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121项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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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121项模板

人社局行政权力清单梳理表(共121项)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及数量

设定依据

实施主体

行政许可

共2项

 

 

1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申报

1.《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处罚

共52项

 

 

1

 

对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就业歧视行为的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就业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开展职业中介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对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和不协助事故调查的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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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用人单位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6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旗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及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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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或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旗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及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进行处罚。

3、《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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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或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

(二)、(三)项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第十四条第

(一)、(五)、(六)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

 

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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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和未及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旗县以上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及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和本《细则》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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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核查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核查材料的处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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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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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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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2.《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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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1、《社会保险征缴费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9号)第二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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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十四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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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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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

 

用人单位违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行政处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

 

用人单位和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资料的处罚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

 

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令第14号)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2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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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364号)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4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处罚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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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用人单位违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有关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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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等情形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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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学校未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等情形和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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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 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形事责任。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

(一)项、第

(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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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用人单位违反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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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未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1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商都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2

 

职业介绍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职业介绍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职业介绍机构从事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第七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

(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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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职业中介机构违法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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