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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复习提纲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障(socialsecurity),是指国家和社会在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人们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

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

社会福利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为改善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所提供的福利津贴、福利设施和社会服务的总称。

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国家向老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中需要给予特殊关心的人群提供的必要的生活保障。

社会保障基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实施社会保障制度而建立起来、专款专用的资金。

社会保障基金一般按不同的项目分别建立,如社会保险基金、社会救济基金、社会福利基金等。

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基金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分为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数额最大,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

社会保障分配是指政府或社会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安排征缴使用社会保障基金以完成社会保障制度所设定的目标我名种活动。

社会保障税也称“社会保险税”,主要是指以企业的工资支付额为课征对象,由雇员和雇主分别缴纳,税款主要用于各种社会福利开支的一种目的税。

在税率方面,一般实行比例税率,雇主和雇员各负担50%。

个别国家雇主和雇员使用不同的税率。

社会保障税目前已成为西方国家的主要税种之一。

凡是在征税国就业的雇主和雇员,不论国籍和居住地何在,都要在该国承担社会保障纳税义务。

所谓社会救助(Social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

它对于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又非常重要的作用。

社会养老保险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国家根据人民的体质和劳动力资源情况,规定一个年龄界限,当劳动者达到这个年龄界限时作为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解除劳动义务,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晚年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医疗社会保险是指社会劳动者因疾病、受伤或生育需要治疗时,由社会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和物质保障的一种制度,又称“公费医疗”,简称“医疗保险”。

医疗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社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医疗社会保险保障公民的身体健康,与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其他保险一起,共同对劳动者的生、老、病、死、残起着保障作用。

生育社会保险是妇女劳动者应怀孕、生育子女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国家和社会得到医疗服务和现金补助的制度

工伤社会保险的概念

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为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社会保险是指身体健康的被保险人就业之后失去工作,中断收入,由国家或社会保险机构按劳动法规定的期限内对失业者发放一定数额的失业救济费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优抚安置保障指现代国家为使复员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及为国捐躯军人家属在心理上获得慰藉,在物质上获得帮助,而举办各种各样的优抚事业,开展抚恤、优待和安置活动。

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优抚对象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提供资金和服务的特殊的社会保障制度。

其特殊性主要是由其特定的保障对象所决定,即由退伍军人、伤残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和为国捐躯军人家属等组成。

我国优抚保障制度在内容上主要包括:

优待制度、抚恤制度和安置制度等三方面的制度。

关于社会保障法的概念,从国内有关社会保障法的著述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定义:

⑴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⑵社会保障法即国家为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维护社会安全和经济稳步发展而制定的,保障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要和经济发展享受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⑶凡是依据社会政策制定的,用以保护某些特别需要扶助人群的生活安全,或用以促进社会大众福利的立法,就是社会保障法;⑷社会保障法是调整以国家和社会为主体,为了保证有困难的劳动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以及特殊社会群体成员的基本生活,并逐步提高其生活质量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保障法是指调整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优抚和社会福利方面的法律劳动合同法、工会法以及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等

社会保障法的体系是指由国家按照设置的社会保障项目制定的全部社会保障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建立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障法体系,对社会保障制度各项功能的发挥,起着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

社会保障法的特征:

广泛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法是典型的社会法,因而社会性是社会保障法最主要的特征。

其社会性表现在:

第一,目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之设立即为社会利益,保障社会全体成员的生活安全,所以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即在于通过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来达到社会稳定。

第二,享受权利主体的普遍性。

社会保障的权利由全体社会成员享有,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可以享受保障的成员数目以及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项目会越来越多。

第三,社会保障责任和义务的社会化。

社会保障要获得长久的生命力,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社会保障通过立法,采取国家、用人单位和社会成员共同负担的原则,将责任和义务分散到整个社会,以资金来源的多渠道来保证社会保障的正常运转。

严格的法定性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有其自身的特点,它不同于私法的意思自治,也不同于公法的国家行使行政权利。

它带有明显的国家干预法的特征,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强行规定的一系列准则,从社会保障项目的确立、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缴纳到社会保障的享受人群范围,以及社会保障金的发放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更改。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统一性

  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对法律功能的划分。

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是实体法;为保障实体法的实现,规定实体法的运用和实现手续的法是程序法。

一般而言,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一种互为依存的关系,有一定的实体法,就有与之对应的程序法,例如民法与民事诉讼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

  但社会保障法则不然,其既有实体性法律规范,也有程序性法律规范,并非具单一特性的实体法或程序法。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保障法所调整关系的复杂性。

社会保障法调整的是一个在社会保障领域中由各种社会关系、各个运行环节组成的系统,因而社会保障法就必须不仅有具体的权利义务的规定,还要有维持程序正常运转的程序性规定。

例如社会救助性,既有救助对象所享受的权利义务的实体规定,又有救助对象资格认定以及发放手续的程序性规定。

特定的立法技术性

  社会保障的运营须以数理计算为基础,这使得社会保障法在立法上有较高的技术性。

“大数法则”和“平均数法则”在社会保障立法中会经常用到。

另外,还有一些保障项目在费率、范围等的确定上会常用到统计技术。

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养老保险立法中的关键技术,涉及到退休后平均存活年数的确定、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范围的确定、养老保险费率的确定等种种问题,都需要运用数理技术来确定。

社会保障的特征是什么?

(1)社会保障的普遍性。

社会保障的实施范围应当普及到全体劳动者乃至全体公民。

(2)社会保障的强制性。

社会保障的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障必须由国家立法,对主要的保障项目实行强制实施制度。

(3)社会保障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的物质条件在于社会化大生产,主要表现为:

社会保障对象的社会性;社会保障组织管理机构的社会性。

社会保障基金来源的社会性。

(4)社会保障的互助性。

社会保障资金筹集的目的,在于通过社会保障机理,以多数人的力量分散少部分人的社会风险,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通过筹集方式,运用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结合一国特殊国情,实行现收现付或部分积累的方式,给法律规定的保障对象以物质帮助,从而实现化解生活风险的目的。

(5)社会保障的福利性。

社会保障是造福于国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并非以盈利为根本目标,不能以商业化形式进行运作。

另外,社会保障还具有安全性、人道性,储存性等特征。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1、社会保障具有多种经济功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和配置劳动力功能。

2、社会保障也具有社会功能。

社会保障可以通过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对失业或没有生活来源者、贫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暂时或永远失去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岗位者提供帮助,使其能维持最低的生活水平,满足基本生活需要。

其次,还具有社会稳定功能。

简述社会保障的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四个方面。

这几项社会保障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

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的“安全网”,它对社会稳定、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低保制度,问题,对策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统计显示,我国农村人口7.37亿,占全国人口的56.1%。

截至2006年末,农村绝对贫困人口有2148万人,低收人人群为3550万人。

目前,已有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133个县(巾、区)初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509万农民享受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但农村实施“低保”制度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需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一、农村实施“低保”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上的误区。

部分地区实际领取低保人数与省级转移支付核定的领取“低保”数量有很大偏差,这主要是认识上存在误区。

2005年某些省进行了农村税费改革,对领取低保人供养采取省级专项支付补助办法。

由于各乡镇未认真执行农村低保的有关规定,领取低保对象的评定和发证工作没有正常开展,致使调查摸底人数偏少,影响其准确核定。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许多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低保”工作的认识不足。

有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认为“低保”工作固然重要,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财政资金不足。

所以,他们也不知所措。

不少人认为,同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相比,前者还拥有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土地,而城市三无人员、下岗人员等,失去工作,就失去了任何经济来源。

所以,认为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多余的。

认为钱多就多保一点,钱少就可少保一点,没钱就可不保。

(二)“低保”对象的界定标准需规范。

首先,在“低保”资格确认上,最大的问题是对收入缺乏有效的审核手段,或者隐性收人问题比较严重,难以货币化。

由于农村居民收入中粮食等实物收入占相当比重,在价值转化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其次,难以准确计算农民的个人收入。

除农作物收成的季节性及受自然灾害的影响较大等因素外,外出务工人员的增加也增大了收入的不稳定性。

由于我国在农村主要采用人工手段进行收入审核,反映在审查、审核“低保”对象时,对困难家庭的收入计算虽有统计部门提供的计算农村家庭收入办法,但实际计算时还比较困难;个别地方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存在严重的逆向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问题,他们把年老父母与子女分开,单独由父母申请农村低保,而把法律规定由子女承担的赡养义务推向政府。

(三)县、乡负担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难以落实。

很多地区虽然已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财政紧张。

据凋查,部分县、乡政府的“低保”资金来源渠道单一,完全依赖财政投入。

这是制约农村“低保”工作整体推进的一个关键问题。

(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措施不健全。

从对部分省市的凋查结果看,大部分地区只单纯注重农村“低保”制度的实施,而相应的配套措施却不完善。

在政策衔接方面,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冲突。

如,山东省某农村地区将因超生造成生活贫困的农村居民排除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之外,这样虽然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但出现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断层”的现象。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农村特困户的补助由村公益金解决。

但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后,贫困对象的补助来源由村公益金扩大到乡镇财政。

这样,就出现与国务院有关规定不一致的现象,

二、对策

(一)确定合理的经费筹集办法。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经费筹集应有两种办法。

一是地方各级财政与村集体经济按一定比例分担。

二是由政府财政全部负担。

后一种办法更切合实际。

因为除我国东部沿海开放地区外,中西部地区集体经济根本没有能力负担最低生活保障的经费。

当然,第二种做法在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以做到,在实施过程中两种办法可同时进行。

中西部地区可实行第一种做法,沿海等比较发达的地区可实行第二种做法,这样可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

(二)增强低保人员的维权意识。

农村享受“低保”的一般都是年龄比较大或疾病伤残者,他们对“低保”制度不了解,大多是政府给多少就拿多少,没有维权意识。

可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不能停留在表面上,而应让领取人知道他们应领多少以及让他们明白领取“低保”是他们的权利,不是想给多少就给多少,从而增强他们对“低保”的维权意识。

(三)科学的制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

各地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测算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人均基本生活费支出和年人均消费水平。

为使农村享受“低保”的人群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应随经济的发展而逐渐调整。

为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线标准在起步阶段要适当低一些,以后随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价的变化及农村经济的不断进步而逐步调整。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既要能保障农村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又要能防止保障标准过高而形成养懒汉的倾向。

(四)建立健全农村“低保”制度的配套措施且与其它制度相衔接:

一是积极调整和优化农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发展乡镇企业和组织农村劳务输出,努力增加农民收入,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居民的贫困问题。

二是建立信息化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化管理手段。

各级政府应在确保农村“低保”经费足额到位的同时,还应划拨足以保障农村“低保”信息化的网络设施和人员经费,从而建立起农村“低保”信息网络,努力提高农村“低保”服务效率和质量。

与此同时,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它制度应衔接,防止与其它制度的冲突和相悖。

一是基层工作力量十分薄弱。

全州大部分乡镇村没有专职的民政干部,即使有也是身兼数职,而且基层民政队伍变动也较频繁,前后衔接存在脱节,很难完成越来越繁重的社会救助工作任务。

二是标准、对象的确定有随意性和不准确的问题。

家庭生活状况差的,其低保的补助标准不一定高,家庭生活状况相对好的,其低保补助标准不一定低。

造成这种现象,既有优亲厚友的原因,也有操作中工作人员能力、素质不高、对政策理解不透的问题,在核定收入、判断贫困程度及评审程序上不规范。

三是保障比例小(窄范围)、保障标准低(低起步)。

现行农村低保制度的设计与我州贫困面大、生活水平低的现状存在较大的现实差距,仍有大量的困难群体受资金的制约而无法纳入低保的范围。

四是农村(特别是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问题越来越突出,而且对象难以确定。

这部分对象生活水平处于低保线临界状态,按政策不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家庭往往会因病、因学、因灾等情况导致深度贫困,而不能及时地纳入低保范围得到政府救助。

五是农村低保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以人为单位施保的现象。

这是目前起步阶段的权宜之法,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财力的不断增强,应逐步予以解决,还是要按户施保。

六是农村低保的动态管理问题很难实施。

七是农村低保对象证件资料不完整,给低保对象办理低保审批手续时造成很大困难。

如何结合我州的实际把这项惠民的德政工程进一步实施好,笔者认为,在当前贫困面大、保障人数多和地方财力不足的情况下,应突出重点,抓好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

多形式、全方位、深层次宣传低保政策,使广大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了解申请农村低保的条件和程序、家庭收入计算方法、所需的证件资料等。

二是要掌握推进的原则。

实施的初始阶段,在制度的设计中应坚持低标准起步、窄范围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则。

随着经济发展和财力的增强,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适度扩大保障范围,从而逐步解决农村低保中现存的“以钱定人”、“低标准、窄范围”的问题,逐步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

同时,能够通过农村五保、优抚、扶贫、灾民救助、移民救助和临时救助解决的问题,不要放到农村低保中来解决,以减轻农村低保的压力。

农村低保与城市低保一样,应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和补差救助。

三是要控制好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特困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农村低保的广覆盖,让更多的农村特困人口享受到低保待遇,是实施农村低保制度的终极目标。

但是,面对当前救助人数较多的实际,应先行保障因病、因残、年老体弱、缺乏劳动能力或劳动能力低下和生存条件恶劣等五种绝对贫困人口。

在具体操作上应做好整体安排,合理计划,分阶段、分批次和分比例的保障方案,防止因盲目扩大保障范围而影响到农村低保制度的可持续运行。

确定保障标准应根据地方财力和以保障基本生活为主,原则上应不低于国家公布的绝对贫困线。

四是要推行管理上的规范化运作。

民政部门负责核定审批保障对象、发放保障金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就要把个人申请、民主评议、乡(镇)核查、县级审批等工作程序规范起来,尤其要更多地注重村民民主评议和低保对象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的考察与认定,形成既科学合理,又简便易行;既照章办事,又阳光操作的规范化管理模式。

在资金的发放上可与财政建立的农民网对接,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推行社会化发放,实现资源共享,确保资金安全。

五是要不断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各级具体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要多体谅群众的实际困难,主动上门为其办理各种必备的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资料,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

六是要建立城乡低保工作管理机构。

确保队伍的相对稳定,并根据业务量大小适度增加人员编制。

同时按农村低保资金总量的一定比例安排低保工作经费。

为推进城乡低保工作,提供基础保障。

论述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我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的背景及意义是什么)

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已经成为社会特别关心的问题。

在短短的二十多来年里,中国从一个收入分配最为平均的国家,一跃成为贫富差距位居前列的国家之一。

在短短的二十多年中分配收入发生如此巨大的变化,在世界历史上都是极其少见的。

现在重要的是如何来解决这一问题。

在对待如何逐渐缩小收入分配问题上有着不同的观点与建议。

应该清醒地看到,收入差距扩大是中国在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在打破大锅饭,进行大规模国企改造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赵人伟等,1999)国际经验告诉我们,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要有打持久战的准备。

在当前解决收入分配的问题上,我们要特别防止给公众过高的期望,形成一个从国家现阶段的财力根本达不到的预期目标,以至于持有过高的期望,反而造成失望。

在解决收入分配时要抓住主要矛盾,从关键问题上切入,这样才能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什么是解决收入分配关键呢?

我觉得有以下三点:

第一,在解决绝对贫困与相对贫困时,要优先解决绝对贫困问题;第二,在处理收入不公平与机会不公平时,要把减少机会不公平放在更重要的地位上;第三,在减少现在的收入不均与未来的收入不均时,要着眼于建立减少未来收入不均的机制上。

我认为,只有把握好这三项原则,在处理收入分配问题上才能不至于迷失方向。

找出解决问题的抓手。

一,优先解决绝对贫困问题

收入分配的核心问题是贫困问题。

而贫困有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

处于绝对贫困的人群是指收入仅能维持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以下的,即还没有解决温饱问题的人群。

而处于相对贫困的人群则是指在社会中相对收入较低的那么一部分人。

解决绝对贫困问题要有紧迫感。

这一部分人群在生存线上挣扎,不予以及时帮助,就有生存的威胁。

同时,绝对贫困又可能是一个暂时的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与扶贫以及社会福利事业的进步,这部分人的数量应该不断缩小,以至基本消失。

(赵文伟、李实,1997)

而相对贫困则是一个长期的问题。

只要有收入分配,就会有相对贫困,就会有一部分人的收入较另一部分人少一些。

社会上总有一些人是在相对弱势的位置上。

处于相对贫困地位中的人群,虽然他们也有怨言,对别人比他生活得更好心态也有些不平衡,但是,只要是今年的生活比去年好,明年的生活比今年好,从总体上来说,他们还是对当前的情况比较满意的。

应该说,在中国今天的社会中,处于相对贫困还是贫困中的大多数。

但是,中国至今确实还没有完全解决绝对贫困问题。

社会上还有一部分人生活在温饱线下。

因此,尽快地解决中国社会中的绝对贫困问题是当前处理收入分配问题中的当务之急。

当前,中国社会中绝对贫困主要是农村中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2500万人口。

在处理收入分配中要把迅速解决这部分人的问题放在首位。

亚洲开发银行在分析了这部分人群的情况后,提出了通过建立农村低保系统来解决中国农村中绝对贫困人群的问题。

根据亚行估计,在生活在温饱线下的农村人口中,有560万人为五保户,979万人为残疾人口,800万人居住在不适宜人类生存,条件极其恶劣的地区。

还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是患有长期慢性疾病,丧失或部分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群。

对于他们继续沿用开发式的扶贫方式不仅成本高,也很难根本解决问题。

亚行建议在中国迅速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根本上解决人均年收收入低于680元人口的温饱问题。

实行这一制度每年所需资金也仅为40亿人民币,国家财政完全有能力承受这部分支出。

(亚洲开发银行,2004

(1))

因绝大部分的城市贫困人口已经进入低保系统,应该说城市中绝对贫困的问题已经大体上得到解决。

当前工作应该是如何完善低保的发放。

另外,对于他们的子女上学、基本医疗,以及在城市水,电,气价格调整时对他们的给予特殊的补贴照顾,使他们的生活状况在改革中不至于恶化。

有了城乡两个“低保”系统,就可以把中国绝对贫困的问题基本解决。

从国家财力与各级政府的执行力来说是完全可以在短期内做到的。

二,把减少机会不公平放更重要的地位

在解决相对贫困的问题时,要把减少机会不公平放在更重要的地位。

市场经济的核心在于竞争。

而竞争就会有差异。

市场的机制就是优胜劣汰。

正是在这种竞争中,厂商能提高效率,个人能发挥更多的聪明才智。

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的动力。

但竞争的结果之一就是收入的差别。

没有这一差别,也就失去了竞争的激励。

在市场机制下,竞争中的优胜者能得到较高的利润、较高的收入。

反之,在竞争中的弱者则收入较低。

在一个完全的市场机制中,收入差距可能在不断的扩大。

于是就需要政府出面来设计一个缓解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机制。

如通过税收、转移支付、社会福利等制度来把强者收入的一部分转移给弱者。

减少分配收入的差距有一个度的问题。

如果对市场干涉过大,就可能产生大锅饭的现象。

中国改革开放前正是这种情形。

收入分配十分平均,干好干坏一个样,长期以往,很多人可能就会失去创新及劳动的动力。

造成整个社会财富的减少。

最后只能产生均贫而不是均富的后果。

那么,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如何才能既保持市场的活力,又能较好地减少相对贫困呢。

在经济活动中公平有两个概念,一是收入的公平,即所有的经济活动参与者收入比较一致;二是机会公平,即经济活动参与者都有公平竞争、公平参与的机会。

收入可以是不公平的,但每个人都应该有公平地参与竞争的权利。

在中国的现阶段以至今后一个较长的时间里,我们可能都要把创造机会均等放在更重要的地位。

首先,机会的均等是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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