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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新版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CranesServiceAdministration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颁布

8月31日

 

前言

 5月,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如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如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如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检院)下达起草任务书。

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检院组织成立起草组,在上海市召开工作会议,在前期调查研究基本上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草案。

12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讨论形成了《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

3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18号文对外征求基层部门、关于单位和专家及公民意见。

5月,起草组依照征求到意见,在杭州市召开会议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

6月,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8月,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8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明确规定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和变更、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以及使用安全管理方面规定,以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环节管理工作。

本规则重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技术研究院郑江明周根荣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尚洪

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院   李向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董尚元

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枫

山东省潍坊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董瑛

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毛志达

河南省洛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许成义

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陆文武

北京华电万方管理体系认证中心刘春林

河南省新乡市特种设备检查所宋耀国

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查中心陈海鹰

德马格起重机械(上海)有限公司须雷

 

 

 

第一章总则………………………………………………………………………(01)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01)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05)

第四章 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07)

第五章附则………………………………………………………………………(08)

 

附件A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09)

附录a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阐明………………………………………(11)

附件B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式样)……………………………………………(19)

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20)

附件D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格式)……………………………………(22)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畴内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保证起重机械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监察工作。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取适应使用条件规定相应品种(型式)起重机。

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购买起重机械应当由具备相应制造允许资格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有关原则规定,随机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设计文献,涉及总图、重要受力构造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三)安装使用维修阐明;

(四)制造监督检查证书(合用于实行制造监督检查);

(五)整机和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合格证明(制造单位盖章复印件,按覆盖原则提供);

(六)特种设备制造允许证(制造单位盖章复印件,取证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取具备相应允许资格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如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规则》(TSGQ7016)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使用单位负责组织实行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顶升,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第八条起重机械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依法履行安装告知、监督检查等义务,并且在施工结束后规定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如下施工技术资料,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一)施工告知证明;

(二)隐蔽工程及其施工过程记录、重大技术问题解决文献;

(三)施工质量证明;

(四)施工监督检查证明(合用于实行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查)。

第九条不实行安装监督检查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规则》(TSGQ7015)规定,向检查检测机构提出初次检查申请,经检查合格,办理使用登记,依法投入使用。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设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并且严格执行。

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二)单位负责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三)起重机械操作规程,涉及操作技术规定、安全规定、操作程序、禁止行为等;

(四)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规定;

(五)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规定;

(六)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规定;

(七)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诲培训和持证上岗规定;

(八)安全技术档案管理规定;

(九)事故报告解决制度;

(十)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习规定;

(十一)执行本规则以及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和接受安全监察规定。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Q6001)规定和规定,经考核合格,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如下简称质监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安全管理和作业工作。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组织实行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

(二)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有关人员安全教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三)按照关于规定办理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四)编制定期检查筹划并且贯彻定期检查报检工作;

(五)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解决,状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单位关于负责人;

(六)组织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按照预案规定及时报告和进行救援;

(七)对安全技术档案完整性、对的性、统一性负责。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工作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质监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关于安全管理制度;

(二)填写运营记录、交接班等记录;

(三)进行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并且进行记录;

(四)参加安全教诲和安全技术培训;

(五)禁止违章作业,回绝违章指挥;

(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及时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关于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她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停止作业并且在采用也许应急办法后撤离作业现场;

(七)参加应急救援演习,掌握相应基本救援技能。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随身携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并且自觉接受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和质监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六条规定产品技术资料;

(二)本规则第八条规定施工技术资料;

(三)与起重机械安装、运营有关土建技术图样及其承重数据(如轨道承重梁等);

(四)《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见附件A,如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五)定期检查报告;

(六)在用安全保护装置型式实验合格证明;

(七)寻常使用状况、运营故障和事故记录;

(八)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记录。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与承租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出租和承租单位各自安全责任。

承租单位在承租期间应当对起重机械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如下起重机械:

(一)未进行使用登记;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

(三)未经检查(涉及需要实行监督检查或者投入使用前初次检查,以及定期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取具备相应安装允许资格单位实行起重机械拆卸工作,并且监督拆卸单位制定拆卸作业指引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引书规定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安全。

拆卸作业指引书应当涉及拆卸作业技术规定、拆卸程序、拆卸办法和办法等内容。

第十八条流动作业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使用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书面告知使用所在地质监部门,并且接受其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重新安装(涉及移装)使用,使用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并且向施工所在地检查检测机构申请施工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查规则》规定,在检查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检查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查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查有关准备工作。

对于流动作业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检查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查,并且将定期检查报告报原负责使用登记质监部门。

超过定期检查周期或者定期检查不合格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起重机械具备下列情形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采用解体等销毁办法: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不能继续使用或者报废条件。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浮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状况,使用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且进行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可以依照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聘请关于机构或者关于专家对使用状况进行评估。

使用单位可以依照评估成果进行整治,并且对其整治成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起重机械应急救援预案,当发生起重机械事故时,使用单位必要采用应急救援办法,防止事故扩大,同步,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规定》规定执行。

第三章使用登记和变更

 

第二十三条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到起重机械使用所在地直辖市或设区市质监部门(如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起重机械,在产权单位所在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第二十四条使用登记程序涉及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统一格式,见附件B,如下简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使用单位申请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如下资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如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二)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公民个人拥有)身份证;

(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四)安装监督检查证书或者初次检查报告;

(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名录(列出姓名、身份证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件编号及其持证种类、类别和项目)或者人员证件原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接到申请材料,对符合本规定规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予受理,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第二十七条登记机关对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规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颁发使用登记证。

因使用单位因素延长时间不涉及在规定期间内,但是登记机关必要向使用单位阐明因素。

第二十八条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见附件C)编制使用登记证编号。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将《使用登记证》置存于如下位置:

(一)有司机室置于司机室内明显位置;

(二)无司机室存入使用单位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起重机械停用1年以上时,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30日内向登记机关办理报停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应当通过定期检查,并且持检查合格定期检查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启用手续,重新领取《使用登记证》。

未办理停用手续,定期检查按正常检查周期进行。

第三十一条需要变化起重机械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必要通过具备相应资格单位进行改造,并且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查规则》规定,实行监督检查。

起重机械在改造完毕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改造监督检查证书,向使用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变更。

第三十二条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起重机械,移装完毕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起重机械跨原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进行移装,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表》、《使用登记证》做注销标记,并且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过户(移装)证明》{见附件D,如下简称《过户(移装)证明》}。

移装完毕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并且持《过户(移装)证明》、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监督检查证书、上一周期定期检查报告,以及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

(一)至(四)项资料,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起重机械产权发生变化,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原使用单位应当将《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移送给新使用单位。

新使用单位应当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持《过户(移装)证明》、标有注销标记原《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移装监督检查证书(实行移装)、上一周期定期检查报告和本规则第二十五条第

(一)至(四)项资料,按照本规则规定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起重机械报废,使用单位应当提出书面报废声明,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并且将《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交回登记机关进行注销。

 

第四章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在用起重机械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持起重机械正常状态。

寻常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全面检查应当按照本规则和产品安装使用维护阐明规定进行,发现异常状况,应当及时进行解决,并且记录,记录存入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五条在用起重机械寻常维护保养,重点是对重要受力构造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操纵机构、电气(液压、气动)控制系统等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节、更换易损件和失效零部件。

第三十六条在用起重机械自行检查至少涉及如下内容:

(一)整机工作性能;

(二)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液压、气动)等控制系统关于部件;

(四)液压(气动)等系统润滑、冷却系统;

(五)制动装置;

(六)吊钩及其闭锁装置、吊钩螺母及其放松装置;

(七)联轴器;

(八)钢丝绳磨损和绳端固定;

(九)链条和吊辅具损伤。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械全面检查,除涉及第三十七条规定自行检查内容外,还应当涉及如下内容:

(一)金属构造变形、裂纹、腐蚀,以及其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

(二)重要零部件变形、裂纹、磨损;

(三)批示装置可靠性和精度;

(四)电气和控制系统可靠性。

必要时还需要进行有关载荷实验。

第三十八条使用单位可以依照起重机械工作繁重限度和环境条件恶劣状况,拟定高于本规则规定寻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周期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起重机械寻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实行;全面检查,应当由使用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行。

使用单位无能力进行寻常维护保养、自行检查和全面检查时,应当委托具备起重机械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允许资格单位实行,但是必要订立相应工作合同,明确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所称使用单位,是指具备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合同)关系确立具备在用起重机械使用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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