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法院关于环境保护诉讼工作调研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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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法院关于环境保护诉讼工作调研报告

大理法院关于环境保护诉讼工作调研报告

大理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洱海为云南省第二大淡水湖,是大理人民的母亲湖.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大理的环境保护,特别是洱海流域的环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在上级法院的监督、支持、指导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牢固树立“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着力为大局服务,全面履行审判职能,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审判工作,为大理市的科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

一、环境保护诉讼工作开展情况

(一)近年来开展环境保护诉讼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环境保护类案件逐年上升,但占案件总数的比例较低,案件类型亦比较单一,主要以盗伐、滥伐林木和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的刑事案件为主.

2007年至今,我院共审理了环境保护刑事案件17件39人,其中,盗伐林木3件3人,滥伐林木5件12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1件12人,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5件9人,放火(烧毁山林)1件1人,失火(烧毁山林)2件2人;在上述案件中2010年受理的有11件19人,占2007年至今该类刑事案件总数的64.7%.

2007年至今,审理了环境保护行政案件1件,该案件为非诉行政案件.

近年来,审理了环境保护民事案件1件,为2005年受理的一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二)环境保护诉讼的主要做法

1、案件分类受理.即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由刑事审判庭受理,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和基层法庭受理,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受理.

2、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在2007年至今审理的17件环境犯罪案件中,对39名被告中的12名判处了有期徒刑,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其余27名被告判处了有期徒刑、拘役缓刑.发挥了刑罚的惩罚和教育功能,保持了对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努力抑制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

3、加强法制宣传,积极预防环境违法犯罪.在2009-2010年秋冬春连旱中,我市的护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2010年上半年,我院即受理了失火、放火烧毁山林的犯罪案件3件,为遏制此类犯罪上升趋势,服务全市护林防火工作大局.我院与电视台合作,制作了一期电视专题节目,由刑事审判庭法官结合案件审判对失火、放火(烧毁山林)罪的犯罪构成、刑事责任及护林防火形势进行了讲解,该节目在电视台播出后,在社会上引起了积极的反响,有效增强了群众的护林防火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4、对环境保护诉讼案件实行快审快结.对环境犯罪案件,受理后及时安排刑事审判庭的业务骨干进行审理,并在审理后及时作出判决,依法及时惩处环境犯罪行为;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及时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制裁环境违法行为.

5、对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加强调解工作.2005年我院受理的那一件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双方对是否存在污染损害及损害程度分歧较大,因环境监测、评估等原因致使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对该案,审判人员即通过听取环境保护部门意见、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次进行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原告撤回了起诉.

(三)环境保护诉讼工作成效

通过公正高效的审判活动,依法打击环境犯罪行为、制裁环境违法行为,有效增强了公民的环保意识,环境保护违法犯罪案件虽每年均有发生,但相比我院每年受理的3500多件各类案件,所占比例较低,我院环境保护诉讼工作的有效开展,对全市环境保护工作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我院典型环境保护违法犯罪案件的审判、执行情况

1、失火(烧毁山林)、盗伐林木案件

被告人孟某某在2008-2009年间先后在国有林区盗伐林木7.8399立方;2010年3月13日,其再次到国有林区盗伐林木0.2582立方,并在盗伐林木过程中将未熄灭的烟头丢弃在草地上引燃林火造成森林火灾,火场过火面积10.75公顷,造成经济损失115000元.我院审理后以失火罪、盗伐林木罪对被告孟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该案的判处,有力地打击了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震慑了犯罪.

2、放火案件

2009年12月31日被告臧某某用打火机在某村山地上连续点燃山坡上的干草,引发森林火灾,火场过火面积16公顷,其中过火林地面积10.8公顷.造成经济损失98780元,臧某某系聋哑人,案发时处于反应精神障碍期间,属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我院以放火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该案的判处,对于农村地区加强对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监护发挥了警示作用.

3、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2009年11月3日,被告人和某某受他人雇请,从鹤庆县押运18件红豆杉树根到昆明,运输途中被查获.该18件红豆杉树根材积15.266立方,折合立木材积25.443立方.我院审理后以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严厉打击了针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犯罪行为.

4、非诉行政案件

大理市林业局于2010年7月29日以被申请人吴某某未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受理后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

被申请人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审批许可手续,毁坏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人作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于2010年8月9日裁定准予执行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有力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制裁了环境违法行为.

5、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

2005年3月,原告袁某某、冯某某、杨某某以被告飞龙公司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距三原告家仅4米处私自设立露天堆矿和矿石粉碎加工场,噪声、粉尘、振动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为由,诉请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68460元.我院受理该案后,被告又以申请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测为由请求延期审理,致使该案的审理周期较长.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矛盾尖锐,经过立案前、开庭前、庭审中多次调解,双方均无法达成协议.在开庭审理后,案件承办人员再次进行了实地走访、听取环保部门意见,再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经多方努力,促成被告同意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将污染损害降至最低,原告则同意撤回起诉,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二、环境保护诉讼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及原因

1、法官的素质与环境保护案件较强的专业性要求不相适应.当前法官队伍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普遍欠缺,缺乏专门的环境案件审判专业知识和技能.原因一是法官队伍关于环境保护知识的教育培训不足;二是目前涉及环境保护案件总体上数量不多,又分散由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分别审理,导致环保案件的审理实践不足,法官与环保案件专业性相适应的素质难以迅速提高.

2、就环境损害提起的民事诉讼极少.目前我院受理的涉及环境保护的案件以刑事案件为主,都是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这类案件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后,对其环境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则往往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其他大量的达不到刑事处罚标准的环境保护违法案件,就环境资源损失提起的民事诉讼近年来受理数为零.其原因一是诉讼主体资格不明确,目前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造成环境资源损失的,是由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还是由环保部门或者环境资源管理部门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法律规定不明确,从而导致诉讼原告主体缺位.二是环境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失难于计算,无明确、权威的计算标准,也给此类诉讼造成了困难.

三、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诉讼工作的若干建议

1、建立专业的环境保护诉讼审判机构.一是按照2009年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环境保护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的要求,尽快在环洱海流域的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环境保护审判庭,统一审理涉及环境保护违法犯罪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组建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审判队伍,统一执法尺度,降低司法成本,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二是协调解决审判实践中“行民交叉”和“刑民交叉”的问题,不断提升法官队伍环境保护专业审判知识和技能,使环境保护案件审判进入良性运行状态.三是适时对环境保护审判庭的法官进行专门的环境保护专业知识培训,增强法官处理环保案件的专业能力.

2、大力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一是明确检察机关、环保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团组织等在环境损害赔偿中地位和职责.对环境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由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就相应的环境犯罪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进行损害赔偿.二是对构不成犯罪的环境违法行为,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后,对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可由环保部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团组织等作为原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要求环境违法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三是对环境违法犯罪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制定相应的计算标准.通过大力推行环境公益诉讼,向环境违法者追偿环境资源损失,使环境损害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预防和纠正,增强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环保事业的深入发展.

3、加大环境保护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执行力度.行政机关要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该予以行政处罚的,坚决进行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申请要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要及时裁定准予执行,并采取坚决的执行措施,确保环境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加大环境违法的成本,震慑环境违法行为,进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手抄报简单-环境是生存之本

环保作文

现在的人类为了满足自己对生活的更高要求,不断污染环境。

所以环境所回报我们的,只有对我们身体有害的东西,比如造成了“温室效应”。

“温室效应”,是人们借用花房温室繁殖花卉、种植农作物的经验而定义的一个名字。

太阳通过短波辐射为地球提供热量,地球以长波辐射向外层空间放出热量,这两个过程使地球表面保持基本常定的平均温度。

大气中的一些气体,如水汽、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等,具有对辐射的选择吸收功能,它们近似于透明的让太阳的短波通过大气进入地球,却把地球向外辐射的长波辐射部分吸收。

吸收的热量用于再加热大气和地球表面。

现在大气中污染物质的浓度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二氧化硫、一氧化氮、甲烷、氟氯烃等温室气体,大量排入空气,导致地球的“温室效应”增强,地球升温。

在20世纪,地球升温了整整0.7摄氏度年夏季,科威特首都科威特城,8月18日最高气温达到51摄氏度年9月13日是吉尼斯世界记录大全记载下了利比亚沙漠出现的全球有史以来最高气温——58摄氏度年希腊的热浪造成数十人死亡,同年的中国,因热浪而死亡的人数达到700人,数百万人中暑。

并且“温室效应”的可怕后果是全方位的,农业减产、物种变迁、疾病流行。

当然还包括海平面上升。

计算机模拟实验表明,当地球气温升高2摄氏度,局部地区会明显变暖。

增加4摄氏度以上时,万年冰山融化,极地冰层融解,地球的沿海地区将被淹没。

所以,我们现在要懂得保护地球,如果人类再如此执迷不悟,继续破坏环境,最终受害的还是人类自己!

保护环境,爱我家园的主题班会发言稿

保护环境,爱我家园的主题班会发言稿

人类自诞生起,一切衣食往行及生产,生活,无不依赖于我们所生存的这个星球,地球上的大气、森林,海洋、河流、土壤、草原、野生动植物等,组成了错综复杂而关系密切的自然生态系统,这就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本环境,长期以来,人类把文明的进程一直滞留在对自然的征服掠夺上,似乎从未想到对哺育人类的地球给予保护和回报,在取得辉煌的文明成果的同时,人类对自然的掠夺却使得我们所生存的这个星球满目疮疤,人口的增长和生产活动的增多,也对环境造成冲击,给环境带来压力。

众所周知,人类是以自然环境为生存,延续的物质基础。

但是,随着现代工业的发展,自然环境却遭受到愈来愈严重的破坏。

大气污染,水污染,陆地污染等,以至世界上再也找不到一块净土。

或许你会想,想在重要的是发展科技,科技发达了之后在去环保也不迟,那你到时候可要后悔了。

如果我们现在过分陶醉于对抗大自然的胜利,认为我们取得了什么了不起的成就,那我们离灭亡也就不远了气候变暖,臭氧层空洞,酸雨,有毒废弃物,野生生物灭绝,以及大气、水污染等,这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连串全球环境问题,面对这些问题,我们该做些什么呢?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但我们现在还只是学生,不可能为全人类的环境作出特别大的贡献,但我们可以从身边的环境做起,从保护学校的环境做起,例如:

遵守有关禁止乱扔各种废弃物的规定,把废弃物扔到指定的地点或容器中,避免使用一次性的饮料杯、饭盒、塑料袋,用纸盒等代替,这样可以大大减少垃圾,减轻垃圾处理工作的压力,爱护花草树木,少赠送贺年卡,保持校园清洁等。

以上这些虽是小事,但是,只要大家动手,一起努力,从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着手,调整一下自己的生活方式,我们就能为保护地球做出一份贡献。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做保护地球的小主人。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出台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出台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出台,为落实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制度保障。

其中,不断夯实的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创新构建起的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大环保”工作格局,一直都在为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不断朝纵深推进,提供着源源不断的内生动力。

近日,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率先在全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的基础上,再一次发扬敢闯敢试、先行先试的“特区精神”,冲在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最前线。

《规定》全文共62条,将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及44个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通过清单的形式一一载明,并设定严格的奖惩措施,为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为夯实“大环保”工作格局奠定坚实的基础。

《规定》究竟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厦门日报》今日受权深入解读。

亮点1

覆盖更加广泛涵盖各级党委、政府及44个部门

在横向上,除了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规定》还新增了党委工作职责。

例如,第二章、第三章创新性地将各级党委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以条文的形式明确下来,明确要求各级党委要坚持绿色发展,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统筹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要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督促检查,要健全完善生态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实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终身追责制。

不仅如此,组织、宣传、政法、编办等4个党委工作机关的职责划定也是一目了然。

在纵向上,《规定》的适用对象一直延伸到各镇街,第二章第七条明确规定镇街要承担属地管理职责,要负责组织落实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确定的环境监管,要督促指导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发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这些规定,可谓打通了环保履职的“最后一公里”,使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得以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

亮点2

权责更加明晰列明44个职能部门129项职责

在厦门市,生态文明建设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是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各级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事。

在这过程中,同时需要厘清各部门的职责,既做到部门共同发力、形成合力,又能确保权责明晰、各司其职。

《规定》首先强调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大原则,通过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并以列明环保责任清单的方式,划定各个部门单位的环保“责任田”,为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提供制度保障,真正形成条块结合、各司其职、权责明确、保障有力、权威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机制。

如今我们看到的.《规定》,用超过77%的篇幅详述44个政府职能部门、129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发改部门负责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规划部门负责确保区域空间开发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环保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此同时,卫计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水利部门则承担起水资源保护的职责;环保部门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一旦这些违法行为涉及犯罪或适用行政拘留处罚则由公安部门接手……

《规定》在“大环保”的格局下,以部门“三定”职责为依据,以人民群众关注的水、大气、土壤等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为导向,全面梳理各部门职责,突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

如此一来,责任多头、责任真空、责任盲区等问题被一一破解,一个职责明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得以建立。

亮点3

追责更加严格

确保各项责任真正落实不打折扣

职责已然明确,如何确保落实便是关键。

《规定》专门设置了“保障措施”一章,提出了逐年分解目标任务、报告年度履职情况、建立健全督查制度、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等5条保障措施。

根据《规定》要求,各级党委、政府每年应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有关部门,完善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同时,各级党委、政府应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制度,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和各项决策部署。

未按规定正确履行职责的,将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无疑将促使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生态环境的守护者,看好各自的“责任田”,确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真正落到实处,真正体现在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果上,真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求。

(记者黄璜许晓通讯员黄凯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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