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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消防安全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对外投资公司通过法定程序贯彻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分公司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分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四条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所属各单位应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所属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组织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功能测试,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七)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立满足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实际需求的岗位志愿消防队。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集团公司、分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分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分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

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综合管理,组织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负责消防应急资源的调动,监督指导专职消防队伍专业化建设,按规定组织和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

主要负责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分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组织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本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本单位专职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伍的建设和管理,综合管理新改扩建项目消防“三同时”工作,参与本单位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规划计划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资本性支出纳入计划;财务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业务管理各项费用纳入预算并监督使用;劳资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员工培训计划;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完整性管理;其他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九条分公司所属专职消防队应承担所在责任区内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等工作,并参与责任区内各单位的应急演练。

(注:

分公司所属专职消防大队责任区划分详见《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专职消防队出警调动管理办法》)

专职消防队在所在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科的领导下,建立所在单位气体防护设施的台帐,负责气体防护设施设备的检查、使用培训及维护管理,负责所在单位岗位员工消防知识、消防设施设备使用培训。

协助所在单位的安全主管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新改扩建项目消防“三同时”工作,同时可以接受责任区内分公司所属其它单位的委托,对其消防安全监督、气体防护等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岗位志愿消防队负责本岗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章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管理

第十一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三条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

主体工程投入使用时,消防设施应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施工质量。

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及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设计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标准。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应当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审查时,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基建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物资采购部门按消防设计文件采购质量合格的消防产品;造价部门负责核算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工作所需资金费用;财务部门负责确保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按规定程序开展“三同时”工作的建设项目不予结算付款;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对消防“三同时”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投产前,公司应对建设项目的消防设施进行分级专项验收,质量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或备案。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轻烃厂、净化厂、脱水站、储气库、高层建筑等建设项目消防设施的专项验收,各单位质量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所在单位其它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的专项验收。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主要依据审查通过的消防设计专篇及批复文件,以及变更批复文件。

申请消防设施专项验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消防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竣工图;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施工过程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管道试压冲洗记录、运行及联动测试记录;

(六)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七)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八)消防设施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操作规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程序:

(一)成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组,确定验收组组长及成员分工;

(二)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检测单位分别汇报消防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情况;

(三)现场检查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现场测试消防设施设备;

(四)审查相关资料;

(五)现场检查设施设备的系统流程图和操作规程符合性;

(六)召开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总结会议,明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中发现问题及整改时间要求,讨论形成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意见。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消防设施专项验收。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重大设计变更未向消防专篇审查部门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的;

(三)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

(四)消防产品不符合消防技术文件技术要求或质量不合格的;

(五)现场测试消防设施不能运行的;

(六)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第二十三条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由验收组织单位出具建设项目消防设施专项验收意见书。

对综合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不合格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验收组织单位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建立消防设施竣工验收档案。

第四章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大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建立消防档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所属的炼化关键生产装置、油(气)装卸设施、大型油(气)站(库)、天然气集输和处理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

(二)所属商(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所属民用燃气系统的调压站、计量站等;

(四)所属高层建筑与公共地下建筑设施;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二十五条依据火灾风险的大小,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划分为公司级、二级单位级和基层单位级。

(一)轻烃装置、天然气处理装置、储气库为分公司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二)各单位所属四级及以上生产场站、高层建筑为二级单位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公司级消防重点部位同时也是二级单位级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三)基层单位所属各消防重点部位为基层级消防安全重点管理部位。

各级管理单位应建立消防重点部位的消防档案。

第二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演练,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七条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常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专项检查和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消防安全检查的责任人、内容、部位和频次等,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分公司每半年、二级单位每季度、作业区(站、队)每月、班组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常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炼化生产装置、油(气)站(库)、天然气处理厂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结合巡回检查进行。

医院、宾馆(招待所)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发现隐患按《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环保事故隐患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整改治理。

第二十八条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的消防技术标准或防爆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进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

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等。

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内,禁止使用或携带火种或者能够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在进行工业动火时,应严格执行《西南油气田公司工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西南油气田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应当取得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二条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完整,禁止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阻塞疏散和消防车通道;

(二)应保持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禁止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埋压或圈占;

(三)电气设备的安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四)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禁止超员使用,禁止违规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和应急专业技能培训及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

各单位与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应约定各自的消防安全职责,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消防隐患应及时督促整改。

若在经营过程中既达不到消防安全条件又不整改的承包、承租单位或个人,出租或发包单位应立即与其终止承包租赁关系。

第三十五条净炼化生产装置、大型集输场站集输管道开(停)车与紧急抢修、火灾风险较高的工业动火、打开油气层后的钻修井作业(压裂酸化、放喷测试、压井作业等)、生产装置消防水中断、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以及其他有可能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安排消防车进行现场监护。

需要现场消防监护作业的单位应按《西南油气公司专职消防队出警管理办法》进行申请,并向承担现场监护任务的专职消防队进行现场技术交底和风险告知。

执行任务的专职消防队应依据消防技术规范和现场危险因素,科学合理设置监护阵地、编制现场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与申请方进行共同确认,同时应建立现场监护记录。

专职消防队在现场监护过程中发生的灭火剂及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差旅费、人员食宿费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严格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加强消防产品的采购、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标准。

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七条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三十八条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和台帐,按技术标准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测试,并完善相关记录,确保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的完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有固定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系统的重点生产作业场所、精密仪器室、档案室、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系统工作流程图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且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人员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需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维护保养、检查和测试时,第三方单位必须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取得国家认可的消防资质,相关维护人员必须取得中级技能等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

第四十条分公司所属易燃易爆生产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应按照《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安全目视化管理规定》,依据《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有效的消防安全标志。

第四十一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消防系统检修应与主体装置检修同步进行。

在修建道路、维修消防系统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时,应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并应书面通知责任区专职消防队伍,责任区内专职消防队伍应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

第四十二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结合员工轮班培训、岗位培训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与操作人员等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本单位消防安全风险特点接受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控制室值班与操作人员还应当持证上岗。

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五章消防队伍管理

第四十三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应当从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中选用。

专职消防队中队以上(含中队)指挥人员应当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的人员中优先聘用。

消防车驾驶员应当取得企业内部准驾许可,消防车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所操作车型的生产厂家或本单位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四条各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据责任区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制定并落实包括基础理论培训、责任区熟悉培训、个人体能与技能训练、战斗编成训练、现场演练等内容的业务训练计划。

训练计划应当明确参加训练的人员、时间、科目及考核标准。

指挥员每年的脱产培训不应少于40学时,消防员每年的业务培训不应少于640学时,新上岗消防人员的岗前培训不应少于3个月。

第四十五条专职消防人员应当享受所在单位生产一线相应薪酬福利待遇,并全员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与绩效奖金、岗位调整、岗位退出、培训发展等挂钩。

相关单位应当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第四十六条消防站的消防车库,通信室、执勤室、办公室、训练塔(场)、烘干室、消防器材等业务用房,以及会议室、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集团公司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并应当满足消防队伍的执勤战备需要。

第四十七条专职消防队所在单位应当依据《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专职消防队装备配置标准》,为消防员配齐制式服装、作训服和灭火救援防护装具。

消防车及其它消防设备不得用于与执勤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等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各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总体预案和责任区内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作业场所、人员密集场所、重要典型设备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应急处置专项预案,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定期演练和评估,并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

第四十九条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实行24小时不间断战备执勤制和执勤队长负责制,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专职消防队应严格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加强队伍内务、营区卫生以及消防指战员的着装、仪容、举止、礼仪等管理。

专职消防队应当把执勤人员、执勤车辆与装备、灭火剂及通信设施等运行状况作为交接班的主要内容。

如正在交接班时接到紧急出动命令,应当由交班人员率先执行出动任务。

第五十条各专职消防队应当以责任区内各生产装置和关键设备火灾爆炸时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责任区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发生火灾或泄漏时对救援人员的伤害风险以及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行动每个环节的人身伤害风险为重点,建立风险防控体系,编制风险防控手册,各单位应对所属专职消防大队风险防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十一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每年对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不少于1次的消防理论知识培训、消防设施设备操作、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和应急演练。

设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开展不少于一次的联合演练。

第六章灭火救援

第五十二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火灾特点制定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明确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保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各个专业的火灾扑救工作职责和协调指挥程序,建立消防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提供资源保障。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严禁谎报火警。

第五十三条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邻近的分公司所属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生产及装置区发生火灾,应当及时清点火灾现场人员、确认起火部位和燃烧物质,为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准确信息。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五十四条责任区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临近消防队接到增援请求,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增援。

责任区消防队及增援力量应当听从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灾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五十五条火灾扑救现场应当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对现场灭火救援行动进行统一指挥,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现场最高领导担任,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内部的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区域内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内部的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

(六)调动内部供水、供电、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环保等有关单位支持灭火;

(七)向临近公安消防部队或区域消防联防单位发出增援请求。

第五十六条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指挥部或发生火灾单位,应当组织对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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