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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的效力

篇一: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

王朝晖

一、案例

(一)案情

王某原为甲公司的业务员,1997年7月被公司解聘。

1997年8月,李某利用其自己配有的钥匙盗取公司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二份。

同月,李某使用该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乙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甲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官。

甲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乙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乙公司接到甲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甲公司拒绝接受。

乙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二)对本案的不同观点

有人为,王某使用盗取来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其行为严重违法,所订立的合同也为无效合同,甲公司不受该合同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不必按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对于乙公司的损失,由王某承担责任。

另有人认为,王某没有代理权而与乙公司订立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由于没有被甲公司(被代理人)追认,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甲公司不必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并应由于某赔偿乙公司的损失。

二、法律条文

《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法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斤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学理分析代理是以“他人之名义为他人对于第三人自己为意思表示,或为他人由第二人自己受领意思表示,因之直接使行为效力归于该他人之行为也”。

1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代理就是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活动结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行为。

2这是就有权代理而言。

一般来讲,代理就是以他人的名义而对第三人为的意思表示。

代理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述所说的有权代理,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另一种就是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就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活动。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根本没有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而为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上以后而为的代理。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与他人订立的介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而不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着瑕疵,但此种瑕疵是可以修补的。

即在一般情况下,此类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但如果被代理人对该合同予以追认,此类合同即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法律之所以规定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可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发生效力原因在于:

一方面,无权代理行为并非都对本人不利,有些无权代理活动对本人可能是有利的。

另一方面,无权代理也八有代理的某些特征。

如无权代理人具有为本人订立合同的意思,第三人也有意与本人订立合同。

问题的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并无代理权限,如果本人事后承认该代理行为,实际上是事后补授,从而可以使代理行为有效。

如果本人认为无权代理行为对其不利,自然可不予承认。

尤其应该看到,因无权代理行为所订立的合同并不一定对相对人不利,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通常并非旨在追求合同无效的后果,相反他常常希望合同有效而使其能与本人之间形成合同关系。

所以经过本人追认而使合同有效,也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及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3

对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法律在赋予被代理人追认权的同时,也赋予了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

即在相对人与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之后,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定期限内予以追认,否则合同不发生效力,或者相对人在代理人予以追认之前撤销合同,使合同不发生效力。

法律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是为了尽早结束合同效力不确定状态,以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但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并不总是效力待定的合同,或者说,并不是所仃的因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都只能是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才对其发生效力。

理论上,无权代理分为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两种,所谓“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能使相对第三人确信其具有代理权的理由,而以他人名义所为的民事行为。

4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谨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5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狭义无权代理不仅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在表面上也不能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见代理虽然在实质上没有代理权,但在表面上有足够的理由使得第三人能够相信其有代理权。

正是由于这一区别,导致了两者在法律上

产生不同的结果。

如上所述,因无权代理所订、工的合同,一般不能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除非得到了被代理人的追认。

“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就是相对狭义无权代理而言。

也就是说,因狭义无权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只有在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后,该合同才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但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则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在合同订立之时,如果符合合同的其他生效要件,合同即有效。

也即,因表见代理所订立的合同,产生和有权代理一样的后果。

无权代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表见代理。

这些条件中最主要的是,札对人没有过错。

如上所述,表见代理区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不在于代理人有无代理权,而在于代理人行为是否具有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是否足以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

因此,构成表见代理的核心是相对人无过错。

所谓相对人无过错,是指相对人不仅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且相对人也不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

如果相对人明知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或者相对人应当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订立合同,法律上则无对相对人予以特殊保护的必要。

这样的代理,应为狭义无权代理,因此而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是否生效,取决于被代理人是否追认。

四、作者的观点

在本案中,王某已被甲公司解聘,并且没有得到甲公司的授权,其无代理权赴显然的。

因此,王某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行为为无权代理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如果不能得到被代理人(甲公司)的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土效力。

但这仅是对一般的无权代理而言。

在本案中,在王某使用其盗取的合同书与乙公司订立合同的时候,由于合同书上已盖有甲公司的公章,在中国目前公章起巨大作用的情况下,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善意)王某是经过甲公司的授权,代理甲公司订立合同。

因此,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而订立

()的合同有效,甲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甲公司以其不知情、王某无代理权为由而拒绝履行合同,是违约行为,乙公司可以请求强制履行,并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应当明确的是,王某使用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订立的合同,并不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由于王某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根据上述《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该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就已经生效。

甲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对该合同不追认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甲公司应当按该合同的约定来履行其义务。

有的学者认为,表见代理毕竟只是民法的某一具体制度,其价值和理念应当与民法最基本的价值与理念,即公平和正义所体现的精神和价值相一致,因此,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授权凭证的行为,不应该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其根本原因是行为人行为的严重违法性。

代理人在主观上通常具有恶意,此时由无过错的本人替主观上具有严重恶意的代理人承担责任,难谓公平。

而且,代理人行为的严重非法与民法所应倡导的正义和补会的公序良俗发生严重冲突时,是让表见代理成立还是归于无效,实际上是在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而牺牲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还是为保护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而牺牲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两者之间进行取舍,善意相对人的利益无疑要让位于社会正义和善良风俗。

6因此,合同签订人盗用单位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应当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

我们认为,表见代理制度的确定,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于维护交易安全。

善意相对人没有义务也没有可能去一一了解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如果法律强求相对人必须对代理人的代理权进行了解,必将增加交易成本。

那么将导致代理制度的虚设,人人不愿与代理人进行交易。

法律在确认表见代理制度的同时,即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同时,并不意味着法律对无权代理人的保护。

如果代理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追究代理人的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或付代理人进行惩罚。

当然,法律在肯定因表见代理所订立合同的效力时,侧

篇二:

四种效力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联系与区别

经济法第二次作业

系别班级:

学号:

姓名: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下表是上述四类合同的区别:

表1: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

2

3

下表是上述四类合同的联系:

表2:

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联系

4

篇三: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无权代理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实例

关某原为成都某公司的业务员,20XX年7月被公司解聘。

20XX年8月,关某伪造该公司的公章。

同月,以该公司的名义与绵阳一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该公司向绵阳公司购买价值300万元的货物一批,货到付款。

该合同订立后,绵阳公司积极组织货源,并发函成都公司询问有关交货事宜。

该成都公司遂答复称其不知该合同,并要求绵阳公司不要向其发货。

绵阳公司接到该成都公司的答复后,认为其与该成都公司的合同有效,并按合同的约定交货。

但该成都公司拒绝接受,绵阳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该成都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货款。

案件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该成都公司的公章是关某伪造的,关某以该成都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系无权代理。

该无权代理合同签订后,绵阳公司向成都公司询问相关发货事宜时,成都公司明确表明成都公司没有签订该合同,这意味着成都拒绝追认该无权代理合同,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绵阳公司向法院请求成都公司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讲解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做出法律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这儿的无权代理不包括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

)合同一方当事人无权代理而与对方签订的合同为无权代理合同,这类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需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才发生效力。

无权代理合同主要指以下几种:

①根本无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就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情形。

②超越代理权限而签订的合同,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是有真实的代理关系存在的,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③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来有代理关系,但行为人在代理关系消灭后,行为人仍然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代理合同的情形。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解释

(二)》第十二条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从上可知,在无权代理中存在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和相对人的撤销权。

被代理人对合同的追认权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合同拒绝追认的,合同确定无效;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方在知道签订的合同为物权代理合同时,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如果被代理人在催告后,1个月内未作出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确定无效。

如果被代理人追认的,自追认生效时,合同自始发生效力。

合同相对人的撤销权

无权代理合同的相对人,如果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也不可能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为无权代理人的,那么该相对人就为善意相对人。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以在被代理人追认前,通知相对人撤销合同,通知到达相对人的,合同确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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