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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复习

第一章税法总论

1.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

2.税法具有义务性法规和综合性法规的特点。

(P2)

3.税法的功能/作用:

税法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法律保障

税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法律手段

税法对维护经济秩序有重要作用

税法能有效地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法是维护国家权益,促进国家经济交往的可靠保证

4.税法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

解释及举例

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

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

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适用原则

解释及举例

法律优位

原则

也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原则,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的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新法实施后,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新法优于

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我国常见的程序法:

《税收征管法》。

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适用这一原则,是为了确保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不因争议的发生而影响到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构成

主体(包括征纳双方)

一方是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各级税务机关、海关和财政机关

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不对等

另一方是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属地兼属人的原则确定)

客体

即征税对象

内容

是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应承担的义务,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也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由税收法律事实来决定,税收法律事实分为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对权利享有者的保护就是对义务承担者的制约

6.税法的构成要素

税法的构成要素是各种单行税法具有的共同的基本要素的总称。

1.总则。

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义务人。

又称“纳税主体”,是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有两种基本形式: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而出生的,有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本国公民,也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我国法人主要有四种:

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收款时;

代收代缴义务人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人付款时。

3.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又叫课税对象、征税客体,指税法规定对什么征税,是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基又叫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它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是对课税对象的量的规定。

4.税目。

指各个税种所规定的具体征税项目。

反映征税的具体范围,是对课税对象质的界定。

税目体现征税的广度。

并非所有的税种都有税目,如企业所得税;但是一些税种的税目就相当复杂,如消费税、营业税等。

5.税率。

指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

税率体现征税的深度。

我国现行的税率主要有:

1.比例税率  2.超额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  4.超率累进税率。

税率类别

具体形式

应用的税种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差别比例税率;幅度比例税率。

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等

定额税率

按征税对象的一定计量单位规定固定的税额

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

累进税率

全额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额累进税率

把征税对象按数额大小分成若干等级,每一等级规定一个税率,税率依次提高,将纳税人的征税对象依所属等级同时适用几个税率分别计算,再将计算结果相加后得出应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和个体、承包项目

全率累进税率

(我国目前没有采用)

超率累进税率

以征税对象数额的相对率划分若干级距,分别规定相应的差别税率,相对率每超过一个级距的,对超过的部分就按高一级的税率计算征税

土地增值税

6.纳税环节。

指征税对象在从生产到消费的流转过程中应当缴纳税款的环节。

要掌握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收入取得、费用支出等各个环节上的税种分布。

7.纳税期限。

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期限。

有三组概念: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缴库期限。

8.纳税地点。

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各税种纳税地点的规定都易出客观题。

9.减税免税。

 指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采取减少征税或免予征税的特殊规定。

各章节的减税免税规定往往存在大量考点。

10.罚则。

 指对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印花税、征管法等章节都有违章处罚措施。

11.附则。

主要包括两项内容:

一是规定此项税法的解释权,二是规定税法的生效时间。

7.我国税收的立法原则:

从实际出发的原则;公平原则;民主决策原则;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与废、改、立相结合的原则

8.我国税收立法、税法调整(熟悉)注意说明中所举的例子。

法律法规分类

立法机关

说明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法律

除《宪法》外,在税收法律体系中,税收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暂行规定及条例

属于准法律。

具有国家法律的性质和地位,其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为待条件成熟上升为法律做好准备。

如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等暂行条例。

税收法规

国务院制定的税收行政法规

在中国法律形式中处于低于宪法、法律,高于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地位,在全国普遍适用。

如《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税收地方性法规

目前仅限海南省、民族自治地区

税收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的税收部门规章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

该级次规章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

如,《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务代理施行办法》

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地方规章

在法律法规明确授权的前提下进行,不得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9.税法的分类(熟悉,能力等级1)

我国税法分类主要有四种分类方法:

注意分类标准和具体分类的内容。

1.按照税法的基本内容和效力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基本法和税收普通法。

(我国暂时没有税收基本法)。

2.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3.按照税法征收对象的不同,

4.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选择)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税收的划分:

区分中央独享,地方独享,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种的名称。

划分主体

税种

中央

消费税(含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筵席税

 

中央和地方共享

增值税(不含海关代征)中央75%,地方25%;

营业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企业所得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及海洋石油企业缴纳部分归中央政府,其余部分中央60%,

地方40%。

个人所得税:

除储蓄存款利息归中央,其余部分同企业所得税;

资源税:

海洋石油企业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城市维护建设税:

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缴纳部分归中央,其余归地方;

第二章增值税法

1.增值税的特点:

保持税收中性;

普遍征收;

税收负担由商品的最终消费者承担;

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实行比例税率;

实行价外税制度

2.增值税的类型我国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

3.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常见直接计税法和间接计税法,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

4.征税范围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销售或进口的货物;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但不包括无形资产。

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货物期货交割(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银行销售金银业务、典当业死当物品的销售、寄售代销、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销售(邮政部门以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邮政部门以外)、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过网费等都属于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二)属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

(1)对视同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①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注意购进的货物只有在投资、分配和赠送时才视同销售,

而自产或者委托加工却在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和赠送都视同销售。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标准(熟悉,能力等级2)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具体标准:

要点

具体规定

基本划分标准

年销售额

的大小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

会计核算

水平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生产企业财会人员的培训,帮助建立会计账簿,只要小规模企业有会计,有账册,能够正确计算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30万元的,可以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P42)

特殊划分标准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指自然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指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增值税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

资格认定权限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2)除国税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的基本规定

根据确定增值税税率的基本原则,我国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和一档低税率,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的零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

税率和征收率

具体规定

税率

基本税率

17%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适用低税率和零税率的外,税率为17%

(2)一般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低税率

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含橄榄油)、鲜奶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天然气经常考到,注意和资源税的结合)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农产品(含干姜、姜黄;不含麦芽);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

零税率

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其他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规定

特殊征收率

适用情况

注意辨析

小规模

纳税人

适用

减按2%征收率征收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适用于:

(1)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一般

纳税人

适用

4%征收率减半征收

计税公式: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适用情况: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注意区分2009年之前和之后购进的生产经营的机器设备)

(2)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的免税品

可选择按照6%征收率计税

一般纳税人6%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来水(不得抵扣购进自来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销项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或应税劳务收入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具体公式如下:

销项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

一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

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含视同销售的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销售额的具体情况(重点):

(一)一般方式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计算销项税额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但是包含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

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销售额和价外费用之内:

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3.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4.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增值税的销售额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税金不是销售额的组成部分,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是价税合计金额,还需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具体公式为: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税率)

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一般均为含税收入,需要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二)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的特殊计算规则:

1.采取折扣方式销售

注意三个概念——折扣销售、销售折扣、销售折让。

①折扣销售(商业折扣)符合发票管理规定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

折扣销售只限于价格的折扣,对于实物折扣多付出的实物,不按照折扣销售处理,而按照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

②销售折扣(现金折扣)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

①一般按新货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收购价格;

②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按销售方实际收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税。

(只有金银首饰适用这个规则。

考题中经常将珍珠首饰放在其中,注意区分!

3.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销售额就是货物的销售价格,不能扣除还本支出。

4.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销售

①双方以各自发出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

②双方是否能抵扣进项税还要看能否取得对方专用发票、是否是换入不能抵扣进项税的货物等因素。

5.包装物押金是否计入销售额

①一年以内且未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不做销售处理;

②一年以内但过企业规定期限,单独核算者,做销售处理;

③一年以上,一般做销售处理(特殊放宽期限的要经税务机关批准);

④酒类包装物押金,收到就做销售处理(黄酒、啤酒除外)。

6.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提过折旧的固定资产)

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17%或者13%)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

视同销售行为的销售额要按照如下规定的顺序来确定,不能随意跨越次序: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价公式一: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

用这个公式组价的货物不涉及消费税。

组价公式二: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这里的消费税额包括从价计算、从量计算、复合计算的全部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照消费税一章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成本利润率确定。

▲二、进项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学习思路:

进项税额

可抵扣不可抵扣

凭票抵扣计算抵扣购入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转出

①购进农业产品

②运输费用

①增值税专用发票

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一)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二)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规则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下列项目,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5.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6.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三)不得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的两类处理

第一类,购入时不予抵扣——直接计入购货的成本。

第二类,已抵扣后改变用途、由于管理不善发生损失、出口不得免抵退税额——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1)直接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材料的非正常损失

(2)还原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免税农产品、运费的非正常损失

3)比例计算进项税转出的方法——适用于半成品、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

(四)商业企业向供货方取得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凡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公式及涉及项目见下图(重点)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售额税率

正数负数准予抵扣不准予抵扣

含税销售额

1+税率

应纳税额留抵税额当期不可抵扣进项税转出

凭票抵扣税额计算抵扣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进农产品

海关专用缴款书

运输费用

▲第六节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掌握,能力等级3)

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增值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七节 特殊经营行为和产品的税务处理

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重点)(能力等级3)

经营行为

分类和特点

税务处理原则

兼营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一律从高从重计税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

要划清收入,按各收入对应的税种、税率计算纳税。

对划分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

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混合销售

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特点:

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劳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和内在联系

基本规定:

按企业主营项目的性质划分应纳税种。

一般情况下,交纳增值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增值税,交纳营业税为主的企业的混合销售交营业税

特殊规定: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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