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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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HR必备五险一金办事宝典

驻马店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一、养老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1)在市直范围内从事临时性、季节性工作、未参加(或已办理终止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无固定工作的灵活就业人员;

(2)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不论户口性质,可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2、单位: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1)本人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三张;

(2)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证明一份(驿城区户籍人员先到征缴科窗口打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协查函);

2、单位

首次参保: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申请;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基本情况。

(5)成建制转入的,还需提供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介绍信和单位及职工的参保信息。

 

参保流程;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及个体工商户本人持申报材料至企业养老保险中心征缴科窗口,填写《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情况登记表》,经窗口和稽核科审核无误后,报公共业务服务中心录入计算机。

2、单位:

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逐年缴费至60周岁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可以一次性缴纳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3、不满45周岁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所需资料:

领取材料:

  1、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户口簿;

  3、《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

  根据不同领取情形,还需相应提供以下材料:

  

(1)重度残疾人需提供残疾级别为壹级或贰级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低保(五保)对象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有效证件;

  (3)退伍军人需提供退伍军人证;

  (4)社会申办退休人员还须提供《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劳动手册原件。

  (5)申请因病提前退休的须提供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原件。

  (6)申请军转干部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本人提前退休的申请书。

其中单位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加具意见。

  (7)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须提供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申报补充表或加盖有关印章。

  (8)如涉刑律者,须附法院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9)如到龄未及时申报领取待遇手续的,需补发养老金半年及以上的退休人员,要填写《基本养老金补发申请书》(格式见附件),说明延迟申报原因和申明有关情况。

有单位管理的退休人员,申请书须由单位盖章核实情况。

 

领取流程;

1、单位或个人应在申领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一至二个月(属于续缴人员应在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向我局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

2、符合受理条件的,我局向申报人出具《受理回执》

3、经审核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基本养老金通过受托银行划入指定的账户。

转移指南

转移条件:

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转移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二、医疗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单位参保: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职工。

 

所需资料:

单位首次参保:

1)《参保申请表》;

2)《社会保险登记表》;

3)单位批准成立的文件(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5)单位基本情况资料(花名册、工资表、财务报表等);

6)单位开户银行全称及帐号;

7)单位法人证(原件和复印件);

8)其他有关资料。

2、参保单位新增人员:

填报《驻马店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提供招工表、劳动合同、学生分配介绍信、军人安置介绍信、退伍证、工资审批表、两张两寸照片、身份证复印件;

3、参保单位减少人员:

填报《驻马店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提供人员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死亡证明或火化证等手续;

 

参保流程;

1、单位首次参保:

填写《参保申请表》、《社会保险登记表》,按要求加盖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公章;提供上述办理材料。

办理参保手续;

2、人员新增:

在30日内给新增人员办理新手续。

填写《驻马店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提供上述办理材料。

经驻马店市医疗保险处审核后,次月生效。

3、人员减少:

在30日内办理减员手续。

填写《驻马店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情况表》,提供上述办理材料,经驻马店市医疗保险处审核后,次月生效。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已经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

2、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医;

3、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了住院医疗费用,并先行支付现金,且保存有关单据和资料。

 

所需资料:

申报需提交材料:

个人将医疗费用单据及相关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后,交单位(或社保所)办理报销。

1、收据原件;

2、住院费用结算单;

3、出院诊断证明;

4、留观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药品、检查及治疗费用明细、急诊留观需盖有“急诊章”的医疗保险处方或急诊科急诊处方;

6、社会保障卡、《市医疗保险手册》;

7、医院全额结账证明和单位情况说明。

 

报销流程;

经办程序:

1、办理人提交报销单据等材料到深灰保险基金管理局受理;

2、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医保中心当日完成审核,结算,支付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注: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如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材料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补正材料。

逾期不补正,视为撤回申请。

但补正材料后,申请人可在法定有效期内重新提出申请。

申请人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三、工伤保险

工伤认定

认定标准: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4、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5、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注:

职工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认定流程;

1、电话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电话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电话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

2、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

4、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注:

前款所列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前款所列人员,以下统称职工。

 

所需资料:

职工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数码相片回执(申领人可直接使用身份证照或重新拍摄,并领取回执)

3、职工按要求填写的《驻马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

单位经办人申请材料

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明(可提供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社会保险登记证》

3、《驻马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4、《驻马店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采集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5、《驻马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名册》(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6、《驻马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汇总表》(已按要求填写及粘贴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驻马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驻马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四、失业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参保流程;

1、单位经办人员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领取《驻马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发放给参保职工。

2、参保职工按照要求填写《驻马店市社会保障卡申领登记表》,并准备好所需的材料证明。

3、将申请材料上交给单位经办人员审查,并在申领表上签字,盖章,收取办理费用20元(用于办理社保卡)。

4、单位经办人员持所需材料上交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审核通过后,凭《缴款通知书》在社保经办机构刷卡缴费(也可到区内非税缴款银行现金缴费)。

5、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领取指南

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

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

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

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半寸相片一张

3、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证》

4、原工作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裁决的证明材料

5、本人银行活期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领取流程;

1、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等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管理其失业保险的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自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送达之日起60日内,到经办机构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7日内,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并从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同时提供其他保险待遇。

五、生育保险

参保指南

参保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所需资料:

单位经办: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注:

生育保险是由企事业单位经办的,个人不能办理

 

参保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4、办卡完成后,单位经办人员凭《领卡回执》到指定服务银行网点领取本单位参保人员社保卡,并组织将社保卡发放到职工手中。

 

报销指南

报销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所需资料:

1、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选,代办必选)

3、财税部门印制的加盖医疗机构财务印章的医疗费用专用收据或发票原件;(必选)

4、与收据(发票)金额及日期相符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必选)

5、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必选)

6、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出院小结或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7、计划生育服务证或由我市计生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8.、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9.、已领取《就医确认凭证》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就医确认凭证》原件;(必选)

10、享受待遇人员的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复印件。

如未领取或未激活社会保障卡的,须提供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活期存折或卡面上有姓名和账号的借记卡或由发卡银行的卡号对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必选)

11、在非选定医疗机构急诊、抢救分娩或流产的参保职工还需提供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急诊、抢救证明;(可选,涉及相关的必选)

12.、社保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可选,涉及相关必选)

 

报销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六、公积金

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非房屋类:

1、离休、退休的;

  2、出境定居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

  5、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职工在职期间考取全日制大学研究生的。

 

所需资料:

1、本人身份证

2、单位签章的《驻马店市住房公积金支取审批表》和《支取凭证》

3、根据不停提取情形,还需相应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申请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房管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购买合同》、购房发票(地税部门统一印制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购买单位集资房的职工,提供集资建房协议、交款凭证、单位集资建房的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3)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改部门统一印制的《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合同》、发票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4)购买二手房的职工,提供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5)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以上规划、土地管理、建设部门颁发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造、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复印件;其中,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6)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区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房管部门出具的大修鉴定证明,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复印件;其中,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复印件。

(复印件A4纸)

  2.偿还住房贷款申请资料:

  

(1)职工因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本息的,分别提供相应购房合同或协议、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职工办理完还贷申请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需提供《支取住房公积金归还贷款申请书》一式四份。

  3.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需支付房租的职工

  提供《驻马店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出租人出具的租金缴纳凭证及复印件。

(复印件A4纸)

非房屋类:

1.离、退休的职工

  提供县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县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职工退休的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驻马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驻马店市《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3.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

  提供护照或签证、户口注销证明或已登记注销事项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4.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职工

  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保险手册》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6.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

  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支取人的身份证、与被继承人的继承关系(继承或受遗赠)证明及复印件(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复印件A4纸)

  7.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复印件A4纸)

  8.考取研究生的职工

  提供学校录取通知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复印件A4纸)

提取流程;

1、职工提供要件材料

2、管理中心审批

3、打印支取清单、填写支取凭证

4、开具现金、转帐支票或电汇单,并加盖印章

5、职工携带支票和《支取凭证》到受托银行办理现金、转帐或电汇等支付手续。

 

贷款指南

贷款条件:

1、凡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或累计缴存18个月以上且目前仍正常缴存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购买、建造或翻建自住普通住房

4、具有本市(含县区)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留身份

5、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

6、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在职职工

 

所需资料:

1、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

2、身份证、军官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居留证明;

3、民政局出具的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

4、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议),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规划部门批准文件、工程概预算,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权属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

5、已支付不低于所购房屋总价款20%的首付款凭证;二手房或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契税完税证发票(评估报告书);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不低于该工程概预算造价的50%自有资金证明;

6、借款人及配偶近期工资收入证明材料:

借款人及配偶为银行代发工资的提供代发工资本或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近三个月工资明细;非银行代发的提供近三个月加盖单位财务章的签名工资表;

7、相关抵押担保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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