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蒗彝族自治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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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蒗彝族自治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

宁蒗彝族自治县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制度

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投资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全县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提高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经县人民政府确定对我县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重要原材料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项目;

(二)城建、环保和生态环境等项目;

(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涉及社会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促进少数民族地区进步和区域经济发展的扶贫攻坚项目;

(五)利用外资、扩大对外开放的项目;

(六)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重大投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和核准,在审批和核准过程中出现需要协调的重大事项时,由县人民政府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协调。

第四条重大投资项目每年由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重大投资项目包括政府投资项目及社会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或者资本金投入方式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社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七条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时限为60个工作日;实行核准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时限为45个工作日。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实行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责任制。

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规范程序、统筹协调、相互配合,并将责任落实到相关分管领导、经办科室负责人和经办人,做到流程通畅、办理高效、服务优质。

县政府办公室、县监察局和县政府督查室定期对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和核准工作进行督办,依法对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察。

第九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试行))等六个投资体制改革文件的通知》(云政发[2004]224号)规定,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和核准项目前认真负责地提出意见。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重大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审批的各项服务工作,依法保证县重大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并按月汇总受理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用地申请、项目选址意见,提出初审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办理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凡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涉及林木砍伐的,必须依法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重大投资项目的征地拆迁协调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电力、供水、交通、通信等部门和单位,应优先保证县重大投资项目对施工生产用电、用水、大件设备运输、邮电通信等方面的需要,为县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十一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主动提前介入相应事项的准备工作,指导项目单位开展相关前期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对前期工作的审批、核准环节制定周密的工作计划,有关申请报告及必备材料应同时报送审批和核准部门,以便各部门进行并联办理;对前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出解决措施,并制定重大投资项目详细实施方案。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核准事项要求按时备齐3类材料:

必备材料、补充材料和追加材料。

必备材料是指与办理业务直接相关,缺少时无法履行办理业务的材料,或者项目单位办理相应事项时必须报送的材料;补充材料是指与办理业务间接相关,缺少时基本不影响工作进行的材料,或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报送,但可以在办理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追加材料是指必备材料和补充材料以外的资料,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应报送,可在办理完成后进行追加的材料。

第十五条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办理事项及所需材料进行公示,并在项目单位提供必备材料后进行相关审批工作。

凡需补充材料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材料,补充材料的时限不得超过相应办理时限;凡需追加材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最迟应在相应审批办理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提交给各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有关审批和核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核准制工作流程审批和核准办理相关事项,具体规定详见附件。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核准制工作流程

 

附件

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和核准制工作流程

一、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工作流程

实行审批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4个阶段,时限为60个工作日。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15个工作日)

1.项目选址、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10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

项目选址初步意见(10个工作日)、建设用地初步意见(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10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部门。

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初步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初步意见;国土资源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用地初步意见。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选址初步意见。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5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项目建议书。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备齐必备材料,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在市级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由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及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

审批权限在县级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建议书审批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20个工作日)

1.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

项目选址意见书(15个工作日)、用地预审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5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部门。

建设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水利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林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选址意见。

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

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在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5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

审批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由发展和改革局转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或组织专家及市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

市投资主管部门委托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及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重大投资项目农用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凡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林业部门,林业部门转报市、省和国家林业部门。

(三)初步设计阶段(10个工作日)

审批单位:

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

审批事项:

初步设计。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初步设计,备齐必备材料,报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转报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局。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或市建设局应委托有关机构和专家进行评审。

市投资主管部门、市建设局委托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审批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建设局组织专家及县级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由县建设局会同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其余项目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四)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专业主管部门。

办理事项:

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级审图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

凡涉及建设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建设部门,建设部门与上述部门并联办理,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二、重大投资项目核准制工作流程

实行核准制的重大投资项目工作流程分为2个阶段,时限为45个工作日。

(一)项目申请报告阶段(30个工作日)

1.项目选址意见、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手续(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林业部门;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并联办理事项:

项目选址意见书(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15个工作日)、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15个工作日)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同时报送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部门。

建设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批复文件;环境保护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水利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林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核准权在市级、省级的,由各部门转报市级、省级核准。

涉及交通、水利等行业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照各办理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

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项目选址意见。

核准权在市级、省级的,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转报市级、省级部门核准。

涉及公安消防部门的特殊事项:

如属易燃易爆等影响消防安全布局的工程,在项目选址需征求公安消防部门意见的,公安消防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核准权在市级、省级的,由公安消防部门转报市级、省级公安消防部门核准。

2.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15个工作日)

核准部门:

市级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事项:

项目申请报告。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县级投资主管部门应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评估、核准。

核准权在市级、省级的,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转报市级、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重大投资项目农用地征收和转用的审批,由县国土资源局上报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凡涉及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栖息地的项目,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林业部门,县林业部门审核后转报市、省和国家林业部门。

(二)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阶段(15个工作日)

办理单位:

建设、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消防等专业主管部门。

办理事项:

施工图审查及施工许可。

具体流程:

项目单位按照施工图审查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市级审图相关专业部门审查。

完成施工图审查工作之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许可手续。

凡涉及建设(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单位按照相应事项要求,备齐必备材料,报送建设(规划)部门,建设(规划)部门与上述部门并联办理,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三、其他事项

(一)上述审批、核准及行政许可时限,从申请材料受理之目算起,不包括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政府审批土地、征地拆迁、补偿谈判及协商所需时间。

但所有技术专业性咨询及评审工作时间从受理开始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章制度自行完成,该段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三)重大项目公示及听证时间不计算在本流程时限内。

(四)上述流程未规定的事项、程序、时限,按照国家、市的相关法规规定执行。

(五)需要由县级投资主管部门核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不适用本制度规定的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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