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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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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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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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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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温馨提示:
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煤矿火工品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火工品的管理,规范火工品管理程序,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望有关单位及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认真遵守执行。
第一节 组织机构
为促进火工品管理工作的进行,从组织上保证火工品的管理,经领导同意决定成立火工品管理领导组。
组织机构
组 长:
总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成 员:
各副总经理 副总工程师各部(室)部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通风科。
办公室有一通三防部部长(兼)。
办公室电话:
5264766
第二节 组织机构职责
一、煤业公司总经理是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主持者,对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是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者;负责贯彻有关火工品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完善;责成煤业公司经理层做好火工品管理安全工作;解决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二、煤业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工作;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按规定报批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等技术性文件;是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的第一责任者;组织制定煤业公司火工品管理工作的年度工作计划。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火工品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指导参与火工品重大事故的抢险处理工作。
三、副总经理在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各自分管业务范围的火工品管理相关工作。
四、煤业公司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火工品管理技术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协助总工程师审查火工品管理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参与火工品事故的处理和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
五、一通三防部在煤业公司总工程师领导下,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的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对各煤业有限公司(矿井)的火工品管理业务进行指导,并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问题;按规定权限审查火工品管理方案和措施,并制定矿井火工品管理技术文件,审批制度;协助解决火工品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参与火工品事故抢险救灾工作。
六、安全监察部部火工品管理负责贯彻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指令中有关火工品管理相关规定,并严格落实;负责对火工品管理管理规定及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落实;对煤业有限公司(矿井)存在的火工品管理重大隐患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消除隐患。
七、生产技术部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火工品管理的有关规定,并认真组织落实;督促检查矿井生产过程中有关火工品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负责及时提供可靠的地测资料,为火工品管理技术管理提供依据;参与公司火工品管理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
第三节 地面运输及井下运输
第三条、火工品到本矿后,供应部门及时通知保卫科协同对火工品进行验收入库。
具体分工为:
保卫科负责火工品专用车卸车现场至火工品库房的警戒和看护,供应部门火工品保管员负责火工品数量、质量的验收入库。
第四条、在炸药、雷管运送过程中,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验 收
第五条、爆炸物品到货后,保卫科认真登记数量,由供应部门组织火工品保管员对爆炸物品的外观、包装、质量、数量进行验收。
第五章 贮存、保养
第六条、火药、雷管库房存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火工品必须按品种摆放整齐,标识清晰。
第八条、火药库的库存数量、品种、规格要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
第六章 领 退
第九条、发放爆炸物品时,守库员、火工品保管员要认真核实安全员、放炮员的证件是否有效,人员与证件是否相符。
第十条、炸药、雷管的发放凭《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经施工队领导、值班矿长逐级审批后方可发放,领取单位要用大写数字认真逐栏填写有关数字,不得涂改。
第十一条、火工品保管必须认真检查《领取火工品申请单》的签字和签章,齐全后方可发放。
第十二条、放炮员、安全员要按每班每次使用火工品的数量认真填写《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签字留存相关单位备查,保管员月底须向生产技术科上报当月火工品入库、消耗、库存数量,以便考核和制订下月计划。
第十三条、《炸药、雷管使用情况登记表》不得涂改、撕毁。
第十四条、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由放炮员、安全员亲自退回库房。
严禁移交下班和私自存放。
火工品保管员要对清退回库的爆炸物品及二联单认真清点、核对,在确认无误后和放炮员、安全员互相履行退库签字手续。
第十五条、火工品保管员要建立雷管、炸药编号及领取人员台账,以备公安部门检查。
第七章 现场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现场使用时,班组长、安全员要对放炮员进行现场监督,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作业。
第十七条、火工品领取流程:
施工单位开具《领取火工品申请单》后,由施工单位负责人、当日值班矿长签字审批后,调度室通知放炮员、安全员、保管员等到场,放炮员、安全员到火工品保管员处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方可领取火工品,火工品领出后由保卫人员
安全护送至井口。
第十八条、火工品清退流程:
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清点剩余退库的雷管、炸药,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室负责通知保管员到库清退火工品,通知保卫人员到井口协同当班放炮员、安全员把退库火工品安全护送至火工品库,由火工品保管员现场清点、登记并开具《火工品领退单》,各方签字后由保卫人员护送至火工品库房入库。
第八章 废旧民爆器材的销毁
第十九条、废旧炸药、雷管应及时进行销毁。
废旧炸药、雷管销毁工作必须在县公安局的领导、安排下进行,销毁完毕,所有参加销毁工作的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盖章,记录交供应部门和保卫科备案。
第九章 考 核
第二十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出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一)非炮掘工作地点查出私藏火工品的;
(二)对火工品使用不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严重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使用单位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一)对没有严格按照“一炮四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操作的;
(二)未悬挂作业牌板,违反矿有关炮掘作业程序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下列情况时拒绝发放:
(一)无证领取;
(二)证件与本人不符。
第二十三条、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一)当班剩余火工品没有及时退库或私交下一班者,罚款500元;
(二)退库的火工品数量与领料单填写数目不符,除要查明原因外罚款200元;
(三)日期、班次不符罚款200元;
(四)签名与证件不符罚款100元;
(五)违反入库制度私自进入库内罚款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