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预案.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852031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35 大小:56.4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庭审预案.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5页
庭审预案.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5页
庭审预案.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5页
庭审预案.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5页
庭审预案.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5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庭审预案.docx

《庭审预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庭审预案.docx(35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庭审预案.docx

庭审预案

被告人孔建荣故意伤害案

庭审预案

【起诉书摘要】

2008年3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孔建荣在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其住处,因拒收由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所执法工作人员唐振辉送达的《房屋拆迁裁定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而与唐振辉发生争执,用拳头击打唐振辉面部,将其打伤,并将污水泼到唐振辉的身上。

被告人孔建荣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鉴定,被害人唐振辉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右侧上颌骨骼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

 

第一部分讯问提纲

 

被告人孔建荣,鉴于你以往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讯问时多次供述犯罪,认罪态度较好,在今天的法庭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下面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的主要事实进行发问,希望你能够如实回答公诉人的提问:

一、被告人孔建荣,你所居住的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什么时候开始动拆迁的?

(这里是因虹桥交通枢纽工程而动拆迁,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二、案发当天,也就是今年的3月27日上午,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动迁办、派出所等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到你家时是否向你告知了他们的身份?

(他们一共来了3-5个人,我知道是拆迁办的人,以前我见过的,其中还有一个是派出所的闻警官,被我打的那个男子向我介绍了自己的身份。

三、他们是否佩戴或向你出示工作证等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

(他们的胸前都挂着工作证,我还对着工作证拍照了。

四、他们是否向你告知了来你家的目的?

(其中一个人,就是我打的那个人说今天他们来是为了给我送达有关拆迁的告知书。

五、你是否接收了这些告知书?

(没有,他刚说给我送达告知书,我就把他的话打断,说他们向我发放告知书程序是不对的,我不要看,也不要他们给我告知书。

但对方一定要给我,并要将告知书放下,我就拉住那个人不让他放告知书。

之后我和这个人就吵起来了,吵了没几句,我火大了,就一拳打在那个要放告知书的人脸部。

六、你是否阅看了向你送达的告知书等文书的内容?

(没有看。

七、你原来供述说拿着照相机给这些工作人员拍照,为什么这样做?

(我就是要说他们不对,我对着他们胸前挂的工作证拍照,说要去告他们,我以为这样他们就能走了。

八、你为什么说拆迁办的人向你送达告知书程序不对?

(我们这里拆迁的时间比较长了,我凭经验判断他们的程序不对。

九、你打了被害人的什么部位?

(鼻子。

十、你为什么要打工作人员?

(我不想让他把这些材料留下,我知道如果留下的话对我可能是不利的。

十一、你是否知道用拳头击打被害人的脸部,可能会将其打伤?

(知道,当时火大了,没有想这么多。

十二、这名工作人员被你打后,他是什么状态?

(当时他的鼻子就出血了,鼻子有些错位。

十三、他是否还手了?

(没有。

十四、被你打后这个工作人员有何反映?

(他还要把这些文书给我留下,我生气了,就回到屋子里取了脏水泼他身上。

十五、你对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实施了上述的殴打、泼脏水行为,是否有其他人在场看到?

(当时拆迁办的几个人和我的邻居陈晓白都在场,他们应该都看到了。

十六、这些到你家来的工作人员是否对你有过辱骂或殴打行为?

(没有。

十七、你是否知道房地局及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到你家送到告知书是执行公务?

(知道。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孔建荣的讯问暂时到此。

 

第二部分举证、质证提纲

 

审判长,本案是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案情相对比较简单。

对本案的全部证据,经公诉机关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来源合法。

下面公诉人将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建荣故意伤害的犯罪证据分六类向法庭举证。

请准许。

第一类证据: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唐振辉(男,48岁,本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所工作人员)于2008年3月27日向公安机关侦查员何世国、钱波扬所作的陈述笔录证实:

2008年3月27日10时许,我与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同事张建民、上海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陈坚华、华漕镇动迁办的吴文亮及三个民警一起到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送达沪闵房地拆字(2008)第28号《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及《会议通知》。

到了吴家巷村吴西9号院门口,我看见院门口铁栅门关着,透过铁栅门我看到这家客厅内有两名男子在说话,陈坚华对我讲其中一男子是吴西9号产权人卫芳的儿子。

他们看到了我们,问我们干什么,我说:

“我们是上海市闵行区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现在来送达文书。

”我说完,卫芳的儿子就打开铁栅门让我们进了院子,并对着我挂的胸牌拍照。

我和陈坚华、吴文亮到了院子后,另一名男子就锁掉了铁栅门,没让其他人进来。

卫芳的儿子对我讲:

“他们当时是在外面量的,不算数的。

”我说:

“我们今天是来送达《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及《会议通知》的。

”卫芳的儿子讲:

“你拿回去。

”我讲:

“这些文书我们要送达给你们的。

”我刚说完,卫芳的小儿子就挥拳打了一拳在我的鼻子上。

我看到他打我就准备出去。

卫芳的小儿子又拿了一桶粪水浇在我的身上,然后我们就到院门外了。

我们到吴西9号是去执法的,我们的执法依据是《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事实细则》、《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若干规定》的有关内容,我们的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

我们进入吴西9号时已对那两名男子告知了我们的身份,卫芳的小儿子还对我挂的胸牌拍了照,上面有我的姓名和工作单位。

(卷二P19)

2008年3月27日,被害人唐振辉对公安机关提供的一组10张不同男性正面免冠照片进行混杂辨认后指认出被告人孔建荣就是卫芳的儿子,是孔建荣用拳头打伤唐振辉鼻子、并用粪水浇其身体的男子。

被害人的上述陈述证实:

被害人唐振辉到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被告人孔建荣的住处依法执行职务即依法送达有关拆迁的文书时,向被告人孔建荣告知了自己的身份及来意,但孔建荣拒不接收这些文书,并用拳头打唐振辉面部、用赃水泼唐振辉的事实。

该陈述得到了其他现场目击者证言的印证。

审判长,公诉人对本案的第一类证据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第二类证据:

证人证言

本案中共调取4名现场目击者的证言,公诉人将对4份证言笔录一并向法庭举证,请准许。

一、证人陈坚华(男,1968年1月13日生,闵行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于2008年3月27日向公安机关作的证言:

2008年3月27日10时许,我陪同闵行区土地管理局、动迁办工作人员以及民警到吴家巷村吴西9号送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等文件。

当时孔建荣和同村24号的陈晓白在孔建荣家中。

我们到了后,我、唐振辉、吴文亮一起进了吴西9号大院铁门进入了院子。

当时和孔建荣在一起的陈晓白不允许民警和村委干部进去并把大院的铁门关上了,所以他们只能等在大院铁门外。

我们三人进去后,唐振辉就对孔建荣说今天是将这些文件交给你,并按照程序告诉孔建荣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要送达的文件交给孔建荣,但孔建龙说他的房子的评估是不算数的,拒绝接受这些文书。

这时唐振辉仍然告知孔建龙这是程序必须要他接受这些文书。

但是孔建荣的情绪越来越激动,要唐振辉将文件拿回去。

唐振辉看孔建荣始终拒绝接受文书就想把文书放在大院内的一把椅子上。

就在这时孔建荣突然用手一拳打在唐振辉的鼻子上,当时唐振辉的鼻子就流血了,鼻梁明显被打的凹下去了。

我和吴文亮看到这种情况就上前劝阻。

当我们三人准备离开时,孔建荣跑到院内西侧的小屋内拿出一个塑料桶冲到唐振辉面前将桶里的水泼向唐振辉。

我们身上都被泼到了,后来我们发现从桶里泼出来的原来是粪水。

后来民警进来把孔建荣带到了派出所调查。

因为虹桥交通枢纽动拆迁涉及到吴家巷村吴西9号,该村村民大多数都已搬迁走了,只留下吴西9号等十多家没有签订合同及搬离。

所以今天房地局、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就是到孔建荣家做工作,向其传达动迁精神及将相关的文书给他并做好解释工作。

我因为是闵一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的员工,所以陪同唐振辉前往。

他进入吴西9号大院时就向孔建荣表明了身份,并将挂于其胸前的工作证件出示给孔建荣看。

当时我们进去后主要是唐振辉向孔建荣告知及耐心的解释,并没有什么不当的言行,而孔建荣的情绪很激动就是不肯收文书。

我以前也陪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一起到吴西9号做工作,当时也是在向孔建荣解释,孔建荣也动手打了其中一个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工作人员徐耀忠,当时打在徐的右侧脸上,他的嘴唇被打破了,但那次并没有报警也就算了。

陈晓白也是吴家巷村吴西24号的,也没有签订动拆迁合同。

(侦查员:

陈晓白、吴建宏)(卷二P35)

上述证言证实:

其陪同房地局、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到被告人孔建荣家送达有关房屋拆迁的文书时,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唐振辉向被告人孔建荣告知了有关的权利、义务,但被告人孔建荣拒收,并用拳头打唐振辉面部、用赃水泼唐振辉的事实。

证人陈坚华的证言与被害人的陈述一致,与公诉人将宣读的其他证人证言吻合,印证了本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

二、证人范顺国(男,1956年6月7日生,吴家巷村村委会安全委员)于2008年3月27日向公安机关侦查员:

金崧、邬嘉恺所作的证言笔录:

2008年3月27日10时许,我陪同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及民警一起到我村孔建荣住处将一份房产局的《受理通知书》、一份《会议通知书》、一份《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交与孔建荣本人。

当时孔建荣和同村村民陈晓白一起在吴家巷村吴西9号院子里,房地局及动迁办的工作人员一共三人进入孔建荣家中院内客厅门口,我就在院外等着。

当时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向孔建荣说明他们是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今天是将一些文件交给他,告知孔建荣有哪些权利及义务。

并将这三份文书交给孔建荣,但孔建荣说他的房子还没有评估不肯收这些文件,这时陈晓白将院门关掉,将我和民警都堵在院门外,但是我们还是能从院外看到院子里发生的事情。

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在向孔建荣解释告知他这些文件的作用,但孔建荣当时很激动就是不收,要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将文件拿回去,就在这时孔建荣突然用右手一拳打在一名房地局的工作人员的鼻子上,当时那被打的工作人员鼻子就流血了,鼻梁也被打歪了。

在院内的人马上将孔建荣拉住,孔建荣还是叫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将文件拿回去,房地局的工作人员还是向他解释,我看见孔建荣就跑到院子旁边的小屋里拿出一塑料桶,一出来就向被打的房地局的工作人员泼去。

塑料桶内泼出来的是粪水,那三个房地局的工作人员身上都泼到了粪水。

后来民警就将孔建荣带回派出所调查了。

(卷二P26)

证人范顺国的上述证言证实:

被害人唐振辉去被告人孔建荣的住处是执行职务,其已经对被告人孔建荣表明了身份,并依法进行告知,但被告人孔建荣拒不接收唐振辉送达的有关房屋拆迁的文书,并用拳头打唐振辉面部、用脏水泼唐振辉的事实。

证人范顺国的上述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一致,证明被害人唐振辉在本案中已尽到了告知义务,无任何过错。

证人范顺国当时虽然被关在门外,但其隔着院门仍然看到了院内的情况,其证言与现场勘查中体现出来的被告人家院门是镂空的铁栅栏门的情况是吻合,故此,证人范顺国的证言是客观。

三、证人闻人强(男,1961年12月19日生,华漕派出所民警)于2008年3月27日向公安机关作的证言:

2008年3月27日上午10时许,我和二名民警陪同房地局、动迁办的工作人员对进入强迁程序的居民依法发放受理通知书、拆迁裁决申请书、会议通知书。

当我们来到吴家巷村吴西9号卫芳家中时卫芳不在,我们一行人就在她家的院子里看到卫芳的儿子孔建荣和邻居陈晓白在。

房地局的唐振辉就告知孔建荣说:

“我们是区房地局的工作人员,今天是来发放强拆告知书和裁决书。

”孔建荣就问唐振辉他们来干什么,说房地局的人私闯民宅等。

和孔建荣一起的陈晓白对我和二名民警说:

“拆迁是房地局的事情,和你们警察无关。

”我对陈晓白解释说我们是来维持秩序的。

唐振辉及另几名房地局的工作人员进了孔建荣家的院子,陈晓白就将院子门关上将我们民警拦在了院门外,用锁将门锁上了。

孔建荣家的院子门是一个铁的大栅栏,从外面可以看到院子里面的情形。

我看到唐振辉和几名工作人员同孔建荣说话,也不知道他们在说什么,突然我就看到孔建荣一拳打在了唐振辉的鼻子上,唐振辉的鼻子马上出血了、鼻梁都歪掉了。

孔建荣用拳打了唐振辉后,又马上跑到院子西侧的小屋里拿出了一个白色的小塑料桶,将小桶朝着唐振辉身上泼去,唐振辉的身上全部都淋湿了,我当时在院子门外就闻到一股臭味。

孔建荣用拳打了唐振辉的鼻子以及用小桶泼唐振辉,前后才两分钟左右的时间。

我们看到院子里的情形就赶紧想到院子里制止孔建荣,但当时院子门被陈晓白从里面给锁住了,我们无法进去,这时候孔建荣的老婆正好回来打开门我们就进去了。

(侦查员:

邬嘉恺、金崧)(卷二P31)

上述证言证实:

其陪同房地局、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到被告人孔建荣的住处送达有关房屋拆迁文书,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唐振辉依法向被告人孔建荣表明了身份,告知了来意,但被告人孔建荣拒不接收这些文书,并用拳头击打唐振辉面部、用赃水泼唐振辉的事实。

虽然当时闻人强是被关在门外的,但其通过铁栅栏的院门看到了院内的情况,其证言与被害人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相符。

上述三名证人证言同被害人的陈述吻合,与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

证实了本院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客观、准确的。

四、证人陈晓白(男,1957年9月17日生,孔建荣朋友,家住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24号)于2008年3月27日向公安机关作的证言:

2008年3月27日上午9时许,我到我朋友孔建荣家。

10时许,有5、6名男子走进了孔建荣家里院子。

这时我看到华漕派出所的闻警官也走进了院子,我和闻警官相互认识,就拉着闻警官走出了院子。

这时我听到孔建荣说:

“我的房子还没有评估,动迁不合理”等的话,我听到孔建荣在和对方争吵,我就关上了铁门,和闻警官站在了一起。

过了几分钟,5、6名男子从孔建荣的院子里出来了,其中一名男子身上湿掉了,过了一会儿来了很多民警,之后孔建荣就到了派出所。

我当时是因为担心孔建荣会吃亏所以把铁门关上。

我当时没有看到院子里发生的事情,也没有看见有人受伤,现在我知道有一名男子被打伤了,我知道是孔建荣打的。

因为当时里面只有孔建荣一个人,只有他打的。

(侦查员:

潘峰、王安民)(卷二P41)

证人陈晓白作为被告人孔建荣的朋友,他对案发当日的情况有概括性的叙述,虽然其对具体细节没有详细描述,但讲述的大致过程与多名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是吻合的。

虽然其回避了一些细节,没有证实亲眼看到孔建荣殴打唐振辉的过程,但其还是作出了一个正确的判断——现在我知道有一名男子被打伤了,我知道是孔建荣打的。

因为当时里面只有孔建荣一个人,只有他打的。

审判长,公诉人对本案的第二类证据证人证言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第三类证据:

被告人供述

一、如果被告人认罪,对其供述进行概括,主要内容为:

(一)被害人唐振辉等人去其家中,已告知其身份,并且孔建荣认识其中的部分人,知道他们是动迁办的工作人员;

(二)这些工作人员在胸前均挂了工作证,孔建荣对被害人唐振辉的工作证进行了拍照他知道这些人的身份;

(三)被害人唐振辉向孔建荣告知了来的目的,并向其告知有关权利义务,被告人孔建荣拒不接受有关法律文书且未阅看,没有任何法律根据即称被害人唐振辉给其发放告知书是不对的、违法的行为;

(四)当被害人唐振辉要把告知书放下的时候,孔建荣对被害人唐振辉实施了用拳击打鼻子的行为,但被害人没有任何还击行为;

(五)被害人唐振辉被打后仍在继续履行自己的职责,要把告知书放在被告人家中,孔建荣用污水泼到被害人唐振辉的身上,但唐仍容忍和克制的态度;

(六)在案件的整个全过程中,其他工作人员虽然亲眼目睹了孔建荣的行为,但对孔建荣没有任何不文明语言和行为。

二、如果被告人孔建荣当庭翻供,则对其供述予以宣读。

下面选取其2008年3月31日接受闵行公安分局工作人员王小栋、殷豪坤对其进行讯问时的笔录:

2008年3月27日上午10点钟左右,我和朋友陈晓白在我家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聊天喝茶。

这时有3至5名动迁办的人来到我家里。

他们走到我面前,对方就有一个人对我说今天他们来是为了向我发放有关拆迁的告知书的。

我当时就把他的话打断了,说他们向我发放告知书是程序不对的,我不要看也不要他们给我告知书,但对方一定要给我并要将告知书放下,我便拉住那个人不让他放告知书,之后我就和对方这个人争吵起来,吵了没几句我火大了,一拳打在那个要放告知书人的脸部。

随后对方被打的人就一点点往后退,在他退的时候那个被我打的人还坚持要将告知单放在我家。

我便跑到厨房拎了一桶污水,将污水泼在那个被我打的人身上。

随后这几个拆迁办的人就退出了我家院门口。

那几个人进我家院子的时候跟我说了他们是动迁办的,而且对方的人中有我认识的动迁办的人,有几个不认识的人脖子上也都挂着工作证,我当时还拿照相机拍过他们的证件,所以我知道他们是拆迁部门的工作人员。

他们来我家是来给我发有关拆迁的告知单的。

被告人的上述供述就案件的起因、过程、结果进行了详细的供述,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四名证人证言相符,证明在本案中被害人唐振辉及其他工作人员向被告人标明了自己的身份、告知了权利义务,在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辱骂、殴打、泼污水的全过程中,始终保持了文明、容忍和克制,被害人唐振辉及其他工作人员是毫无过错的。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的供述出示完毕,请质证。

第四类证据:

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一、被害人唐振辉的《验伤通知书》

被害人唐振辉于2008年3月27日在上海市长宁区中心医院验伤,检验结论:

鼻骨骨折。

该验伤通知书同鉴定结论是一致的,证实唐振辉被打伤致鼻骨骨折的事实。

二、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行政执法责任制》

证实:

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是国家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执法权。

其行政执法的具体执行部门为六个职能部门,其中一个职能部门即房屋拆迁管理所的行政执法权限有三项,其中一项就是“负责房屋拆迁裁决、申请强迁。

三、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出具的《证明》

证实:

唐振辉系我局房屋拆迁管理所执法工作人员。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若干规定》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履行法定职权,发放房屋拆迁裁决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文书。

四、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提供的唐振辉的工作证、上海市行政执法证

上述证件的发证机关是由闵行区人民政府。

证明被害人唐振辉是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

唐振辉系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管理所工作人员,系事业单位编制。

第二、三、四份书证、物证证实,被害人唐振辉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执法权的事实。

五、被害人唐振辉到被告人孔建荣家送达的上海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受理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及《会议通知》

证实:

被害人唐振辉依法送达文书的行政执法行为客观存在。

这三份文书也被孔建荣泼上了污水,公安机关已经对此书证拍摄照片予以固定。

在照片上能够清晰地看到有污水的痕迹。

六、公安机关对被打伤后的被害人唐振辉拍摄了照片

从照片中能够看出其鼻骨明显移位,同时被害人的全身照片能够体现出其外衣西服上沾有大量污迹的状况。

七、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华漕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

证实:

本案案发及抓获犯罪嫌疑人唐振辉的经过,证实被告人孔建荣是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不具有自首情节。

审判长,请准许,由法警配合将本案中被害人唐振辉向孔建荣送达的三份文书照片及被打后和被泼污水后的照片交被告人阅看。

审判长,公诉人对本案的第四类证据物证、书证出示完毕,请法庭质证。

第五类证据:

鉴定结论、第六类证据:

现场勘查笔录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08年4月8日出具的司鉴中心(2008)活鉴字第631号《鉴定书》,(该鉴定书鉴定人:

副主任法医师刘瑞珏;主检法医师益福明;授权签字人:

主任法医师范利华)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唐振辉遭受他人外力作用,临床体检显示其鼻部软组织肿胀,影像学资料显示其右侧上颌骨骼突骨折,双侧鼻骨骨折,其中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等。

上述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可以形成。

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中第十条

(一)、第十三条之规定,上述损伤评定为轻伤。

鉴定结论:

被鉴定人唐振辉遭受他人外力作用,致右侧上颌骨骼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等。

该损伤构成轻伤。

这一鉴定结论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一致。

2008年3月27日13时00分至27日13时30分,闵行公安分局侦查员殷豪、王晓栋对发生于本市闵行区华漕镇吴家巷村吴西9号院内的故意伤害案现场进行勘查。

现场勘查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一份,拍摄现场照片。

该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反映的现场的特征、位置,特别是有关镂空的栅栏铁门的情况同证人证言是完全吻合的,也进一步印证了有些目击者在门外看到了孔建荣在院内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的证言内容是客观的。

审判长,请准许,由法警配合将本案中现场勘查照片交被告人阅看。

审判长,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孔建荣犯有故意伤害罪的全部证据已经向法庭出示完毕,请质证。

 

第三部分公诉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被告人孔建荣故意伤害一案,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的规定,我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现发表如下公诉意见:

一、被告人孔建荣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今天的法庭调查合法公正。

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分六类证据举出了被告人孔建荣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

这些证据由公安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也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经法庭记录在案。

本案是一起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案件事实相对比较简单,从公诉人举出的证据看,认定被告人孔建荣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被害人唐振辉的陈述,其陈述内容得到了证人闻人强、范顺国、陈坚华及被告人孔建荣的朋友陈晓白的证言佐证,被告人孔建荣对自己的犯罪供认不讳,其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

公诉人出示的多份书证以及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也证实了这些言辞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形成了较为严密的证据锁链。

通过这些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的案发起因、过程、结果,证明被害人到被告人家向其送达有关房屋拆迁裁决申请等文书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而被告人却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对其殴打、往身上泼脏水等行为,被告人用拳头击打被害人面部造成被害人鼻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作为一个成年人,他知道用拳头击打被害人,是能够造成伤害后果的,其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故意。

客观上其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行为,并且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故此被告人孔建荣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本案社会危害性及处罚意见

上海市虹桥交通枢纽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被告人的家就在这一重点工程的拆迁范围内。

对于这样的重点工程的动拆迁,国家是有统一标准和规定的。

被告人孔建荣为了个人私利,没有签订搬迁协议。

他不是通过合理的途径、采用合理的方式去表达合理的诉求,争取合理的利益,而是采取对抗方式,故意伤害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造成了一人轻伤的后果。

他的行为不仅给被害人造成了伤害,同时对国家的利益也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使这项重点工程进度受到牵制,并且他妨害公务和对国家工作人员的故意伤害行为在一定区域内,产生了一些负面的影响,会使一些不明真相的人对政府部门产生误解,认为是政府部门违法行政,加深社会的对立情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被告人孔建荣的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被告人孔建荣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且本案中被害人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案件的全过程中毫无过错,理应对被告人依法严惩,但考虑到被告人孔建荣始终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后悔不已,并且其家属已代其向被害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余元,可以考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水产渔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