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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案例讲义.docx

招标师案例讲义

2010年度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辅导

招投标的基本原则与招标师案例考试的基本思路

1.招投标制度的基本目的与原理

招投标是目前较为先进的缔约遴选制度,通过招标过程,可以实现对于缔约方进行优选的目标。

与其他制度相比,招投标制度具有以下优越性,并将成为该制度的核心思想与制度设计的背景理念。

了解并掌握该思想与理念,是回答相关问题的关键。

●优选中标人——必然存在或营造竞争的环境;招投标的核心思想是竞争,是通过竞争来实现择优的过程。

因此保证竞争的公平性,是招投标工作的最根本问题,凡是违背该原则的任何做法,都是错误的。

●避免招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避免缔约双方直接接触,割断双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关系,避免腐败的发生,是典型的阳光采购;招投标的核心是优选与盲选,任何指定行为都是不合理的。

任何行政权力的介入都是不合理的。

●诚信与约定——事先约定有关事宜,避免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出现各种混乱与纠纷;招投标是合同的缔结过程,合同强调缔约前的约定对于履约过程的约束性,不能出尔反尔,不能事后随意变更。

●招标人为投标人“出题”并确定“评分标准”,投标人“答题”,由招标人“评分”并确定优胜者的过程。

2.对于招投标制度的简单理解——体育比赛

体育比赛的特点:

●规范性——所有体育比赛的评价标准、竞赛过程规则都是公开的,在比赛之前就确定的,而且是必须依据的

●公平性——所有体育比赛都要有一个基本的、对于所有选手都一致的起点;

速度比赛,强调统一的起跑线;对抗性比赛强调级别;除了对于选手比赛能力的限制之外,不允许其他不合理的限制,如身高、种族、国籍等。

●竞争性——除非特殊情况,几乎所有体育比赛最终都会有胜负,但对于胜负的评价标准是统一的,对于所有参赛者都是一致的;

●公开性——体育比赛都是在裁判监督下进行的,是在观众面前进行的,原则上没有暗箱操作的过程。

招投标的与体育比赛的差异

●招投标更加复杂——招标规范的制定显然比任何体育比赛更为复杂,而对于参与者的规范也更加困难;

●影响因素多——周期更长,绝大多数体育比赛是在较短的时间年内完成的,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小;而招标过程一般持续数十天,项目建设过程可能持续数年;

●专业化程度更高——招标过程与招标项目的专业化,使得相关监督十分困难;

●公开性有限——保证其公平性更加困难,由于现代体育的观赏性,使得体育比赛的公开性毋庸置疑;但受其各种因素的制约,招标的过程的公开化相对困难;

因此,在招标制度的设计上,就必须体现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

公平是竞的最终目的,公开是公平的基本保证,而公正则是关于公平的判断标准。

因此在招投标的体制设计中(包括工程项目、机电设备与政府采购等),均体现出对于有效的公平竞争的把握上。

3.招投标制度的核心——竞争与公平性

●招标的核心思想是公平——为所有的投标人提供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公平的评价标准、公平的评价过程、公平的评价结果;保证公平需要必要的公开,避免暗箱操作;对于公平的最终评判需要公正。

招投标的公平性体现在:

●初始公平,招标方要为投标方构筑一个相同的竞争环境,使投标方可以获得相同的并完善的信息;

●过程公平,保证投标人投标过程不受干扰,以保证其自身实力的实现;

●结果公平,通过设定对于所有投标人均相同的评价标准,保证投标人得到公平评价。

初始公平:

●公开招标,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保凡是有意参与的投标人,均可以获得相同的机会。

●不得限定非检验投标人是否可以完成预期项目能力的特殊条件,即该条件的设定,不能以此来判断投标人完成预期项目的能力,如果设定,则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除非特殊需要,不采用邀请招标。

但如果采用,也将保证其竞争效果,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参与,且对于项目、货物或服务的特点均有着严格的限制;

●保证所有参与投标者均可以获得相同的信息,使其投标的初始点相一致。

过程公平:

●保证投标人投标行为的独立性,互不相识,互不往来,以自身的实力而不是比较信息获得投标的优势;

●各参与方,招标人与个别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沟通均视为违背招标的基本原则;

结果的评价公平:

●投标设定绝对的截止日期;

●投标截止当众开标,避免时间差所可能导致的不公;

●密封性;

●评价标准的预设性;

●评标委员会的构成,无利益关系,专家库随即选择,不受各种因素干扰,保密性

●对于投标变更与评价的严肃性,不允许二次投标,不允许超出招标范围投标等。

4.招标师案例考试的核心——对于招标制度的设定与理解

●由于招标对象可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如建设项目、机电设备等,因此一般不会围绕具体项目的专业化操作来出题;

●对于招标制度的理解与规范性操作应该是核心;

●较少可能具体的规则设定性题目、或方案制作性题目,在合法的前提下,具体方案一般较为多变,缺乏唯一性答案;

●具体题目以回答标准化的简单问题、判断对错与改错居多;

●重点在于相关法规的理解:

[1]招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7]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9]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10]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5.招标师案例考试的要点

●招标项目的确定:

投资主体、资金来源、社会影响、项目规模。

[1]投资主体——政府或政府背景,透明与公开。

[2]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或国有资本控股,或国际组织资金(以政府信誉作担保),必须透明与公开。

[3]社会影响——公共利益相关的项目,公共安全相关项目,防止私人权力对于公共利益的侵害。

以上三方面的核心是公平,维护社会公平与公正。

[4]项目规模——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的单体或整体项目,才需要实施招标。

该点的核心是效率,招标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效率,因此必须在公平与效率之间求的平衡。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该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

私人投资、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项目,可以不招标,也可以选择招标的方式选定缔约相对方;但招标的过程必须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

特殊项目可以不招标——军事工程、抢险项目、自建自营项目、农村扶贫项目等;

●招标人的确定:

招标文件的编制能力、招标过程的控制能力、投标文件的评审能力

[1]不具备相应的能力——招标代理机构来实施。

[2]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不同的机构所能够承担的项目不同。

[3]不得指定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与政府部门无利益与隶属关系。

[4]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问题。

●招标形式的确定: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其中以招标为重点。

[1]公开招标——没有特殊情况,必须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特殊情况是邀请招标的基本前提,或技术复杂、或地域特殊、或缔约相对方有限、或从效率的角度的特殊需要等。

[3]必须招标的项目,实施邀请招标,必须经审批后实施,且受邀人不得少于3人。

[4]竞争性谈判,招标失败后的补救措施,无法计算价格或无法说明约束条件(没有招标的核心要素)。

[5]询价采购,供应大量,价格、规格统一,一般为低值易耗品,或标准化商品。

[6]单一来源采购,或供应商相对垄断,或情况紧急,或受原有设备设施的约束

考试核心一般为邀请招标,其他模式在出题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而且不是招投标的主流形式。

●招标的过程:

发布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现场的踏勘与答疑、投标人的资格,招标文件的澄清与修改、标底,投标、开标。

[1]所有的招标过程都必须满足时间的基本要求,这一时间的确定,要满足投标人需要的充足的时间,当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时间不满足时,经审批后,应予以顺延。

[2]招标信息必须在指定媒体发布。

[3]所有的招标文件都是购买的,该资金是投标的风险之一。

[4]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发布时间、投标的截止日期、地点、联系人等。

[5]招标文件不是邀约,不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可以在投标文件中对于招标文件进行改写,以投标人的名义反投回来(投标是邀约)。

[6]不能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致使投标不平等。

[7]投标人的资质必须符合条件,联合体的构成满足要求。

[8]投标的过程中,投标人不受约束,可以任意撤回——但招标人不能随意终止招标,也不能随意变更招标文件。

[9]所有对于投标的技术方案、价格有影响的因素、评标的标准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示——为投标人搭建一个舞台。

[10]资格预审之后所确定的投标资格,不属于邀请招标,不打少于3人,该资格不具有约束力,可以自由退出,但不具备资格者不得参与投标。

[11]答疑会与现场踏勘需要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与任何投标人不能单独接触,任何投标人的问题,其解答均必须向所有投标人公开,答疑会可以不回答任何问题。

现场踏勘是防止索赔的重要手段

[12]招标文件可以更改,但必须送达所有投标人,必须保证投标人具有充足的时间。

[13]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指定供应商。

[14]标底不是招标所必需的,如果有需要保密、需要参考。

可以设定公开的招标控制价。

[15]投标的基本要求:

限时、密封、签章、投标地点,不满足则不是投标人;

[16]保证金的额度、形式必须满足要求,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撤标,可以收回保证金。

[17]可以采用保证担保形式,招标人可以指定担保方。

[18]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有效,保证金与保证文件的时效要长于投标有效期。

招标期延长时,投标人有权决定是否延长投标有效期。

[19]开标公开进行,有效投标人参加(无效投标人不属于投标人),截止即开标,当众检查并开封。

●评标与中标的过程:

评标委员会、定标、中标通知书与合同的鉴定、备案。

[20]评标委员会的来源,省市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人员回避。

[21]评标委员会的构成,5人以上单数,技术经济专家不少于2/3。

[22]投标人利益相关者、主管部门或监督部门人员、有过不良记录者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3]评标标准的起草者、制定者不宜继续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24]评标委员会成员在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保密。

[25]评标委员会成员权力相同。

[26]评标委员会在授权范围内具有绝对的权力,经授权可以直接确定中标人,任何人不得干涉其权力的实施。

[27]评标过程严格保密,不受干扰。

[28]评标必须依据事先公布的标准,不得设定后续标准。

[29]评标委员会可以质询投标人,投标文件可以修正与澄清,但不得进行实质性的变更,不得低于成本投标。

[30]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必须招标的项目必须按照该排序确定中标人。

[31]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就缔约细节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协商或变更,或以此作为中标的附加条件。

[32]中标通知书为承诺,送达时合同成立。

[33]具体缔约过程、书面合同必须在中标通知书送达30日内签订,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的过程需要备案;

[34]缔约合同与招标合同应该相同,不得签订与招标合同具有实质性区别的合同。

●与招标有关的其他问题:

联合体、分包、合同的选择、标段的划分、技术标准的确定、违法行为、投诉等。

[35]联合体,互相承担连带责任,资质等级就低不就高,必须具有联合体协议,不能参加其他联合体或独自投标。

[36]投标人的分包人必须在投标时明示,我国法规不支持指定分包,分包可以同时参与不同投标人的投标。

[37]建筑主体工程不得分包,总承包商为其分包承担连带责任。

[38]不得将工程分包给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分包人,不得全部分包,没有发包人的同意,不得分包,但符合标准的材料与构配件的采购、劳务分包不需要征得发包人的同意。

[39]发包人需要拟定合同,选择合适的合同文本,合同的形式。

[40]招标项目,价格是核心要素,一般选择固定总价或固定单价合同。

[41]固定总价合同,小项目、短期项目、造价低、资料全、地上工程

[42]固定单价合同,适应于一般土木工程项目,以单价为准,以实测工程量计算支付额度。

[43]标段的划分没有固定的标准,但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承包人的施工管理与组织,但禁止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一般按照专业、区域、工艺、施工组织等材料等多种模式划分。

[44]有关项目的技术标准的采用,按照国标、地标的优先顺序实施,不得设定低于国标的技术标准,但招标方可以自行设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建设、采购标准。

[45]招投标典型违法行为:

串标,招标方与特定投标人的串标、投标人之间的串通行为。

[46]违反有关法律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7]当事人可以向政府监督机构投诉,注意时效原则、利益相关者、同一事件不得重复投诉原则。

[48]投诉可以撤回,但已经查明有违法行为的不得撤回。

●其他采购模式

[49]竞争性谈判,招标失败后的补救措施,或技术较为特殊导致没有具体的细节要求,或时间紧急,或难以计价。

[50]竞争性谈判邀请供应商不应少于3个。

采购小组与专家为3人以上单数,专家不少于2/3。

谈判逐一进行,不得泄露有关信息,谈判结束后,供应商报价。

[51]单一来源采购,一般为了与现有的设备、设施的零部件配套,不得不向特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或由于技术、专利等导致供应商唯一,或紧急采购。

[52]单一来源采购,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原则实施,保证合理价格。

[53]询价采购,规格标准统一、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小,经批准后实施;

【案例1】

背景:

某民营大学新校区位于某开发区大学产业园区内,相关开发建设由园区建设指挥部统一协调。

建设项目由若干个单体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综合楼等构成,相关投资除银行贷款(30%)外,其他正在筹措。

该建设项目以“新校区建设项目”在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后,校方先拟对于第五综合教学楼深基坑土石方工程进行工程建设发包。

校有关领导认为,该项目属自筹资金项目,且学校为民营性质,因此可以不实施招标。

但园区建设指挥部认为,项目必须招标,且应该公开招标,同时由于土石方工程不是单体建设项目,不允许单独招标,即禁止将整体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开发区管委会的文件还要求,为了保证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科学性,项目招标必须由开发区政府所确定的具有特定资质的某招标代理公司实施。

该项目招标文告在当地相关媒体上公布,除一般条件外,特殊限制包括:

仅接受获得过梅花奖的建设施工企业投标(梅花奖为本市市政府每年颁发的,用于奖励获得市优工程的建设施工企业的政府奖);投标者必须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根据相关文件的指示要求,不论哪一家企业中标,均必须使用本市第一水泥厂的水泥;鉴于该工程的中庭钢结构穹顶的特殊性,该部分必须分包给某钢结构制作安装公司。

本地施工企业A、B、C、D、E、F、G分别前来购买了招标文件,并同时按照招标方的要求以现金的方式提交了投标保证金。

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由学校建设指挥部随机指派工程技术或管理人员陪同进行现场踏勘,并口头回答了有关问题。

在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指出,由于工期比较紧张,相关资料准备不很完备,尤其是需要由投标人根据图纸自行核算工程量并根据该量实施报价,并采用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

问题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是否需要实施公开招标?

为什么?

问题2:

政府有关部门的做法有那些不当之处?

问题3:

除问题2所涉及的政府做法外,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不妥之处?

应该如何改正?

问题4:

建设项目的合同计价模式的选择依据是什么,本项目合同选择上是否存在问题?

应该选择什么合同?

【解析】

一、关于招标项目的相关要求

根据我国现行的《招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的要求,符合以下特征的项目均需要实施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也明确了必须实施招标的建设项目的范围及其判断标准:

相关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但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同时,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二、关于邀请招标及不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

尽管我国《招投标法》并未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却明确规定,除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或不实施公开招标外,其他项目应该公开招标:

A、可以实施邀请招标的前提条件: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B、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的前提条件: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关于招标代理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且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四、关于指定采购或分包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这说明,在招标文件中所列的指定采购是不合法的。

这也与国际惯例相同,即中标人在进行符合标准的材料预购配件的采购时,无需向发包人申报并征得其同意。

但在相关指定分包问题上,应该注意,尽管指定分包的方式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如FIDIC合同体系),但基于我国目前的法律,不支持指定分包,即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

五、关于投标人资格的限制条件

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六、关于投标保证金

应该明确的是,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人对于自身投标行为、义务实施担保的一种法律行为,招标人不得要求非投标人提交相关款项。

即仅在正式投标时,才需要提交该保证金。

七、关于现场踏勘

我国相关法规规定,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所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为了保证所有投标人获得的信息相同,保证投标的公平性,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八、关于工程量的计算

由于工程量的多少直接影响到最终的报价水平,因此为了保证投标的公正性,应该由招标方提供统一的工程量指标。

当采用单价合同时,应该声明该指标仅供投标用,在实际结算中以实测标准工程量为准。

九、关于合同的选择

常用的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价酬金合同三大类,其中总价合同又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与可调总价合,单价合同也是如此。

大多数工程项目,多采用单价合同。

尽管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来讲大型建设项目由于其周期比较长,不确定因素较多,不宜采用总价合同,包括固定或可调总价合同。

尤其是采用关于丁总价合同的项目一般都是工期短、投资低、资料齐全的小型项目。

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则一般应用于在工程开工前难以预测工程量的项目中,尤其是保密工程、抢险工程等,对于一般建设项目不适用。

这种合同形式主要适用于工程内容及其技术经济指标尚未全面确定,投标报价的依据尚不充分的情况下,发包方因工期要求紧迫,必须发包的工程;或者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独特的技术、特长和经验的工程。

以这种形式签定的建设施工合同,有两个明显缺点:

一是发包方对工程总价不能实施实际的控制:

二是承包方对降低成本也不大感兴趣。

因此,这种合同形式在建设工程中很少采用。

【参考答案】

问题1: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该项目是否需要招标?

是否需要实施公开招标?

为什么?

该项目需要招标,且需要公开招标。

尽管因为该项目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但对于教育项目,却属于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关的项目,因此需要招标。

对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除非具备邀请招标或不需要招标的必要条件,其他必须实施公开招标。

同时,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执行招投标的规定。

问题2:

政府有关部门的做法有那些不当之处?

首先,政府部门不应限定项目的招标规模与范围,只要是方便施工操作,不属于明显化整为零的规避招标,均可以实施;

其次,政府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三,政府不得指定材料供应商。

问题3:

除问题2所涉及的政府做法外,该项目的招标实施过程有哪些不妥之处?

应该如何改正?

该项目招标实施过程有以下不妥,并应作相应的改正:

1.仅接受获得过梅花奖的建设施工企业投标,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应该将该限制条件剔除;

2.指定钢结构分包单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该部分可以通过应单独招标来实现。

3.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此时不应提交,应该在正式投标时提交;

4.现场踏勘随时随机组织并口头回答相关的问题——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并且相关问题均应以书面的形式送达所有的潜在的投标人;

5.要求投标人自行核算工程量,将导致投标竞争的初始性的不公平——应该由招标人给出,以确保投标的公平性;

问题3:

建设项目的合同计价模式选择的依据是什么,本项目合同选择是否有什么问题?

应该选择什么合同?

建设项目的合同及模式应该以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风险在双方的均衡分配,并保证计价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为基本前提。

本项目所选择的计价模式,会导致招标方投入过多的管理成本,不利于招标方对于工程的有效控制。

按照工程惯例,宜采用单价合同。

【案例2】

背景:

某市新建污水处理厂,现拟进行核心设备供应商采购招标,并由市政工程发展公司(国有)全面实施。

此次招标项目计划投资300万元,已经向国家、省发改委申请,获得立项与财政拨款(55%),自筹资金(45%)也已全部落实。

项目规划、可行性研究、但设备施工的勘察设计等工作未进行,需要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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