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3866825 上传时间:2022-11-26 格式:DOCX 页数:39 大小:47.0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9页
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9页
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9页
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9页
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9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

《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docx

市政配套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份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XXXX置业

承包人(全称):

XXX市市政工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志愿、公平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两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XX·XXXX花园洋房住宅小区道路及室外排水、排污管道等管网工程

工程地址:

XX市XX路原制革厂内

工程内容:

花园洋房1、二、3、5号楼区域道路土方回填、小区骨干道全数、宅前道基层及室外排水、排污管道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发包人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花园洋房一、二、3、5号楼区域道路土方回填、小区骨干道全数、宅前道基层及室外排水、排污管道工程

三、合同工期

动工日期:

2010年8月份(具体动工日期以动工报告为准)。

完工日期:

自脚手架落地,进场施工之日起60天内完工(其中:

含道路基层养护期最少10天)。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天,脚手架落地之前所做回填土方不计工期。

其中承包人许诺:

所含道路基层养护期至少应在10天以上。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暂定捌拾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包括:

一、本合同协议书

二、发包方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五、本合同专用条款

六、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八、图纸

九、工程量清单:

以发包方核定的承包方实际工作量清单为准。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两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份《通用条款》中别离给予它们的概念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许诺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完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许诺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刻:

2010年8月12日

合同订立地址:

江苏省XX市

本合同两边约定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发包人:

(公章)承包人:

(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份通用条款

一、词语概念及合同文件

1.词语概念

以下词语除专用条款还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给予的概念:

通用条款:

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到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同意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和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项目领导: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治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品级证书的单位。

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在工程监理资质品级证书的单位。

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工程造价治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治理机构。

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数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形,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式增加的合同价款。

费用:

指不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工期:

指导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动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完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知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施工厂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因此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利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互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进程中,关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形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幸免并非能克服的客观情形。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刻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刻);规定按天计算时刻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第二天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第二天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完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刻为当日24小时。

2.合同文件及说明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彼此说明,互为说明。

除专用条款还有约定外,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说明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发包方招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以发包方核定的承包方实际工作量清单为准。

(10)、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两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份。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阻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形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两边也能够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说明。

两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说明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置。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标准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利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说明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利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说明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域,两边能够约定利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说明、说明本合同。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两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适用标准、标准

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标准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标准但有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标准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标准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址标准、标准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刻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标准。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标准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刻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刻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利用国外标准、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方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数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利用。

二、两边一样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发包人派驻施工厂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彼此交叉。

两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合同履行中,发生阻碍发包人承包人两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置。

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置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置。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厂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以为必要时撤回委派。

委派和撤回均应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一样效劳。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领导,项目领导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刻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回答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以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形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当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的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一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改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领导

项目领导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领导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刻后生效。

项目领导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形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领导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平安的紧急方法,并在采取方法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改换项目领导,应至少提早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能够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改换其以为不称职的项目领导。

8.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刻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厂地等工作,使施工厂地具有施工条件,在动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厂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址,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厂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厂地内的要紧道路,知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厂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信水准点与座标操纵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和谐处置施工厂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惜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惜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能够将款部份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履行条款各项义务,致使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补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刻完成以下工作:

(1)依照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品级和业务许诺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利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打算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依照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利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平安捍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厂地办公和生活的衡宇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厂地交通、施工噪音和环境爱惜和平安生产等的治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完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爱惜工作,爱惜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方法爱惜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厂地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爱惜建筑)、古树名木的爱惜工作;

(8)保证施工厂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治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缘故违背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两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补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打算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打算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刻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超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依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刻,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打算,其具体内容两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必需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打算组织施工,同意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打算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方法,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缘故致使实际进度与进度打算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方法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动工及延期动工

承包人应当依照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动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动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答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答,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按时刻内提出延期动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缘故不能依照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延动工日期。

发包人补偿承包人因延期动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以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治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帖爱惜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治理意见后,能够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回答。

工程师未能在规按时刻内提出处置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答,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缘故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补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缘故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因以下缘故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动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缘故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形。

承包人在款情形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超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完工

承包人必需依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

因承包人缘故不能依照协议书约定的完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完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早完工,两边协商一致后应签定提早完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份。

提早完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采取的方法、发包人为提早完工提供的条件和提早完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查验

15.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查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缘故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两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两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两边均有责任,由两边依照其责任别离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承包人应认真依照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要求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同意工程师的检查查验,为检查查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份,工程师一经发觉,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从头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从头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缘故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从头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查验不该阻碍施工正常进行。

如阻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查验不合格时,阻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阻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缘故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有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刻和地址。

承包人预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刻内修改后从头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刻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标准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从头查验

不管工程师是不是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从头查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查验后从头覆盖或修复。

查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数追加合同价款,补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查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数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两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设备安装工程具有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刻、地址。

承包人预备试车记录,发包人依照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刻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设备安装工程具有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刻、地址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预备工作。

试车合格,两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两边责任

(1)由于设计缘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从头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从头安装的全数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缘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从头购买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从头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从头购买、拆除及从头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缘故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从头安装和试车,并承担从头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还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终止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完工手续。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完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平安施工

20.平安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平安生产有关治理规定,严格按平安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同意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方法,排除事故隐患。

由于承包人平安方法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应付其在施工厂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

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背平安治理的规定进行施工。

因发包人缘故致使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平安防护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和临街交通要道周围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平安防护方法,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方法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迫害性环境中施工(含贮存、运输、利用)及利用迫害性、侵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平安防护方法,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平安防护方法费用。

22.事故处置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当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置,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PPT模板 > 其它模板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