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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服务指南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须知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登记条件:

(设立)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期限:

1、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的,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受理,作出准予登记决定,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3、需要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实,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

10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设立)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责任单位:

沂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局

联系电话:

3255001

 

附: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表格示范文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份数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5

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见申请类1.8)

6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见申请类1.9)

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7

住所使用证明

8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见申请类1.10)

9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

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11

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申请名称

沂南县××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的字号)

1.

2.

业务范围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仔猪、仔羊、鸡、鸭苗与饲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养殖的畜禽;开展成员所需的畜禽养殖技术信息服务。

住所

沂南县××镇××村

设立人

姓名或名称

成员类型

证照类别及号码

徐××

农民

户口本:

280××

杨××

农民

户口本:

0018××

王××

农民

户口本:

280××

李××

农民

户口本:

280××

赵××

农民

户口本:

001××

薛××

非农民

身份证号码:

37283219××××

××供销社

企业

营业执照号码:

371321××××

经办人签名:

2010年月日

注:

经办人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徐××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名称预先核准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2010年×月×日至2010年×月×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3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2010年××月××日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及领取执照或登记文书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称

沂南县××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

2.

住所

沂南县××镇××村

邮政编码

276300

联系电话

139××××

成员出资总额

800000.00(元)

业务范围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仔猪、仔羊、鸡、鸭苗与饲料;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畜禽;开展成员所需的畜禽养殖技术信息服务。

法定代表人姓名

徐××

成员总数:

5(名)

其中:

农民成员:

5(名)所占比例:

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

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徐××

2010年6月1日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姓名

徐××

联系电话

139××××

现住所

沂南县××镇××村

邮政编码

276300

居民身份证号码

37283219××××××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一条规定:

“执行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并对此承诺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徐××

2010年6月1日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姓名:

徐××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权限:

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

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

自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139××××××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全体设立人□法定代表人□清算组全体成员□)签名或盖章:

 

2010年6月1日

注:

1.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权限按授权内容自行填写,主要包括:

办理名称预先核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及领取执照或登记文书等;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2.在选择的委托人类型□中打√,委托人是自然人的由其签名;委托人是法人的由其盖章。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件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本人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4.委托人签名、盖章写不下的,可另备页面签名、盖章。

特别提示:

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不必向登记机关提交此证明。

沂南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本专业合作社于2010年月日在沂南县××镇××村召开设立大会,并做出以下决定:

1,全体设立人于年月日在沂南县××镇××村一致通过本社章程;本社名字定为沂南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2,选举理事会成员由3人组成,徐××为沂南县××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杨××、王××为本社理事会成员。

3,选举李××为执行监事。

4,其他事项

每年11月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成员发展以农民为主,人数达到150人以上时,即召开全体成员会议选举成员代表,每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以后平常只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设立人签字(盖章):

 

2010年月日

 

沂南县××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徐××等5人发起,于2010年1月5日在沂南县××镇××村,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沂南县××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80万元。

成员出资情况如下:

徐××出资40万元;杨××出资10万元;王××出资10万元;李××出资10万元;赵××出资10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徐××。

     

本社住所:

沂南县××镇××村,邮政编码:

2763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仔猪、仔羊、鸡、鸭苗与饲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的畜禽;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畜禽养殖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畜禽养殖,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

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承担本社的亏损。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

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作出决议;

    (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九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社每年召开4次成员大会 ,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会在20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3名成员组成(包括理事长), 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理事会会议邀请执行监事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社设执行监事一人,执行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执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执行监事。

     第二十七条执行监事对理事会提出问题或质询,以书面形式通知理事会。

理事会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就有关质询作出答复。

第二十八条执行监事对提交理事会的问题或质询要做好记录以供成员备查。

     第二十九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三十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一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三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1月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

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四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

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五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第三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八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设立大会召开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九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长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社其他成员。

     第四十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二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三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二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四十四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四十五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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