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编制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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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编制说明

《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编制说明

《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和布局、技术措施、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管理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

本技术规范为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为设计单位在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设施设计时提供了参考,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时提供了防尘防毒方面的技术依据,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对火力发电企业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

一、工作简况

1任务来源及协作单位

2015年11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申报2016年安全生产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政法函〔2015〕58号)开始征集2016年职业卫生标准计划项目,山东电力研究申报了《燃煤电厂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

2016年2月29日,在北京召开了2016年度标准立项审查会,经过讨论,标准名称改为《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

2016年4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关于下达2016年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计划的通知》(安监总厅政法〔2016〕32号),将《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列入2014年安全标准修订计划。

该标准由山东电力研究院负责起草,山东电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湖北凯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参与起草,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防尘防毒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2编制的必要性

中国是世界上第一火电大国,2015年,全年净增火电装机7202万千瓦(其中煤电5186万千瓦),为2009年以来年度投产最多的一年,2015年底全国全口径火电装机9.9亿千瓦(其中煤电8.8亿千瓦、占火电比重为89.3%),同比增长7.8%,占总装机容量的65.7%,全年火电发电40972亿千瓦时,占总发电量的73.1%。

2015年,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火电机组供电标准煤耗315克/千瓦时、同比降低4克/千瓦时。

火电占比、机组出力、负荷调节等特性,以及电价经济性等方面综合评价,火电在电力系统中的仍处于基础性地位。

图12015年底全国发电装机容量和发电量情况

我国火力发电企业从业人员达70余万,大部分人员为一线员工,接触煤尘、矽尘、噪声、高温、盐酸、氢氧化钠、氨等30余种职业病危害因素。

这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煤工尘肺、矽肺、职业性噪声聋、职业性中暑、职业性接触性皮炎、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职业性急性氨气中毒等30余种职业病,威胁着广大一线员工的职业健康。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将火力发电(燃煤发电)列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治形式严峻。

部分火力发电企业注重安全生产,但忽视了企业的职业卫生工作,职业卫生工作还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如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不合理,故障时有存在,维修不及时,维护管理较差。

警示标识不全,不规范。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走形式,未结合实际工作中职业病危害。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不合理,使用不规范。

职业健康监护开展不全或过度等。

部分设计单位在进行电厂设计和职业卫生设计专篇编制时,未能引进新技术,如曲线落煤管,部分设计单位还是按《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DL/T5187)设计落煤管和除尘器。

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对防尘防毒设施评价时主要依据GBZ1、DL/T5035、DL/T5187.2和DL5454等,但其中部分内容不够系统具体(见第四章节与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标准的关系)。

因此,非常有必要依据火力发电企业的自身特点,制定《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为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指导,为设计单位在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设施设计时提供了参考,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时提供了防尘防毒方面的技术依据,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对火力发电企业监管提供了技术依据。

3主要工作过程

本标准的编制主要工作包括以下几个过程:

第一阶段:

开展广泛的文献调研及资料收集,掌握了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及防尘防毒设施设置情况,以及当前火力发电企业比较先进的防尘防毒技术,并广泛征求《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制定意见。

第二阶段:

整理分析调研资料及各方面的反馈意见,初步确定标准篇章设计,成立《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技术规范》编写组,制定标准编制的实施方案。

第三阶段:

根据实施方案分配的具体工作,整理各章节具体内容,形成初稿。

4标准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永、巩泉泉、王坤、江红、赵华、邓伟妮、刘冰、李超、张现清、吴俊等。

张永为标准编写执笔人,其余人员参与了标准的调研、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原则

1按标准要求编写标准的原则

遵循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编写本标准。

2符合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本标准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2012]第49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总厅安健〔2015〕16号)、《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培训工作》(安监总厅安健〔2015〕12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安监总厅安健〔2015〕124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3适用性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运行期间防尘防毒工作,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适用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评价,同时适用于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对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监管。

4可操作性原则

本标准在结合火力发电企业职业病危害特点,针对火力发电企业各系统的粉尘、化学物质产生的场所和位置,设置相应的防尘防毒设施。

本标准参考了现行的火力发电企业的设计规程和防尘防毒的相关标准,并广泛调研了火力发电企业现行的防尘防毒技术,标准中使用了现行火力发电企业主要使用的先进防尘防毒技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5广泛参与的原则

在调研过程中,广泛调研了火电厂、火电设计单位、防尘设备制造单位等防尘防毒工作和设计,充分考虑了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设施的设计、运行中的现状和问题,确保本标准具有实用性。

6与其他相关标准协调的原则

本标准制定时规范性引用了多个已经颁布的职业卫生相关标准。

同时,本标准中使用的定义、术语、符号和概念,力求与相关标准相协调。

(二)标准主要内容

本标准内容主要包括:

术语和定义、选址和布局、技术措施、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管理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

本标准简要介绍了火力发电企业的布局、管理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详细介绍了火力发电企业各系统防尘防毒、个体防护和应急救援的技术措施,引入曲线落煤管等现电厂使用的防尘技术,并对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设置的位置、场所、参数等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编制内容

1范围

标准的范围主要是对标准的内容进行限定。

本标准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防尘防毒的术语和定义、选址和布局、技术措施、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管理措施和职业健康监护。

本标准适用于火力发电企业中燃煤电厂防尘防毒技术措施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不适用火力发电企业中其他类型的电厂如燃油电厂、燃气电厂等的防尘防毒工作。

由于燃油电厂、燃气电厂使用的原辅材料和生产工艺与燃煤电厂不同,防尘防毒措施也不同于燃煤电厂。

燃煤电厂在火力发电企业中占比很高,粉尘和毒物的危害也较重,燃油电厂、燃气电厂的粉尘、毒物危害相比来说较小,所有本标准主要针对燃煤电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举了本标准所规范性引用的文件,共17个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列出了曲线落煤管和万向充装管道系统2个术语和定义,GBZ1、GBZ188、GBZ/T224等标准界定的相关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这2个术语和定义参考了网络释义,防尘防毒设备制造企业给出的说明,还参考了部分文献对着2个术语和定义的说明,经过和防尘防毒设备制造企业的技术人员、编写组人员讨论制定。

4总体布局

火力发电企业总体布局应符合GB50187、GBZ1、DL5000、DL5454等的要求。

其中GB50187和DL5000对火电企业的总体布局有明确具体的规定,GBZ1和DL5454在职业卫生方面对火电企业的总体布局进行了规定。

标准中4.2功能分区是结合DL5454和《电力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划分。

4.3和4.4对企业中主要的粉尘、毒物污染的车间在平面布置上进行了规定,符合GBZ1等标准的要求。

5技术措施

技术措施包括尘毒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尘毒防控要求和防尘防毒技术措施。

5.1尘毒危害因素关键控制点

本条款规定了火力发电企业中粉尘、化学毒物的关键控制点,包括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大粉尘、毒物的场所和可能造成急性职业中毒的场所,各检修场所,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点及岗位、有职业病发生的岗位、有职业性损伤的岗位。

这些场所和岗位是可能再造成职业病危害的点位,是企业要重点关注的防尘防毒点。

5.2尘毒防控要求

对火力发电企业防尘防毒的总体要求。

各系统通用的技术在此章节提出。

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密闭化、自动化、湿式作业、源头控制、防止二次污染、通风等措施控制尘毒危害。

5.2.1在生产工艺方面进行了要求,需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5.2.2在防尘防毒设施设计和效果进行了总体要求,尽量使工作场所中的粉尘、毒物浓度达到GBZ2.1的要求,达不到的需采用个体护措施。

5.2.3对各系统防尘防毒密闭化、自动化方面进行了要求,要对尘源进行有效控制。

5.2.4在可以使用湿式作业的粉尘作业场所进行了要求,主要采用喷雾抑尘(含水喷雾抑尘、微雾抑尘等)措施,在寒冷地区需要注意防冻,DL/T5187.2有对喷嘴水压进行要求,但现使用的喷雾抑尘装置的喷嘴种类较多,参数不一致,其水压需要根据喷嘴参数设置,以求达到最佳的喷雾效果,不宜做统一要求,使用干雾抑尘时,还应考虑压缩空气的压力及配比。

5.2.5对冲洗设施的进行了要求,可以使用冲洗设施的场所使用水冲洗,防止二次污染,冲洗废水需要进行处理。

5.2.6和5.2.7对通风系统进行了总体要求,需要符合GB50019、DL/T5035的要求,GB50019使用的是《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DL/T5035使用的是《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2015报批稿),DL/T5035报批稿虽未正式发布,现火电厂设计均是按照报批稿进行设计(已向部分电力设计院咨询),原《发电厂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L/T5035-2004)时间较久,部分规定已不适合现火电厂运行,所以本标准参考DL/T5035报批稿的规定进行编制,并重点提出了气流组织、换气次数、排风口和进风口的要求,气流组织和换气次数是通风效果的决定性因素。

本标准将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分开来写,但由于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一般一起设计,所以设计人员在设计正常通风时,应同时考虑事故通风。

5.2.8对现场值班室、操作室等进行了防尘防毒要求,密闭,微正压等使室外粉尘、毒物不能进入室内,降低室内污染,进风口参考机械通风进风口设置,如条件达不到,可加装空气过滤装置,保持清洁的进风。

5.2.9对防护设施措施使用进行了规定,应先开启防护设施,在运行产生粉尘、毒物的设备,使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进入一些有毒场所需要先开启通风一段时间后才能进入。

5.2.10检修车间不属于其他各生产系统,本条款只能写入防控要求里面,检修车间中有打磨、焊接、切割等作业会产生粉尘、化学毒物,需要设置机械通风设施,吸风口宜设于室内上部,按照DL/T5035的要求规定其换气次数不宜小于6次/h,打磨、焊接、切割等作业位宜设置局部排风设施,排出烟尘及毒物,控制风速参考日本《有机溶剂中毒预防规则》中排风罩控制风速规定,不宜小于1m/s。

5.2.11设置辅助用室,有利于防尘防毒,企业的辅助用室要符合GBZ1的要求,不在详细说明。

5.2.12作业人员应按照GB26164.1、GB26860等安全规程进行作业,包括运行和检修,其中规定了电力生产作业时的安全与急性职业危害的防护措施。

5.2.13火电厂检修作业危害较大,但大部分检修作业场所不易设置防护设施,主要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在受限空间进行检修作业时,会设置机械通风等设施,在GB26164.1、GBZ/T205等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中毒或窒息等。

5.3防尘防毒技术措施

将火力发电企业按生产工艺分系统介绍个系统的主要的防尘防毒技术措施,本标准的生产工艺主要包括现行火力发电企业的主要的生产工艺,一些较少使用的生产工艺本标准不再提及。

火电厂检修作业危害较大,但除在受限空间检修时设置通风设施外,基本无其他防护设施,主要还是配备个体防护用品。

以下各系统防护措施主要是运行期间的防护措施,检修的防护措施参考5.2.13和5.2.14。

本章节的通风主要写的是平时通风,防尘、防毒平时主要使用平时通风来排出尘毒,发生事故时启用事故通风,事故通风属于应急救援设施,本章节不提及事故通风内容,事故通风在“7应急救援”中详细说明,由于事故通风和平时通风一般同时设计,所以设计人员看本标准时应同时对照本章节和“7应急救援”。

通风系统的编制说明参考了DL/T5035的条文说明进行编制,如通风口位置设置,换气次数计算等。

5.3.1燃料储运系统防尘措施

燃料储运系统主要是防尘,未涉及防毒。

电力标准中有《火力发电厂运煤设计技术规程第2部煤尘防治》(DL/T5187.2-2004)和《火力发电厂职业卫生设计规程》(DL5454-2012)对燃料储运系统防尘进行了规定。

由于DL/T5187.2标准编制时间较久,一些新的防尘措施未能及时更新,而且部分防尘措施效果不足。

燃料储运系统新的防尘技术主要曲线落煤管、无动力除尘和皮带清扫箱等。

而DL5454-2012中对燃料储运系统的防尘较为简单,不够全面。

燃煤储运系统是火电企业粉尘危害最严重的场所,其粉尘产生主要的原因是燃煤在转运过程中,如卸煤、转运站等处燃煤从较大的落差下落产生。

现卸煤处的粉尘治理主要是喷(干)雾抑尘,转运站可以使用曲线落煤管,减少粉尘产生。

本标准5.3.1.1、5.3.1.2和5.3.1.3在以上两个标准中有涉及,从原则上减少产尘点,并做好密封防尘,这些措施暂时没有更好的替代措施,本标准细化修改后直接使用,无原则上分歧。

5.3.1.4和5.3.1.5在卸煤时的防尘措施,主要采取喷雾抑尘装置(含干雾抑尘装置)进行降尘,也有使用除尘器的,投入较大,综合考虑喷雾较好,现没有其他好的、成熟的技术在卸煤处进行防尘。

5.3.1.6卸煤后,车厢、船体残煤清扫时,会产生大量粉尘,综合考虑宜采取湿式作业,喷雾降尘,其他标准未进行说明。

5.3.1.7和5.3.1.8对贮煤场的防尘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喷水设施和防风措施,可有效降低煤场扬尘,煤表面水分数值参考了DL/T5187.2的要求,封闭式煤场可有效降低环境中风对煤场的粉尘的影响,但其在堆取煤时产生的粉尘也较难消散,需要喷雾抑尘来解决,现各地在进行防尘治理,华电山东分公司要求旗下所有电厂改造成封闭式煤场,不再使用开放式煤场。

5.3.1.9对堆取料机、堆料机等煤场堆取料设备的防尘措施进行了规定,主要有喷雾抑尘、密封导料槽、挡尘帘等,这些一般是设备自带,由于机械本体运行时进行旋转,不易改造成曲线落煤管。

5.3.1.10对煤场各机械驾驶室进行了密封防尘的规定,密封并采取空气过滤设施,减少外部粉尘对驾驶室内的影响。

5.3.1.11对输煤皮带的防尘设施设置进行了规定,主要是防风措施,设置输煤廊道、使用管状皮带或设防雨罩等,防治扬尘。

5.3.1.12对输煤皮带头部卸料口进行规定,加装挡帘,可较少进入落煤管的诱导风,降低粉尘产生。

5.3.1.13对输煤皮带头部清扫器进行规定,DL5454中仅规定使用清扫器,现主要使用多级清扫器,清扫器现效果较好的是聚氨酯清扫器,如果需要进一步降低粉尘产生,可加装皮带清扫箱。

5.3.1.14对落煤管进行了规定,应采用新技术曲线落煤管,曲线落煤管为非标准产品,是根据煤质、转运站情况、输煤皮带等参数,在软件中模拟设计出的,每一个曲线落煤管参数均不一样,不能进行具体规定。

标准编制组调研了马丁工程技术(昆山)有限公司、北京威尔普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湖北凯瑞知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维灿实业有限公司、厦门力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设计生产曲线落煤管的公司。

5.3.1.15对导料槽进行了规定,导料槽应密封防尘,并采取适宜的长度和容积,采取挡风措施,使诱导风进入导料槽时减弱诱导风,并在前段加装喷雾抑尘装置,从而减少粉尘产生。

5.3.1.16对空段清扫器进行了规定,比DL5454中增加了要紧密贴合非承载面的要求,如不贴合,没有清扫效果。

5.3.1.17中规定了皮带纠偏和减振措施,防止皮带跑偏和皮带振动撒煤而产生的粉尘。

5.3.1.18犁式卸料器的卸料口一般是向上,无遮盖,粉尘会从中逸出,现将卸料口向上扩容,并半封闭,入料口面向皮带面设置挡尘帘,下部设锁气挡板,能有效防止粉尘逸出,现山东华电集团大部分电厂使用这种方法防尘,效果较好。

5.3.1.19对输煤系统通风系统规定,DL/T5035中有较详细的规定,应符合DL/T5035的要求,主要用于排出湿气、煤中挥发出的有害气体,也可以顺带排出煤尘,不是主要的防尘设施,简单提及一下,地下建筑应采用机械排风,地上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

5.3.1.20对煤仓(斗)及圆筒仓等处的防尘设施宜参考DL/T5187.2的要求,现无其他先进技术,由于卸煤后仍有诱导风进入煤仓,需要将多余空气抽出,定期通风可减少一氧化碳积聚。

5.3.1.21对制样间防尘进行了规定,现无其他标准对制样间防尘进行规定,可单独对每个制样设备设置抽风除尘系统,也可设一个总的抽风除尘系统,在各个制样设备上设置抽风口。

5.3.1.22对输煤系统的冲洗设施进行了规定,参考DL/T5187.2的规定,该标准较为详细,增加了运输道路设置水力清扫设施,煤运输道路的路面尘土较多,需要湿式清扫,减少二次扬尘。

5.3.1.23汽车运煤使用的磅房、输煤皮带设置的值班室等所处的环境粉尘较大,应参考5.2.9采取防尘措施。

5.3.1.24对输煤系统防尘设施的正确使用进行了规定,要在粉尘产生前开启喷雾、除尘系统,才能有效降低粉尘外逸,卸煤完毕或煤流过后,粉尘还会短暂存在一定时间,然后在关闭防尘设施,尽量控制粉尘产生和外逸。

5.3.2锅炉系统防尘、防毒措施

锅炉系统的防尘、防毒措施主要是密闭化、自动化。

现锅炉系统在设计时均是密闭化、自动化,本标准在此简要提及,是对锅炉防尘和防毒进行说明。

5.3.2.1锅炉房和煤仓间应符合DL/T5035的要求,DL/T5035对真空清扫系统和通风系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现火电厂主要使用这种防尘设施。

5.3.2.2对制粉系统密闭要求,先电厂设计时,均对制粉系统采取了密闭措施。

5.3.2.3对石子煤收集及输送提出了要求,《火力发电厂除灰设计技术规程》(DL/T5142-2012)中涉及现电厂石子煤收集及输送主要工艺,有机械和水力,不建议使用人力输送,石子煤人力收集和输送时,粉尘较大,污染严重,尽量不使用人力,要做到密闭化、自动化就能起到防尘作用。

5.3.2.4通过锅炉和烟风系统的密闭和负压,可有效防止粉尘和有毒气体逸出。

5.3.2.5对锅炉点火和助燃油系统进行了规定,主要还是密闭化,通风参考DL/T5035,主要是排出油气,DL/T5035进行了详细规定,本标准直接参考其规定,油泵房内设备和管道等的不严密处可能会有油或油蒸汽泄出,但泄漏量大小因泵房布置型式和设备管道的密封程度有所不同,这部分泄漏量很难精确计算出,实测表明,每小时12次换气的通风量即可达到消除室内有害气体的作用,油气比空气轻,吸风口宜设置在室内上部。

5.3.3电气系统防毒措施

电气系统不涉及粉尘,主要是防毒措施。

电气系统需要防毒的场所较少,主要是六氟化硫佩戴装置室及设备检修室、蓄电池室和柴油发电机室,主要使用的防毒措施是通风。

5.3.3.1《六氟化硫电气设备中气体管理和检测导则》GB8905和电力行业标准《六氟化硫电气设备运行、试验及检修人员安全防护细则》DL/T639中相关规定要求:

“设备安装室和六氟化硫气体实验室通风量应保证在15min内换气一次。

抽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

工作人员不准单独和随意进入设备安装室,进入前,应先通风15min~20min”为保证能在15min~20min内换气一次,故规定GIS配电装置室和设备检修室的平时通风系统换气次数按每小时不少于4次计算,六氟化硫气体比空气比重大,抽风口应设在室内下部,六氟化硫气体实验室火电厂一般不再设置,本标准不再提及六氟化硫气体实验室。

5.3.3.2现电厂直流系统主要使用免维护式蓄电池,一些抽水蓄能电厂、变电站、火电厂等开始尝试使用锂电池,较蓄电池相比,无硫酸危害等,蓄电池室的通风主要用于排出可能产生的氢气和硫酸,氢气比空气轻,吸风口设于室内上部,换气次数参考DL/T5035的要求。

5.3.3.3柴油发电机室可能会有柴油、一氧化碳、丙烯醛等,需要设置机械通风,《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规定了柴油发电机室平时和运行通风系统的设计风量计算规则,本标准参考了DL/T5035规定的通风口位置及换气次数。

5.3.4水处理系统防尘、防毒措施

水处理系统的防尘、防毒措施,主要还是依据DL/T5035和DL5454的要求,措施主要是密封、通风防毒。

本标准对火电企业水处理系统的具体车间和操作工序的防尘、防毒措施进行了细化说明,如和DL/T5035和DL5454相同,而且这两个标准又有比较具体的规定,本标准就直接引用其相关规定。

本章节不涉及应急救援设施,应急设施见第7章节,由于机械通风设施一般是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一起设置,本章节只提及正常通风的换气次数,事故通风换气次数见第7章节,在设计通风设施时,应同时参考正常通风和事故通风要求。

5.3.4.1对水处理系统生产工艺做出要求,要自动化,如果使用人工配药加药,如水汽加药间中配置氨和联氨溶液,加入水汽加药系统,需要设置局部排风设施,其控制风速的数值参考GBZ/T194中控制风速的常用风速要求。

5.3.4.2和5.3.4.3是对水处理系统密闭化进行了要求,对化学物质储运、接卸、计量、输送等均需要采取密闭措施,大量液体化学物质一般使用密闭罐车运输,卸车使用密闭管道系统,5.3.4.3中硫酸一般使用计量泵,其他化学物质一般使用计量箱。

5.3.4.4使用化学物质的场所,设置冲洗设施,对洒落或泄漏的化学物质稀释冲洗,减少对场所的污染。

5.3.4.5对水处理系统的室内作业场所宜设置的通风防毒设施进行了规定,主要参考DL/T5035的规定。

《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HG/T20698-2009)中提出化学有害物质使用的阀门、泵、法兰及压缩机等在正常状况下均会泄漏化学有害物质,并给出了泄漏放散量估算指标,来计算车间的稀释通风量,来设置正常通风设施。

本条款涉及的通风设施指正常通风设施,在设计通风设施时还要结合本标准“7.7”中要求的事故通风设施,综合考虑。

5.3.4.5.a)和5.3.4.5.b)在《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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