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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1986-9-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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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国家计量局

文  号:

[86]化计字第1117号

发布日期:

1986-9-13

执行日期:

1987-1-1

  一、“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定义

  合成氨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之和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以下简称合成氨产量)之比。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

  合成氨综合能耗(公斤标煤/吨氨)=[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输出能源量(公斤标煤)]÷合成氨产量(吨)。

  三、合成氨产量计算的规定

  合成氨产量包括:

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和脱硫用);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

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稀氨水含氨。

  

(一)产量的核算方法

  合成氨产量的计量发展目标是以仪表计量为准,从一九八七年元旦起,大、中、小型氮肥企业的氨产量一律以仪表的表记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仪表计量

  目前有液氨汁量表的企业,其液氨计量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值传递标准经过部级鉴定通过的仪表(以下所提到的计量表均要符合此要求)。

  通过计量表的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减压的压力标准,根据各企业氨加工系统对液氨的压力而定),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

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当一个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氨计量表,考虑氨量前后平衡,规定如下:

  

(1)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在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之内,则氨产量可以按分表之和的实际值。

  

(2)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大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则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3)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小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下限,则氨产量应以各用户分表之和实际值为准。

  凡是采用仪表计量氨产量的企业,在上报合成氨产量的同时,要上报总氨的利用率,总氨利用率应不低于90%。

  (4)以总氨表计量合成氨产量的计算公式为:

  ①总氨表装在氨库前,则: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且销售的氨量)。

  ②总氨表装在氨库后,则: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氨罐弛放气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氨库期未库存量一期初库存量)。

  ③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则:

  合成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氨罐弛放气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

  目前企业没有液氨计量表(或者有计量表不准),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倒算,计算公式为:

  合成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的固体化肥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不合格的固体化肥量〕÷(0.82245×90%)+〔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氨水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不合格的氨水量〕÷(0.82245×95%)+自用氨量+(氨库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

  式中:

90%──为各种固体化肥(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的氨利用率。

浓硝酸的氨利用率也暂按90%计。

  95%──为氨水的氨利用率。

  0.82245──为氨的理论含氮量。

  

(1)氨水折氨量的规定

  氨水折氨包括直接用合成氨或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还包括含氨10%以上且已销售的不合格氨水。

  排放掉的合格和不合格氨水,不能折氨计产量;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和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氨水、脱硫自用氨水均不能折氨计产量。

  

(2)如果吹出、解析、弛放气中的氨回收后加工为固体化肥,则回收过程中的氨水不能折氨计产量。

  

(二)对自用氨的规定

  1.铜洗法自用氨为总氨量的0.5%;

  2.铜洗后碱洗改氨洗的自用氨为总氨量的0.5%;

  3.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上述三项自用氨规定,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不能计算自用氨量。

除上述三项定为自用氨外,其他各种形式的耗氨均不能列为自用氨。

  当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以表记值为准。

  当采用最终含氮产品倒算合成氨产量时,计算自用氨的总氨量计算公式为:

  总氨量(吨)=商品液氨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和不合格固体化肥量〕÷(0.82245×90%)+〔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和不合格的氨水量〕÷(0.82245×95%)+(氨库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

  (三)企业填报合成氨产量时,在产量下应分列按原料的分产量。

当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的确定,应在合成氨总产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计算。

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吨)=合成氨总产量(吨)×〔(某种原料气量×有效气体成分%)÷(各种原料气总量×有效气体成分%)之和〕。

  (四)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倒算法报告合成氨产量。

  四、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以下简称各种能源总量)和输出能源量计算的规定

  

(一)各种能源总量的计算公式:

  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入炉的原料量×入炉原料的低位发热值+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耗电量×2828+燃料消耗量×燃料的低位发热值〕÷7000-输出的能源量。

  

(二)入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

  1.以固体原料造气的入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

  

(1)入炉的原料系指投入造气炉的无烟煤(或焦炭、碳化煤球等),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或焦粉)。

  

(2)入炉原料的数量以入炉前的实际计量的表记值或实际称量值为准。

以煤球为原料时,应扣除煤球(指入炉的熟球)中所含的粘结剂重量。

  熟球石灰粘结剂重量的计算公式:

  ①当已知生球石灰配比、生球与熟球的总氧化钙含量时,则

               TCaO熟(100-NG生)

          NG熟=1-────────────

                100×TCaO生

  ②当已知生球,熟球与消石灰总氧化钙含量时,则

              TCaO熟(TCaO石-TCaO生)

         NG熟=1-───────────────

               TCaO石×TCaO生

  ③当已知原煤与熟球的固定碳含量时,则

                  CGD熟

           NG熟=1-────────

                 CGD(煤)

  上面三个计算公式中:

  NG熟──熟球中石灰粘结剂配比,%;

  TCaO熟──熟球中总氧化钙含量,%:

  TCaO生──生球中总氧化钙含量,%;

  NG生──生球中石灰配比,%;

  TCaO石──消石灰总氧化钙的含量,%;

  CGD(熟)──熟球中固定碳含量,%;

  CGD(煤)──原煤中固定碳含量,%。

  (3)返焦(或二煤)不计入入炉原料,不回炉使用的也不扣除。

  (4)入炉固体原料的低位发热值(应用基的)应以实测为准。

有条件的单位,应在企业内直接用氧弹仪实测低位发热值或进行工业分析;也可按国家标准GB2586一2589-81四项标准规定的经验公式计算应用基低位发热值。

  (5)石灰碳化煤球发热量的计算公式(未有实测条件):

         g_     g_     100-NG

         QDW(煤球)=QDW(煤)×──────-7.6TCaO熟+4.8CaO熟

                      100

  式中:

   g_

  QDW(煤)──煤的于基低位发热量,(干卡/公斤);

   g_

  QDW(煤球)──碳化煤球干基低位发热量,(干卡/公斤);

  NG──碳化煤球中粘结剂配比,%;

  TCaO熟─一碳化煤球中总氧化钙含量,%;

  CaO熟──碳化煤球中有效氧化钙含量,%。

  (6)入炉固体原料的应用基发热值,不允许采用下面公式计算:

入炉固体原料的发热量(千卡)=入炉煤实物量(公斤)×(1-水分%)×干基含碳量÷0.84×7000

  2.以液体原料造气的入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

  

(1)入炉的液体原料只包括用于造气的原料油(重油、石脑油),不包括锅炉燃料油(重油或轻油)。

其数量以仪表计量的表记值为准。

  

(2)入炉液体原料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有条件的企业应用氧弹仪实测,也可以采用附表一中给定的发热值。

  3.以气体原料造气的人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

  

(1)入炉的气体原料,包括造气用的原料气和加热转化炉管使用的燃料气(不包括锅炉使用的燃料气)耗气量,以计量表的表记值为准(以本企业表记值为准,并折算成标准状态下体积。

  

(2)入炉原料气的低位发热值有条件的单位应用氧弹仪买测,也可通过分析原料气组成计算。

公式如下:

  25.79×H2+30.18×CO+55.85×H2S+85.55×CH4+152.26×C2H6+217.95XC3H8+283.38×C4H10+348.9×C5H12+141.07×C2H4+205.41×C3H6+271.11×C4H8+335.28×C5H10

  (千卡/标立方米)

  (三)电耗计算的规定

  1.合成氨电耗计算范围,包括:

  

(1)从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开始、预处理、造气、脱硫、变换、脱碳、低压水洗、压缩、铜洗(或氢分、液氮洗等)、合成、冰机至氨库止各工序用电。

  

(2)各工序的车间照明、安全通风、采暖排风降温、车间办公室、分析化验和烘烤电机等用电。

  (3)计划中、小修(不包括大修)和事故停修的修理作业用电(如起重、电焊)以及因检修(包括大修)引起的开停车过程点火、烘炉、升温、热备用、置换等额外消耗或损失的电量。

  (4)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用水所消耗的电量,计算规定如下:

  ①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用水(包括一次水、循环水、化学软水、脱氧水等)的制备、运送所消耗的电量。

  ②如果是多用户用水,应按合成氨生产过程实际消耗的水量(水量以表记值为准),合理分摊所消耗的电量。

  ③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消耗的蒸汽,发生蒸汽用的水(包括软水、脱氧水等)的制备、运送所消耗的电量,应按蒸汽实际消耗的水量合理分摊到合成氨电耗中。

  ④如果用的是外购的水、软水、脱氧水等折标煤见附表二。

  (5)合成氨工艺过程中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如氧气、氮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电量计算的规定:

  ①如果各种载能工质只有合成氨生产过程使用,则应将各种载能工质所有电耗计入合成氨电耗中。

  ②如果是多用户使用载能工质,则应按合成氨生产实际消耗的各种载能工质数量(以表记值为准)合理分摊所消耗的电量。

  ③如果是外购载能工质,折标煤量见附表二。

  ④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有时需要部分冷凝液(如一氧化碳变换工序有的企业加入冷凝液),输送冷凝液所消耗的电应计入合成氨电耗中。

  (6)工业锅炉耗电(如引风机、鼓风机等用电),应按合成氨生产所耗用的蒸汽量合理分摊到合成氨电耗中。

  (7)碳化煤球生产用电。

  2.合成氨工艺电耗不包括:

  

(1)副产品,如硫磺、干冰等用电。

  

(2)为商品液氨增开冰机和罐装用电。

  (3)油回收用电。

  (4)扩建、技措工程和大修作业用电。

  (5)碳化工序中氨水泵、吸氨、离心机和包装岗位用电。

  (6)合成氨生产系统余热发电而本系统自用不计入电耗。

  凡是合成氨工艺所耗的电量,应以电度表的表记值为准。

  (四)燃料消耗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

  1.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要消耗一定燃料用来发生蒸汽以满足合成氨工艺耗汽、物料加热、设备管道保温、厂房采暖等需要,具体计算规定如下:

  

(1)合成氨生产所耗用的蒸汽,此蒸汽发生消耗的燃料计算规定:

  ①如果一个工业锅炉发生的蒸汽全部供合成氨生产使用,则锅炉的一次燃料(煤、油或可燃性气体)消耗应全部计人合成氨综合能耗中。

  ②如果一个工业锅炉发生的蒸汽是多用户使用,则应按合成氨生产实际消耗的蒸汽量(以表记值为准),合理分摊一次燃料的消耗量。

  ③如果一个锅炉发生的蒸汽先发电后供汽,而电和汽全部给合成氨生产使用,则只计一次燃料消耗量;如果电外供其他产品和企业,则应扣除外供电所耗用的一次燃料量(此项计算见输出能量的计算规定)。

  

(2)合成氨生产所耗用的蒸汽为外购的,则蒸汽按进入本企业时蒸汽的状态参数、汽量和供汽锅炉效率来计算一次燃料量。

计算公式如下:

            Ir×Dg

       GB=─────────..............公斤(标煤)/吨氨

          ∩锅×7000

  式中:

GB为每吨合成氨耗用外购蒸汽拆算的一次燃料标煤量;

  Ir── 为进入本企业界区蒸汽所具有的温度、压力参数下所查得的焓值(千卡/公斤);

  Dg── 为每吨合成氨所消耗的外购蒸汽量(公斤);

  ∩锅── 为供汽锅炉效率;

  7000───为一公斤标准煤的热值(千卡)。

  不按上式计算,也可按附表给定的外购蒸汽折标煤量计算。

  如果外购的蒸汽是先发电后供汽,电和蒸汽均供给合成氨系统使用,则蒸汽只按实际进入本企业的焓值,不背锅炉效率折算标煤量,电则按0.404公斤标煤折一次能源量。

  (3)合成氨生产中所悄耗的载能工质,如压缩空气、氧气、氮气、冷凝液等,获得这些载能工质所消耗的蒸汽,也应按载能工质的消耗量合理折算成一次燃料量计入合成氨综合能耗中。

  (4)石灰碳化煤球生产所消耗的一次燃料量应计入合成氨综合能耗中。

  (5)合成氨工艺所消耗的蒸汽量,一律以表记值为准。

  (6)燃料的计量和应用基低位发热值的计算同原料有关项目的规定。

  2.合成氨工艺燃料消耗不包括:

  

(1)副产品硫磺、油再生等非合成氨生产直接用汽和生活采暖用汽或燃料,不计入合成氨工艺燃料消耗中。

  

(2)碳化工序(生产碳酸氢铵工艺)所消耗的蒸汽也不计入合成氨工艺燃料消耗之中。

  (3)合成氨生产中副产的蒸汽而又用于本系统中,不计消耗也不折算一次燃料量,放空的蒸汽也不能扣除。

  (五)输出能源量计算的规定

  合成氨装置在运行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发生二次能源(如电和蒸汽),或者将能源输送到装置外(如可燃性气体)作为能源利用,应将这部分输出能源扣除,计算规定如下:

  1.凡是输出合成氨系统外的可燃性气体(如合成氨吹出气、氨罐弛放气),确实作为燃料用于其他装置(包括作为民用燃料),但可燃性气体必须是回收了氨和氢,并且有计量表计量外供量,才能作为输出能源扣除。

没有回收氨和氢、无表计量,不准扣除。

输出可燃性气体能源量计算公式:

  输出可燃性气体的能源量(公斤标煤)=输出可燃性气体量(标立方米)×该气体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千卡/标立方米)÷7000

  其中可燃性气体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按气体组成计算。

  2.凡是利用合成氨系统余热(或余压)发电和产生蒸汽外供其他装置使用,应作为输出能源,每度电按0.404公斤标煤折一次能源;蒸汽按出合成氨系统时的温度压力参数下的焓值折算一次能源量。

  3.凡是利用合成氨系统中的余热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回收的冷凝液用到其他装置,应作为输出能源扣除。

  

(1)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输出能量计算公式如下:

  E=Ds×C×(T出-T入)/7000……(公斤标煤/吨氨)式中:

  E──为每吨氨;

  Ds──为每吨合成氨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量(公斤/吨氨);

  T出、T入──为被预热物料(或生产用水)的出、入合成氨系统的温度(℃);

  C───为被预热物料的比热(千卡/公斤)。

  

(2)冷凝液输出能量的计算公式如下:

  E=Ds×(T出-T环)/7000……(公斤标煤/吨氨)式中:

  Ds──为每吨合成氨输出的冷凝液量(公斤/吨氨)

  T环──为环境温度〔℃)。

  (其他符号同上)

  五、其他有关规定

  

(一)在合成氨生产过程中兼产一些副产品,副产品所消耗的能源应从合成氨综合能耗中扣除。

例如:

脱硫过程中副产品硫磺,每生产1吨100%的硫磺扣800公斤标煤;或者从溶硫釜开始到出硫磺过程计量所用的电、蒸汽折算一次能源从中扣除。

活性碳脱硫,如果回收硫磺,也可按上面规定的计算方法扣除回收硫磺所耗用的能源。

  

(二)甲醇和氨联产的企业,甲醇与合成氨能耗分摊规定如下:

  1.造气工序入炉原料能耗按粗甲醇(100%)∶氨=1.1∶1.0比例分摊。

  2.其他共用工序(或设备)能耗均按1.0∶1.0比例分摊;或者按能源计量仪表的表记值分别计算。

  (三)以碳化煤球为原料的小型合成氨厂,在上报合成氨综合能耗时,同时上报两个数字:

一是不包括碳化煤球生产过程消耗的各种能源消耗量的合成氨工艺综合能耗,二是包括碳化煤球生产过程消耗各种能源的合成氨工艺综合能耗。

  1.计量仪表齐全准确的企业,完全用表记值计算,将所耗的电、蒸汽和燃料煤均折算成标准煤。

  2.如果计量仪表不全不准,暂规定每吨入炉干球所耗用的蒸汽按20公斤标煤计入(或扣除);如果部分蒸汽用石灰窑余热发生的蒸汽,则每吨入炉干球按10公斤标煤计入(或扣除)。

  (四)在上报合成氨工艺综合能耗的同时,报出用热值表示的各种能源(或载能工质)的单耗,计算公式如下:

  1.每吨合成氨耗标准原料煤(公斤)

       各批〔入炉实物量(公斤)×实际低位发热量(千卡/公斤)〕÷7000

  =────────────────────────────────────

                合成氨产量(吨)

  2.每吨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公斤)

       各批〔燃料实物量(公斤)×实际低位发热量(千卡/公斤)〕÷7000

  =──────────────────────────────────

                合成氨产量(吨)

  3.每吨合成氨耗电折标准煤(公斤)

       合成氨工艺总耗电量(度)×2828÷7000

  =───────────────────────────

             合成氨产量(吨)

  如果合成氨生产使用外来蒸汽和水,则应分别计算外来蒸汽和水的耗量。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合成氨各生产企业,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国家统计局一九八六年十月下发的《能源统计报表制度》中“各种能源折算标准煤系数”

    品 种     单  位  平均低位发热量   折标准煤系数

    原 煤      千卡/公斤   5000       0.7143

    洗精煤      千卡/公斤   6300       0.9000

    其他洗煤

     

(1)洗中煤  千卡/公斤   2,000      0.2850

     

(2)煤泥   千卡/公斤   3000       0.4286

    焦  油     千卡/公斤  6800       0.9714

    原  油     千卡/公斤  10000      1.4268

    重  油     千卡/公斤  10000      1.4286

    汽  油     千卡/公斤  10300      1.4714

    煤  油     千卡/公斤  10300      1.4714

    柴  油     千卡/公斤  10200      1.4571

    液化石油气    千卡/公斤  12000      1.7143

    炼厂干气     千卡/公斤  11000      1.5714

    天然气*      千卡/平方米 9300       1.3300

    焦煤煤气     千卡/平方米 4300       0.6143

    其他煤气*

  

(1)发生炉煤气   千卡/平方米  1250       0.1786

  

(2)重油催化裂解煤气千卡/平方米  4600       0.6571

  (3)重油热解煤气  千卡/平方米  8500       1.2143

  (4)焦炭制气    千卡/平方米  3900       0.5571

  (5)压力气化煤气  千卡/平方米  3600       0.5143

  (6)水煤气     千卡/平方米  2500       0.3571

  其他石油制品     千卡/公斤  9158       1.3083

  其他焦化产品

   

(1)煤焦油     千卡/公斤  8000       1.1492

   

(2)粗 苯     千卡/公斤  10000      1.4268

  热   力     千卡/蒸发量公斤 900       0.1286

  电   力*    千卡/千瓦小时  等价2828     0.4040

  *各种气体能源(天然气、焦炉煤气、其他煤气)的折算系数,表中均为公斤标准煤/立方米的折算标准;电力为公斤标准煤/千瓦小时的折算标准。

  附表二

     品 种      计算单位   换算热值(千卡)    折标准煤(公斤)

     外购水       吨     600              0.086

     软 水       吨     3400             0.486

     脱氧水       吨     6800             0.971

     压缩空气     标立方米   280              0.040

     鼓 风      标立方米   210              0.030

     氧 气      标立方米   2800             0.400

     氮 气      标立方米   4700             0.617

  此表据化学工业部(82)化调字第140号文件附件一。

  注:

热量单位要逐步采用国际单位,上报合成氨能耗时,两种热量单位并用,即千卡(千焦),折算系数为:

1卡=4·1868焦耳。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水利电力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国家计量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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