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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处罚条例

 

乡宁焦煤集团通合煤业有限公司

“三违”处罚条例

 

二0一二年

 

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各项管理,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构建和谐步伐,实现又好又快发展,2012年,本矿对所有上班员工特制定以下请销假制度:

1、请假必须有请假条,口头请假和电话请假无效,无请假条按旷工对待。

2、副矿长请假由矿长签字批准。

3、科长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副矿长签字批准,四天以上由矿长签字批准。

4、正副队长请假三天以内由主管副矿长签字批准,四天以上由矿长签字批准,请假条交回生产副矿长统一保管。

5、井下、地面工人请假,三天以内由队长签字批准,四天以上由主管副矿长签字批准后交回考勤室。

6、对未批准,擅自离岗者或不按请假天数及时返矿者,一律按旷工对待,并每天罚款50元,五天连续不到者,视为自行离岗,来矿后不安排任何岗位,煤矿将安排其它人员上岗。

7、若请假未到期,提前上班者,必须由主管副矿长和矿长给予销假后,方准上班。

8、科员请假一天以内由科长签字批准,两天以上由主管副矿长签字批准。

9、所有请假条经批准后(科室人员、班队长一律交到生产矿长办公室,工人请假条一律返还到考勤室,并登记造册)。

10、所有人员请假在一个月内不得超过5天(除家庭特殊事情外)。

科室考勤制度

为加强本矿规范化管理,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严肃劳动纪律及煤矿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本矿各室实际情况,特制定考勤制度。

1、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严明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以及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科室所有人员。

2、考勤时间地点规定:

每天早上八点钟在办公室签考勤,下午六点钟签退。

3、上班时间规定:

(下井跟班人员除外)

上午8:

00—12:

00

下午14:

30—18:

00

4、上班时不准迟到、早退,连续迟到或早退达三次者扣出勤一天。

5、上班期间不准串岗、睡觉、喝酒、洗衣服、吵闹、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十元。

三违人员处罚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本矿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能使本项规章制度有效的贯彻落实,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处罚规定:

1、井下不戴安全帽或安全帽带未系的,罚当事人50元。

2、下井携带烟火的,罚班队管理人员100元、罚当事人300元并给予停止上班,同时对当班检身员罚款200元。

3、下井不携带矿灯、自救器的,罚当事人100元,班队管理人员30元,扣除检身员当班工资,并在三班班前会作检查。

4、酒后下井的,罚班队管理人员50元,当事人100元并停止上班,罚检身员50元。

5、井下发生吵架、斗殴等恶性事件的,罚当班管理人员50元,当事人200元并停止上班。

6、考勤员必须坚守岗位,严格按上下班时间考勤、发卡,特殊情况要有签字手续,否则罚考勤员50元。

7、检身员不认真检身,下井人员不配合检身的或出入井未及时登记的,罚当事人50元。

8、井下睡觉的罚班队管理人员30元,当事人50元,情节严重者停止上班。

9、不参加煤矿班前会私自下井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

10、经矿任命的班队长,无故不参加煤矿生产会议及安全大检查的,一次罚款50元。

11、不认真填写煤矿指定的牌版、记录的,罚当事人30元。

12、全矿所有人员未执行请销假制度的,每次罚款50元。

13、井下坐运料车、坐皮带、踩煤溜的,经发现后停止上班,并罚班队管理人员50元,当事人300元。

14、井下未按规定执行信号灯、电铃指示装置、“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或放料有跑车现象的,罚管理人员100元,罚当事人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5、放料队给各用料处供料不足影响生产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1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16、机电设备失爆的,罚队长、当事人各300元,并根据其它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17、皮带托辊,运转率低于97%的,罚班队管理人、修理工各50元。

18、掘进工作面停电、停风,不及时撤出人员的,罚班队管理人员300元。

19、对违章指挥、胡干、蛮干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100元。

20、井下所有人员不坚守工作岗位、无事串岗的,罚当事人50元。

21、瓦斯员不认真填写瓦斯报表、牌板及原始记录手册,做不到“一炮三检”、“三对口”弄虚作假的,每项罚100元。

22、瓦斯员、班队长提前填写瓦斯报表、牌板的罚瓦斯员、班队长各100元。

23、井下所有员工经过风门时,不随手关风门的,罚当事人100元,相关班队负责人30元。

24、未经矿主管领导同意,未制定安全措施,擅自打开密闭的,罚款100元。

25、风筒管理不到位,风机时开时停的,罚管理人、当事人各50元。

26、采掘工作面班队长,不掌握当班工作面瓦斯浓度组织生产的,罚款50元。

27、装炮不使用炮泥、炮线不扭结、雷管、炸药不分箱加锁存放,不按规定使用发爆器的,每项罚班队管理人100元,当事人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28、设备不上台或上台不合格,硐室内及设备卫生差,零配件不按规定存放的,每项罚班队管理人30元,当事人50元。

29、由于操作不当或检修不到位造成机械故障,影响生产的,根据情节轻重按机电管理制度严肃处理。

30、井下大型设备,因工作人员不负责任,造成设备出现故障影响生产,造成损失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200元,并停止上班。

31、通风队对分管区域内的支架、密闭、风门整修时,必须按规程操作,并将分管区域内的文明卫生清理到位,否则一项不合格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30元。

32、井下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探头校验或迁移不及时,探头悬挂不合理的,每一项罚当事人100元、班队管理人员50元。

33、采掘工作面刮板运输机机头、机尾无压柱的,罚班队管理人100元。

34、回采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不符合《规程》要求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50元。

35、探头管理不到位,放炮打坏探头,移架损坏探头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当事人100元。

36、铁丝网搭接不符合要求(搭接长度不到15cm),一处不合格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20元。

37、回采工作面浮煤未清理不干净的,罚班队管理人30元,当事人50元。

38、放炮不设警戒线,不挂警戒牌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当事人100元。

39、瞎炮未按规定处理,或没有及时处理的瞎炮未悬挂标志牌的,每项罚班队管理人50元,当事人100元。

40、各班队分管区域内坏梁、坏柱、片帮严重,未及时处理的,一项罚管理人50元。

41、当班工作面出现顶板压力大、片帮严重或其它特殊情况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班队管理人员50元。

42、工作面出现掉头刮板、坏刮板,未及时更换的,一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50元。

43、工作面出现坏溜皮未及时更换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

44、工作面出现液压管漏液,管路未悬挂的,一项不合格,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50元。

45、工作面两顺槽工字钢不按煤矿要求回收的,每次罚当事人100元,班队管理人50元。

46、主扇停风、停电必须及时上报,如有超过10分钟未上报的,按事故追究责任,并停止上班。

47、回采工作面上隅角瓦斯浓度超限,未及处理的,罚班队管理人100元。

48、未按《规程》要求制定探放水管理办法,未严格执行探放水管理办法的,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200元。

49、各分管区域内工业卫生差的,罚当事人50元。

50、运料过程中碰坏风门、牌板或同时打开两道风门的,一次罚班队管理人、当事人各100元。

51、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罚队长50元、副队长100元,当事人20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52、不停机、停电处理电器设备故障的,罚队长50元,副队长100元,当事人200元。

53、在停止运转的皮带或煤溜上行走或休息的,罚当事人50元。

54、操作高压电器设备时,不使用绝缘用具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当事人100元。

55、检修供电系统时,不按规定挂接地线的,罚队长50元,副队长100元。

56、整修风门时,同时打开两道风门,造成通风系统短路的,罚当事人100元,班队管理人50元,并写出书面检查。

57、井下漏风地点未及时处理的,罚负责人100元。

58、井下各地点牌板未及时悬挂或内容不清晰、填写不全面的,罚负责人100元。

59、井下各分管巷道,有断梁坏柱,未及时整改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

60、超前支护范围内支护失效未及时更换的,罚班队管理人员50元,当事人100元。

61、支柱出现漏液卸载,未及时处理或单体支柱未上防倒措施的,罚管班队理人、修理工各50元/根。

62、巷道电缆吊挂不整齐,电缆淹在水里、拖在地下或埋在煤里的,每次罚当事人50元,负责人30元。

63、顶板出现台阶下沉未及时采取措施的,罚班队管理人50元,相关当事人100元。

64、行人通过运输设备时未走过桥的,罚当事人50元。

65、在上班期间休息时,坐电器设备、运输设备的,罚当事人30元。

66、采煤工作面平行作业,各工序间安全距离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罚班队管理人员30元,当事人50元。

67、采煤工作面两顺槽超前支护距离达不到要求的,罚当班负责人、当事人各50元。

68、送饭工未将班中餐送到按指定地点或短缺的,每次罚20元。

69、未执行现场交接班,提前下班的,罚班队管理人员30元,当事人50元。

70、科室跟班人员、五大系统班队长每天必须填写隐患整改三定表,严格按制定的时间完成签字后交安全科保存,发现一次未制定三定表、未按时间完成或未上交安全科者,罚款50元。

71、各班队存在隐患及问题到期未整改的(原因未说明清楚的),第一次罚分管领导50元;分管科室科长100元、科员50元;责任班队队长150元;第二次出现,加倍罚款并停止责任班队队长工作。

72、对上级安排的工作未及时完成,每次罚款50元。

73、煤矿“六长”未严格执行下井带班的,有捎定位卡、早出、迟下现象的,发现一次立即停止工作。

74、各班队当班出现问题需用下一班解决的,要立即汇报给跟班矿长、值班矿长及时安排处理,未及时汇报影响生产的,罚当事人:

1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本条例从2012年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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