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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征信体系

 

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思考

摘要:

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将分散在各商业银行和社会各有关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汇集、整理、存储、分析评估,最后输出评估结果,为需要了解个人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度的银行和社会有关组织提供咨询服务,是一个信息资源服务系统。

在我国建立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以及与世界经济的接轨,亟待了解和分析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现状,以及熟悉个人征信体系的内涵和经济意义,积极探索个人征信体系建立的有效途径,确保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规范运行。

关键词:

个人征信;银行;个人隐私;惩戒制度;征信体系;信用信息;评级

 

1.引言……………………………………………………………………………………3

2.征信体系建设现状……………………………………………………………………4

3.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5

3.1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保障……………………………………………………………5

3.2缺乏信息的开放和共享机制…………………………………………………………5

3.3行业监管缺位……………………………………………………………………………6

3.4信用文化培育不足……………………………………………………………………6

3.5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商业银行信息为主限制其作用和效果……………………6

3.6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存在缺陷或不足……………………………………………8

3.7第三方信用评级行业发展之后且市场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9

3.8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及其在商业银行的应用几乎为空白…………………………10

4建立和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议和对策……………………………………………11

4.1尽快制定和建立与征信有关的法律法规……………………………………………11

4.2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系统……………………………………………………………11

4.3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11

4.4加强信用文化建设……………………………………………………………………12

4.5学习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12

4.6扩充银行以外的信用信息数据………………………………………………………13

4.7推动第三方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13

4.8探索发展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弥补国内应用的空白……………………………13

结束语……………………………………………………………………………………14

参考文献……………………………………………………………………………………14

 

一、引言

市场经济是以信用为纽带进行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的经济形式,有效、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经济市场化程度的加快,社会对提供信用信息服务的征信提出了迫切的要求,加快征信业发展已成为社会的共识。

我们有必要在了解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积极探索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有效途径。

征信是信用风险管理服务中的一项最普通,最基本的服务。

征信在实践中表现为专业化的机构依法采集、调查、保存、整理、提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并对其资信状况进行评价,以此满足从事信用活动的机构在信用交易中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解决借贷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征信体系则是由于征信有关的法律规章、组织机构、市场管理、文化建设、宣传教育等共同构成的一个体系。

它既为借贷市场服务,但同时具有较强的外延性,服务于商品交易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它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和完善将直接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因此构建征信体系是建设诚信社会的基础和关键。

高度发达的征信体系在防范金融风险,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第一、征信体系是个数据库。

一个完善的征信体系应该拥有覆盖全社会信用信息的基础数据库。

它存储着对每一个企业和个人全面,公平,准确的信用数据信息。

在商业交往中,这些数据帮助企业树立一个真实的信用形象,又为银行和其他企业防范风险提供了重要参考。

信息是否真实准确,直接决定了该项目风险评判的客观性。

它可以帮助银行更加准确地把握客户信用状况,做出正确投资决策,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第二、征信体系不仅是一个数据库。

数据库通常是静态的,即使是动态的它也没办法评判哪些是讲信用的哪些是不讲信用的。

这就需要信用中介机构帮助客户分析评判,做出最优决策。

大量公开的动态信息对企业和个人来说,也起到监控和激励作用。

另外,这对银行开拓市场也提供了信息支持。

银行由被动地位上升至主动地位,主动寻找营销对象。

例如对于信用度高又有市场价值的客户,银行可针对性提供金融服务或优惠政策。

这不仅有利于资源的最优配置,也便于银行更好的控制风险。

二、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伴随市场经济发展的深入,信用需求的扩大,信用意识不断提高,我国征信体系建设呈现了良好的发展态势。

据有关资料显示,2004年全国征信营业收入3.3亿元,2005年达到4.5亿,增长36%,中国征信体系已初具规模。

企业和个人是各种经济活动参与的主体。

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将帮助金融机构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改善经济增长结构,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征信体系的建立还将影响和规范企业、个人的经济行为,逐步形成诚实守信、遵纪守法、重合同讲信用的社会风气,提高全社会守信意识,促进诚信社会的建设。

经过几年的努力,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

人民银行于1997年开始筹建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2002年建成地市、省市和总行三级数据库体系,实现以地市级数据库为基础的省内数据共享。

截止2005年11月底,系统收录借款企业452万户,人民币贷款余额17.36万亿元,约占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90%。

2005年1—11月系统月均查询144万次。

2004年上半年起,人民银行开始对该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升级后的新数据库为全国集中式数据库,升级系统已于2005年12月15日在上海、福建、浙江、天津四省市成功实现式运行,预计于2006年上半年实现全国联网运行。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2004年人民银行加快了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于2004年12月中旬实现了15家全国性商业银行和8家城市商业银行在全国7个城市的成功联网试运行。

2005年8月底完成与全国所有商业银行和部分有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的联网运行。

经过一年的试运行,2006年1月正式运行。

该系统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其余为开立结算账户信息。

截止2005年底,收录个人信贷余额2.2万亿元,约占全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97.5%。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防范企业和个人信贷风险的重要作用已经开始发挥。

2004年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共拒绝企业信贷申请1.5万笔,金额941亿元,占金融机构受理信贷金额的2.9%。

2005年1—11月共拒绝企业信贷申请1.6万笔,金额952亿元,占申请贷款额的2.6%。

自2005年试运行以来,一些使用该系统的商业银行表示,通过查询而拒绝贷款的客户约占其申请客户的10%。

据世界银行金融部高级经济学家玛格丽特•米勒女士介绍,拉美发展中国家的银行在征信体系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的帮助下,违约率在大银行减少41%,小银行减少78%。

将来,随着我国征信体系的不断完善,征信产品使用范围的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在提升企业、个人信用意识方面的作用也将日益显现。

为满足市场对信用信息公开的需要,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一些地方政府积极推动建设本系统或本地区的信用信息征集机构,也有不少民营或外资机构,如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咨询管理公司等也开始从事征信业务活动,这些都对征信体系建设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看来,我国征信体系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

三、征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设已经有了上述发展,但我国征信体系的现状距离建设诚信社会的整体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一)缺乏基本的法律法规保障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征信活动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目前我国缺乏完整全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征信活动提供依据,影响了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1)缺乏保护隐私权的法律。

信用交易的发展对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提出了广泛的需求,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尚无专门而详尽的关于隐私保护的法律,有些征信机构不择手段地征集信息,甚至侵犯他人隐私,泄露商业机密,严重损害他人的利益。

(2)缺乏关于征信数据开放的法律。

一些单位和个人以保护隐私为借口,一方面控制了主要的征信数据源,另一方面隐瞒对自己不利的数据信息,为信用信息的采集、组合和利用带来困难。

(3)缺乏规范征信业的法律。

由于尚无法律法规对征信市场监管者加以明确,也无法律法规对征信机构行为予以约束,个别征信机构不择手段侵害被征信者利益、进行不正当竞争、甚至提供虚假信息,造成征信市场的混乱。

(二)缺乏信息的开放和共享机制

信息的开放和共享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和前提,而目前我国信用信息却难以开放和共享,主要原因除了前述缺乏相关法律依据外,现有的行政体制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政府各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数据分割和封闭已经成为征信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现有的行政区划客观上造成了信用信息的内容、侧重点、指标、格式各不相同,数据缺乏可比性,难以共享,加上各地方和各部门各自为政,缺少沟通和交流,对于建设全国统一的征信系统缺乏统筹考虑,进一步加剧了信用信息分割的局面。

目前,我国大约有60%的信用信息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但是这些信息一般不向社会公开,一方面造成信用信息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企事业单位和各类信用中介机构拿不到需要的信用信息,也很难开展信用管理和相关服务。

(三)行业监管缺位

与金融业一样,征信业也具有较强的外部性:

资信评级机构的不公正评级可能会误导市场判断,扭曲市场信号,甚至造成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等,社会影响很大;同时,征信业还涉及到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国家的信息安全等,严格监管征信市场势在必行。

从目前征信市场发展看,资信评级机构的买级卖级、压价竞争等现象时有发生,各地对于征信市场的监管重视不够,既没有建立健全的征信管理法规,也缺乏可靠的监管手段,未能对征信市场发展提供有效的监管保障。

由于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征信市场的监管者,监管机构在市场中的监管职责和目标不明,使得征信市场形成无人监管的局面,造成现有征信机构整体水平较低,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

(四)信用文化培育不足

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传统的信用文化、信用制度被打破,新的信用文化和制度尚未确立,信用关系还十分淡薄。

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信用市场的“格雷欣”法则——失信者驱逐守信者,失信者得利、守信者遭殃表现得淋漓尽致。

目前虽然人们已经意识到了信用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但社会信用意识低下却尚未得到改观,信用问题层出不穷,已经影响到整个经济运行效率和市场秩序。

培育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信用文化已迫在眉睫。

(五)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商业银行信息为主限制其作用和效果

由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目前以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为主,其他信息数据比较分散,散布于公安、法院、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公积金管理等多个政府部门以及公用事业、电信、保险等非政府部门,这些信息处于极端分散和相互屏蔽的状态,各个部门信息数据未得到有效的整合和共享。

另外,由于与商业银行有信贷往来的中小企业仅占小部分,大多数中小企业的信息未在企业征信系统反映,企业间的信用信息也没有在系统中反映,很多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企业间的信用行为未被商业银行所了解。

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以银行信息为主的现状限制了其作用的发挥,也对商业银行信贷行为产生了不利影响。

(1)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没有完全揭示出来。

由于银行以外社会部门间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除了在银行的违约记录以外,没有反映借款人信用的其他记录,这使商业银行无法全面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程度,信用风险只有等到借款人无法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才能得到暴露,很容易使银行陷入被动,造成不良资产。

另外,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信息不完善的情况,使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也给了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有可乘之机,借款人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的情况依然存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防范的能力受到影响。

(2)无法掌握与商业银行没有往来的客户的信用状况。

在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和个人游离在征信系统之外,商业银行首次与这些客户来往时,无法通过征信系统掌握这些客户的信用状况。

与国外不同的是,我国商业银行把没有信用记录的客户当作信用良好的客户,这可能会使借款人借机出现违约行为,引发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

(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选择上趋同行为依然存在。

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征信体系,建立自己的市场定位与基本客户群,有自己的创新产品,有自己的经营特色。

而我国由于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不完善,导致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还是向少数客户倾斜。

无论大银行还是小银行,都在往大企业、重点项目倾斜,授信趋同现象十分严重,有些企业拥有巨额授信,各家商业银行拼命进行营销,而有些企业即使其产品非常好,但得不到基本的信贷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对大企业的贷款授信,审批条件宽松,法律手续可以简化,甚至为了争取这些客户进行恶性竞争,利率可以下浮,免收有关的手续费,而从未考虑有些企业盲目投资、经营失败带来的风险。

(4)贷款难仍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中小企业信息征集不充分是造成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不够的重要原因,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着财务管理欠规范、贷款数据少、信息透明度不高的现状,商业银行在选择中小企业客户方面存在严重的政策、技术和心理障碍,这使得商业银行不愿选择中小企业进行授信,也使中小企业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支持。

山东2005年新增贷款投向小企业的比例不足6%,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遭银行拒贷的比例为23.8%,因无法落实抵押而遭银行拒贷的比例为32.3%。

(六)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存在缺陷或不足

我国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缺陷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内部评级定性多,定量分析少。

对借款企业的发展前景、产品的市场表现、借款人的资信度等往往有较多的文字描述,其中不乏掺杂一些主观判断。

而对贷款可行性的定量分析却显得薄弱,如对贷款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现金流分析、产品市场交易状况分析、效益分析等定量的分析判断则轻描淡写,历史数据积累存在明显不足也使得商业银行无法应用定量化模型进行评级。

(2)内部评级指标和权重确定缺乏客观依据,标准也不统一。

由于影响受评对象信用状况的各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的,在对单个指标进行打分。

然后加总的情况下,需要利用一定的统计分析技术,确定影响受评对象偿债能力的各主要因素间的相关系数,以剔除重复计分的影响。

但多数商业银行由于缺乏足够的数据资料,只能根据经验或专家判断,来选取指标和确定权重,使评级的可信性大为降低。

同时,各商业银行评级指标或权重也存在较大差异,有的评分标准偏重于偿债能力,有的则侧重于经营及发展能力或信用履约情况。

(3)缺少对现金流量的分析和预测。

充分的现金流量是受评对象偿还到期债务的保证,是分析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核心因素。

目前,商业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缺少来自征信体系的信息支持,对现金流量充足性的分析和预测不够充分,难以反映受评对象未来的真实偿债能力。

(4)由银行业固有制度和经营特性而导致的系统性偏差仍然存在。

产生这些偏差的原因包括,银行内部风险管理部门和信贷人员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信贷人员为了业绩更倾向增加信贷额度而忽略风险,他们有时直接或间接参与“包装”审贷信息,造成内部评级结果失真;审贷分离制度造成信息的割裂,由此引起的信息无效性;不同行业、国家或者资产类别的评级方法不一致引起的偏差等。

(七)第三方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滞后且市场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

(1)信用评级行业整体发展水平滞后。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虽有一定发展,但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市场竞争基本处于无序状态,整个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不高。

(2)信用评级市场有效需求严重不足。

由于整个社会对信用评级产品的重视程度也不高,造成全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十分有限。

商业银行对第三方信用评级产品的应用还很不足,企业普遍缺乏使用信用评级产品的意识,社会其他主体在经济交往中未能利用信用评级产品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对信用评级产品的需求不够,很多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向公众公开发行时政府并不要求由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进行评级。

(3)信用评级产品的有效供给不足。

我国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评级产品的机构很少,多数信用评级机构没有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无法对评级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科学的、准确的评价,信用评级机构所能提供的信用评级产品种类单一,且没有建立商业化、社会化、具有客观公正性、独立性的专业服务体系。

(4)评级机构缺少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对评级机构的行业准入、业务操作等规范没有出台,监管部门也未明确。

作为评级对象的企业在评级时,或缺乏积极配合意识,不提供充分、真实的信息资料,或采取各种手段强迫评级机构调整评级结果。

作为评级结果主要使用对象的商业银行,在引导企业参加评级时存在消极的态度,对评级结果的使用缺乏积极性。

政府对信用评级机构的支持力度不够,在政策扶持、工商税收等环节没有相应的规定。

(八)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及其在商业银行的应用几乎为空白

 由于受到小额贷款实践少、规模小,信息数据积累不充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在我国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在个人消费信贷和中小企业贷款中的应用还十分有限。

很少有商业银行应用信用评分产品或技术,少数商业银行即使利用了信用评分技术,只是直接套用国外的量化模型,没有根据国内客户的历史信息建立更加适合自己的评分模型,更没有根据客户的违约信息对量化模型进行事后的检验,信用评分结果的准确性和预测性打了很大的折扣。

这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中小企业贷款等零售信贷业务的发展。

(1)个人消费信贷审查效率低下,准确性也不高。

在没有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支持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不得不从客户填报信息资料开始,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反映的信用状况进行层层审查,大大增加了个人消费信贷审批时间和成本。

同时,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和名义收入差距很大,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商业银行很难用现有的客户资料来准确判断未来的信用状况,且贷款期限越长信用状况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

(2)以资产抵押型为主的消费信贷结构存在潜在风险。

由于缺少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的支持,我国商业银行推出的个人消费信贷几乎都是资产抵押型的,信用类的信贷业务很少,比如个人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等,其中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比重占了大头。

房地产抵押贷款看似较为安全,其实潜在的风险仍很大,比如房价下跌就是其中重要的因素之一,作为抵押物的房屋价值低于应还信贷的本利,则借款人极有可能会违约不偿还贷款,而对于商业银行收回的房屋将由于房地产市场的不景气而难以脱手,最终成为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汽车贷款更是如此,2004年已经充分反映出了这种风险,由于汽车市场2002年和2003年的透支增长,2004年在原油价格猛涨。

各大汽车制造商拉开价格战的背景下,汽车贷款的违约率达到了54.55%。

(3)制约了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发展。

在国外,中小企业信贷是一种零售业务,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审查和管理同个人消费信贷一样,但在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信贷审查和管理却按照贷款在一定规模以上企业的标准来进行。

由于中小企业经营规模小,财务制度不健全,各种信息资料也不完备,也没有抵押和担保作为信用良好的证明,这造成了商业银行在开展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的心理和技术障碍。

因此,要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就必须运用统计的手段,利用简单化、模型化信用评分技术,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判断,并进行相应的信贷决策和风险管理,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缺少的正是对中小企业信用评分产品和技术的应用。

四、建立和完善我国征信体系的建议和对策

(一)尽快制定和建立与征信有关的法律法规

加快征信立法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成为推动征信体系建设的当务之急。

首先,应制定法律法规对数据开放范围进行界定,包括而不仅限于:

提供数据方提供真实数据的义务及责任、必须加以保护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等。

其次,明确征信市场监管主体,制定征信机构市场准入、执业规章等规范,令监管主体履行监管职责、征信机构规范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建立全国性的信用信息系统

在加快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应由国家统一建设全国性的基础数据平台,实现征信数据标准化。

制定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加工标准,各行业、有关部门应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通过统一的接口程序,将信息接入该系统,从而实现信息在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不同职能背景下的自由共享和交换,规避系统建设风险。

(三)建立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

从国际上看,监管框架主要为两类:

一类是以中央银行为监管主体,一类是以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基础。

法律法规越完善,政府的直接管理职能就相对弱化,征信行业的发展也比较规范;法律法规不健全,政府或中央银行的直接管理职能就更为重要一些,征信行业的发展状况更容易受政府行为的影响。

我国征信行业的发展只有十几年的历史,加上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需要政府对征信行业进行管理和监督。

当前,应明确征信行业的监管主体,改变长期以来我国征信行业无人监管的状况,明确监管目标,明晰职责分工及监管内容,鼓励征信机构开展行业自律,使得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

在我国,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是建立征信系统的最佳模式选择。

市场经济中所有市场要素和体系的建立都有赖于市场行为,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能够自发形成信用的供需机制。

一个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征信体系将有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我国各经济主体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政府推动,就是应在借鉴各国建立的信用制度的经验基础上,通过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开放数据、组织建立统一的数据检索平台等措施积极推动征信体系的发展,对信用评估公司予以扶持,争取在较短的时期内,以较低的成本初步建立征信体系,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从而建立起包括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在内的较为完整的市场监管体系。

(四)加强信用文化建设

信用的好坏、信用关系的优劣不是仅靠法规的强制、政府的监管就能建立与实现的,最终还是要靠参加信用活动的主体自己去建立与维护,只有从根本上培育人们的信用意识,使讲信用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为,才可能最大程度上的减少信用问题的出现。

人民银行和各级政府部门、征信机构应该携手合作,共同研究和磋商,制定出科学系统的征信宣传教育制度,就宣传内容、方式、步骤、途径等做出具体的安排和布置根据大众不同程度的认知能力,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方式,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以提高整个社会对征信的认知度和全社会的信用意识。

通过培育信用文化来提高全民族的文明素质,为征信业的发展夯实社会基础。

(五)学习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

积极扩大征信业的对外开放,引进国外征信行业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成熟的技术,学习和借鉴国外征信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

同时,对外资进入我国征信行业要实行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对涉及到信息的采集、整理等基础性环节和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等领域,外资不能进入或控股,对征信产品加工等增值服务领域,可充分发挥国外征信业的技术专长,实现我国征信行业的跨越式发展。

此外,随着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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