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左传正义》与重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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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左传正义》与重黎

《春秋左传正义》与重黎

《十三经注疏》四百十六卷,系汇编儒家的十三部经典和汉至宋代经学家对经的注疏而成。

儒家十三经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圣经”,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

它们主导和影响了中华民族文化的发展达数千年之久,中国传统的哲学、文学、教育、伦理等一切学术思想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社会风尚,无不以之为圭臬。

经学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统治者奉它们为治国安邦的法宝,士大夫以通经致用为自己的终身抱负,平民百姓也以它们为修身行事的彝训。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的圣经,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主体和核心。

它们主导和影响了中华民族的发展达数千年之久,中国传统的哲学、文学、教育、伦理等一切学术思想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活动和社会风尚,无不以之为衡准。

清代阮元的《十三经注疏》刻本最称美善,而此次为便于非文献专业的人士阅读,以李学勤先生为首的《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对全书进行了统一规范的标点,采用简体横排的方法重新刊印,诚为功德无量的文化盛举。

  作者:

(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

《卷二十五成元年,至二年》三月,作丘甲。

《周礼》:

“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

”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

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此甸所赋,今鲁使丘出之,讥重敛,故书。

○甸,徒练反,一音绳证反,乘,绳证反。

卒,尊忽反。

敛,力验反。

  [疏]“周礼”至“故书”。

○正义曰:

《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小司徒职》文也。

《司马法》:

“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

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是曰匹马丘牛。

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

戈楯具谓之乘马。

”然则杜之此注多是《司马法》文。

而独以《周礼》冠之者,以《司马法》祖述《周礼》,其所陈者即是周法。

言此是周之礼法耳,不言《周礼》有此文也。

郑注《论语》云《司马法》“成方十里,出革车一乘”,与此不同者,郑注《小司徒》云:

“方十里为成。

”缘边一里治沟洫,实出税者方八里,六十四井,案郑注《小司徒》又引《司马法》云成出革车一乘,甲士十人,徒二十人。

十成为终,千井,革车十乘,甲士百人,徒二百人。

十终为同,万井,革车百乘,甲士千人,徒二千人”,与此车一乘,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不同者,《小司徒》辨畿内都鄙之地域,郑所引“士十人,徒二十人”者,谓公卿大夫畿内采地之制,此之所谓诸侯邦国出军之法,故不同也。

古者用兵,天子先用六乡,六乡不足取六遂,六遂不足取公卿采邑及诸侯邦国。

若诸侯出兵,先尽三乡、三遂,乡、遂不足,然后总征竟内之兵。

案此一车,甲士、步卒总七十五人。

《周礼·大司徒》:

“五人为伍,五伍为两,四两为卒,五卒为旅,五旅为师,五师为军。

”大败不同者,《小司徒》所云,谓乡遂出军及临时对敌布陈用兵之法。

此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谓征课邦国出兵之时所征之兵。

既至临陈,还同乡遂之法。

必知临敌用乡、遂法者,以桓五年“战于繻葛”,“先偏后伍”,又宣十二年“广有一卒,卒偏之两”,及《尚书·牧誓》云“千夫长,百夫长”,是临时对敌皆用卒两师旅也。

长毂、马牛、甲兵、戈楯,皆一甸之民同共此物。

若乡遂所用,车马、甲兵之属,皆国家所共。

知者,以一乡出一军,则是家出一人,其物不可私备故也。

此言四丘为甸,并据上地言之。

若以上、中、下地相通,则二甸共出长毂一乘耳。

甸即乘也。

六十四井出车一乘,是故以甸为名。

此一乘甲兵,甸之所赋。

今鲁使丘出甸赋,乃四倍于常。

讥其重敛,故书之也。

《谷梁传》曰:

“作,为也。

丘为甲也。

丘甲,国之事也。

丘作甲,非正也。

”“古者立国家,百官具,农工皆有职以事上。

古者有四民,有士民,有商民,有农民,有工民。

丘作甲,非正也。

”其意以为四邑为丘,使一丘农民皆作甲,以农为工,失其本业,故讥之。

今《左氏》经、传并言“作丘甲”耳,重敛之事,传无明文。

而知必异《谷梁》,以为丘作甸甲者,以传云“为齐难故,作丘甲”。

以虑有齐难而多作甲兵,知使丘为甸甲而倍作之也。

士卒牛马悉倍于常,而独言甲者,甲是新作之物。

其馀敛充之耳,非作之也。

讥其新作,故举甲言之。

初税亩言初,此不言初者,此备齐难,暂为之耳,非是终用,故不言初。

然则筑城备难,非时不讥。

此亦备难,而讥之者,鲁是大国,甲兵先多,僖公之世《颂》云“公车千乘”,昭公之搜传称“革车千乘”,此时不应然也。

其甲足以拒敌,而又加之重敛,故讥之。

  夏,臧孙许及晋侯盟于赤棘。

晋地。

  秋,王师败绩于茅戎。

茅戎,别种也。

不言战,王者至尊,天下莫之得校,故以自败为文。

不书败地,而书茅戎,明为茅戎所败。

书秋,从告。

○茅戎,亡交反。

《史记》及三传皆作贸戎。

种,章勇反。

  冬,十月。

卷四隐六年,尽十一年冬,十有一月,壬辰,公薨。

实弑书薨,又不地者,史策所讳也。

  [疏]注“实弑”至“讳也”。

○正义曰:

他君见弑则书弑,鲁君见弑则书薨。

公薨例皆地,此公又不地。

故解之,言鲁史策书所讳也。

不忍言君之见弑,又不忍言其僵尸之处,讳而不书,故夫子因之。

传不言书曰,知是旧史讳之也。

董狐书“赵盾弑君”,仲尼谓之“良史”。

不书君弑,则是史之不良。

夫子不改其文而因之者,为人臣者或心实爱君,为讳愆过;或志在疾恶,故章贼名。

虽事迹不同,而俱是为国。

圣贤两通其事,欲见仁非一涂。

僖元年传曰:

“讳国恶,礼也。

”以仲尼之善董狐,知为史必须直也。

以丘明之礼讳恶,知为史又当讳也。

《释例》曰:

“臣之事君,犹子事父。

微谏见志,造膝跪辞,执其事而谏其非,不必其得,盖匡救将然,而将顺其已然,故有隐讳之义焉。

至於激节之士则不然,南史执简而累进,董狐书法而不隐,鬻拳劫君而自刖,晏婴端委而引直,圣贤亦录而善之,所以广义训,博大道。

殷有三仁,此之谓也。

”是言圣贤两通之意也。

郑伯髡顽、楚子麏、齐侯阳生之徒,俱实见弑,而以“卒”赴鲁,是他国之臣亦有讳国恶者,非独鲁史也。

卷五十三昭二十九年,尽三十二【经】二十有九年,春,公至自干侯,居于郓。

(以干侯致,不得见晋侯故。

)  [疏]注“以干”至“侯故”。

○正义曰:

二十五年,“公孙于齐,齐侯唁公于野井”。

二十六年经书“公至自齐”。

公虽不至齐都,既入齐竟,得与齐侯相见,故书“公至自齐”。

往年公如晋,次于干侯。

虽入晋竟,不得与晋侯相见,故书“至自干侯”,以干侯致告于庙者,为不得见晋侯故。

  齐侯使高张来唁公。

唁公至晋不见受。

高张,高偃子。

○唁音彦。

  [疏]注“唁公至晋不见受”。

○正义曰:

《诗毛传》曰“吊失国曰唁”。

二十五年公新失国,齐侯唁公可矣。

于此复唁公者,公以齐不忧已,弃而适晋,望得晋人矜之。

晋侯不肯见公,齐侯心复恨公,嫌公此举,故遣唁公所,以嗤笑公也,故云“唁公至晋不见受”。

又似更复失国,故唁之。

  公如晋,次于干侯。

复不见受,往干侯。

○复,扶又反。

  夏四月庚子,叔诣卒。

无传。

  秋七月。

  冬十月,郓溃。

无传。

民逃其上曰溃,溃散叛公。

○溃,户对反。

  [疏]注“民逃”至“叛公”。

○正义曰:

民逃其上曰溃,文三年传例也。

公自二十六年以来常居于郓,此时公既如晋,必留人守郓,郓人溃散而叛公,使公不得更来,当是季氏道之使然。

  【传】二十九年,春,公至自干侯,处于郓。

齐侯使高张来唁公,称主君。

(比公于大夫。

)  [疏]注“比公于大夫”。

○正义曰:

传称范宣子抚荀偃云:

“事吴,敢不如事主!

”医和谓赵文子曰“主是谓矣”。

如此之类,大夫称主,传文多矣。

今高张以齐侯之命称公为主君,以晋不受公,故轻侮之,比公于大夫也。

  子家子曰:

“齐卑君矣,君袛辱焉。

”言往事齐,适取辱。

○祗音支。

公如干侯。

为齐所卑,故复适晋冀见恤。

○复,扶又反。

  三月己卯,京师杀召伯盈、尹氏固及原伯鲁之子。

皆子朝党也。

称伯鲁子,终不说学。

○召,上照反。

说音悦。

尹固之复也,二十六年,尹固与子朝俱奔楚而道还。

  [疏]注“二十”至“道还”。

○正义曰:

尹固复还之年,传虽不载,以妇人尤之云“其过三岁乎”?

知以二十六年在道而还,至此为三岁也。

  有妇人遇之周郊,尤之,曰:

“处则劝人为祸,行则数日而反,是夫也,其过三岁乎?

”夏五月庚寅,王子赵车入于鄻以叛,阴不佞败之。

赵车,子朝之馀也。

见王杀伯盈等,故叛。

鄻,周邑。

○数,所主反。

鄻,列勉反。

  平子每岁贾马,贾,买也。

○贾,古买反。

具从者之衣屦,而归之于干侯。

公执归马者,卖之,卖其马。

乃不归马。

卫侯来献其乘马,曰启服,启服,马名。

○乘,如字。

  [疏]注“启服马名”。

正义曰:

《释畜》云:

“马前右足白,启。

”郭璞曰:

“《左传》曰启服。

”《诗》云:

“两服上襄。

”郑玄云:

“两服,中央夹来辕者。

”此马毛色名启,公用以夹辕,故以启服为名也。

  堑而死。

隋堑死也。

○堑,七艳反。

公将为之椟。

为作棺也。

○将为,如字,一音于伪反。

椟,徒木反。

为作,于伪反,下同。

子家子曰:

“从者病矣,请以食之。

”乃以帏裹之。

礼曰,敝帏不弃,为埋马也。

○食音似。

裹,古火反。

  [疏]注“礼曰”至“马也”。

○正义曰:

《檀弓》文也。

礼有埋马之法,子家子请以马肉食从者者,以公将为之椟,所以深抑之。

公感子家子之言,方始依礼以帷裹之。

《史记·滑稽传》云:

“楚庄王有所爱马,衣以文绣,置之华屋之下,席之以路床,啖之以枣脯。

马病肥死,欲以棺椁大夫礼葬之。

优孟者,故楚之乐人也。

多辨,常以谈笑风谏。

于是入门大笑。

王惊而问其故。

优孟曰:

'马者,王之所爱也,以楚国之大,何求不得,而以大夫礼葬之?

薄,请以人君礼葬之。

’王曰:

'何如?

’对曰:

'臣请以雕玉为棺,文梓为椁,发甲卒为穿圹,老弱负土,庙食大牢,奉以万户之邑。

诸侯闻之,皆知大王贱人而贵马也。

’王曰:

'寡人过一至于此!

为之奈何?

’优孟曰:

'请大王以六畜葬之。

以垅灶为椁,铜历为棺,齐以姜桂,荐以木兰,祭以粳稻,衣以火光,葬之人肠。

’于是王乃使以马属大官,无令天下闻之。

”彼亦此之类也。

  公赐公衍羔裘,使献龙辅于齐侯,龙辅,玉名。

  [疏]注“龙辅玉名”。

○正义曰:

《周礼》:

“使泽国用龙节,皆金也。

以英荡辅之。

”杜子春云:

“荡,谓以函器盛此节。

”谓铸金为龙,以玉为函,辅盛龙节,谓之龙辅。

此献函不献节,故直云“献龙辅”。

玄卿云:

盛龙节之玉函耳。

案《说文》云:

珑,祷旱玉也,为龙文。

又《玉人》云:

“上公用龙。

”今辅与龙连文,故云“龙辅玉名”。

盖用此意。

  遂入羔裘。

齐侯喜,与之阳谷。

阳谷,齐邑。

公衍、公为之生也,其母偕出。

出之产舍。

  [疏]注“出之产舍”。

○正义曰:

《内则》云:

“妻将生子,及月辰,居侧室。

夫使人日再问之,作而自问之。

妻不敢见,使姆衣服而对。

至于子生,夫复使人日再问之。

夫齐,则不入侧室之门。

子生,男子设弧于门左,女子设帨于门右。

三日始负子,男射女否。

”然则产舍是侧室也。

  公衍先生。

公为之母曰:

“相与偕出,请相与偕告。

”留公衍母,使待已,共白公。

三日,公为生。

其母先以告,公为为兄。

公私喜于阳谷,而思于鲁,曰:

“务人为此祸也。

务人,公为也。

始与公若谋逐季氏。

且后生而为兄,其诬也久矣。

”乃黜之,而以公衍为大子。

  秋,龙见于绛郊。

绛,晋国都。

○见,贤遍反,下见龙、朝夕见皆同。

魏献子问于蔡墨蔡墨,晋太史。

曰:

“吾闻之,虫莫知于龙,以其不生得也,谓之知,信乎?

”对曰:

“人实不知,非龙实知。

言龙无知,乃人不知之耳。

○莫知音智,下谓之知、实知、注无知同。

  [疏]“人实”至“实知”。

○正义曰:

人以龙不生得而谓之为知者,此是人实不知,非是龙实能知。

言龙可生得,非是不生得也。

故说古有养龙之事,以证龙可生得也。

以人不知有此事,故今说之。

  古者畜龙,故国有豢龙氏,有御龙氏。

”豢、御,养也。

○豢音患。

  [疏]注“豢、御,养也”。

○正义曰:

服虔曰:

豢,养也,谷食曰豢。

御亦养也。

养马曰圉。

礼养犬、豕曰豢。

知其以谷养,盖龙亦食谷也。

御与圉同,言养龙犹养马,故称御。

  献子曰:

“是二氏者,吾亦闻之,而知其故,是何谓也?

”对曰:

“昔有飂叔安,飂,古国也。

叔安,其君名。

○飂,力谬反。

有裔子曰董父,裔,远也。

玄孙之后为裔。

○裔,以制反。

实甚好龙,能求其耆欲以饮食之,龙多归之,乃扰畜龙,以服事帝舜。

帝赐之姓曰董,扰,顺也。

○好,呼报反。

耆,时志反。

饮,于鸩反,下同。

食之音嗣,下不能食、饮食之、食夏后同。

扰,而小反。

  [疏]“乃扰畜龙”。

○正义曰:

扰,顺也。

顺龙之所欲而畜养之。

  氏曰豢龙,豢龙,官名。

官有世功,则以官氏。

封诸鬷川,鬷夷氏其后也。

鬷水上夷,皆董姓。

○鬷,子工反。

  [疏]注“鬷水”至“董姓”。

○正义曰:

《郑语》云“黎为高辛氏火正,命之曰祝融”。

其后八姓,董姓鬷夷、豢龙则夏灭之矣,是也。

  故帝舜氏世有畜龙。

及有夏孔甲,扰于有帝,孔甲,少康之后九世君也。

其德能顺于天。

○夏,户雅反,下皆同。

少,诗照反,下少皞同。

  [疏]注“孔甲”至“九世”。

○正义曰:

《帝王世纪》云:

“少康子帝杼,杼子帝芬,芬子帝芒,芒子帝泄,泄子帝不降,不降弟帝乔,乔子帝广也。

至帝孔甲,孔甲,不降子。

”  帝赐之乘龙,河、汉各二,合为四。

○乘,绳证反。

河、汉各二,服云,河汉各二乘。

  [疏]注“合为四”。

正义曰:

服虔云:

四头为乘,四乘十六头也。

传言“赐之乘龙”,赐之一乘之龙也。

即云“河汉各二”,是河汉共一乘也。

又云:

各有雌雄,是河汉之二,皆一雌一雄也。

故杜以“为合为四”。

  各有雌雄。

孔甲不能食,而未获豢龙氏。

有陶唐氏既衰,其后有刘累,陶唐,尧所治地。

○治,直吏反。

学扰龙于豢龙氏,以事孔甲,能饮食之。

夏后嘉之,赐氏曰御龙,夏后,孔甲。

以更豕韦之后。

更,代也。

以刘累代彭姓之豕韦。

累寻迁鲁县。

豕韦复国,至商而灭。

累之后世,复承其国为豕韦氏,在襄二十四年。

○更音庚,注同。

复,扶又反。

  [疏]注“更代”至“四年”。

○正义曰:

传言“以更豕韦之后”。

则豕韦是旧国,废其君以刘累代之。

《郑语》云“祝融之后八姓,大彭豕韦为商伯矣”。

又云“彭姓彭祖、豕韦则商灭之矣”。

如彼文,豕韦之国至商乃灭,于夏王孔甲之时,彭姓豕韦未全灭也。

下文云“刘累惧而迁于鲁县”。

明是累迁之后,豕韦复国,至商乃灭耳。

襄二十四年传,范宣子自言“其祖在夏为御龙氏,在商为豕韦氏”,则刘累子孙复封豕韦。

杜迹其事,知累之后世更复其国为豕韦氏也。

旧无此解,杜自为证,故云在襄二十七年。

  龙一雌死,潜醢以食夏后。

潜,藏也。

藏以为醢,明龙不知。

○醢音海。

知音智。

夏后飨之,既而使求之。

求致龙也。

惧而迁于鲁县,不能致龙,故惧;迁鲁县,自贬退也。

鲁县,今鲁阳也。

范氏其后也。

”晋范氏也。

献子曰:

“今何故无之?

”对曰:

“夫物,物有其官,官脩其方,方,法术。

朝夕思之,一日失职,则死及之,失职有罪。

○朝,如字,下朝夕见同。

失官不食。

不食禄。

官宿其业,宿,犹安也。

其物乃至。

设水官脩则龙至。

若泯弃之,物乃坻伏,泯,灭也。

坻,止也。

○泯,弥忍反。

坻音旨,又丁礼反。

郁湮不育。

郁,滞也。

湮,塞也。

育,生也。

○湮音因。

  [疏]“夫物”至“不育”。

○正义曰:

此论致龙之事。

物谓龙也。

夫物物各有其官,当谓如龙之辈,盖言凤皇、麒麟、白虎、玄龟之属,每物各有其官主掌之也。

其人居此官者,脩其为官方术,从朝至夕,终日脩之。

若一日失其所掌之职令,其官方不理,则有死罪及之,居官者当死矣。

失其官方,则不得食禄,得死罪是不食禄也。

居官者,安其为官之业,使职事脩理,则其所掌之物乃自生至。

水官脩则龙至,其馀亦当然也。

若灭弃所掌之事,令职事不脩,则其物乃止息而潜伏,沉滞壅塞不复生育,以此,故不可生而得也。

○注“宿犹安也”。

○正义曰:

夜宿所以安身,故云“宿,犹安也”。

谓安心思其职业。

服虔云:

宿,思也。

今日当预思明日之事,如家人宿火矣。

玄卿以服义大迂曲。

○注“泯,灭也。

坻,止也”。

○正义曰:

《释诂》文也。

上言“官宿其业,其物乃至”。

职业不脩,则物不至。

物虽不至,尚有物在,若灭弃其官,百事不理,则其物止而潜伏,不复生育,乃令无有此物,非徒不至而已。

○注“郁,滞也。

湮,塞也”。

○正义曰:

贾逵云:

然杜用之也,郁积是沉滞之义,故为滞也。

传谓塞井为堙井,是堙为塞也。

言此物沉滞壅塞不复生也。

  故有五行之官,是谓五官,实列受氏姓,封为上公,爵上公。

  [疏]“实列受氏姓”。

正义曰:

列谓行列,言五官皆然也。

人臣有大功者,天子封为国君,又赐之以姓。

诸侯以国为氏,言其得封又得姓,兼受之也。

  祀为贵神。

社稷五祀,是尊是奉。

五官之君长能脩其业者,死皆配食于五行之神,为王者所尊奉。

○长,丁丈反,下文同。

  [疏]注“五官”至“尊奉”。

○正义曰:

五官之君长死则皆为贵神,王者社稷五祀则尊奉之,如祭配食于五行之神,即下重、该、脩、熙、犁是也。

王者祭木、火、土、金、水之神,而以此人之神,配之耳非专祭此人也。

分五行以配四时,故五行之神,句芒、祝融之徒,皆以时物之状而为之名。

此五者,本于五行之神作名耳,非与重、该之徒为名也。

《晋语》云:

“虢公梦在庙,有神人面白毛虎爪,执钺行西河,公惧而走。

神曰:

无走!

帝命曰:

'使晋袭于尔门。

’公拜稽首。

觉,召史嚚占之,对曰:

'如君之言,则蓐收也,天之刑神也。

’”如彼文,虢公所梦之状,必非该之貌,自是金神之形耳。

由此言之,知句芒、祝融、玄冥、后土之徒,皆是木火水土之神名。

非所配人之神名也。

虽本非配人之名,而配者与之同食,亦得取彼神名以为配者神名。

犹社本土神之名,稷本谷神之名,配者亦得称社稷也。

此五行之官,配食五行之神,天子制礼使祀焉,是为王者所尊奉也。

  木正曰句芒,正,官长也。

取木生句曲而有芒角也,其祀重焉。

○句,古侯反,注及下皆同。

重,直龙反,下文同。

  [疏]注“正官”至“重焉”。

○正义曰:

正训为长,故为官长,木官之最长也。

其火、金、水、土正亦然。

贾逵云:

总言万物,句芒非专木生如句,杜误耳。

木正顺春,万物始生,句而有芒角。

杜独言木者,以木为其主。

故经云“木正”,且木比万物,芒角为甚,故举木而言。

刘炫以杜不取贾义,而独举于木而规杜非也。

  火正曰祝融,祝融,明貌,其祀犁焉。

○犁,力兮反。

  [疏]注“祝融”至“犁焉”。

○正义曰:

杜不解祝,则谓祝融二字共为明貌也。

贾逵云:

夏,阳气明朗。

祝,甚也。

融,明也。

亦以夏气为之名耳。

《郑语》云:

“黎为高辛氏火正,以焞燿敦大,光明四海,故命之曰'祝融’。

”如彼文,又似由人生名者。

彼以其官掌夏,德又称之,故以夏气昭明命之耳。

  金正曰蓐收,秋物摧蓐而可收也,其祀该焉。

○蓐音辱;本又作辱。

摧,徂回反。

水正曰玄冥,水阴而幽冥,其祀脩及熙焉。

○冥,亡丁反。

土正曰后土。

土为群物主,故称后也,其祀句龙焉。

在家则祀中霤,在野则为社。

○霤,力救反。

  [疏]注“土为”至“为社”。

○正义曰:

后者,君也。

群物皆土所载,故土为群物之主,以君言之,故云后土也。

贾逵云:

句芒祀于户,祝融祀于灶,蓐收祀于门,玄冥祀于井,后土祀于中霤。

今杜云“在家则祀中霤”,是同贾说也。

家谓宫室之内,对野为文,故称家,非卿大夫之家也。

言在野者,对家为文,虽在库门之内,尚无宫室,故称野。

且卿大夫以下,社在野田。

故《周礼·大司徒》云:

“辨其邦国都鄙之数,制其畿疆而沟封之,设其社稷之壝而树之田主,各以其野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

”郑玄云:

“社稷后土及田正之神,田主田神,后土田正之所依也。

诗人谓之田祖所宜木,谓若松柏栗也。

”是在野则祭为社也。

此野田之社,民所共祭,即《月令》“仲春之月,择元日,命人社”。

是也。

刘炫云:

天子以下俱荷地德,皆当祭地,但名位有高下,祭之有等级。

天子祭地,祭大地之神也。

诸侯不得祭地,使之祭社也。

家又不得祭社,使祭中霤也。

霤亦地神,所祭小,故变其名。

贾逵以句芒祀于户云云,言虽天子之祭五神亦如此耳。

杜以别祭五行神,以五官配之,非祀此五神于门、户、井、灶、中霤也。

门、户、井、灶直祭门户等神,不祭句芒等也。

唯有祭后土者,亦是土神,故特辨之。

云“在家则祀中霤,在野则为社”。

言彼与中霤亦是土神,但祭有大小。

《郊特牲》云:

“社所以神地之道也。

地载万物,取财于地,教民美报焉。

家主中霤而国主社,示本也。

”是在家则祀中霤也。

《大司徒》以下,同此礼也。

  龙,水物也,水官弃矣,故龙不生得。

弃,废也。

  [疏]“龙水”至“生得”。

○正义曰:

汉氏先儒说《左氏》者,皆以为五灵配五方,龙属木,凤属火,麟为土,白虎属金,神龟属水。

其五行之次,木生火,火生土,土生金,金生水,水生木。

王者脩其母则致其子,水官脩则龙至,木官脩则凤至,火官脩则麟至,士官脩则白虎至,金官脩则神龟至,故为其说云:

视明礼脩而麟至,思睿信立而白虎扰,言从文成而神龟在沼,听聪知正而名川出龙,貌共体仁则凤皇来仪,皆脩其母而致其子也。

解此龙水物者,言龙为东方之兽,是此方水官之物也。

水官废矣,故龙不生得,言母不脩,故子不至也。

杜氏既无其说,未知与旧同否。

此下不注,似与旧说异,或当以为龙是水内生长,故为水官之物。

水官废矣,故龙不生得,言水官不脩故无水内之灵兽也。

若如此解,则上云“物有其官”,当谓五灵之物,各各自有其官,官能脩理,各自致物。

龙是水内之物,可令水官致龙。

其凤、皇、麟、虎之辈共在天地之间,不是寝金、食火、木生、土出,未知何官致凤?

何官致虎?

未测杜旨,不可强言。

是用阙疑,以俟来哲。

  不然,《周易》有之,言若不尔,《周易》无缘有龙。

在《干》《干》下《干》,上《干》。

○干,其连反;本亦作干。

之《姤》,《巽》下《干》上,《姤》。

《干》初九变。

○姤,古豆反。

曰'潜龙勿用’;《干》初九爻辞。

○爻,户交反。

其《同人》《离》下《干》上,《同人》。

《干》九二变。

曰,'见龙在田’;《干》九二爻辞。

其《大有》《干》下《离》上,《大有》。

《干》九五变。

曰,'飞龙在天’;《干》九五爻辞。

其《夬》。

《干》下《兑》上,《夬》。

《干》上九变。

○夬,古快反。

兑,徒外反。

曰,'亢龙有悔’;《干》上九爻辞。

○亢,苦浪反。

其《坤》《坤》下《坤》上,《坤》。

《干》六爻皆变。

○坤,本又作川,空门反。

曰,'见群龙无首,吉’;《干》用九爻辞。

《坤》之《剥》《坤》下《艮》上,《剥》。

《坤》上六变。

○剥,邦角反。

艮,古恨反。

曰,'龙战于野’。

《坤》上六爻辞。

  [疏]“在干至于野”。

○正义曰:

传例上下虽不用筮,但指此卦某爻之义者,即以某爻之变,更别为卦,即云此卦之某卦。

则此《干》之《姤》,宣十二年“《师》之《临》”,是也。

刘炫云:

杜以“之”为“适”。

炫谓《易》之爻变则成一卦,遂以彼卦名爻,《干》之初九,《姤》卦。

爻九二,《同人》。

爻九五,《大有》。

爻上九《夬》卦。

爻用九全变则成《坤》卦,故谓用九为《坤》。

蔡墨此意取《易》文耳,非揲蓍求卦,安有之适之义?

若以之为之适,则其非之适之意,何以言其《同人》其《大有》?

此本当言初九,九二。

但以爻变成卦,即以彼卦名爻,其意不取于之适。

所言其《同人》,其《大有》,犹引《诗》言其二章,其三章。

先引初九,故言《干》卦之《姤》,爻初九。

言《干》以下,不复须云《干》。

故言其《同人》、其《大有》,就《干》卦而其之,其此《同人》爻,其此《大有》爻,以下文势悉皆若是也。

○“之姤”。

○正义曰:

《巽》下《干》上,《姤》。

《干》之初九爻变而成《姤》卦也。

其《彖》曰:

“姤,遇也。

柔遇刚也。

”《干》为天,为刚。

《巽》为风,为柔。

风行必有所遇,犹女行而遇男,故名此卦为《姤》也。

○注“《干》初九爻辞”。

○正义曰:

蔡墨此言取《易》有龙字而已,无取于《易》之义理,故柱注唯指其辞之所在,不解其辞之意。

其说《易》者,自具于此,不复烦言也。

○“《同人》”。

○正义曰:

《离》下《干》上,《同人》。

《干》之九二爻变而成《同人》之卦也。

其《象》曰:

“天与火,《同人》。

”天体在上,火性炎上,同于天也。

犹君设政教而臣民从之,和同之义,故名此卦为《同人》也。

服虔云:

天在上,火炎上,同于天,天不可同,故曰“同人”。

○“《大有》”。

○正义曰:

《干》下《离》上,《大有》。

《干》之九五爻变而成《大有》之卦也。

其《彖》曰:

“《大有》,柔得尊位大中,而上下应之,曰《大有》。

”柔得尊位,谓六五也。

五位尊而柔居之,处尊以柔,居中以大,体无二阴,以分其应,上下应之,无所不纳,大有之义,故名此卦为《大有》。

○“夬”。

○正义曰:

《干》下《兑》上,《夬》。

《干》之上九爻变而成《夬》卦也。

其彖曰:

“夬,决也。

刚决柔也。

”此卦五阳而决一阴,《干》为天,为刚,为健。

兑为泽,为柔,为说。

以刚正决柔邪,故名此卦为《夬》。

○注“《干》用九爻辞”。

○正义曰:

《干》之六爻皆阳,《坤》之六爻皆阴,以二卦其爻既纯,故别总其用而为之辞。

故《干》有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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