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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修改

计算机科学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实施细则

(201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细则》根据《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制订,这两个文件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奖学金管理条例》、《广东技术师范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专项奖学金实施细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先进班集体和“三好学生标兵”评选条件》的最新版本是计算机科学学院开展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的政策依据。

第二条.学生综合测评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按章办事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要做到实事求是,要求各项加分均需提供相应证书或相关单位(学校中层以上单位)证明,各级各类学生组织要做好平时考勤和其他表现情况的登记工作,作为综合测评加分的原始凭证。

第三条.本条例坚持与时俱进的精神,一般每学年修改一次,在实践的基础上,通过充分听取意见,于综合测评成绩第一榜公布前完成。

第四条.成立学院与班两级综合测评审核(议)小组。

学院审核小组由学院主管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干部代表组成;班审议小组由班主任(含助理班主任)、学生干部代表、各小组代表(可考虑按宿舍分组)组成,审议小组成员要有一定的代表性,人数根据各班实际人数可选出5人或7人,并且在公示名单下增加职位一栏(审核小组中必须要有班干、学生干部、普通同学)。

同时成立院级审核小组,小组人员包括老师,助辅,班里普通同学,班干部,团学干部等。

两级审核小组成立后将名单公示于网上。

第五条.成绩评定:

实行三榜定案制度。

各班综合测评初审由各班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审核,结果交学院审核小组核定,然后向全院学生张榜公布,实行三榜定案制度,每榜三天,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提出质疑,学院审核小组要做好复审及登记工作,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

第六条.评优办法:

先由学生本人根据自己的综合测评成绩和实际表现,按条件提出申请,在此基础上,原则上按以下办法评出:

品德、学业和文体单项积极分子按该单项成绩从高到低,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出;“优秀三好学生”和“三好学生”按综合测评总分从高到低,根据综合表现,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出;“优秀学生干部”和“工作积极分子”根据实际工作表现,在符合条件的学生中评出;其他单项奖学金按条件和实际情况申报,符合者给予奖励。

评优方案要向全院学生张榜公布,接受监督,实行三榜定案制度,每榜三天,在规定时间内,允许学生提出质疑,学院审核小组要做好复审及登记工作,如确有错漏,应予更正。

有争议的问题和最后方案提交学院领导班子讨论核定。

第七条.要做好宣传教育、监督反馈和调查研究工作,保持信息畅通,确保政策的准确落实。

各班委、团支部在综合测评工作启动前要召开专门班会,做好前期宣传动员、学习教育和情况通报工作,准确、及时地传达上级精神;建立专门的意见箱(含电子邮箱)和监督电话,接受同学的监督和意见反映,对存在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对同学反映关于本《细则》的修改意见,应做好登记和汇总,以作为科学论证和修改的依据。

第八条.班内公示反馈制度及文件报送办法。

各班向学院报送各榜结果一般采用电子邮件的方式传送,在向学院传送每榜结果前,必须将该榜最后结果向全班同学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各项目成绩及各项目加分或扣分的具体内容,如该榜成绩已经由学院对外公布,原则上不允许对该榜结果再作修改,不要发送如“第×榜(修正版)”之类的文件,在发送前要打开文件认真检查核实,不要错发文件;在综合测评成绩第一榜公布后,各班需上交测评文档交由学院审核,事后测评小组要及时将测评表发回给各同学核对。

第二章品德行为表现测评细则

第九条.品德行为表现附加分的测评细则

1.寒暑假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调查报告的,每篇加1分,调查报告获奖者,按院级获奖加分;在校级以上刊物(不含校级)发表文章,每篇加5分;在校级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3分;在院级、社团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加1分;被院的墙报、板报、网页、校园广播站采用的文章,每篇加0.5分;被各类刊物、墙报、板报、校广播站采用的通讯消息,按文章标准折半加分;在校、院运动会上被采用的通讯消息,酌情加分。

院学生会新闻部干部、校院学生会宣传部干部、班宣传员、校广播站干部、播音员、记者、编辑及校级刊物记者、编辑等须在发表文章5篇,通讯消息10篇的基础上才按上述条例加分;通讯消息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凡被评为优秀党员、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各类积极分子(不包括入党积极分子)及其它表彰者,省级加15分,市级加12分,校级加10分,院级加5分;社团内部评选的“优秀社团干部”加2分,“社团工作积极分子”加1分,各类学生干部培训获得的奖状加1分(即社团优秀干事,团学优秀干事,优秀学员等),各社团协会内部举办活动所获得的奖不给于加分。

“优秀网络管理员”加2分,优秀图书馆义务管理院加1分,均需由校团委或相应主管部门评选并盖章核发证书或出示证明;在综合测评中被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都不加分。

3.担任校、院、班等各级各类学生干部满一年,基本履行职责,按以下规定加分:

校院学生会正副主席、院团总支副书记、校自律委员会正副主任,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正主任,社团联合会正副主席,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正副主席,红十字协会正副主席给予加10分;校院学生会正部长、院团总支正部长、享受院级学生干部正部长待遇的工程技术人员、校自律委员会正部长、校广播台正台长、《广师大学生》主编、红十字会正部长、班团支部书记、班长、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副主任、各学(协)会正会长,社团联合会正部长,给予加8分;校院学生会副部长、院团总支副部长、校自律委员会副部长、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和红十字协会下属的服务队正副队长(不含各小队长)、红十字会副部长、校广播台副台长、社团联合会副部长,《广师大学生》副主编、各学(协)会副会长、副班长、学习委员,给予加5分;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正部长、校广播台正部长、《广师大学生》正部长、各学(协)会正部长,行政楼相关助理,给予加3分,其相应的副部长给予加2分;校院学生会、团总支、校自律委员会、校大学生志愿者协会和红十字协会的正式干事、学院心理辅导站负责人,给予加3分,预备干事给予加1分;校勤工助学管理中心、校广播台和《广师大学生》、各学(协)会的正式干事,给予加1分,其预备干事不给加分;班级其它干部(含舍长、教学信息员、就业委员)、心理辅导站成员给予加2分;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以及班级贫困生审核小组所有成员给予加1分;校院礼仪队成员、校院记者,一年来能坚持工作,基本履行职责者,给予加3分。

4.担任班里的多个职位,不可以累计加分(如同时担任组织委员和宣传委员,只加一个职位的分,教学信息员、舍长、班级综合测评小组成员以及班级贫困生审核小组除外);其他的可以累计加分(如同时担任部长、班干、助班可分别加相应的分数)。

5.助理辅导员、助理班主任、学生党支部委员、学生党建工作助理、就业助理按学院、贫困生工作助理按学院学生会正部长加分,贫困生工作小组其他成员,加4分。

新生宿舍挂钩干部加2分。

6.校院学生田径代表队的正副队长、校院各球类代表队的正副队长、校院学生艺术团的正副团长,按院学生会正副部长加分;院学生田径代表队下属的各个项目训练组组长和校院学生艺术团下属的小品队队长(不含各小组长)、合唱队队长(含艺术指导,不含声部组长)、舞蹈队队长、礼仪队队长、PC服务、义务维修队队长、辩论队队长、按院学生会副部长加分,相应的副组长(副队长)给予加3分。

7.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加分,可由该学生组织自行制订具体的《考核评分细则》,从德、能、勤、绩等方面,综合各干部的实际表现,给予评定具体分数,不能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最高分;该分数由该学生组织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所在班综合测评小组,需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如没考核,则根据核定名单按本《细则》规定的分数加分。

8.因好人好事受到通报表扬者,院级每次加2分,校、市级每次加4分,市级每次加4分,省级每次加6分。

另凡学校有关部门或教职员工建议对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学生加分,经核实后由学院辅导员酌情加1-5分,同一事迹取加分最高值,不累加。

以自律会所提供名单为准,上交失物者,按以下规定加分:

5次以上(含5次)加3分,1次以上(含1次)加1分。

9.自愿参加各种有组织无报酬的义务劳动或志愿者服务活动,统一不加分,特殊情况(大型活动)以后勤加分,其中PC服务队队员在整学年中,根据实际表现情况,加0—5分。

10.参加院、校、省、全国性各正式机构组织的思想教育类的竞赛与活动(含组织部、学生处、团委、学校党办、纪检办组织的征文比赛等),每次分别加1、2、3、5分。

(如设初复赛,以复赛计参加分,不累加)。

在比赛中获一等奖者,分别加3、5、8、10分,下一等级比上一等级差1分;最佳单项奖按同级三等奖加分,获国、省级的优秀奖优胜奖或者优秀奖按三等奖折半加分,参与奖统一不加分。

11.由校院组织到校外参加省市大型群众性活动者,每次加1分,如时间长或强度高的活动,由学院统一核定具体加分。

12.被评为校级文明宿舍标兵每人加10分,校级文明宿舍每人加8分,院级文明宿舍每人加5分,院级优秀宿舍每人加4分。

据本条规定的奖项,以最高分额加分,不累加获奖分。

13.无偿献血者不加分。

见义勇为者加5分,乐于助人等有突出表现者,或敢于检举揭发不良行为和坏人坏事者,酌情加1-5分。

以上表现,由学院核实加分。

14.在学院认定的各类活动中,积极做好后勤工作者,班级普通同学每次给予0.5分的基本后勤加分,团学干部以及各类组织干部从第四次起开始加分每次0.5分;每人最高不能超过10分。

15.由学院统一组织学生参加出席其他校院组织的“校园文化”类活动(讲座、报告会、竞赛观摩等,但不包括校级讲座中有在听讲证中盖章的讲座),经班级审核小组核定,每次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第十条.品德行为表现扣分的测评细则

1.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升旗)、公益劳动和规定参加的集体活动未经请假而缺席者,每次扣5分。

此项由班级审核小组审核决定

2.凡因违反校纪校规,如缺席正式活动、带早餐、图书馆霸位、宿舍脏乱差等在学校被通报批评者(以学校文件、学生处公文及网站通报为准),每人每次扣10分,严重警告每人每次扣15分;在此以上处分级别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受学院通报批评每次扣5分/次,严重警告者每次扣10分,记过每次扣15分;在此以上处分级别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3.凡因违反党纪团纪,受党内或团内处分的,通报批评级别皆扣5分;警告级别扣10分;严重警告级别扣20分,在此以上处分级别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4.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举报核实,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及至取消本学年评优资格。

第三章学业表现测评细则

第十一条.学业表现附加分的测评细则

1.个人在校、省、全国性的报刊、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的学术论文,每篇分别加8、10、15分。

经院审查推荐,个人向校、省、全国性学术讨论会提交论文者,分别加5、8、10分。

同一文章多次发表或宣读者,按最高级别加分。

2.一学年上课(包括上机)全勤者加5分,请假已销假加3分,。

一学期上课(包括上机)全勤不加分。

此项数据以纪检部汇总的数据为准。

3.参加院、校、省、全国性各类有利于加强素质教育、开拓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和师范技能的竞赛(含挑战杯、高校杯、ACM,数学建模及科技学术节的比赛)每次分别加1、2、3、5分(学院一级,如设初复赛,以复赛计参加分)。

在比赛中获一等奖者,分别加3、5、8、10分,下一等级比上一等级差1分,优秀奖折半加分,以不同名义参加的同一活动或者同一项目只能按最高级别加一次分。

(注:

由于全国语文基本功大赛、全国英语竞赛的参赛性质,此两项比赛为校级比赛)

4.获普通话等级证书者,2甲以上加5分、2乙加4分、3甲加1分。

5.凡英语四级考试达标者加5分,优秀(按照550分算,要求大于或者等于550分)者,加7分,英语六级考试达标者7分,优秀(按照标准分的85%折算,要求大于或者等于标准分的85%)者,加10分,同一年获取的同一类证书,以高分者算,例如同一年内考两次六级,只加一次的分数。

6.获得国家认证(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者,按以下规定加分:

(1)通过国家专业技术水平考试,获高级证书者加10分,获中级证书者加8分,获初级证书者加3分。

其他类型证书如无特殊说明,结合证书级别及考取难度对应专业技术水平考试等级加分,如果不能确定级别,则按班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判定。

其中网络与信息管理师、物流信息化管理师、数据库管理师、企业信息化管理工程师、软件架构师、信息物流师、企业ERP管理师、人力资源助理师、电子商务设计师、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师、信息化安全师、网络工程师统一加5分,报关员、银行从业资格证、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属国家初级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加3分。

(2)计算机等级考试一至四级,分别给予加1、2、4、6分,本条不适用于工学专业(软件工程和计本)。

7.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加10分。

8.期末单科成绩(含体育、选修课),90分以上者每科加1分;85-89分者,每科加0.5分。

9、非师范专业通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获得结业证书,每门课加0.5分。

第十二条.学业表现扣分的测评细则

1.必修课和选修课考试不及格的,每科按该科规定学分数扣分。

2.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

第四章文体表现测评细则

第十三条.文体表现的基本分满为60分,包括以下内容:

1.认真上好体育课,体育成绩良好以上;

2.积极参加集体组织的文体活动;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第十四条.文体表现附加分的测评细则

1.参加院运动会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加2分;获4-8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2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分;破校纪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6分。

院运动会的裁判员加2分。

2.参加校运动会的运动员(含参加集训但未参赛的运动员)每项加2分;获4-8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4分;获前三名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8分;破校纪录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另加8分。

校运动会的裁判员加2分。

3.在院球类比赛中,参赛队员每次加2分,;获第一、二名者,每个队员另加3分;获3-4名者,每个队员另加2分。

此项加分由班级综合测评审核小组审核决定

4.在校球类比赛中,参赛队员每次加2分;获第一、二、三、四名者,每个队员分别另加8、6、4、2分。

5.校院球类比赛的裁判员,篮球赛、足球赛、排球赛每场加0.5分,合计最高分别不得超过10分;其它球类比赛每场加0.5分,每次比赛合计最高不得超过2分。

均需校院体育部提供证明。

6.参加省市高校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加10分;裁判员加5分;获名次及破纪录的运动员,按校级的两倍加分。

7.参加全国性体育竞赛的运动员,每次每项加16分;获名次及破纪录的运动员,按校级的三倍加分。

8.参加校院文艺演出者,每个节目加2分;获院一、二、三等奖的节目的表演者,分别另加3、2、1分;获校一、二、三等奖的节目的表演者,分别另加6、4、2分;参加高校或省级文艺演出者,每个节目加4分,获一、二、三等奖的节目的表演者,分别另加9、6、4分,优秀奖按三等奖折半加分。

9.由协会组织的校际球类比赛,如有我校体育部老师亲自组织训练并带队参赛,按校级比赛加分,没有体育部老师带队不加分。

10.校院田径队,如果一年来坚持参加长期的、经常性的、有组织有计划的训练,每年加6分;其他队伍(如艺术团、辩论队、足球队、篮球队、排球队、羽毛球队等)则加3分,名单及训练情况需由主管部门确定;各体育代表队或艺术团可自行制订具体的《考核评分细则》,从训练出勤情况、工作积极性、工作态度和成绩等方面,综合各成员的实际表现,给予评定具体分数,不能超过本《细则》规定的最高分;该分数由相应的体育代表队或艺术团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所在班综合测评小组,需盖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如没考核,则根据核定名单按本《细则》规定的分数加分。

11.参加校院各类活动司仪(主持人)者,每次加2分,省级每次4分,评委折半。

参加校、院各类礼仪者,每次加0.5分。

按本条例加分的分数不超过10分。

12.参加其他正式组织(非商业组织)开展的竞赛活动者,由院核定,参加校院竞赛活动者加2分;获院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另加3、2、1分;获校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另加6、4、2分;参加高校或省级竞赛活动者加4分,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另加9、6、4分,优秀奖按三等奖折半加分。

13.参加院、校、省、全国性各类有利于加强素质教育、培养综合能力的文体竞赛(演讲比赛、辩论赛、职业规划大赛等)每次分别加1、2、3、5分(学院一级,如设初复赛,以复赛计参加分)。

在比赛中获一等奖者,分别加3、5、8、10分,下一等级比上一等级差1分),优秀奖按三等奖折半加分。

14.参加校院宿舍设计大赛者,每人每次加2分,分别参加院、校级的,可累计参赛加分。

凡获校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4、3、2分,院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加3、2、1分;

第十五条.文体表现扣分的测评细则

1.凡校、院要求参加的文体活动而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5分。

2.体育锻炼不达标者扣5分,不参加体育锻炼达标测试者,扣15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优及各类奖学金的评选:

1.受学校处分者;

2.考试作弊或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包括重修及补考);

3.在综合测评中弄虚作假者;

4.品德行为表现单项分在60以下者。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细则》经2013年11月修订,自2013年11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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