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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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学习十八大精神
切实发挥党代表作用履行党代表职责
十八大报告提出:
一、党代表的权利和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代表大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二)在同级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同级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向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八)受同级党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 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方式
第七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受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可以在本地区对涉及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查研究。
第十一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基层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二、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
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条例》根据长期试点所反映的情况,在这个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从全局的角度作出相应规定,在党代表权利的很多方面上都是以前没有明确提出,而此次首次要求落实的,比如党代表的提案权、调研权、列席权、参加重要干部民主推荐的权利等等。
· 条例适用于各级党代会代表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代表大会代表,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代表大会代表。
·党代表任期制推进党内民主
党代表实行任期制,拓展了党代表会议以外的履职空间,也让党内民主在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有了具体的实现形式。
任期制既明确了党代表履行职责的时间属性,也明确了党代表体现选区党员意志的选举属性,让党代表具备了经常性参政议政的主体地位。
·党代表实行任期制不再是“一次性代表”
人大每年开一次代表大会,人民代表每年都可以就国家的重大问题和决策发表意见,但如果党代表没有任期制,五年之内党代表就没有体现其权利的相应渠道。
同时还从经费、组织、制度等方面落实任期制,使党代表不只是一次性体现其权利,在这五年之内按照有关规定,都能够有渠道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充分体现党代表的权利。
·党代表任期制解读:
为重大决策票决制打下基础
对于党代表任期制的实施,相关专家向本报表示,该制度能解决“两代一委”职能失衡的老问题。
要真正让该制度发挥作用,还要推行党代会常任制。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表示,该制度一方面是中央在制度层面对地方试点给予充分肯定,另外一方面可解决长期存在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两代一委”职能失衡问题。
·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党代表大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代表大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党代表主要工作方式
党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提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县级以上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加强联系。
党的各级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到基层检查工作和调查研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同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增强其代表意识,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 三种情形将被终止代表资格
党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
(二)被停止党籍,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三)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
三、党代表任期制从试点到全面试行
早在1988年至1989年,中组部先后选择了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等12个市县,进行党代会常任制的试点;十六大后,又在四川雅安的荥经县和雨城区、眉山市、自贡市大安区等近20个市(县、区)进行试点;在党的十七大上,党代会代表任期制首次写入党章。
而今,《暂行条例》正式发布,表明党代表任期制已从局部试点走向全面推广。
从“一次性代表”到“天天代表”,党代表任期制在历经20年风风雨雨后破茧化蝶,绝非简单的“身份”之变和文字游戏,而是党代表权力职责和义务责任的一次大“扩容”,拓展的不仅仅是党代表会议以外的履职空间、时间属性、选举属性,以及经常性参政议政的主体地位,也让党内民主在党代表大会制度的框架内有了具体的实现形式,是激活党代表资源、优化党内民主的重要举措,具有开创性的里程碑式意义。
当务之急,一是要改革和完善代表选举方式,通过党组织推荐、党员推荐和群众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提高党代表的公认度;二是要明确、细化和强化党代表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发挥党代表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三是切实加强培训,注重在党代表工作实践中提升代表素质,提高议事能力,进而增强他们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四是出台党代表行使职权的保护机制,保证党代表在行使相关权利时没有后顾之忧。
如此多管齐下,方能形成党内决策科学、民主监督有力、党代表作用发挥充分的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示范引领作用,使我们的党代表真正告别“一次性代表”,成为“天天代表”、“履职代表”。
(原题:
《从“一次性代表”到“天天代表”》)
四、五种基本权力解读
提案权
第九条 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大会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属于同级党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提议;可以通过参加座谈、列席会议等方式,对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决策和党内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解读:
原来我们也在说党代表有什么什么权利,但没有具体的制度,到底通过什么方式来实现也没有明确规定。
这种提案权的具体规定实际上就是把党代表的权利落到实处,有利于党代表在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党自身的发展等方面更好地体现自己的权利、意见。
列席权
第十二条 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会议,发表意见。
解读:
根据需要,在决定某一个领域的问题,邀请党代表列席会议。
党代表更了解基层的情况,他们的列席有利于党的组织在作出决定的时候能够更切合实际,更好地反映党员的愿望和要求。
代表证
第二十条 为便于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
解读:
根据任期制的需要,为党代表制发代表证是一种新做法,代表证五年内长期有效,能够增强党代表的责任感,从程序上来讲也更完善了。
干部推荐权
第十三条党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可以参加对本地区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解读:
党内民主问题从制度上体现的话,实际上就是干部制度,干部的提名、推荐、任免以及干部的监督。
对于干部的表现状况如何,一般的党员是最有发言权的,最能感觉决策在具体工作中的实效性,党代表从党员中来,代表的是党员的意见,更知情、更全面、更切合实际。
党代表有了表述自己意见的渠道、平台,在干部的提名、任免以及日常工作的监督中更好地发挥作用。
经费保障
第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要为党代表大会代表按照其安排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按照同级党的委员会安排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同级党的委员会负责给予适当补贴。
解读:
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代表在实现权利时实际上有很多的困难,这种困难可能会对发挥代表作用造成阻碍,党代表活动需要相应的经费,我们为他解决了这个问题,使他在任期内有更好的条件实现作用,这是首次提出的具体化措施,以前只在试点单位有过实践,此次从中央的角度作出相应文件的规定,也是从长期试点单位的基础上,不断总结出的经验。
六、如何履行党代表职责
作为一名党代表,光荣与责任就如同自己的双臂一样,是完成光荣使命的力量源泉。
每一位党代表都要珍惜党组织、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信任,更好的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一)广泛宣传,为更好的履行职责提供前提。
为了让代表更好的履行职责,要努力广泛宣传,创造条件,为党代表发挥作用奠定基础。
要通过召开会议、开设专栏等形式,广泛宣传党代表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使广大党代表在社会上形成关心、支持、理解的舆论环境,不断增强代表履职尽责的使命感。
(二)提高素质,为代表更好的履行职责奠定基础。
要在提高代表素质上下功夫,为保证其发挥作用奠定基础。
一要加强学习。
既要学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也要学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更要学党的建设方面的理论、规定和制度。
二要注重培训。
加大对代表的培训力度,不仅要提高代表的思想素质,而且要强化履职能力的培养,使代表们能够从思想、能力、作风诸方面适应履行职责、发挥作用的需要。
(三)开展活动,为代表更好的履行职责搭建平台。
视察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党的建设等重大工作、重要事项和重点项目。
代表必须对视察对象提出自己的看法、认识;列席有关会议、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活动。
了解事关全局的一些重大事项,并在适当时机,可以由代表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认识,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四)协调关系,为代表更好的履行职责提供保障。
正确处理好与日常工作的关系。
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好与党组织的关系。
要始终保持同党组织的联系,决不能凌驾于党组织之上,更不能游离于党组织之外;正确处理好与其他党员的关系。
要与广大党员保持密切的联系,主动发挥好党组织同党员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正确处理好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系。
全面地了解掌握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有效地避免在参政议政过程中出现职能交叉重合,造成代表资源的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