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施方案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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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施方案2

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实施方案2

  为贯彻落实《妇女发展规划(20XX-2020年)》和《儿童发展规划(20XX-2020年)》(以下简称“两个规划”),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相关目标,改善妇幼卫生服务公平性和可及性,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妇女儿童健康为中心,坚持儿童优先、母亲安全的宗旨,以实施“母亲安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妇女儿童疾病防治和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四个行动为重点,为妇女儿童提供安全、有效、便捷、优质的医疗保健服务,全面实现“两个规划”提出的妇女儿童健康目标。

  二、目标

  

(一)总目标。

建立覆盖城镇妇女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健全妇幼卫生服务体系,保障妇女儿童平等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20XX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5/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1‰和13‰以下。

2020年,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20/10万以下,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下降到10‰和12‰以下,逐步缩小城镇、区域差距,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二)具体目标。

  1.保障妇女儿童生命安全。

  

(1)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2)全县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保持在%以上,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稳定在98%以上,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加强宣传和健康教育,促进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出生人口性别比趋向合理。

  (3)提高妇女儿童系统管理水平。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20XX年达到95%以上,2020年达到98%以上。

2020年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管理率达到80%。

  (4)提高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率,降低流动人口中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5)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

18岁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以20XX年为基数下降1/6。

减少环境污染对儿童的伤害。

  (6)提升妇女在整个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基本卫生保健服务水平,妇女的人均预期寿命延长。

  (7)提高中老年妇女保健服务水平。

重视更年期妇女身心健康;保障城镇老年妇女每两年免费体检一次。

  2.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8)提高婚前保健水平,减少非意愿妊娠和人工流产,降低人工流产率,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50%以上。

  (9)提高产前筛查率和产前诊断水平。

  (10)严重多发致残的出生缺陷发生率逐步下降,减少出生缺陷所致残疾。

到2020年,儿童严重多发致残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90%以内,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筛查率达到90%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到80%以上。

  3.预防控制妇女儿童疾病。

  (11)降低妇女常见病发病率,妇女常见病筛查3年覆盖率20XX年达到60%以上,2020年达到90%以上。

  (12)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的早诊早治率,降低妇女“两癌”死亡率。

  (13)控制儿童常见多发性疾病,提高儿童艾滋病、结核病、乙肝等重大传染病管理水平。

2020年儿童结核病管理率达到95%以上。

  (14)妇女艾滋病和性病新发感染率得到降低。

孕产妇艾滋病和梅毒检测率分别各达到90%,感染艾滋病及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儿童采取预防母婴传播干预措施比例均达到100%以上。

  (15)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以镇为单位2020年达到95%以上。

  (16)提高妇女心理健康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的知晓率;预防妇女精神疾病的发生,降低致残率,提高妇女卫生保健知识普及率。

降低儿童心理行为问题发生率和精神疾病患病率。

提高适龄儿童性与生殖健康知识普及率。

  4.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17)低出生体重儿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控制巨大儿发生率。

  (18)提高母乳喂养率。

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20XX年达到40%以上,2020年达到55%以上。

  (19)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农村和城镇5岁以下儿童生长迟缓率20XX年分别降低到13%和5%以下,2020年降低到10%和3%以下;低体重率降低到6%以下,控制儿童肥胖发生率。

  (20)5岁以下儿童贫血患病率控制在15%以下,中小学生贫血患病率以20XX年为基数下降25%。

  (21)降低孕产妇中、重度贫血患病率,孕产期妇女贫血患病率以20XX年为基数下降30%。

  (22)提高中小学生《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率。

降低中小学生视力不良、龋齿、超重(肥胖)、营养不良发生率。

  5.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23)保障妇女职工劳动安全,降低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

  (24)提高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

20XX年,全县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覆盖率达到96%以上,2020年,生育保险覆盖所有用人单位。

逐步提高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

  (25)建立统筹城乡的生育保障制度,实现妇女基本生育费用社会承担。

逐步实现城乡妇女生育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产后访视等孕产期基本保健服务)个人零负担。

  (26)提高妇女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

城镇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20XX年实现全覆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率20XX年达到98%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妇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率20XX年达到98%以上,2020年实现全覆盖。

  (2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降低家庭暴力发生率,提高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率。

  (28)优化妇女生活环境。

2020年,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与实际需求相适应。

  (29)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

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2020年达到95%以上;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

  (30)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住房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建立孤儿保障体系,提高孤儿基本保障水平。

  (31)保障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和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就业等权利。

  (32)基本满足流动和留守儿童的公共服务需求。

  (33)依法保障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和身份证登记。

  (34)优化儿童成长的生态环境。

2020年,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以上,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农村供水入户率达到9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提高到85%以上,减少污染源,降低环境污染程度。

  三、主要任务

  

(一)保障母婴安全

  1.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孕产妇健康管理和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进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和儿童健康指导,提高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率。

  2.继续实施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并完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促进住院分娩率的提高和稳定。

  3.严格助产技术准入与管理,规范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

普及自然分娩知识,为孕产妇提供必要的心里指导和健康教育,引导孕产妇科学选择分娩方式,严格控制非医学需要的剖宫产,促进自然分娩,降低剖宫产率。

  4.加强高危孕产妇的筛查和危重孕产妇救治,实施高危妊娠分级管理,建立报告和干预制度,做好高危登记、专案管理、监测随访。

组织开展危重孕产妇抢救模拟演练、病例讨论及评审。

  5.定期开展产科质量评估,加强产科质量监管,不断提高产科服务质量。

落实孕产妇死亡、新生儿死亡评审,加强对严重影响孕产妇和儿童死亡因素的干预与控制。

  6.加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产、儿科建设和人员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妇幼保健水平。

健全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网络,提高孕产妇、新生儿医疗急救能力,建立完善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急救中心和绿色通道。

提高农村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儿的紧急救治、转运和管理能力,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进一步降低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和死亡率。

  7.加强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监测网络建设。

  

(二)防治出生缺陷

  8.推行一级防治措施,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1)广泛开展出生缺陷防治的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目标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

  

(2)加强与民政等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强化婚前保健知识和婚前医学检查宣传和咨询指导,规范婚检项目,争取政府支持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改进和完善服务模式,提高婚前医学检查率和服务质量。

  (3)规范孕前咨询和孕前、孕早期医疗保健服务。

  (4)加强孕产期合理营养和膳食指导,指导城镇育龄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增补叶酸及多种营养素,落实农村育龄妇女免费增补叶酸项目,预防神经管缺陷。

  (5)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

  9.落实二级防治措施,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建立健全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网络,有序推进产前筛查服务,加强重大体表畸形和唐氏综合症的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提高产前筛查服务覆盖率和产前诊断水平,提高孕期出生缺陷发现率。

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出生缺陷产前筛查。

  10.加强三级防治措施,降低出生缺陷致残率。

  

(1)推进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全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和听力障碍筛查网络,进一步提高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新生儿苯丙酮尿症等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率和新生儿听力筛查率。

  

(2)加强确诊病例的治疗和干预,提高确诊病例治疗率。

  (3)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完善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开展出生缺陷流行病学调查研究,掌握出生缺陷现况和变化趋势,为出生缺陷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三)促进生殖健康和防治妇女常见病。

  11.针对妇女生理特点,普及生殖健康和妇女常见病防治知识,提高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规范青春期、育龄期、孕产期、更年期、老年期生殖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针对性地解决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问题。

  12.建立妇女常见病定期筛查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妇女常见疾病的普查普治力度。

规范妇女常见疾病检查流程和技术操作规范,提高筛查质量和治疗率。

在现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础上,扩大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检查覆盖范围,促进妇女常见病筛查和早诊早治率。

完善妇女医疗保障,把妇女乳腺癌、宫颈癌纳入重大疾病报销范围。

  13.完善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艾滋病和性病防治宣传教育,建立并完善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协同工作机制,将其纳入医疗保健机构常规工作。

开展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与咨询,为感染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规范的免费干预和治疗,开展喂养、心理等方面的指导,实行跟踪管理。

加强县级医疗保健机构艾滋病初筛实验室建设,提高目标人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

强化采供血质量控制,保证血液安全。

  (四)加强儿童疾病防治和预防伤害。

  14.加强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儿童健康基本知识。

  15.继续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和维护,完善免疫服务形式。

强化流动儿童、偏远地区儿童预防接种管理,规范预防接种行为。

提高免疫服务质量,保持高接种率水平。

  16.全面推行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扩大儿童重大疾病救治范围。

建立大病统筹基金,扩大新农合、城镇医保覆盖范围,将新生儿纳入新农合和城镇医保范围,促进儿童医疗保障全覆盖。

  17.规范儿童保健和儿科诊疗行为,推广儿童疾病综合管理、新生儿窒息复苏等适宜技术,重点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儿童常见病诊治、现场急救、危急重症患儿处理和转诊能力,降低新生儿早产(低出生体重)、先天性心脏病、新生儿窒息和肺炎等疾病的死亡率。

  18.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儿童常见病和传染病防治工作。

  19.积极参与多部门合作的儿童伤害综合干预行动,指导学校、幼儿园开展医疗急救健康教育、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为受伤害儿童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心理康复等救助服务。

并建立完善儿童伤害监测系统和报告制度。

  20.加强对铅、镉等重金属污染危害儿童健康的监测和救治。

  (五)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

  21.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加强0-6岁儿童健康管理,广泛开展新生儿保健、生长发育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早期综合发展、心理行为发育评估与指导、免疫预防、常见病防治、健康安全保护、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等保健服务。

根据国家政策,逐步扩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儿童保健服务内容。

  22.加强儿童视力、听力和口腔保健工作,预防和控制视力不良、听力损失、龋齿等疾病的发生。

  23.加强托幼机构和中小学卫生保健管理,指导开展儿童营养与膳食、疾病预防、心理健康、生长发育、青春期保健以及生殖健康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儿童养成健康的行为和生活方式,提高健康素养水平,预防和减少疾病发生。

  24.指导托幼机构、中小学校改善卫生环境和条件。

提高农村地区学校卫生饮水和无害化卫生厕所覆盖率。

  (六)改善妇女儿童营养状况。

  25.大力开展营养与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合理膳食指导,提倡科学合理的膳食结构和饮食习惯。

为孕前、孕产期和哺乳期妇女等重点人群提供针对性的营养指导和干预,合理补充营养素,预防和治疗孕产妇贫血等疾病,减少低出生体重儿和巨大儿的发生。

  26.落实婴幼儿喂养策略,强化爱婴医院管理,大力开展母乳喂养宣传活动,完善和落实支持母乳喂养的相关政策,促进母乳喂养;开展科学喂养与营养素补充指导,促进合理添加辅食。

加强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儿童营养和健康干预,预防和治疗营养不良、贫血、肥胖、维生素D缺乏性佝偻病等儿童营养性疾病。

  27.加大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缺碘地区合格碘盐食用率。

  (七)加强妇女儿童精神卫生服务。

  28.建立健全覆盖城镇、功能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和康复服务网络。

在精神专科医院和有条件的综合医院、妇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设置心理科(门诊),配备专科医师。

针对妇女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开展心理咨询和相关服务。

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人员精神卫生知识培训。

指导学校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

加强妇女儿童常见心理卫生问题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开展妇女产后抑郁症预防、早期发现和干预。

  (八)改善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状况。

  29.加强流动人口妇幼保健管理,完善流动妇女儿童管理机制和保障机制,将流动孕产妇和儿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逐步实现流动妇女和儿童享有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妇幼保健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自我保健意识,改善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状况。

关注留守儿童健康问题,积极采取有效干预措施。

  (九)加强妇幼卫生信息化建设。

  30.建立完善全县妇幼卫生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孕产妇死亡监测、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和出生缺陷监测网络,妇幼卫生相关数据实行网络直报,对妇幼卫生发展主要指标进行动态监测。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职能。

  发展妇幼卫生事业,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是各镇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镇应当依据“两个规划”目标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妇幼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将妇幼卫生指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地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实施。

加强对“两个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合作、社会参与的合作机制,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推动妇幼卫生事业发展。

  

(二)明确工作职责,积极贯彻落实。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技术专家组,负责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贯彻“两个规划”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计划,责任包保到位,切实将妇幼卫生工作纳入卫生事业总体发展规划,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着力推进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三)加强监测评估,实施动态监控。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做好“两个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和动态分析工作,按照要求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并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

对不能通过监测获取数据的指标,应当定期组织专项调查。

加强对“两个规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监测评估和信息管理,定期通报“两个规划”目标进展和变化趋势。

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推动落实各项任务。

20XX年组织中期评估,系统收集和分析监测数据,评估“两个规划”实施进展,总结经验与不足,提出进一步推进“两个规划”实施的建议措施,全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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