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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真实案例

篇一:

绑架罪疑难案例分析

绑架罪疑难案例分析

案情:

201X年5月12日,江西省鄱阳县的刘飞朋,因一辆拉砖的货车将在骑着摩托车的刘飞朋挤到了路边摔入了沟中,受到了轻微的伤害。

货车没有发觉,仍继续前行,刘飞朋拦停货车后,打电话叫来了十几个年轻人,要货车被害人赔偿各种损失共计5000元。

货车被害人要求抵押证件及车辆,刘飞朋不同意,只要钱,并提出将货车被害人的儿子作押,明日给钱。

刘飞朋同意了,当晚货车被害人的儿子随刘飞朋等人在一处房屋中居住。

第二日,被害人的儿子随刘飞朋及几个人一起吃完早餐后在市场中看别人打牌,公安人员接到货车被害人报案后,将在市场中的两个主犯抓获归案。

意见分歧:

此案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飞朋的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刘飞朋只是通过将被害人的儿子带离了被害人的监护范围,以便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故其行为不宜认定为“绑架”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理由是被告人已实际将被害人之子带离了其的监护控制范围,并威胁其给付金钱,故其的行为已构成了绑架罪。

分歧: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绑架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对他人

实施绑架,直接危害被害人的生命健康。

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被害者相威胁,迫使其家属交付赎金;在绑架过程中,被害人往往受虐待、重任甚至惨遭杀害;还有的将被害人危害后再勒索财物;其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的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这三种犯罪手段的共同特征,是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的境地,将被害人非法绑架离开其住所或者所在地,并置于行为人的直接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勒索财物或者扣押人质的目的。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是指采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强行将他人劫持,以杀害、杀伤或者不归还人质相要挟,勒令与人质有关的亲友,在一定期限内交出一定财物,“以钱赎人。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敲诈勒索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威胁,是指以恶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即如果不按照行为人的要求处分财产,就会在将来的某个时间遭受恶害。

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量。

威胁的内容是将由行为人自己实现,还是将由他人实现在所不问,威胁内容的实现也不要求自身是违法的,威胁的方法没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语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动作手势;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通告被害人。

威胁的结果,是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然后为了保护目己更大的利益而处分自己的数额较大的财产,进而行为人取得财产。

被害人处分财产,并不限于被害人直接交付财产,也可以是因为恐惧而默许行为人取得财产,还可以是与被害人有特别关系的第三者基于被害人的财产处分意思交付财产。

敲诈勒索的行为只有数额较大时,才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它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份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构成上既有许多共同点,也有不同点。

如不加以仔细辨别,很容易发生混淆。

(1)两罪的犯罪主体完全相同,都是一般主体。

(2)两罪的犯罪主观方面也基本相同,即都是直接故意,且都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

(3)犯罪客体有同有异,但异大于同。

两罪都是复杂客体,即都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又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

但是,勒索型绑架罪虽然也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但其主要侵犯的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敲诈勒索罪虽然对被害人的人身有一定的威胁,但其主要侵犯的还是被害人的财产权利。

(4)两罪在犯罪的客观方面形式上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如都采用威胁、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钱物等,但勒索型绑架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最大区别在于:

从客观上看,敲诈勒索罪是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本人交出财物,而勒索型绑架罪则以绑架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以杀伤、杀死被劫持者等方法,威胁被劫持人的家属或单位交出财物。

也正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所以刑法将绑架罪归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并以适用起点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没有勒索钱财数额大小的限制。

而敲诈勒索罪仅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未像绑架罪那样严重威胁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刑法将其归属于侵犯财产罪,处以比绑架罪轻得多的刑罚-起点刑为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以勒索财物的“数额较大”作为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

基于以上分析,不难发现,在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赔偿损失为借口,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情节严重。

具体来说,本案被告人为达到勒索财物的目的,将被害人的儿子强行带走,迫使其答应交钱。

整个过程是围绕着勒索财物而使用要挟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从而答应交出财物。

这一系列行为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对被害人实施威

胁或要挟,迫使其当场或限期交出财物的敲诈勒索的客观行为表现,从而构成了敲诈勒索罪。

故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篇二:

绑架案例

1、201X年12月29日下午5时,被告人张军与小雪经预谋后,到洛阳某小学门口,以帮助老师拉体育器材为名,将九岁小学生李飞骗上出租车,拉至涧西区孙旗屯乡防洪渠。

由小雪在此看守李飞,张军坐车到西工区百货楼等处,先后三次打电话威胁李飞的母亲张某,索要现金数额先后从十万元降至三万元,并指使张母到洛阳火车站大钟下交钱。

当晚9时许,被告人张军在洛阳火车站再次打电话给张母催促送钱时,有人上前搭话,张军因惧怕,遂慌忙坐出租车返回孙屯乡防洪渠上,把身上仅有的4.5元钱交给李飞,让其回家,后与小雪逃离现场。

两被告人于当夜被抓获。

被告人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为什么?

2、甲、乙合谋勒索丙的钱财。

甲与丙及丙的儿子丁(17岁)相识。

某日下

午,甲将丁邀到一家游乐场游玩,然后由乙向丙打电话。

乙称丁被绑架,令丙赶快送3万元现金到约定地点,不许报警,否则杀害丁。

丙担心儿子的生命而没有报警,下午7点左右准备了3万元后送往约定地点。

乙取得钱后通知甲,甲随后与丁分手回家。

甲与乙的行为是否构成绑架罪?

篇三:

儿童绑架案例措施

儿童绑架

绑架是一种较为严重的恶性犯罪,往往采用暴力手段,极易造成伤害。

案例1:

男孩补课回家时遭绑架反抗时被捂死(华商报)

201X年9月29日晚,在补课返家途中,11岁的杨锦烨突然失踪,众多网友纷纷转发祈福。

然而,等来的是一个最不幸的消息:

小锦烨早已遇害!

昨日,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通报,当晚小锦烨在回家路上遭3名歹徒绑架,反抗时被歹徒捂住口鼻,不幸死亡,并被掩尸于蓝田。

案例2:

林州6岁男童遭绑架(中国青年报)

201X年12月,林州6岁男孩晓宇在出门玩耍时,被陌生人绑架并勒索8万元。

在绑架的10个小时里,绑匪为了安抚晓宇,给晓宇买来零食并带着晓宇玩耍。

获救后,晓宇淡定安慰妈妈。

案例3:

崇阳拮据男绑架邻家小女孩机智6龄童自救逃离(201X-12-0514:

48咸宁新闻网)

201X年11月15日下午2时许,妮妮来到自己隔壁邹某所开的摩托修理店玩,邹某看到她后说她的母亲在二楼,妮妮随邹某上二楼后才发现邹某是在骗她。

而此时,邹某迅速用手捂住其嘴巴并用胶带缠封,又将双手双脚反绑,然后装入一蛇皮袋内。

后来邹某扛起蛇皮袋放入自己的汽车尾箱内。

突来的意外让年仅六岁的妮妮一度害怕担心,但陷入困境的妮妮并没有被吓到。

此时妮妮什么也看不见了,她只能感觉汽车在动。

开始奋力挣扎,最后自己用手指在蛇皮袋子里慢慢戳开了一个小洞,好不容易小洞扯得越来越大,她才伸出一只手费劲将蛇皮袋一点一点地拉下来,逃离蛇皮袋后,妮妮想只有想办法到达前面的座位上才能打开车门逃出去。

最终她慢慢挪动到座位旁边用力翻滚过去,然后拉开车门,结果发现,车子正停在自家门前的三角洲草坪上,而父亲与邹某等人正在不远处。

经询问妮妮,妮妮指认是邹某用胶布绑住她的手和脚,然后用袋子将她装着放到车里面,陈某怀疑妮妮是被邹某绑架的,但邹某拒不承认此事,反而称是他发现妮妮后,将妮妮解救出来的。

“这个小女孩太机警了!

”11月15日,崇阳警方侦破一起离奇绑架案后,侦破民警禁不住向此案被绑架后成功脱逃的6岁小女孩妮妮夸奖一番。

原来,妮妮在被绑架后的5个多小时内,机智镇定,勇敢自救,毫发无损地逃离虎口。

案例4:

11岁儿童被绑架机智自救

去年12月27日,彭泽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杨梓镇村民王某报警称,他读小学六年级的儿子阳阳(化名)被人绑架。

接到报案后,刑侦大队的民警迅速赶到杨梓镇开展侦破工作。

当晚10时许,正在排查的民警意外发现有一名神色慌张的小男孩向杨梓镇中心完小方向跑来。

经询问,这名小男孩正是遭到绑架的阳阳。

阳阳告诉民警,当天上午7时50分许,他赶往学校上课时,在学校路口,姑父陈某突然

拿出砍柴刀恐吓他,并将他绑架至学校后面的山林中。

天黑以后,在山上呆了一天的阳阳又冷又饿,可是,眼睛却睁得大大的,一直寻找逃脱的机会。

当晚9时许,阳阳发现姑父在打瞌睡,便小心翼翼地朝山下移去,确认姑父追不到自己时,撒开腿就往镇上跑。

案例5:

丁丁的自救

丁丁等车上学时,突然被人掳进一辆面包车。

一名男子把丁丁按在座椅上,不断打听他家里的情况。

丁丁非常清楚,光凭自己的力量,肯定无法和歹徒对抗,于是他假装很听话的样子。

“他们问什么我都一一回答,可我说的情况很多都掺了假。

”丁丁说。

(生存提示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同坏人周旋。

可以表面上装出顺从的样子,降低坏人的戒备心,然后再寻找机会脱身。

丁丁醒来时,发现自己双手被反绑在身后,眼睛和嘴巴也被胶带封住。

确定身边没人后,丁丁开始实施逃跑计划。

他碰了一下凹凸不平的墙,便把头凑过去对准胶带上下磨。

胶带松开了,他这才发

现自己在一个黑漆漆的下水道里。

丁丁记起安全课上学的一种逃生办法——通过打滚,将绑着的双手从脚下翻到前胸,接着用牙齿扯松绳子。

(生存提示遭遇绑架要沉着冷静。

如果歹徒要捆绑你,一定要把肌肉绷紧,这样比较容易把结打开。

嘴上的胶带可以用舌头舔,唾液可使胶带渐失功效,或以嘴摩擦坚硬物件。

挣脱后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呼救。

绳索果然被挣脱了,但动静太大,惊动了歹徒。

黑暗中,歹徒朝丁丁跑来。

丁丁开始朝有光线的地方跑,并专门走一些低矮的路口,自己能轻松地钻过去,歹徒却常被卡住。

他还摆下“迷魂阵”,把解下的绳索放在与逃跑路线相反的岔路口,以迷惑歹徒。

丁丁终于摆脱了绑匪,但下水道的出口在哪里呢?

正一筹莫展时,他听到人声,是窨井盖上面传来的!

“要让外面的人注意到窨井盖才有获救的希望。

”他看到身边有废弃的竹竿,于是脱下袜子,缠在竹竿上,当作“求救旗”,从窨井盖的小洞里伸了出去。

“下面有人。

”很快,丁丁听到搬动窨井盖的声音,不一会儿,盖子终于打开了……

(生存提示被关押后,要细心观察关押处所及周围的情况,看是否有逃脱的可能,并抓紧寻找报警途径。

可用眼神、手势、私人物品等,伺机发出求救信号。

如有临街的窗户,可写个纸条扔下去,请行人帮助报警;也可以试着敲击暖气管、下水道等,引起别人的注意。

被绑架后怎么办?

被坏人绑架后,应尽量保持自己的情绪稳定,冷静思考对策,观察周围环境,看是否有逃脱的可能。

如果附近人多或有警察、解放军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工商、税务、城管监察人员等)经过时,可适时大声呼救,并抓住时机逃离。

但要记住,所采取的行动一定要突然果断。

此外,还应注意做到:

1、被绑架后如坏人将你转移,在路上要注意寻找求救的机会。

如果经过繁华地区,要想办法引起行人的注意,如哭闹、坐在地上不

走等,一旦有围观群众,应马上向大家讲明自己是被绑架的,有机会立即逃脱。

2、如果地方较为偏僻、四周无人,不要盲目地呼救或和坏人搏斗。

如不权衡利弊、不根据具体情况,就鲁莽地同坏人搏斗,可能会受到伤害。

3、要运用自己的智慧,善于同坏人周旋。

可以表面上装出顺从的样子,以降低其戒备心理,觉得你很听话,然后寻找机会脱身。

4、尽量拖延通话时间,以使公安营救人员能得到更多的破案信息。

5、感化罪犯中有涉足不深或尚有同情心的人,争取得到其同情和帮助,以便尽早能脱离险境。

6、坏人如果问你的家庭情况,可以告诉他们你父母的姓名、电话号码,对其他情况如父母及亲属的收入,最好说不知道。

当要你给家里写信或打电话时,应尽可能设法暗示或透露自己所处的地点和行踪。

打电话时应尽可能地拖延通话的时间,以便公安机关确定通话地点,及时解救。

7、被坏人关押后,要抓紧观察关押处所及周围的情况,看是否有逃脱的可能;并抓紧寻找可用于报警的途径;如有临街的窗户,可写个纸条说明自己的情况扔下去请过路的行人帮助你报警;也可以用东西试着敲击暖气管、下水道,引起别人的注意。

8、牢记罪犯的体貌特征、年龄、口音等,一旦获释,及时提供给公安部门。

篇四:

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201X年2月6日)

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201X年2月6日)

通过网络实施的侵犯妇女、未成年人等犯罪典型案例

1.被告人冯文东故意杀人、盗窃案

2.被告人黄苏安诈骗案

3.被告人王道红故意杀人案

4.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

5.被告人叶振强绑架案

6.被告人张盛贵强奸案

7.被告人赵小明等非法拘禁案

一、被告人冯文东故意杀人、盗窃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文东通过互联网与被害人张某某(女,殁年24岁)相识。

201X年7月21日,冯文东到张某某与被害人李仲鹏(殁年25岁)合租的北京市丰台区芳城园某小区的一房间内,依约定与张某某玩SM游戏(即性虐待游戏)。

次日零时许,冯文东因琐事与张某某、李仲鹏发生争执,遂持张某某屋内的菜刀及其随身携带的匕首,先后砍、刺二人颈部、胸背部及腹部数十刀,致二人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之后,冯文东将李仲鹏IBM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00元)、OBEE牌手机一部(价值30元)、钱包一个(价值10元)及现金1000余元盗窃逃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文东与他人产生矛盾后,持刀杀死二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实施杀人行为后,窃取被害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并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冯文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宣判后,被告人冯文东提出上诉。

北京

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冯文东死刑。

(三)典型意义

被害人张某某本系男性,去泰国做了变性手术后,以盈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性虐待游戏培训班及招募性虐游戏伙伴。

被告人冯文东通过网络知道张某某招募性虐游戏伙伴后,即与张某某联系并自愿付款1500元,让张某某对其实施性虐待。

游戏过程中,冯文东因害怕自己被捆绑后,张某某会将其杀害,二人因此发生争执,遂持刀捅死张某某及与张某某共同租房的被害人李仲鹏。

该案的审判,清晰地向社会传达了网络的虚拟性介入到个人隐私生活的风险,希望广大网民对此要提高警惕,并培养健康、向上的兴趣爱好,避免惹火烧身。

二、被告人黄苏安诈骗案

(一)基本案情

201X年10月,被告人黄苏安用虚构的美籍华人身份,在某婚恋网站注册“相濡以沫”网名并结识女被害人谢某。

交往过程中,黄苏安向谢某谎称,他所在的工作机构将启动巴拿马运河航线投资项目,该项目回报率为本金的6倍,投资门槛为人民币705万元,在201X年元旦前除偿还本金外可另行给予回报1800万元,以此劝说谢某投资。

谢某信以为真,同意投资上述项目。

10月18日,谢某将5万元转至黄苏安指定的账户。

同月20日,谢某向他人高息借得200万元,先后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交予黄苏安。

之后,谢某又向他人高息借得490万元及积蓄10万元一并交给黄苏安派来的人。

谢某发现被骗后报警,追回赃款335万元。

(二)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苏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身份、编造高额回报投资项目等方法诈骗被害人钱款达70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黄苏安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被告人黄苏安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婚恋网站交友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

随着都市工作、生活节奏的加快,专业婚恋网站成为适婚男女,特别是都市白领结识异性的新平台。

但由于注册门槛低、信息审核难等原因,部分婚恋网站信息虚假,容易被不法分子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一些不法分子在婚恋网站注册账号,利用虚假身份进行交友,骗取对方信任后,借机实施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甚至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

本案被告人在婚恋网站注册账号,以虚假身份“美籍华人”作为幌子和诱饵,博取对方好感和信任后,以投资理财为名,诈骗巨额钱财。

本案被告人虽然最终受到法律严厉制裁,部分赃款亦已追回,但被害人遭受的情感创伤以及巨额财产损失很难弥补挽回。

此案警示公众,尽量选择正规婚恋交友网站,审慎核实对方身份及其他信息,在未确定对方信息前不轻易付出钱财和投入感情。

三、被告人王道红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201X年初,被告人王道红与有夫之妇刘某(被害人,殁年33岁)通过网络聊天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

201X年7月,王道红结识了新女友并致女友怀孕。

201X年11月,王道红与刘某相约见面后发生了性关系。

次日王道红以女友怀孕为名向刘某借钱5000元,遭到刘某拒绝。

王道红心生恼怒,先后用手掐、用毛巾勒刘某颈部,还用胶带封住刘某口鼻,致刘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王道红将刘某的尸体掩埋后,持刘某手机向刘某家人发短信诈骗钱财未果。

(二)裁判结果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道红因琐事采取掐、勒颈部等方式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道红杀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且杀人后向被害人亲属骗取钱财,主观恶性极大,犯罪情节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王道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王道红提出上诉。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核准被告人王道红死刑。

(三)典型意义

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的互联网技术在现代生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但是,网络也存在着虚拟性等弊端。

据悉,国内某些流行网络社交软件的注册用户已达数亿人,在线用户也以千万计。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沉迷于网络交友,甚至将感情完全寄托在网络上结交的“情人”身上,被网络情人在网络上展示的“魅力”所迷惑,过于轻信他人。

但是,当虚拟的网络与现实发生碰撞后,情人的真实面目最终暴露,很多人如梦初醒,悔不当初。

本案被害人刘某系有夫之妇,通过网络聊天结识了被告人王道红,并与之发展为情人关系。

至案发前,刘某与被告人已交往一年有余,但刘某仍未能真正了解、认清被告人的真实性情和人品,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希望此案能引起公众的警觉,不要被网络恋情所迷惑,网络交友要谨慎。

四、被告人肖克臣绑架、强奸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克臣与肖生坤(另案处理)预谋用网络实施绑架,并租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一房屋用于作案。

201X年6月13日晚,肖克臣以外出游玩为名,将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结识的被害人梁某某(女,时年15岁)骗出后,与肖生坤一起将梁某某骗至租赁房屋内。

二人持美工刀威吓并用胶带捆绑梁某某,肖生坤从梁的手提包内搜得现金350元、小米手机1部。

其间,肖克臣强行奸淫了梁某某。

尔后,二人打电话联系梁某某的母亲,索得赎金2万元。

后即逃离现场。

(二)裁判结果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克臣结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绑架过程中又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分别构成绑架罪、强奸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肖克臣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半年又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肖克臣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肖克臣提出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利用网络交友实施绑架、强奸犯罪的案件。

随着网络应用的发展和日渐普及,网络社交平台,特别是网络聊天工具,为人际交往带来了极大便利。

与此同时,因其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网络交友也成为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新平台,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呈上升趋势。

一些年轻女性和青少年缺乏防范意识和能力,往往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肖克臣伙同他人预谋绑架,事先租赁作案场所,通过微信搜索功能,选定尚未成年的女网友作为作案对象,借外出游玩之名骗出后绑架、强奸,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又系累犯,人民法院依法对其所犯之罪从重处罚,一方面显示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坚定立场,另一方面通过真实案例警示公众,网络交友要保持警惕,不要轻信陌生人,特别是广大青少年和年轻女性,要不断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

五、被告人叶振强绑架案

(一)基本案情

201X年5月,被告人叶振强、路好宝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路某厂家属院6号楼602房,共同生活。

因经济窘迫,叶振强产生绑架他人勒索钱财之念。

同年10月23日晚,叶振强通过QQ聊天结识了被害人赵某(女,殁年18岁),两人相约见面后,叶振强将赵某带回租住屋,趁赵某熟睡之际,用透明胶带、床单将赵某缠裹后控制。

次日上午,叶振强用赵某的手机打电话向赵的父母索要赎金,并让赵某与其父母通话。

因赵某通话时泄露了绑架地址信息,二被告人担心事情败露,产生杀人灭口之念。

路好宝按住赵某的腿,叶振强用毛巾捂住赵某口鼻并勒赵某颈部,致赵某机械性窒息死亡后,二人逃离。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振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后恐罪行败露,便将被害人杀害,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

叶振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认定被告人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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