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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0考试要点

建筑审核员考试应当掌握法律法规的要点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

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离不开规范有效的法律环境。

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过程,实际是在一定的法律环境下,围绕着如何履行建设工程合同(以施工合同为主)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

建筑审核员作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的核心,必须具备较高水平的合同管理能力,熟悉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这是确保工程项目管理目标依法、依约实现的必然要求,也是承包商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

更为紧迫的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国建筑承包商不仅要继续面对国内的激烈竞争,还将面临来自跨国承包商巨头在更高层面上的竞争。

而前者与后者的差距更多地体现在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方面,如果不能及时有效地缩小这种差距,那么中国承包商无疑将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下风,甚至被淘汰出局。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设置于综合考试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共有知识点22个,其中要求掌握的有14条,熟悉的有4条,了解的有4条。

在学习这部分内容时,要求学员通过学习形成两个知识体系:

第一,要求建筑审核员充分掌握我国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合同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合同知识体系;第二,要求一级建造师充分掌握我国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并在此基础上初步形成一个清晰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

这两个知识体系不是相互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的。

合同始终依存于一定的法律环境,而法律则通过合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建立合同和法律这两大知识体系,是提高建筑审核员合同管理水平和法律意识,进而实现审核水平实现质的飞跃的必然要求。

目录

一掌握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要内容

1施工许可制度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3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二掌握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

1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2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3分包的有关规定

三掌握建筑法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2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四掌握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

1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2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五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

1招标程序

2招标代理

六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

1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2联合体投标

3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

七掌握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规定

1开标程序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程序

3中标通知书

八掌握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1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

3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5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处理

九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4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十一掌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基本制度

2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施工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5工程监理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6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7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1建造师的执业要求

(1)建造师执业前提

建造师经注册后,方有资格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未经注册的,不得以建造师名义从事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

(2)建造师执业基本要求

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3)建造师执业分类

建造师执业划分为14个专业:

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注册建造师应在相应的岗位上执业。

同时鼓励和提倡注册建造师“一师多岗”,从事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2建造师的基本条件

    

(1)一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1)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2)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3)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2)二级建造师应具备的执业技术能力

l)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2)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3)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4)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3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1)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2)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3)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施工许可制度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

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建筑法》第7条规定: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及法律后果

1)申请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条件

《建筑法》第8条规定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明确规定必须具备下述条件,才可以领取施工许可证:

•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现场已经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已经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照规定通过了审查;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领取建筑工程许可证的法律后果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

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5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从业的经济组织包括:

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如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

以上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

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主要包括: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7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法》第24条规定: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8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9分包的有关规定

(1)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10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l)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上述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11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

(1)公开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原则,首先要求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

无论是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还是投标邀请书,都应当载明能大体满足潜在投标人决定是否参加投标竞争所需要的信息,另外开标的程序、评标的标准和程序、中标的结果等都应当公开。

(2)公平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原则,要求招标人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对不同的投标竞争者采用不同的标准。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3)公正原则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行为应当公正,对所有的投标竞争者都应平等对待,不能有特殊。

特别是在评标时,评标标准应当明确、严格,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都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的成员。

招标人和投标人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4)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招标投标各方都要诚实守信,不得有欺骗、背信的行为。

12招标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程序如下:

1)成立招标组织,由招标人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

2)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

3)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4)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潜在投标人;

5)发售招标文件:

6)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

7)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8)接受投标书;

9)开标:

10)评标;

11)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

12)签订合同。

13招标代理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14投标的要求和程序

(1)投标的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26条规定: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就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来讲,这种能力主要体现在不同资质等级的认定上,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2001年7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

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来讲,其法律依据为建设部2001年7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根据该规定,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登记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各等级具有不同的承担工程项目的能力,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

(2)投标程序

l)组织投标机构

2)编制投标文件

3)投标文件的送达

15联合体投标

(1)联合投标的含义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2)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招标投标法》第31条第2款规定: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规定,联合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分为内部和外部两种。

1)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和义务

共同投标协议属于合同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通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而形成的关系。

联合体内部各方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在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该约定必须详细、明确,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同时,该共同协议应当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使招标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在评标时予以考虑。

2)联合体各方外部的权利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连带责任,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者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

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

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者多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

但是,对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而言,根据其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

联合体各方在中标后承担的连带责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联合体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联合体放弃中标项目的,其已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标的联合体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与招标人签订的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6禁止性规定

(1)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

款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价;

2)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3)投标者之间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2款规定: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了下列几种表现形式:

l)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5)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如通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使招标人在审查、评选投标文件时,对投标文件实行歧视待遇;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投标文件澄清时,故意作引导性提问,以使其中标等)。

(3)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2条第3款规定: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是违背招标投标法基本原则的行为,对其他投标人是不公平的。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其目的主要是为了排挤其他对手。

这里的成本应指个别企业的成本。

投标人的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

当报价为成本价时,企业利润为零。

如果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就很难保证工程的质量,各种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现象也随之产生,因此,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的手段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5)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在工程实践中,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大量存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方面:

1)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

2)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

3)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格文件;

4)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

17开标程序(※※※)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18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及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

(1)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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