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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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南京市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验收规范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对已安装联网的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进行验收,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制定本规范。
1范围
1.1本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或仪器)的验收程序及验收技术指标。
验收的技术指标是指CEMS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的烟道或管道上,经调试、联网、封闭连续正常运行168小时后,为确认其监测结果的稳定和准确,必须要验收的指标。
1.2本规定适用于验收安装在南京市范围内的CEMS。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技术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84-2001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5-2004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5468-1991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HJ/T47-1999烟气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48-1999烟尘采样器技术条件
HJ/T57-2000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2001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2001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以上标准修订后,以最新版本为准。
3术语
3.1颗粒物
颗粒物是指燃料和其他物质燃烧、合成、分解以及各种物料在处理中所产生的悬浮于液体和烟气中的固体和液体颗粒状物质。
3.2气态污染物
气态污染物是指以气体状态分散在烟气中的各种污染物。
3.3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
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是指在温度273K,压力为101325Pa条件下不含水汽的烟气。
3.4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是指对固定污染源排放的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测定,每个固定污染源(锅炉、工业炉窑、焚烧炉等)的测定时间不得小于总运行时间的75%,在每小时的测定时间不得低于45min。
3.5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速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
它是由采样、测试、数据采集和处理三个子系统组成的监测体系。
采样系统:
采集、输送烟气或使烟气与测试系统隔离。
测试系统:
检测污染物,显示物理量或污染物浓度。
数据采集、处理系统:
采集并处理数据,生产图谱、报表、控制自动操作功能。
3.6满量程值
根据实际应用需要设置CEMS的最大测量值。
通常设置为高于排放源最大排放浓度的1~2倍。
3.7零点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读数与零输入之间的偏差。
3.8量程漂移
在未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的前提下,CEMS按规定的时间运行后,仪器的读数与已知参考值之间的偏差。
3.9响应时间
显示值达到稳定值的90%时所需要的时间。
3.10参比方法
国家或行业发布的标准方法。
3.11相对准确度
参比方法与CEMS法同步测定烟气中气态污染物浓度,取同时间区间的测定结果组成若干数据对,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的绝对值与置信系数之和与参比方法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之比。
4验收程序
CEMS的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
验收监测前期的资料审核;
第二步:
现场检查与验收监测:
现场检查部分:
CEMS的现场检查、各种文件记录的现场检查。
验收监测部分:
污染物浓度的比对测试、烟气流速的比对测试、其他烟气参数的比对测试。
第三步:
验收监测报告的编报;
第四步:
召开验收会。
5验收监测前期的资料审核
CEMS设备安装、调试、联网运行正常,申请验收监测单位在CEMS封闭连续正常运行不少于168小时后(在此期间不得进行计划外的维修、保养或调节),向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各类技术资料及验收监测申请报告。
申请验收监测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技术资料,不符合以下条件或资料提供不符合要求的,限期补充完善,否则不予验收。
5.1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仪器性能检测报告及检定证书;
5.2仪器技术资料(仪器原理、使用说明等);
5.3仪器设备安装调试报告。
内容包括:
设备安装基本情况、测量范围、零点及量程漂移调试数据记录、烟气流速的速度场系数、烟尘/粉尘相关校正系数K值等;
5.4正常运行历史监测数据记录(不少于168小时的有效历史数据);
5.5污染源的基本情况及运行情况(包括生产设备负荷、运行规律等情况);
5.6CEMS运行管理制度,系统运行操作规程与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
6现场检查
6.1CEMS现场检查
检查人员应在现场检查系统各组件的状态。
CEMS使用单位必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并解释系统出现的任何非正常现象。
CEMS现场检查可分为七个部分:
CEMS外观检查;探头和管线的检查;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的检查;分析仪器的检查;仪器标定溯源检查;数据采集系统的检查;CEMS安装和测定位置的检查等。
6.1.1CEMS外观检查
6.1.1.1仪器应有制造计量器具CMC标志(进口仪器应取得我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和产品铭牌,铭牌上应标有仪器名称、型号、生产单位、出厂编号、制造日期。
6.1.1.2仪器各零部件应连接可靠,表面无明显缺陷,各操作键钮使用灵活、定位准确。
6.1.1.3仪器各显示部分的刻度、数字清晰,涂色牢固,不应有影响读数的缺陷。
6.1.1.4仪器外壳或外罩应耐腐蚀、密封性能良好、防尘、防雨。
6.1.2探头和管线检查
对所有探头和管线进行外观检查,检查探头的安装是否规范,管线有无破损现象。
对于流量流速监测系统,应检查:
6.1.2.1对于热线风速仪和靶式流量计,检查探头联接部位有无腐蚀。
6.1.2.2对于微压计,检查采样管线有无漏气和皮托管的管道有无堵塞。
6.1.3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的检查
应对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部件进行下列检查:
6.1.3.1是否按维护要求定期更换过滤器。
6.1.3.2是否按规定更换化学品。
6.1.3.3冷却器温度是否在操作条件之内。
6.1.3.4在采样管线内是否有冷凝现象。
6.1.3.5采样泵是否有腐蚀、非正常的噪声或漏气情况。
还应检查维护保养记录(本年度气体预处理和稀释系统的所有维修记录及调整记录)。
6.1.4分析仪器的检查
分析仪器应安装牢固,与气体处理系统联接完好,并配有采样系统的备用件。
验收人员应检查所有联接是否牢固密封,检查控制面板的灯光、指示器、警报器的状态是否正常,检查量程范围设置是否在适当的位置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同时将分析仪器的编号记录存档。
6.1.5仪器标定溯源检查
对于标准气体,应检查:
6.1.5.1标准气体种类及来源、标准气体是否为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单位所生产。
6.1.5.2标准气体的浓度是否与量程相匹配。
6.1.5.3标准气体的证书及有效使用期限。
还应检查所有标气所配备的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对用来联接校准的管线、排气管线、泵,应检查有无明显的破损泄露和腐蚀现象。
6.1.6数据采集系统的检查
数据采集系统是指记录处理保存CEMS数据的各种软、硬件共同组成的集成系统。
它必须真实、可靠地将CEMS数据保存并传送到南京市环境监控中心。
仪器应有记录、存储、显示、数据处理、数据输出、打印、故障告警、安全管理和数据、图文传输功能。
仪器应设置RS232、RS422、RS485中任一种通讯接口。
各单位CEMS的数据采集、处理及通讯系统必须安装在现场的监控站房内,保证传送到南京市环境监控中心的CEMS数据为原始数据,否则将视为不合格并限期整改。
6.1.6.1检查日常校正、线性、相对准确度测试数据记录,校核最近的数据记录来审核系统的准确性。
6.1.6.2检查备份数据及频次。
6.1.6.3检查数据采集的频次和小时均值的计算。
6.1.6.4要求使用单位显示最近的排放数据。
6.1.6.5检查CEMS使用的各种校正因子是否改变。
6.1.6.6检查排放数据、丢失数据、操作数据记录,并检查日常校正的原始记录。
6.1.6.7现场数据必须与南京市环境监控中心的监控数据一致。
6.1.6.8数据采集系统必须符合《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及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的有关功能要求。
6.1.7CEMS安装和测定位置的检查
按《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76-2001)中第6条CEMS安装和测定位置的要求进行检查。
6.2文件记录检查
6.2.1规章制度检查
检查人员应检查CEMS使用单位是否建立健全CEMS各项规章制度(CEMS技术管理制度、系统运行操作规程及维护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等)。
CEMS运行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日常校正、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备件清单、故障解决方案、数据记录及保存、数据传输等。
6.2.2维护保养记录检查
检查人员应检查:
维护保养措施的实施情况、维护保养记录与历史数据记录的一致性等。
6.2.3监控数据记录检查
检查人员应重点检查监控数据记录,检查CEMS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应检查:
6.2.3.1监控数据是否进行了校正。
6.2.3.2是否按要求进行了仪器精密度和准确度检查。
6.2.3.3丢失数据处理情况。
6.2.3.4各种文件中监控数据的一致性。
6.2.3.5数据中有无异常排放及原因说明。
6.2.4仪器日常校正检查
CEMS日常校正应按规定定期进行,数据采集系统应记录校正结果(CEMS响应值和计算校正误差结果)。
现场检查CEMS使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有无日常校正的规定。
对于气态污染物监控仪器,需记录注射校正标气后仪器从零点到满量程的响应值。
日常校正报告应报告CEMS的数据采集系统日常校正误差(CE)结果。
应检查CEMS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日常校正,校正标气标签值是否在正确浓度范围之内。
7验收监测
7.1验收监测项目
烟尘/粉尘、气态污染物、烟气流速、其它烟气参数等。
7.2验收监测方法
7.2.1一般要求
7.2.1.1在CEMS性能调试、联网并封闭连续正常运行168小时后,进行验收监测。
7.2.1.2验收监测期间,除检测仪器零点和量程校准外,不允许进行计划外的维护、检修和调节仪器。
7.2.1.3验收监测期间,生产设备、治理设施必须正常运行,应在生产设备运行负荷大于75%的条件下,进行比对测试。
7.2.1.4验收监测期间,如果因CEMS故障造成测试中断,在CEMS恢复正常后并稳定运行168小时后,重新开始验收监测。
7.2.1.5验收监测期间,如果因排放源故障或供电造成测试中断,应待其恢复正常并稳定运行168小时后,重新开始验收监测。
7.2.2颗粒物CEMS的对比测试
7.2.2.1参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
7.2.2.2采样位置:
与GB/T16157-1996第4.2.1条相同。
采样位置不得与颗粒物CEMS测定位置重合,在互不影响测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
采样点位置和数目:
与GB/T16157-1996第4.2.4条相同。
7.2.2.3参比方法与CEMS同步进行,CEMS取与参比方法同时间区间显示值的平均值与参比方法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
至少获得5个数据对。
但必须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
7.2.2.4按下式计算颗粒物浓度的相对误差
:
式中:
-相对误差,%;
-参比方法颗粒物浓度测定值的平均值;
-CEMS颗粒物浓度显示值的平均值。
7.2.3
气态污染物CEMS的比对测试
7.2.3.1参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
7.2.3.2采样位置:
应设置在最近的控制装置、产生污染物和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速率可能发生变化部位下游不小于两倍烟道或管道直径处。
离排气或控制装置上游不小于半倍烟道或管道直径处。
采样点位置和数目:
在CEMS30cm区域内设置1个采样点,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选择在尽可能靠近CEMS探头的区域内。
7.2.3.3参比方法与CEMS同步进行,CEMS取与参比方法同时间区间显示值的平均值与参比方法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
至少获得5个数据对。
但必须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
7.2.3.4按下式计算气态污染物浓度的相对准确度
:
=(
)×100%
式中:
-相对准确度,%;
-数据对之差的平均值,计算如下:
=
式中:
—第
个数据对之差值(在计算数据对差的和时,保留差值的正、负号);
—第
个数据对中的参比方法测定值;
—第
个数据对中的CEMS法测定值。
-置信系数,计算如下:
=
式中:
—由
表查得,
。
7.2.4流速CEMS的比对测试
7.2.4.1参比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方法。
7.2.4.2采样位置、采样点位和数目:
与7.2.2.2相同。
7.2.4.3参比方法与CEMS同步进行,CEMS取与参比方法同时间区间显示值的平均值参比方法测定值组成一个数据对。
至少获得5个数据对。
但必须报告所有的数据,包括舍去的数据对。
7.2.4.4按下式计算流速测量的相对误差
:
式中:
-相对误差,%;
-参比方法流量测定值的平均值;
-CEMS流量显示值的平均值。
7.2.5氧含量的比对测试
氧含量的比对测试参照7.2.3气态污染物CEMS的比对测试执行。
7.2.6零点漂移与量程漂移测试
7.2.6.1颗粒物CEMS的零点漂移与量程漂移测试
在测试期间开始时,人工或自动校准仪器零点和量程值,记录最初的模拟零点和量程度数。
每隔24小时后测定(人工或自动)和记录一次零点、量程读数;随后校准仪器零点和量程值,记录零点和量程读数;连续记录7天。
按下式计算零点漂移、量程漂移:
A.零点漂移
△Z=Zi-Zo
Zd=△Zmax/R×100%
式中:
△Z—零点漂移绝对误差;
Zo—零点读数初始值;
Zi—第
次零点读数值;
Zd—零点漂移;
△Zmax—零点漂移绝对误差最大值;
R—仪器满量程值。
B.量程漂移
△S=Si-So
Sd=△Smax/R×100%
式中:
△S—量程漂移绝对误差;
So—量程值读数初始值;
Si—第
次量程读数值;
Sd—量程漂移;
△Smax—量程漂移绝对误差最大值。
R—仪器满量程值。
7.2.6.2气态污染物CEMS的零点漂移与量程漂移测试
A.用校准器件校准
使用校准器件测试零点和量程漂移时,应选择能产生零点和50~100%满量程响应值的校准器件进行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测试,测试方法与7.2.6.1条相同。
B.用零气和标准气体测试
a.零点漂移
仪器通入零气,待读数稳定后记录零点读数初始值Zo,按调零键,仪器调零;24小时后,再通入零气,待读数稳定后记录零点读数Zi,按调零键,仪器调零;重复前面的操作,连续记录7天,按颗粒物CEMS的零点漂移公式计算零点漂移Zd。
b.量程漂移
仪器通入50~100%满量程标准气体,待读数稳定后记录标准气体初始测定值So,按校准键,校准仪器;24小时后,再通入同一标准气体,待读数稳定后记录标准气体读数Si,按校准键,校准仪器;重复前面的操作,连续记录7天,按颗粒物CEMS的量程漂移公式计算量程漂移Sd。
7.2.7气态污染物CEMS线性误差测试
7.2.7.1校准
A.仪器通入零气,调节仪器零点。
B.对仪器进行校准,以中浓度标气为校准气体,使仪器显示值与标准气体浓度值一致。
7.2.7.2线性误差测试
A.仪器经校准后,分别通入低浓度标准气体和高浓度标准气体,待示值稳定后读取测定结果。
B.零气和每种标准气体交替使用,重复测定3次,取平均值。
按下式计算线性误差:
=
×100%
式中:
—第
种浓度的线性误差;
—测定标准气体浓度平均值;
—标准气体浓度值;
—第
种浓度的标准气体。
7.2.8气态污染物CEMS系统响应时间测试
在线性误差测试通入中浓度标准气体时,用秒表测定显示值从瞬时变化至达到稳定值90%的时间,取平均值作为响应时间。
7.3CEMS验收技术指标
7.3.1颗粒物CEMS
项目
指标
监测方法
零点漂移
≤±2.0%F.S.
7.2.6.1
量程漂移
≤±5.0%F.S.
7.2.6.1
准确度
参比方法测定结果落在允许区间内或当排放浓度
≤50mg/m3时,绝对误差≤15mg/m3;
>50mg/m3~≤100mg/m3时,相对误差≤±25%;
>100mg/m3~≤200mg/m3时,相对误差≤±20%;
>200mg/m3时,相对误差≤±15%
7.2.2
注:
F.S.表示满量程。
7.3.2二氧化硫CEMS
项目
指标
监测方法
线性误差
≤±5.0%
7.2.7
响应时间
≤200s
7.2.8
零点漂移
≤±2.5%F.S.
7.2.6.2
量程漂移
≤±2.5%F.S.
7.2.6.2
相对准确度
≤15%
7.2.3
排放浓度<250ppm(715mg/m3)时,
绝对误差≤20ppm(57mg/m3)
7.3.3氮氧化物CEMS
项目
指标
监测方法
线性误差
≤±5.0%
7.2.7
响应时间
≤200s
7.2.8
零点漂移
≤±2.5%F.S
7.2.6.2
量程漂移
≤±2.5%F.S
7.2.6.2
相对准确度
≤15%
7.2.3
排放浓度<250ppm(513mg/m3)时,
绝对误差≤20ppm(41mg/m3)
注:
氮氧化物以NO2计。
7.3.4流速CEMS
项目
指标
监测方法
相对误差
≤±20.0%
7.2.4.4
7.3.5氧含量CEMS
项目
指标
监测方法
零点漂移
≤±2.5%F.S
7.2.6.2
量程漂移
≤±2.5%F.S
7.2.6.2
相对准确度
≤15%
7.2.5
7.4验收监测质量控制
7.4.1验收监测期间,必须有专人负责监督工况,CEMS的使用单位根据验收的要求调整工况或净化设备的运行参数,保持工况相对稳定。
7.4.2颗粒物测定的参比方法是以S型皮托管测定烟气流速实现等速采样的,当流速在5m/s以下,用S型皮托管测定流速比较困难,测定结果准确度较差,因此,参比方法采样点应尽可能选在烟气流速大于5m/s的位置。
7.4.3参比方法在测定断面每采一次颗粒物样品,采样量应不低于10mg或采气量不低于0.5m3。
7.4.4参比方法测定气态污染物时,采样前和采样后(立即进行)必须用标准气体进行校准,测定标准气体的相对误差不应超过±5%,超过规定时,应对测定值进行修正。
7.4.5为保证获得参比方法与气态污染物CEMS在同时间区间的测定数据,对于直接抽取式和稀释抽取式CEMS应扣除气态污染物到达污染物检测器的时间(滞后时间)和CEMS的响应时间。
气态污染物到达污染物检测器的时间按下式进行估算:
t=V/Qsl
式中:
t—滞后时间,min;
V—导气管的体积,L;
Qsl—气体通过导气管的流速,L/min。
7.4.6原则上不得用与气态污染物CEMS测试原理相同的参比方法验收CEMS,当必须使用相同原理的参比方法时,比对测试设备的测试精度应高于CEMS所用设备,并严格进行标定。
7.4.7对于完全抽取式和稀释抽取式气态污染物CEMS,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零气和标准气体与样品气体通过的路径(如:
采样管、过滤器、洗涤器、调节器)相同。
7.4.8对于直接测量气态污染物CEMS,当进行零点和量程校准时,原则上要求导入零气和标准气体进行校准。
7.4.9验收监测使用的仪器必须经过计量部门的检定,并在检定的有效期内。
8.验收
CEMS使用单位在现场检查和验收监测完成后,向南京市环保局提交项目验收申请报告,由市环保局组织召开验收会。
申请验收企业须按《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附表1CEMS基本情况
审核日期:
年月日
CEMS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传真:
CEMS生产单位名称
生产单位联系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单位传真:
CEMS使用单位地理信息值
经度:
纬度:
现场检查人员
比对测试人员
主要燃料类型:
煤气油
储备燃料类型:
煤气油
比对测试期间污染源运行负荷:
%
验收重点关注事项:
重点关注内容
是
否
备注
工艺或燃料是否有大的变化
CEMS安装位置是否改变
监测断面形状、尺寸是否发生变化
CEMS是否产生不正确测定迹象
光学镜头是否被沾污
探头是否被污染
滤料是否被堵塞
管路是否加热并无冷凝水
抽气量是否充足
稀释比是否稳定
附表2CEMS外观检查记录
探头和管线
项目
是
否
备注
采样探头安装是否规范
管线是否有破损
流量流速监测系统是否有异常现象
气体处理及稀释系统
项目
是
否
备注
是否按规定更换过滤器
是否按规定更换化学品
冷却器温度是否在操作条件之内
采样管线内是否有冷凝现象
所有采样泵是否有腐蚀、非正常噪声或漏气情况
CEMS分析仪器
项目
是
否
备注
分析仪器联接是否牢固密封
是否配有采气系统的备用件
控制面板的灯光、指示器、警报器的状态是否正常
量程范围设置是否在适当的位置
是否按规定进行了维护保养
CEMS系统是否有CMC标志和产品铭牌
CEMS系统资料是否存档
附件
标气名称
来源
浓度
有效使
用期限
证书
压力表及联接管线、泵
项目
是
否
备注
压力表显示是否正常
联接校准的管线、排气管线、泵是否有无明显的破损泄漏和腐蚀现象
数据采集和处理系统
记录的日常校正情况如何
记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