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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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兴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规范程序、明确职责,及时有效地控制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提高应对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能力,确保快速、科学、有效地处理突发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局部或区域环境污染事件,指导和规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危害和社会影响,保护环境,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宜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兴文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修订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因人为或不可抗力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
含废水、废气、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其它严重污染事件等。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各乡镇人民政府辖区管理、分级负责、各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的工作原则,分级响应,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采取有力措施,力争做到对于突发环境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提高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能力,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把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确保社会稳定。
3.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及思想准备,加强日常检查、巡查,提高环境监测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能力,做好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指挥能力。
(五)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宜宾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
县人民政府成立兴文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指挥发生在县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组长:
县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新闻工作副县长
县人民政府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
成员:
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人武部、县应急管理局、兴文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城管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健局、县文广旅游局、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县水利局、县林业竹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发投集团、四川能投兴文电力有限公司、国润供水公司、兴文县天然气公司、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各乡镇政府负责同志组成。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职责是:
(1)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和完善我县环境污染应急预警机制;
(2)根据需要,报请县政府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统一协调和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等应急处理工作,听取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理工作情况汇报;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并根据事故等级,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及其处理进展情况;
(4)组织指挥重大案件的查处工作;
(5)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的相关信息。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及分工如下:
县政府办: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发出通知,并代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县纪委监委:
参与污染事件调查,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对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
县委宣传部:
负责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对外发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营造积极应急氛围。
县人武部:
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军队和预备役人员参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
负责组织协调各类专业抢险分队,参与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的现场救护与处置,做好消防工作。
负责突发事件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承担救灾、接收救灾物资,做好救灾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兴文生态环境局:
负责环境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工作,协调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公安局: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污染事件的调查和事发地的监控工作,负责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社会治安稳定工作和警戒任务;负责交通管制,对事件的责任人进行必要的监控;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发展改革局: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建设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协调电力救援设备紧急调用;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后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民政局:
负责做好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组织、协调县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
协调做好伤亡人员的处理和其他善后工作。
县财政局:
按照财政应急保障的有关规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应由县财政安排的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负责组织指导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工伤保险赔付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恤等有关善后处置工作。
负责医疗救助(县医保局)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参与滥采滥挖矿产资源等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住建城管局:
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天然气救援设备紧急调用。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协调组织疏散人员,同时保障救援所需交通工具及道路畅通。
县卫健局:
负责对污染事件造成的伤员抢救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救治、防护;做好污染事件区域村镇居民饮用水水质监测,协助有关部门对放射性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县文广旅游局:
参与旅游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
参与畜禽养殖业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及扑灭等工作及家畜、家禽的污染、损失情况调查的工作。
县水利局:
参与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和河流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县林业竹业发展服务中心:
参与生态破坏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县农业农村局:
参与涉农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县教育体育局:
参与协调学校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学生及教职员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宣传和培训。
县市场监管局:
负责污染事件涉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应急检测处置工作。
县气象局:
负责为相关部门污染控制提供气象资料方面的支持。
必要时提供现场预测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
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四川能投兴文电力公司:
负责事件现场电力的安全和临时电力供应工作。
国润供水公司:
负责事件现场临时用水供应保障工作。
兴文县天然气公司:
负责事件现场天然气的安全和临时天然气供应工作。
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页岩气开发项目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保障及应急处置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
对辖区环境安全工作负责。
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时,根据县人民政府的部署启动辖区内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辖区内各村、组落实环境安全预防措施;负责辖区内一般性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突发性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负责污染现场及周围群众的疏散、撤离、生活、稳定工作。
其它各单位依据本单位的职责,完成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兴文生态环境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机构:
组长:
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
兴文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
列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部门
其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部署,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按照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习;
(3)配合应急处置指挥部协调各组成小组和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4)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报告和提出建议。
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及时检查和报告执行情况;
(5)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故现场的勘查、事故原因的调查取证和对事件发生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损失等情况的评估工作,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
(6)根据调查结果和危害损失情况提出对事故单位和人员的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7)负责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8)组织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信息上报事项工作;
(9)负责起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相关文件、简报,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
(10)承担应急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应急处置体系。
发生Ⅳ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领导小组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事件的态势随时召开会议,研究决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污染控制处置组、专家咨询组、环境监测组、医疗救治组、事故调查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开展相关工作。
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1.污染控制处置组
组长:
县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
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民政局
兴文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事发地乡镇政府
(1)负责指导事发地乡镇政府实施人员隔离和转移;
(2)负责封锁污染现场、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冷却有关设备容器;
(3)参与重特大污染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3)负责按照专家指导意见实施污染控制措施。
2.专家咨询组
组长:
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
兴文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
兴文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职责是:
(1)平时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参加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科学应急措施意见和建议,并指导应急措施的实施;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后续处理提出意见。
3.环境监测组
组长:
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
兴文生态环境局局长
成员单位:
兴文生态环境局(兴文生态环境监测站)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组职责是:
(1)调动辖区内一切可利用的分析或实验装备,负责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或及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市级环境监测部门开展现场快速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应急处置提供依据;
(2)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
(3)一般情况下,水污染在4小时内,大气污染在2小时内定性检测出污染物的种类及其可能的危害;因技术条件不够难以分析定性的,应在1小时内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并申请市级环境监测支援;24小时内定量检测出污染物的浓度,污染的程度和范围,并出具监测报告。
(4)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4.医疗救治组
组长:
县政府分管卫生健康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
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成员单位:
县卫生健康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事发地乡镇及乡镇卫生院。
县突发环境事件医疗救治组其职责是:
(1)制定人员救治方案;
(2)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
(3)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
(4)对事发地及周边居民饮用水水质进行监测等。
5.事故调查组
组长:
县政府分管生态环境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
兴文生态环境局局长、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
兴文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县发展改革局、县纪委监委、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住建城管局、县畜牧水产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竹业发展服务中心、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事发地乡镇、相关专家。
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或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6.宣传报道组
组长:
县政府分管新闻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
县政府办分管宣传工作主任、县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
成员单位:
县委宣传部(县政府新闻办)、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兴文生态环境局、县文广旅游局、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
负责应急信息、新闻的采集、审核,负责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的宣传报道;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授权,按规定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事件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事件的询问;做好舆情汇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
组长:
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副县长
副组长:
县财政局局长、事发地分管后勤工作领导
成员单位:
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经商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电力公司、县自来水公司、县天然气公司、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事发地乡镇。
主要职责:
负责事故处理工作中的人员、经费、交通工具、通信、自来水、电力、天然气等救援人员、物资、设备的应急保障工作。
负责将伤员快速转移安置到医院。
三、预防和预警
(一)预防行动
1.任何部门或单位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举报热线、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发现的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必须立即报县政府办。
特殊情况,可直接报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未经批准,不得越级上报或擅自上报。
2.对于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隐患,任意主管部门接报后,应立即向县政府办报告。
3.各职能部门应给县人民政府在上报信息的同时,指派执法人员对环境污染事件隐患的源头单位进行污染控制,防止环境污染的进一步扩大。
(二)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蓝色(Ⅳ级)预警:
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人员伤亡的。
黄色(Ⅲ级)预警:
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多人员伤亡的。
橙色(Ⅱ级)预警:
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Ⅰ级)预警:
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升级,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
蓝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信网络、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
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信息收集与报告
(一)隐患监测。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兴文生态环境局、县应急管理局要积极开展县域内环境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和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的综合分析及风险评估工作,应对发生在县域外、有可能对我县造成环境影响的突发事件信息进行收集与传报。
协调环境监测机构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监测技术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各种因素。
(二)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兴文生态环境局是受理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
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兴文生态环境局报告,也可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应急管理部门接报后应立即转达兴文生态环境局。
事故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兴文生态环境局接到报告后,应在事故等级初步确认后1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由应急领导小组在初步核实事故等级后1小时内判定突发环境事件轻重程度,将事件基本信息和初步处置情况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根据工作需要,兴文生态环境局同时可直接向宜宾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已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信息共享。
各乡镇、各成员单位之间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的,经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及时通报相邻县。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协调、指导和提供支援。
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响应(特别重大)、Ⅱ级响应(重大)、Ⅲ级响应(较大)、Ⅳ级响应(一般)四级。
根据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响应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
1. Ⅳ级响应(一般)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副县长为总指挥,生态环境局局长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为副总指挥,各相关职能单位为成员的应急处置指挥部。
启动Ⅳ级响应,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Ⅲ级及以上(含Ⅲ级、Ⅱ级、Ⅰ级)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县长为总指挥,主管副县长为副总指挥,领导小组组成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置指挥部。
启动Ⅳ级扩大响应时,开展先期应急处置,通过立即报告上级,请求支援,并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突发环境事件,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建议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二)应急响应程序。
启动应急预案时,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响应的程序包括:
接报→报告→启动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现场指挥→开展应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