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事指南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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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办事指南模板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卫生局窗口办事指南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审批

2、办理单位:

青羊区卫生局

3、办理窗口:

青羊区政府政务中心卫生局窗口

5、法定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发证。

4、承诺时限: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发证。

5、收费标准:

不收费

7、联系电话:

86263844(卫生局医政科电话:

86958331)

8、投诉电话:

86263849(政务中心)86956436(卫生局)86950184(卫生执法监督大队)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家主席令第33号,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1996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3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市(包括州,下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省卫生行政部门直属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或者由其委托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九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施行结扎、终止妊娠手术、助产技术及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的,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家庭接生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十条“医疗保健机构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及胎儿性别鉴定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第十一条“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其专业技术人员经考核具备相应资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颁发专项技术服务合格证”。

4、《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1995年8月7日)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三、办理程序:

1、申请:

申请单位向所属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的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初步审核同意后,申请单位再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材料补正后受理;

2、专家评审:

区、市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

3、审批:

区卫生局在承诺时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根据申请材料和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对评审合格,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许可;对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注:

根据申请人需要,在第一步前区卫生局可提供现场事前服务。

在申请人到区卫生局窗口咨询后,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咨询当天)到现场进行指导,一次性告知办理相关事项所需要准备的材料及经营场所需要具备的条件。

四、申请材料: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核发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附表1)和《单位申报表》(附表2);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3、《单位从业人员汇总表》(附表3)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区卫生局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和护士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

4、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仪器设备清单、管理制度目录、消毒供应等材料。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变更

1、变更申请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变更申请登记表》(附表4);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凡变更事项都需要提供理由及对应的变更证明文件:

(1)变更名称:

需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

(2)变更机构地点:

地址名称因城市改造或其它原因发生变化(街道名称或门牌号),实际经营地点和设施等条件未发生变化的,需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派出机构的证明材料;

(3)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需提交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的免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证明》、《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表》及任命文件,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是医师的还须提供本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4)增设科目:

诊疗用房建筑平面图,设备清单,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名单和专业技术人员材料(区卫生局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医师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和护士执业证、职称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意见。

4、其他材料。

(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销

1、注销申请及情况说明;

2、《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补办

1、补办申请及情况说明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附表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复印件;

3、需在国家认可的报刊上登报挂失,并提供刊有该挂失声明的报纸(挂失声明内容应包括:

证件名称、医疗机构名称、登记号等);

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申请条件:

1、符合医疗保健机构设置规划,符合卫生资源合理布局;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成都市助产技术服务执业基本条件(试行)》、《成都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基本条件(试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

六、附表

附表1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

申请单位:

(章)

法定代表人:

(章)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机构性质

申请日期年月日

批准文号字()第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1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保健机构向登记机关申请《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写一个。

4.附表1-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写一个。

5.附表1-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2加税法定代表人医疗保健机构拥有法人地位者,填写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医疗保健机构若无法人地位,则填写具有法人地位的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7.附表1-3在科室设置情况表的□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3医疗保健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级)的,只填报到一级服务科目;未开展的服务科目不必填报。

9.附表1-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的人数。

10.表1-4人员情况除检验、护理、医技科室外,只填写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医疗保健技术人员。

11.附表1-5设备医疗保健机构按照《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规定的医疗设备标准,逐项填写。

附表1-2医疗保健机构简况

机构名称

机构评审批准等级:

级等

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

所有制形式⑴全民⑵集体⑶私人⑷中外合资合作⑸其他()

隶属

关系

⑴中央属⑵省、自治区、直辖市属⑶直辖市区、省辖市、地区(盟)属⑷省辖市区、地辖市属⑸县(旗)属⑹街道办事处属⑺乡(镇)属于⑻村属⑼其他()

主管单位名称

服务对象⑴社会⑵内部⑶境外人员⑷社会+境外人员()

机构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姓名性别□男□女

姓名性别□男□女

出生年月专业

出生年月专业

职务职称

职务职称

最高学历

最高学历

服务方式□社区母婴保健□门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其他

床位数

备注

附表1-3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科室设置情况表

请在□中划“√”

代码诊疗科目备注代码诊疗科目备注

□01.妇女保健科

□01.01青春期保健

□01.02围产期保健

□01.03更年期保健

□01.04妇女心理行为

□01.05妇女营养

□01.06女职工职业保健

□02.儿童保健科

□02.01集体儿童保健

□02.02儿童生长发育

□02.03儿童营养

□02.04儿童心理行为

□02.05儿童五官保健

□02.06儿童康复

□03.婚检专科

□03.01男性婚检

□03.02女性婚检

□04.妇产科

□04.01妇科

□04.02产科

□04.03计划生育

□04.04内分泌

□04.05生殖健康

□05.儿科

□05.01新生儿急救

□05.02小儿传染病

□05.03小儿消化

□05.04小儿呼吸

□05.05小儿心脏病

□05.06小儿肾病

□05.07小儿血液病

□05.08小儿神经病学

□05.09小儿内分泌

□05.10小儿遗传病

□05.11小儿免疫

□05.12小儿营养不良性疾病防治

□06.内科

□07.外科

□08.眼科

□09.耳鼻咽喉科

□10.口腔科

□11.皮肤科

□12.精神科

□13.传染科

□14.麻醉科(手术室)

□15.医学检验科

□15.01常规检验

□15.02生化检验

□15.03内分泌检验

□15.04临床免疫

□15.05遗传检验:

细胞检验

分子检验

□16.病理科

□17.医学影像科

□17.01X线诊断专业

□17.02超声诊断专业

□17.03心电诊断专业

□17.04脑电及脑血流图诊断专业

□17.05神经肌肉电图专业

□18.中医科

□19.其它

附表1-4

人员情况

职工总数其中卫生技术人员数行政后勤人员数

妇女保健科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师

主治医师

医师

医士

儿童保健科

主任医师

副主任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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