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七中育才学校学道分校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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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七中育才学校学道分校章程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学道分校章程

序言

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学道分校是成都市锦江区公办初级中学,最早办学历史可追溯到百年前(1898年)的潜溪书院。

学校是1998年政府因区划调整整合三所老校(成都市人南中学、成都市金玉街中学、成都市东城职业高级中学)创办而成,校址为成都市学道街,时名为成都市学道街中学。

2003年成都市学道街中学合并成都市东南里中学,并迁址于成都市东南里5号。

2008年因锦江教育优质均衡链式发展策略,成都市学道街中学成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的链点校,增设校名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学道分校。

学校以“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可持续发展”为办学目标,以“潜溪明园,学理悟道”为文化核心,以“学做事之理,悟做人之道”为校训,重视素质教育,校风优良,衔接教育特色显著,是成都市第一所四年制初中。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本校两个校名并用,全称为成都市七中育才学校学道分校(成都市学道街中学)(简称为七中育才学道分校或学道街中学),英文表述为YucaiMiddleSchoolAttachedtoChengduNo.7HighSchool,XuedaoCampus(ChengduXuedaoStreetMiddleSchool),住所地址为成都市东南里5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本校由成都市锦江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锦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四年制初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核定办学规模为30个教学班以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学校标识】学校校标

第五条【纪念日】1998年8月18日成都市学道街中学成立日。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在副校长的协助下开展工作,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七条【校长职责】校长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培养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承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办学任务,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校长和学校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主持接受事业单位登记主管机关的年检。

(三)明确学校办学方向,主持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

主持制定学校章程及相关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良好的运作机制。

(四)坚持德育为首位,构建符合学校办学理念的德育工作体系,建设学校德育工作队伍,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品质教育。

(五)坚持教学为中心,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六)依法保障学校服务范围的适龄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防止在校生流失。

(七)围绕学校核心理念,丰富校本课程,努力发展学生个性特长,凸显学校办学特色。

(八)坚持勤俭办学,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等学校资金,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九)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育人网络。

(十)配合学校党组织,支持学校群团组织开展好工作。

(十一)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接受法律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学校重要事项决策】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招生入学方案等重大问题由校长会、行政会、校务委员会决策,决策程序为:

(一)校长会讨论决策方向,把握政策;

(二)行政会讨论细化方案,落实措施;

(三)校务委员会进行合法论证和可控性评估等;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和教职工会通过具体方案。

第九条【校长会】

(一)校长会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主持,党支部书记、副校长、校长助理、纪律组长等人参加。

校长会的会议通知、考勤机会议纪要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

(二)校长会研究学校重大问题,还包括研究并解决学校日常行政工作的重要问题和学习教育政策、法规及管理理论等。

(三)校长会议题由分管人员提出,与会人员自由讨论发表意见和建议。

需要决策的事项由全部参会人员投票表决,且须全部应参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方可形成决议。

第十条【校务委员会】

(一)校务委员会人员组成:

由学校校级干部、中层干部、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

不断完善民主决策程序。

(二)校务委员会的职责:

就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础建设、重大项目、重要资产处置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教师意见、专业机构或者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

并且建立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工作合法、合规进行。

(三)校务委员会通过民主方式建立健全议事规则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一)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教职工代表享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学校设工会主席1名,委员5名。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职工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不少于30%。

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党团组织】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设党支部书记1名,党支部职责:

(一)主要负责全校思想政治工作,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

(二)认真抓好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检查党风党纪及党员责任执行情况,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慎重做好新党员的发展工作。

(三)加强对校工会、共青团的领导,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坚持与一切违法乱纪、违背职业道德的倾向与错误作斗争。

(四)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做好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做好统战工作。

(五)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组织评选优秀党员,表扬好人好事,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

(六)领导和支持教代会开展工作,增强民主意识,积极推进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内设机构】学校实行扁平式管理,下设七个中心和四个年级组。

七个中心分别为行政管理中心、教学事务管理中心、课程管理中心、学生发展中心、教师发展中心、信息技术中心、后勤保障中心。

行政管理中心下设主任1名,信息技术中心设主任1名,后勤保障中心设主任1名,主要职责为党务、安全、文书、档案、对外宣传、国际化、教育链、部门督导、接待和处理家长学生投诉、信息技术、食堂、后勤服务等。

教学事务中心设主任1名,课程管理中心设主任1名。

主要职责为:

教务工作及科研工作,课程的开发、设置和利用,即根据学校的学生培养目标,结合学校特色和学生特点,对国家课程地方课程进行校本化处理(明确“教什么,为什么教,怎么教,什么时候教,教所要达到的目标”的问题),同时,对过程和质量进行督导与监控。

学生发展中心设主任1名,教师发展中心设主任1名,其主要职责德育活动的开展,学生团队管理,学生思想和行为的教育、引导、规范;学校教职工的人事管理、教师培训、教师继续教育管理等。

实行年级组长负责制,各年级组设年级组长一名,负责年级的教育教学全面工作,重大疑难问题由校长会定夺。

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由校长会讨论提名,经教职工会半数以上通过后任命。

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立、改、废的程序为:

(一)学校每位教师或部门均可对学校的任何工作事项提出制度新建或修改申请方案,以书面形式报至校长、分管领导或行政管理中心、工会。

(二)校长会初审通过后,进入讨论程序;校长会初审未通过,由校长、分管理领导或行政管理中心、工会对提请人或提请部门进行单独回复。

(三)行政管理中心和工会一起组织“制度新建或修改讨论会”,讨论所提方案。

讨论会成员组成必须为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1)全体教师会;

(2)行政会;(3)校长会;(4)行政会+教师代表;(5)校长会+教师代表。

(四)较为复杂的制度,可在讨论会前,由行政管理中心或工会组织人员与教师进行单独面谈,征集意见。

(五)讨论会可根据需要举行一次或多次。

(六)方案讨论确定后,由行政管理中心或工会进行制度的文字修改。

修改后的制度,交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校长签字,加盖公章,全校公示,公示必须在QQ群和公示栏同时公示,QQ群公示必须能体现出签字和盖章。

(七)新的制度自公示之日起生效,公示前仍执行原制度。

(八)申请方案可以随时提交,制度成形后,新建或修改讨论会至多每学期期初或期末开一次。

(九)新学年开学前学校组织学习修改后的学校制度。

第十五条【教育教学】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二)实行班级(或走班等)授课制。

(三)学校按规定开设国家课程与地方课程,自主开发校本课程,校本课程开发原则:

1、“学生为本”的原则:

课程结构决定着学生的素质结构。

学校课程必须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的,以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为重点,辩证处理好社会需要、课程体系和学生发展的关系,尊重学生主体地位,构建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校本课程。

2、开放性原则:

体现目标的多元性,内容的宽泛性,时间空间的广域性,评价的差异性。

(四)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原则:

1、组织开展学校教学工作,保障教学正常有序。

2、加强学校课程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课程计划,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自我完善的能力,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可持续的发展。

3、学校教材使用依据国家课程标准编制的教材,由学校统一征订和管理,任何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学习用品及其他物品。

4、转变思想,更新观念,鼓励教学方法改革的实践和探索,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体。

5、建立教学常规管理制度,对备课、上课、作业、辅导、检测及分析等各个教学环节进行有效管理,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有序。

6、加强艺体卫教学工作,定期组织和开展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和谐发展。

7、学校组织教师学习教育理论、新课程标准、初中教师专业标准等,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的教育教学改革,形成学生主动参与、体验探索、合作交流的自主学习方式,在教育科研活动中,树立和增强教师的科研意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科研水平。

第十六条【校务公开】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事项:

1、收费公开:

收费的政策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

2、财务收支公开:

收入部分包括财政拨款、社会捐资、房屋场地出租收入及其它收入;支出部分包括实际发生项目的全部。

3、基建工程项目公开;经费来源、工程预决算及工程招投标和发包情况。

4、固定资产和大宗物质采购公开:

经费来源、支出及采购工作情况。

5、上级部门划拨的科研经费使用情况公开。

6、校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公开:

用车、通讯工具使用及群众普遍关注的其它事项。

7、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工作公开:

职称评定、职务聘任、业务考核、奖罚、出国学习考察、进修、人员进出等。

8、涉及学生切身利益工作公开: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优秀学生保送上学、学生入团、毕业学生工作、学生会干部选拔、特困生费用减免和资助等。

9、学校重大决策及其它需要公开的工作。

(二)依法申请公开工作机制:

1、校务公开采取定期与随机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定期公开每学期一次,随机公开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2、需要公开的校务工作,先由公开内容涉及的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领导审阅,送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请校务公开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经校长签字后正式公布。

3、每次公开后,由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整改意见及结果要再次公布。

4、校务公开的有关资料要存档管理,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纠纷解决机制】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

第十八条【办学监督】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学生

第十九条【学生入学】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条【学生权利】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扰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学生的受教育权具体表现为就学的平等权、上课权和受教育的选择权等方面。

(二)安全健康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安全、和谐环境中生活、活动、学习。

学校有责任在硬件与管理上采取相应的措施,不得使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的校舍、教学设施中活动。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与品德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有根据条件参与各项评优的权利。

(四)申诉权:

本校学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校学生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对处分不服可以要求政教处组织学生权益保护委员会进行仲裁复议。

(五)监督权:

本校学生有权监督学生宿舍、食堂、图书馆的服务质量,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本校学生有权通过正常途径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工的管理、工作与教学进行民主评议。

(六)参与管理、活动权:

本校学生有权通过学生会参与学校管理,自己管理自己;有根据条件参与选举和被选举为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的权利。

学生代表有权参与学校章程制定和学校重要的管理活动。

(七)隐私权:

本校学生有权对个人的隐私保密,未经学生许可学校不能公布学生的家庭情况与考试成绩等与学生隐私有关的资料;除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外,未经学生本人同意,任何人都不能随意检查学生的身体、抽屉、箱橱等私人物品。

(八)通讯自由权:

本校学生有权在适当的时间、地点与家人、同学通信、通话的权利。

学校的任何个人与部门不得私拆、毁弃、扣留学生的个人信件,截听通话。

(九)财产权:

本校学生的个人财产不受损害,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非法占有学生财产。

(十)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权利。

第二十一条【学生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的义务:

本校学生应当确立为中化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勤奋学习的志向,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学习,积极进取,提高素质,全面发展。

(二)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

作为国家公民,学生首先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见学生有关规章制度)。

(三)维护集体利益与荣誉:

本校学生应维护集体的荣誉和利益,维护学生的形象。

认真做好集体分配给自己的工作;各尽所能,积极为学校和班级争光,不做对学校和班级有害的事,不给学校和班级抹黑。

(四)遵守社会公德,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

本校学生应做到诚实守信、热爱劳动、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五)正确处理人际关系:

本校学生应做到礼貌待人、助人为乐,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与社会不良青年交往,不把无关人员带进校内,男女同学交往适当,不交往过密。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本校学生要积极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公益劳动;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积极参加学校和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七)保证家长能看到学校让学生带回家的各种文件、报告和通知。

(八)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本校学生遇到不良言行时应严肃指出,积极制止;遇到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隐患时要及时汇报。

(九)有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交纳有关费用的义务。

(十)宪法与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其他有关义务。

第二十二条【学籍管理】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依规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评价】学校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状况、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学生资助】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学校团组织还通过多种形式资助贫困学子,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章教职工

第二十五条【教职工组成】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六条【教师聘用】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原则上,校长、副校长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教学、德育、行政等部门中层干部实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报经区教育局审核备案确认后,由校长聘任。

教职员工实行分层聘任。

受聘的副校长、中层干部、教师必须符合上级规定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方能聘任。

上述人员的聘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后可续聘。

学校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体教职工要切实做到:

“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

教职工聘期内有下列行为的,可以解聘:

(1)受聘人员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工作目标,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有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端,作风败坏,侮辱学生,影响恶劣;(4)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者;(6)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二十七条【职称评审及岗位聘用】

学校成立职称评审及岗位聘用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教师代表组成。

职称评审及岗位聘用工作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的政策、规定。

(2)制定学校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范。

(3)组织学校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的相关工作和材料上报。

(4)解答和处理群众提出的有关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工作中的问题。

(5)负责审定各类职称评审及岗位竞聘人员的聘用等工作。

当学校与竞聘人员因竞聘上岗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学校成立岗位聘用工作仲裁协调小组,对争议进行仲裁协调。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解聘、岗位竞聘、奖励与处分的依据。

学校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学校教职工考核与奖惩制度。

全面实施绩效工资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教育教学和教师成长规律、导向明确、标准科学、体系完善的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制度,促进广大教师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贡献智慧和力量。

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

对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教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对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视不同情况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合理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等次,坚持向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倾斜,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绩效考核结果也是教师资格认定、岗位聘任、职务晋升、培养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校长工作的考核评价由区教育局负责。

执行教育局下发的考核内容,每学年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资料存档,作评优、评先、晋升和任免职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教职工权利】学校教职工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教职工义务】学校教职工应当履行的主要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教职工待遇】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

尊重规律、以人为本;以德为先、注重实绩;激励先进、促进发展;民主公正、简便易行。

具体见《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管理办法(修订稿6)》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实施方案》。

第五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育人体系】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建立三级家委会和社区学校,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家长委员会】学校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产生家长委员会。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社区参与】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校友会】学校建立校友会,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对外合作交流】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经费来源】学校办学经费为全额财政拨款。

第三十八条【资产管理】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任何人损坏学校财物须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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