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背景下利益再审视与和谐社会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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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背景下利益再审视与和谐社会构建

法治背景下“利益”再审视与和谐社会构建

摘要:

“利益”因素历来是社会成员关注的热点,社会成员尽其所能追逐利益的时候,需要有强制性规范来约束,法律的介入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法治社会为背景,重新审视利益的本质属性、利益矛盾的表现形态、利益的调整机制,提出在和谐社会构建过程中要逐步实现让权利入主而让权力退场,通过法治抑制公权的膨胀,赋予社会成员以权力即通常所说的自主权,将利益纳入法治化的博弈渠道;通过社会成员相互间自由竞争、博弈,促使社会成员和谐共存。

关键词:

利益;法治;和谐社会对社会资源占有量的差异导致社会成员社会地位存在差异,从而使利益分配不均衡,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全社会成员一体遵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以法律为准绳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即利益关系。

因此,有必要在依法治国的理念和法治风向标的引导下,重新审视当下社会的利益关系、利益矛盾,研究如何更好地平衡利益关系、化解利益矛盾,并寻求如何形成透明化调整机制,在确保程序公正的前提下,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互动式的利益博弈,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基础保障。

一、人治背景下“利益”的检讨人治表现为个人意志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强调个人意志的绝对作用,统治者权力的取得是天意。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是对人治的经典概括。

人治社会赋予“个人”绝对的权威和调控主导社会事物的权力,而这种权力恰是从对社会利益的调整控制来实现的;利益的存在强调的是个人意志的决定作用,利益的调整分配完全由居于统治地位的“个人”控制,而普通社会成员的利益诉求难以实现。

人治社会的利益矛盾单一,主张个人利益的绝对牺牲与大局利益的绝对保护,通过对利益的绝对享有与控制实现个人的主导作用。

因此,人治社会的法律只是一个工具,恰如列宁所描述的:

“所有一切压迫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都需要有两种社会职能:

一种是刽子手的职能,另一种是牧师的职能。

刽子手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动。

牧师安慰被压迫者,给他们描绘一幅在保存阶级统治条件下减少痛苦和牺牲的远景”[1]。

法律在人治社会充当的是刽子手的角色,即镇压被压迫者的反抗和暴动。

在少数个人意志的控制下,被统治者的利益诉求无异于以卵击石。

人治社会中,法律作用扭曲,导致利益存在的基础脆弱;利益划一,强调国家和集体利益的绝对至上与个人利益的绝对牺牲;利益格局混乱,社会成员被动接受利益分配并保持沉默,“人性”的权利被淡化。

因此,在看似相对和谐的社会生活中隐藏着极大的不和谐,大政府主导全局而偏视社会小群体的现象十分严重,社会矛盾随时会激化。

人治社会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利益因素受到了“人”为的制约,法律自身的价值没有得到发挥。

但社会成员为对利益的诉求从没沉默。

正是社会成员权力意识的不断觉醒,社会才不断向前发展。

从法律意义明辨究竟谁的意志能够成为社会的最高意志、国家和社会的权力能否正确分配、社会应当向着法治的方向发展,这既是社会现实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显性的社会利益诉求。

社会正在经历着由传统的熟人社会向现代的陌生人社会演进的过程中,社会组织工具从身份向契约转化,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规则制度也将随之而发生巨大的变化。

这种变化正如英国法学家梅因所言:

“可以说,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2]。

转变意味着创新,意味着原有利益状态的变化,在这一变化过程中充满着不同声音、不同利益诉求、不同思想观念的交织与冲撞。

人治社会中崇尚的个人意志的决定作用,在陌生人社会中其主导作用逐渐被削弱。

社会成员彼此之间的陌生关系,彼此之间的不信任,促使法律这一工具发挥其提供行为准则、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纠纷等功能,其实质为社会大多数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在法律的规制下,伴随着权力逐渐被释放,权利逐渐入主于社会成员中,形成自觉的调整利益关系、缓解利益矛盾、平衡利益的格局的局面,从而促使社会成员和谐共存。

也正是基于此,我们还需要进一步审视在法律为主导即法治背景下有关利益的安排。

二、法治背景下“利益”的审视

(一)关于“利益”的法治1.相对于人治的法治。

人治强调人的作用,从本质上来说人治是兽王之治,人的特殊性决定了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认识人治的特点并与法治形成对比。

人治的鲜明特色是个人意志的至上性,由此导致法律运用的任意性与不可预测性,不仅如此,人治的法律覆盖超出了人的社会行为的维度,而且其强调实体性忽视程序性。

法治意识是一种舶来品,虽然在人治意识里生长出法治意识不是容易的事情,但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决定了人治作用的日趋衰退,人治必将被法治所取代。

相对于人治而言,法治以国家权利的相对性为价值基点,强调国家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并且以人的社会行为作为法律规范的界限;不仅如此,法治注重人的一致平等性,不存在超越法律特权的个人行为,任何行为需遵循严格的程序性要求,避免了因人为因素的介入而导致的秩序的混乱。

法治社会一定是要与民主的政治制度相伴的,否则虽然可以是法制,但无法实现法治。

相对人治的法治,无论是在实体规定还是程序性事项上,与社会和时代的发展相契合,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价值追求,因而法治的建设进程不可逆转。

尽管一般看来,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只是一种宣誓、一种指向,但是在提倡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法治的建设必然是一个不可逆的不断完善的过程。

信心在于建设法治社会的自觉意识的确立,从而用法来权衡利益关系、平衡利益格局,使法治由理想走向现实,从宣誓转变为行动。

2.法治对利益的安排与保障。

以利益为逻辑起点,通过法律调整作用的发挥,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社会成员和谐共存,对法律形成信仰,进而加速法治的实现,这是法治对利益的安排与保障的内涵。

首先,通过法来表达利益诉求,并保障利益诉求的实现。

法是在各种权力、利益、价值等相互冲突与妥协中逐步树立起来的权威,是多元化利益主体表达利益诉求的体现,是各方利益主体博弈的产物及各方利益实现的均衡。

但要使法能真正成为利益主体的最好表达方式,还要求必须规范利益表达方式、理顺利益表达通道、包容多元利益的诉求,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的需要,以完善利益表达制度的规范体系,最终实现利益主体依法进行利益表达和国家机构依法反应社会成员的利益表达。

其次,法治对利益的安排与保障是通过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来实现的。

“利益关系是一个具有多层次,主体交叉,错综复杂特征的利益网络格局”[3]。

要使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从无序到有序,降低利益协调中的主观任意性,实现利益归属上有确定主体、利益分配时依据法律准则、利益交换过程中体现公平,就需要确定一种调整规范,并依据这些规范来整合各种利益。

而能够对利益进行整合的最佳方案即是通过相对统一的、体现意志性的、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的、硬性制定的法律来实现,这一实现过程其实也是法治的建设过程。

法治对利益安排与保障的实现也是必须经过不断探索以逐步的完善。

因为任何一种制度都不会是至善至美的,崇尚与追求法治,努力实现在法治背景下利益的均衡与社会的和谐,也是法治建设与完善的过程。

3.法治社会的”利益”诉求。

“利益”是社会成员关系的交集和最根本的追求。

法治社会的利益诉求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等方面。

在政治方面,充分尊重社会成员的意愿,崇尚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并准许保留少数意见。

民主下的利益真实反映了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愿,从而引导利益主体自觉调整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在经济方面,通过市场机制和社会成员公平竞争来配置利益在其之间的占有,充分调动了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并促使利益关系趋于协调。

在文化方面,以公民意识、权利和义务观念、机会均等、平等自由、公民法治文化等理性文化为引导,以法律为依托,为利益的和谐共生创造条件,促使社会成员理性的处理利益关系,以营造宽松、包容、和谐的社会环境。

在社会方面,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为利益的存在提供了基本规范,多元化利益的追求要求强制性规范约束多元利益主体的行为,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利益充斥整个社会,利益诉求的实现是社会的最本质的追求;利益关系的合理调整是社会实现和谐与发展的基石,也是社会组织的目的;利益诉求的实现必须以法律为准绳,站在相对方的立场审视利益关系,权衡利益关系。

(二)法治社会的“利益”矛盾及表现马克思指出:

“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

利益意识的觉醒,可以认为是人类思想的一大进步。

利益具有如下本质属性:

其一,利益的客观存在性及恒久不平衡性。

客观存在性主要表现为利益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其现实存在于社会生活中,生活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能够切实的感受到利益的存在;且这种存在具有持续性与相对稳定性,利益不会因为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消失,从而被利益的追求者主动获取。

利益的不平衡性体现在,由于社会成员所处的社会地位存在着差异,所掌握的社会资源不对称,因此每一社会成员所获得的利益存在着多寡之分;由于社会存在差异性导致这种不平衡性将持续存在,不会因为法律的调整而消失。

其二,利益获取的被动性。

利益不会自动倾向于任何一个人,大多数情况下利益的取得都需要主体通过自身的行为,而不是消极等待利益被分配。

其三,利益的需求性。

人的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表现和必然要求。

需要是主观与客观的辩证的统一。

正是因为人们的需求使人们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

在法治社会中,利益的需求性表现得更为显著,成为一切活动的源动力。

其四,利益的内在驱动性。

社会成员的活动都是有意识的自觉活动,利益是人们活动的直接或最终动机,是一种源自社会成员自身内部的动力,它促使人们尽其所能地去追求。

正是由于利益具有的上述属性,决定了利益矛盾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是社会发展必然伴生的现象。

与人治社会的单一利益矛盾相比较,法治社会实现了由以往的身份向契约的转化,逐渐由熟人社会走向了陌生人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陌生,利益矛盾因此也表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与人治时代的利益矛盾形成鲜明的对照,法治社会下的利益矛盾主要体现为显性矛盾与隐性矛盾两大部分。

显性利益矛盾在社会生活中体现为:

其一,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富者衡富,贫者衡贫,两者之间的落差过于悬殊。

其二,城乡差距越来越大,诸如在受教育、接受医疗、养老保险、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基本生活条件改善等方面,给予城市人与农村人明显的差别待遇,造成了严重的同命不同价现象的存在,导致利益矛盾的升级。

其三,地区差距越来越大,地区利益的不均衡性导致落后地区生活的人们被边缘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

其四,社会不同阶层在医疗、教育、住房、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利益矛盾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

诸多显性的利益矛盾成为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给社会和谐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现代社会中还存在种种隐性的利益矛盾,诸如同性恋问题,吸毒问题,社会流浪乞讨人员问题,名人背后的潜规则问题,银行借贷引发的信誉危机而产生的利益矛盾等,都是法治社会形成发展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新矛盾,与显性的利益矛盾相比较,这些利益矛盾并没有那么直接和突显,并且未被社会公众所认同,但是在倡导和谐社会的当下,这些隐性矛盾却是不可忽视的。

这类隐性矛盾的利益主体具有特殊性,许多是社会弱势群体中的弱势,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人文关怀,给予更多的重视,在尊重法律和道德的前提下,满足其利益诉求,赋予其社会的认同感,从而使这些群体对社会不再陌生,与其他利益主体和谐共存。

现代法治社会多种利益矛盾的存在,传统的道德伦理在现代社会调整利益矛盾的能力越来越虚弱;同时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人们已经离不开陌生人的帮助,陌生人社会更需要人们增强彼此之间的相互信任,而且要求人们的这种相互信任远远超越了熟人社会陌生人之间的信任程度。

而且随着人们居住社群的越来越大,人们也越来越多地与那些与自己陌生的人接触,而接触的交点也是为了相互之间的利益,道德准则经常是形同虚设,迫使人们不得不寻求新的准则调和利益矛盾。

因此要求人们重新审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寻求新的利益矛盾化解之道。

既然利益是社会关系的连接点,利益矛盾是其它矛盾产生的基础,围绕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则是我们重新审视这两种社会关系的核心,化解、平衡利益矛盾化重心在于重新审视与整合法治社会下调整利益矛盾的调控机制。

三、法治的“利益”调整控制机制社会诸多利益矛盾追根溯源是由于法律法规对利益调整的缺失与变形。

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控制机制通常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力,即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设定,有效记录得到承认和保护的利益,以及遭受拒绝和排斥的利益[5]。

法对利益的调整控制机制必须体现公平、民主、竞争的法治社会精神,主要表现为三种方式:

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整利益格局。

第一,表达利益要求。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下下攘攘,皆为利往”。

对利益的追求是生活在社会中的主体永恒不变的主题。

在人类社会早期简单的社会环境下,人们通过交换、互易等方式获得各自的利益、各取所需,用长期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来调整主体之间利益的获取,几乎不需要法律的调控。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各种因素的介入,这种习惯的调整并不能满足主体之间的利益需求。

但社会必然是有秩序的,对利益的追求不能无章可循,因此法律正适应了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

因此,法律制度实质上是一种利益制度。

法律通常是社会中居于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制定出来的法律对利益的调控带有明显的自利倾向性,法律只对部分利益主体进行了保护或者主要表达部分利益主体的利益。

法治社会是通过法律对社会各主体利益进行表达。

法律表达利益的过程也是对利益的选择过程,应当有社会利益主体的参与,使立法者与利益主体分别处于天平的两端,对利益诉求进行博弈,形成公平的竞争机制,通过自由竞争直至天平处于相对的平衡状态,才能将该利益表达上升为统治阶级意志。

第二,平衡利益冲突。

之所以存在着冲突是由于利益的不平衡。

社会资源是有限存在的,而利益又来源于对资源控制量的大小。

“人是社会的但具有冲突倾向性的动物”[6]。

每个人基本上都在追求属于其自身的利益,对利益的争夺情况是内在的对立着的。

生活基本上是为地位而展开的斗争,这些地位决定了没有人可以对他周围的他人的势力毫不在意[6]。

每个人对资源的占有量的差别导致了利益差别,利益差别的存在导致了利益冲突的出现。

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利益主体基于利益差别和利益矛盾而产生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

利益冲突的存在并不是百害而无一利,而是具有一定的建设性的社会功能,正是由于利益冲突的存在才使得社会进步变得可行。

利益冲突是客观的,但社会的秩序性要求不断地平衡利益冲突。

法治社会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不应是简单地强制,不再是由公权力的介入,而是要求法律为冲突的利益享有者之间提供均等的竞争机制,通过利益冲突者之间的公平竞争,自主寻求利益获取方式,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成为一种辅助性的制度保障。

第三,重整利益格局。

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是革命或者是改良,其实质是对利益格局做出的反应,利益格局不断被打破和被重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对利益格局重整应体现以下两个主要特点。

其一,利益格局是多元的。

民主制度下的社会主体的多元性决定利益格局的多元化,国家统治集团的利益也必须与社会各主体方面的利益进行均衡。

当然统治集团的利益让渡绝非其自我意愿,而是由国家法律保证的民主制度安排的利益格局。

其二,利益格局重整是各利益集团不断争取实现的。

利益重整不一定都是一次全方位的帕累托改进,经常表现为利益的再分配,利益的得与失、多与少,必须由各利益集团主动争取、博弈,是在实力较量取得均衡时的状态。

“利益的多元化迫使美国社会中的各利益集团之间、部分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所有利益集团与公共利益之间始终就各自利益的定义与定位进行着一种多层次的、多方位的和连续不停的谈判”[7]。

其三,利益分配、权利保障具有相对全面性。

社会越来越成熟、文明和具有包容性,人的各种权利在人类自我认识与意识的发展中被发现并被社会特别是法律所呵护。

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在利益和权利的角逐中肯定是要被边缘化的,竞争的法则和效率原则对于保障其基本利益和权利是失灵的,需要社会以法律进行非市场化调整,这也是对竞争性利益机制的必要补充和调控。

社会利益格局纵横交错,不能平行设定,法制化的利益调控的核心是以民主制度为前提,以公平为起点,以竞争为手段,寻找利益的结合点,并以法律为保障形成相对稳定的棋盘状的社会利益格局,实现高达文明的社会自和谐。

四、我国社会利益格局的构建与调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要建立一个没有利益冲突的社会,多元化的利益主体的包容和对矛盾的化解本身就是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表现。

多元利益主体带来的利益分化以及由此引发的利益矛盾本身也是具有双重影响的:

一方面,适当的利益分化有利于激励和强化人们的竞争和进取意识;另一方面,如果利益分化过度,反而会严重挫伤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引发更多方面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面对矛盾和冲突时,社会的和谐振发展要求建立激励各个社会阶层、群体和成员的利益关系格局和利益协调机制,把利益矛盾和冲突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避免利益的极端分化,促使利益关系和谐共存,用宽容的心态包容彼此之间的不和谐,以保障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和谐社会构建的利益格局与调整机制体现为:

第一,肯定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和差异性,积极维护各主体的合法利益,在社会利益格局内兼顾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需求。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多元利益主体独立性基础上的经济,离开了各个利益主体对自身利益的主动追求,经济制度就缺少活力,市场经济就徒有虚名。

因此,承认各种利益主体在合法范围内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和参与市场竞争,从而获得合理的利益收入,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而由此导致的人们在社会财富分配方面存在差异也是一种正常现象。

承认利益主体的独立性和差异性并不是放任任意个人过分的追求自身利益,而是提倡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让每个利益主体都能够在不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获取自身利益。

只有这样才能在建立起激励竞争机制的同时,避免利益分化过度导致的矛盾冲突。

第二,建立完善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

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必然也有着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相应的其实现利益的途径也多种多样。

有效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就必须为他们建立良好的利益表达途径,促进其相互沟通、减少冲突、达成共识。

因此,必须为各利益群提供利益诉求表达的制度性平台和保障性措施。

第三,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平衡利益冲突。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由农民、下岗工人、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人员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组成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数量逐年上升,他们与社会中上阶层之间的落差逐年加大,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障碍。

社会和谐发展应该是不同社会群体,特别是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合理的平衡与共生。

如果不能有效维护弱势群体的基本利益,那么和谐社会的实现就只能是一个美好的设想。

因此,要切实解决政府在社会保障制度构建中的“缺位”、“越位”问题,建立包括社会医疗救助体系、老年社会、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等在内的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在资源的分配中,要适当倾向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同时通过稳定、可靠、多渠道的资金募集方式,建立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的、管理服务社会化的救助体系,为更多的失业人员提供保障,使被边缘化了的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维护与平衡。

第四,介入民间组织,加强民间治理,建立小政府大社会的利益调整机制。

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服务和协调功能,及社团等自治组织的自律管理功能,这些民间组织的存在为不同利益群体进行意志表达、权利主张、利益维护和平衡协调提供了新的平台。

通过民间自治组织实现民主参与、公众决策,让权利入主而让权力退场,形成政府、市场、社会良性互动的利益调节机制。

民间治理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使政府机关掌握的权力不再具有独断性,权力被合理转移至自治组织及其它社会团体,权力由集中走向分散,实现“官退民进”,逐渐让不特定多数的利益主体参与到利益的调整机制中,自我调节,自律管理,既为组织成员的利益服务,同时也起到协调社会组织内部成员之间利益的作用,并引导政府与民间社会组织建立起合作关系,让民间社会组织成为实现社会多元化利益主体协商互动、和谐善治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五,介入道德因素,确立法律与道德兼顾的内外双向利益调整机制。

尽管在法治社会中道德因素的作用没有在人治社会中重要,但在法治社会中介入道德因素调整人的行为,形成法律与道德的双向利益调整机制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加速剂。

这种利益的调整机制以法主导,即对利益调整的基本要求必须由法律规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外部调整。

与法律强制调整利益机制同步的道德要素,即内部调整机制介入,使在对利益的追求过程中对道德形成内心确认,实现道德的提升。

其原因在于,现代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现代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这有赖于个体对社会认同的自觉形成,既需要满足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需要提升了人的社会认同感。

因为现代社会在利益指向上寻求人的全面发展,当身份特权在利益分配中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时候,现代社会也必须承认身份特权的客观性,社会成员就不会对普遍性的社会权利和民主的政治生活产生兴趣,身份秩序的强化必然导致新的社会矛盾和利益冲突。

而道德因素的介入则引导人们理性思考,抑制不良情绪,用道德影响并限制自身的缺陷、协调利益矛盾;以道德升华促进对社会整体性认同,即对整体利益的同一认识,实现内外兼顾地调整多元化利益诉求和利益的相对均衡。

五、结束语利益的永恒性导致无论我们怎么审视它都不为过。

从根本上来说,社会中的所有关系都是以利益为连接点而形成的利益关系,社会中的所有矛盾也都是因利益而起。

因此,只有正确处理好利益关系,实现社会发展与人的利益关系有机结合,因此,必须在依法治国理念的指引下推进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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