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有关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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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有关文件
编制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有关文件
编者按:
交通部2005年6月6曰以交公路发[2005]230号《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完善了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为规范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的编制,现我站将搜集到的有关文件在本信息刊登,以供参考。
今后搜集到有关文件或下列文件有新文件取代,我站将陆续刊登,搜集的有关文件如下:
1、国家文物局(90)文物字第248号《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2、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3、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4、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计价格[2002]125号《国家计委计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5、水利部水土保持司保监[2005]22号《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6、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0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略)(出版发行:
中国物价出版社;书号:
ISBN7-80155-358-6/F.260)
国家文物局文件
(90)文物字第248号
关于颁发《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文物局、文管会):
为了加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管理工作,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已征得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同意,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直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函告我局。
国家文物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定额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考古经费管理,保证考古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文物考古单位为科学研究和配合建设工程及其他动土工程而进行的考古调查、勘探和考古发掘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第二章考古调查、勘探预算定额
第三条考古调查是为了解地面,地下的古代文化遗址而进行的查阅文献、实地踏勘、采集标本并做出文字、绘图、摄影记录,提出勘探或考古发掘计划等工作。
调查经费预算定额的内容有:
调查人员的交通、住宿、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及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文物包装运输费、资料整理费及不可预见费。
调查经费按每平方公里500-1000元编列。
调查面积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
调查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由文物部门核收10%的管理费。
第四条考古勘探是为了解地下古代文化遗存的性质、结构、范围、面积等基本情况而进行的钻探工作。
勘探经费预算定额内容有:
勘探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补助费、民工费、技术工人费、文具工具损耗费、设备更新折旧费、资料整理费、回填费、不可预见费等。
第五条普探采用每平方米布孔5个的梅花点布孔法而进行的勘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
5米深之内的普探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6-8工/日计算。
第六条重点勘探指为了解墓葬及其他遗迹现象并在地面作出形状标记而必须进行的钻探工作。
普通土质、孔深在2?
5米深之内的重点勘探预算定额标准以每百平方米用工数量为80-120工/日计算。
第七条较软土质以上述定额标准为基数最多核25%。
较硬、特硬土质或带水操作以此为标准增加50-150%。
孔深在2?
5米以上,深度每增加0?
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0%。
第八条普探面积最低从100平方米起计算。
重点勘探面积最低从10平方米起计算。
第三章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定额
第九条考古发掘经费预算内容包括:
一、人工费用:
1、民工费;
2、技术工人费;
二、其他发掘费用;
1、消耗材料费;
2、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
3、记录资料费;
4、运输费;
5、占地补偿费;
6、临时建筑设施费;
7、标本测试鉴定费;
三、发掘工作管理费
四、安全保卫费;
五、不可预见费;
第十条人工费用:
是指雇用的民工和技术工人所需的费用。
1、民工费用:
日工资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用工数量标准每平方米8-12工/日。
2、技术工人费用:
依其从事的工种和熟练程度确定日工资标准,一般为当时当地民工日工资额的150%至250%。
技术工人用工数量标准为民工用工数量的15%至25%。
第十一条消耗材料是指在田野发掘、文物修复和资料整理等工作中自然损耗的小型工具,文具、包装、复盖材料等的费用开支。
第十二条器材、设备更新、折旧费指对发掘单位拥有的固定资产,如照相机、录相机、测绘仪器、小型运输工具、柜架等用于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工作等而损耗的补偿费用。
第十三条资料记录费是指田野发掘、文物修复、资料整理等工作所必需的文字、录相、摄影、照相、绘图、测量等工作的费用及印刷费用。
第十四条交通运输费是指田野发掘、资料整理过程中民工和技术工人往来,器材设备、消耗材料、出土文物及生活资料的运输所需费用。
第十五条占地补偿费是指田野发掘中临时占用耕地的补偿。
补偿面积一般为实际发掘面积的100%-300%。
补偿数额视实际情况按季计算,经济作物可按特殊情况处理,但最多不得超过发掘费总数的l2%。
第十六条临时建筑设施费是指田野发掘进驻期间所必需的临时性建筑设施。
包括民工和技术工人住宿房、伙房、值班房、工作用房、文物库房及水电设施等。
第十七条文物标本测试鉴定费指必须送往专门科研单位或由有关专家对文物标本进行测试鉴定的费用。
第十八条上述费用预算定额见附表一,各?
费用在考古发掘工作各个阶段中所占比例见附表二。
第十九条管理费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考古发掘证照》进行考古发掘工作的单位所必须列支的人员及管理费用,包括工作人员的办公、交通、住宿、补助、补贴及民工和技术工人的医疗、劳动保险、有关部门收取的劳动管理费等项费用。
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20%。
第二十条发掘现场的安全保卫费用指为保证考古发掘现场及出土文物安全而雇用的专门保卫人员及购置必要的保卫器械、设施所需费用,其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他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10%。
第二十一条不可预见费定额标准为人工费用及其它发掘所需费用总数的3%~5%。
第二十二条以上预算定额适用于耕土层及文化层平均厚度在l-2米以内的古代遗址。
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1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30%,文化层平均厚度不足0?
5米者以此为基数递减50%。
文化层平均厚度在2米以上,每增加0?
5米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三条发掘对象为耕土层及覆土层平均厚度在0?
5米以上遗址时,按每立方米用工数量为2工/日,另外编制清理耕土及覆土层预算定额。
耕土层及覆土层在2米以上时,每增加0?
5米,该预算定额相应递增15%。
第二十四条一般考古发掘的面积最低从l0平方米起计算。
第四章考古发掘特殊项目预算定额
第二十五条发掘对象为大中型墓葬或其他特殊遗迹时,可按发掘对象的形制、规模计算劳动力投入量,以此为基数另加200%-300%的其他发掘费用。
其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视实际需要单独计算发掘定额:
1、形制特殊;
2、规模巨大;
3、出土文物可能特别丰富或需进行特殊保护;
4、其他如洞穴、沙漠、贝丘、悬棺、地下水位较高等特殊遗址。
第二十六条发掘工作中可能有塌陷、滑坡等一定危险时,可列支一定数额的安全加固费,定额标准不得超过发掘费总额的5%。
第二十七条发掘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额外增加不超过发掘费总额20%的文物保护费和不超过发掘费总额10%的资料出版费:
1、发掘总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古代遗址;
2、发掘总数在200座以上的古代墓葬;
3、出土文物特?
珍贵、丰富或遗迹特别重要的。
第二十八条从考古发掘单位驻地到考古发掘工地间的距离超过25公里时,增编远征费,标准为预算定额总数的2%-3%。
增编远征费后,应适当核减临时建筑设施费预算定额。
第二十九条考古发掘中发现特殊重要遗迹现象,因建设工程等原因不能就地保存,需要易地保护,视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可视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当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预算定额管理办法,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国家计委文件
计价格[1999]1283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
为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工程咨询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业的健康发展。
我委制定了《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附: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
促进工程咨询社会化、市场化,规范工程咨询收费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咨询收费,包括建设项目专题研究、编制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其它与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有关的咨询服务收费。
第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委托方自主决定选择工程咨询机构,工程咨询机构自主决定是否接收委托。
第四条从事工程咨询的机构,必须取得相应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
第五条工程咨询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行为准则,开展公平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第六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咨询服务,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经济技术政策、规定,符合委托方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七条工程咨询机构承担编制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不能再参与同一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设计文件的咨询评估业务。
第八条工程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根据本规定的指导性收费标准协商确定。
第九条工程咨询收费根据不同工程咨询项目的性质、内容、采取以下方法计取费用: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一、二)。
(二)按工程咨询工作所耗工日计算工程咨询费用(见附件三)。
按照前款两种方法不便于计费的,可以参照本规定的工日费用标准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方议定。
但参照工日计算的收费额,不得超过按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方式计算的收费额。
第十条采取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计费的,以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为计费依据。
使用工程咨询机构推荐方案计算的投资与原估算投资发生增减变化?
,咨询收费不再调整。
第十一条工程咨询机构在编制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勘察、试验,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需要对勘察、试验数据进行复核,工作量明显增加需要加收费用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加收的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二条工程咨询服务中,工程咨询机构提供自有专利、专有技术,需要另行支付费用的,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费用额和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应体现优质优价原则,优质优价的具体幅度,由双方在规定的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工程咨询费用,由委托方与工程咨询机构依据本规定,在工程咨询合同中以专门条款确定费用数据及支付方式。
第十五条工程咨询机构按合同收取咨询费用后,不得再要求委托方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
第十六条工程咨询机构对外聘专家的付费按工日费用标准计算并支付。
外聘专家,如有从业单位的,专家费用应支付绐专家从业单位。
第十七条委托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工程咨询机构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咨询期限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第十八条工程咨询机构提交的咨询成果达不到合同规定标准的,应负责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询费。
第十九条工程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咨询机构失误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委托方可扣减或者追回部分以至全部咨询费用,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咨询机构应部分或全部赔偿。
第二十条涉外工程咨询业务中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可与委托方?
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协商确定咨询费用。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和除编制、评估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日
附件一
一、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标准 单位:
万元
注:
1.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投资额。
2.建设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估算投资额在相对应的区间内用插入法计算。
3.根据行业特点和各行业内部不同类?
工程的复杂程度,计算咨询费用时可分?
乘以行业调整系数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见附表二)。
附件二 二、按建设项目估算投资额分档收费的调整系数
行业
调整系数(以表一所列收费标准为1)
一、行业调整系数
1.石油、化工、钢铁
2.石油、天然气、水利、水电、交通(水运)、化纤
3.有色、黄金、纺织、轻工、邮电、广播电视、医药、煤炭、火电(含核电)、机械(含船舶、航空、航天、兵器)
4.林业、商业、粮食、建筑
5.建材、交通(公路)、铁道、市政公用工程
1.3
1.2
1.0
0.8
0.7
二、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0.8~1.2
注:
工程复杂程度具体调整系数由工程咨询机构与委托单位根据各类工程情况协商确定。
附件三 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 单位:
元
咨询人员职级
工日费用标准
一、高级专家
1000-1200
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800-1000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咨询人员
600-800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计价格[2002]1980号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
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代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委制定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规定,实行由中标人付费的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可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至2004年1月1日统一执行委托人付费。
机电设备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自《办法》生效之曰起按《办法》规定执行。
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收费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招标代理服务收?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招标人、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各类招标代理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
第六条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严格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招标人强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第七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照招标代理业务性质分为:
(一)各类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建设以及附带服务的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二)原材料、产品、设备和固态、液态或气态物体和电力等货物及其附带服务的货物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三)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矿业权、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和保险等工程和货物以外的服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第八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九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
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收费标准按本办法附件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
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出售招标文件可以收取编制成本费,具体定价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招标代理服务实行“谁委托谁付费”。
工程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可计入工程前期费用。
货物招标和服务招标委托人支付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列支。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收取代理费用和出售招标文件后,不得再要求招标委托人无偿提供食宿、交通等或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业务中有超出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招标委托人就所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违反前款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以及收取管理性费用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l日起执行。
国家计委及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自本办法生效之曰起废止。
附: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注:
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
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6000万元。
计算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0%=1万元
(500-100)万元×0.7%=2.8万元
(1000-500)万元×0.55%=2.75万元
(5000-1000)万元×0.35%=14万元
(6000-5000)万元×0.2%=2万元
合计收费=l+2.8+2.75+14+2=22.55(万元)
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2]125号
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各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咨询机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工作质量。
促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现就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环境影响咨询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中的重要环节。
环境影响咨询内容包括: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技术评估。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属于中介服务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委托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估机构负责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评估工作。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从事环境影响咨询业务的机构应根据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环境影响评价和技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以本通知附件规定基准价为基础,在上下20%的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环境影响咨询收费以估算投资额为计费基数,根据建设项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
不便于采取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计费方式的,也可以采取按咨询服务工日计费。
具体计费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及项目所在地的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六、编制环境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
确定评价范围和敏感保护目标,选定评价标准,阐述工程特征和环境保护特征,识别和筛选污染因子、评价因子、设置评价专题,确定评价重点,选定监测项目、点位(断面)、频次和时段,确定预测评价模式和参数等。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概况,周围环境现状,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环境保护措施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和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等。
七、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
初步确认项目选址、选线的环境可行性是否正确,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因子、评价方法和预测模式选用是否准确,敏感目标、监测布点、监测时间和频率选择是否合理,评价内容是否全面和评价重点是否突出等基本内容。
评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应符合以下服务质量标准:
源强和物料平衡是否准确,工艺是否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环境影响预测参数选择是否合理和预测结果是否正确,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措施是否完善可行,经济指标是否适当,总量控制指标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要求,选址、选线环境可行性结论是否明确,评价结论是否可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技术导则、规范等。
八、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咨询服务;服务成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应当负责完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程度应将部分或全部服务费退还委托方。
九、委托方应遵守本通知规定和项目合同约定,为接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提供履约必须的工作条件和资料。
因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业务量增加或延期的,环境影响评价、评估机构可与委托方协商加收费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服务费用计入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费。
十、委托方和环境影响咨询服务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附件: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调整系数
三、按咨询服务人员工日计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附件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单位:
万元
注: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