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811645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13 大小:28.6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13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docx

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2

2012年语言文字法律法规及规范知识

目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摘要

目    录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摘要………………………1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及格式规范…………………………7

近年来国家公布的相关规范标准…………………………20

容易出错的成语………………………………………………21

历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主题……………………封三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律法规知识摘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

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

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于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共四章二十八条。

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政策:

普通话、规范汉字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

5.民族语言政策:

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共存,禁止任何形式的语言文字歧视;各民族都有学习、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

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可以同时使用。

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限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而是要让少数民族在会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再学会一种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便在更大范围的交际场合使用。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6.关于方言的政策:

方言是客观存在的,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

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并不是要消灭方言,方言将在一定领域或特定地区内长期存在。

推广普通话是要求方言区的人在会自己的方言的基础上,再学会国家通用的普通话,以便在公共交际的场合使用。

7.关于繁体字和异体字的政策:

繁体字和异体字有其使用的领域和价值,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和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

8.《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主要调整对象是语言文字使用中的政府行为和大众传媒、公共场合的用语用字,即: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公共服务行业以及公共设施、信息技术产品、招牌、广告、企业事业组织名称和在境内销售的商品包装、说明等,应该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9.语言文字管理体制是条块结合,齐抓共管。

语言文字工作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国务院组成部门,负责规划指导、管理监督全国的语言文字工作;国务院的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本行业系统的语言文字使用;地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都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主体。

10.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原则:

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11.《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可以使用方言的情形包括:

(1)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确需使用的;

(2)经国务院广播电视部门或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的播音用语;(3)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中需要使用的;(4)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的。

12.《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

可以保留或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情形包括:

(1)文物古迹;

(2)姓氏中的异体字;(3)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4)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5)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6)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13.《汉语拼音方案》是中国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献罗马字母拼写法的统一规范,并用于汉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领域。

14.《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于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共五章三十条。

15.《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16.《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

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17.《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18.《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19.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20.《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应当使用普通话的活动还包括:

(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

(2)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医疗、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公共服务;(3)影视产品制作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4)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5)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6)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制作。

21.《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应当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形包括:

(1)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

(2)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3)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六)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七)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八)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十)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22.《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

用于公共场所的题词和用于招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23.《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

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

24.《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各行业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1)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2)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民族自治地方本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4)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5)中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25.《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职责:

(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

(2)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版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编校质量考核;(3)民政、建设、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名、街路标志牌用字的规范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5)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本系统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及格式规范

    一、《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发布与实施

为统一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2012年4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了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对比原《办法》,新《条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1.重新定义了公文处理相关概念

《办法》规定:

“公文处理是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也就是说公文处理由公文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组成。

《条例》规定: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其中,公文拟制包括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在《办法》中,这3个环节均隶属发文办理)。

《条例》同时将整理(立卷)、归档划归公文办理范畴。

经此调整,公文处理工作由公文拟制、公文办理、公文管理组成。

2.增加了公文种类

《办法》规定公文种类有13种,《条例》规定文种为15种,增加了“决议”和“公报”,同时将“会议纪要”改为“纪要”。

原有13个文种的适用范围与《办法》的规定基本相同。

3.调整了公文格式要素

《条例》规定,“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从格式要素看,增加了“份号”、“发文机关署名”、“页码”,减少了“主题词”。

考虑到《办法》虽未对“份号”、“页码”做出规定,但实际工作中一直在使用,属于增加的要素只有“发文机关署名”。

格式要素的应用有以下变化:

一是规定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办法》只要求对绝密、机密公文标注份号);二是规定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办法》要求标注“特急”“急件”);三是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名称;四是明确规定公文标题应标注发文机关(《办法》未作强制性要求);五是要求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办法》对一或两个机关发文规定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六是规定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可以不加盖印章;七是取消了“主题词”项,增加了“页码”项。

4.行文规则方面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

《条例》减少了“行文规则”一章的条目,但增加了一些具体规定,主要有:

上行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办法》只对请示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5.公文拟制更加强调程序规范

在“起草”环节强调,“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在“审核”环节强调,“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审。

在“签发”环节强调,“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办法》只对上行文作此规定);“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

6.简化了公文办理的环节

在“收文办理”中,将“审核”改为“初审”,将“分办”、“批办”并入“承办”,并增加了“传阅”、“答复”两个环节。

“发文办理”的环节由8个减少为4个,其中,“起草”、“审核”、“签发”3个环节列入“公文拟制”,“用印”并入“印制”。

《条例》将发文办理的“分发”改为“核发”,规定:

“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7.公文管理更加注重安全保密

《条例》在第七章“公文管理”中着重强调了有关保密规定,提出了设立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的要求,对公文定密和解密、密级文件的复制和汇编、公文的销毁和移交、新设立单位的发文立户等做出具体规定。

 

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发布与实施

为提高党政机关公文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2012年6月2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9704-2012)。

该标准于201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此标准是对国标《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修订。

《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这些年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实际应用,对公文用纸、印刷装订、格式要素、式样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特别是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统一为国际标准A4型,首次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规则,使党政机关公文的表现形式更加规范。

该标准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制作水平和质量,有力推动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科学化、规范化。

※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需要特别注意的规则

本标准将版心内的公文格式各要素划分为版头、主体、版记三部分。

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头,版头有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和签发人6个要素,其中前3个和第6个要素不是所有公文都有;公文首页红色分隔线(不含)以下、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不含)以上的部分称为主体,主体有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9个要素;公文末页首条分隔线以下、末条分隔线以上的部分称为版记,版记有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两个要素;页码是版心外要素。

1.关于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发文顺序号”三个部分组成。

“年份”要用全称,不可简化,如“2011”不可写成“11”。

年份应用六角括号“﹝﹞”括起。

切记,六角括号不是方括号“[]”(数学算式中的中括号)。

下行文的发文字号居中排列;上行文的发文字号居左空一字编排,与最后一个签发人姓名处在同一行。

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2.关于签发人

下行文一般不注明签发人;上行文必须注明签发人姓名,由“签发人”三字加全角冒号和签发人姓名组成,居右空一字,编排在发文机关标志下空二行位置。

如有多个签发人,签发人姓名按照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从左到右、自上而下依次均匀编排,一般每行排两个姓名,回行时与上一行第一个签发人姓名对齐。

3.关于标题

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三个机关以下联合发文,应该列出所有机关的名称,四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时,可采用排列前的发文机关名称加“等”的方式。

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逐级多次转发的公文,拟标题时,可直接写所转发公文的标题,但要去掉原发文机关名称,“转发”前冠转发机关名称。

如果转发的是“通知”,可只保留一个“通知”。

转发公文,不得以被转发公文的发文字号代替被转发公文进入标题。

4.关于主送机关

编排于标题下空一行位置,居左顶格,回行时仍顶格,最后一个机关名称后标全角冒号。

如主送机关名称过多导致公文首页不能显示正文时,应当将主送机关名称移至版记。

(编排方法见本文中“关于版记”。

5.关于正文及结构层次序数的规范写法

公文首页必须显示正文。

编排于主送机关名称下一行,每个自然段左空二字,回行顶格。

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标注:

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

(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

(1)”;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

其中,第一层次“一”后面跟的是顿号,不是逗号;第二层“

(一)”后面不能跟标点符号;第三层“1.”中是下脚点(齐线实心圆点),切不可用顿号;第四层“

(1)”后面不能跟标点符号。

层次序数可以越级使用,如果公文结构层次只有两层,第一层用“一”,第二层既可用“

(一)”,也可以选用“1.”。

另外,如用“第一,”“第二,”表示顺序,“第一”“第二”之后分别是逗号,切不可写成顿号。

(非公文行文中,有时用字母表示顺序,字母后应该使用下角点(齐线实心圆点),如“A.”或“a.”,切不可用顿号。

以上结构层次序数规范写法适用所有文本材料行文。

6.关于公文中的人名、地名、数字、引文使用问题

公文中的人名用字要准确,尊重人的“姓名权”,可根据“名从主人”的原则,保留人名中的异体字。

国内外地名的写法要以中国地图出版社最新的地图和地名录为准。

公文中的数字用法应该符合2011年7月29日发布,2011年11月1日实施的国家标准《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

引用公文要规范,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发文字号用圆括号括起。

如果多次引用同一公文,首次出现时,既引标题又引发文字号,再出现时可只引发文字号。

引用外文要用圆括号注明中文含义,不得将外文直接嵌入语句中。

公文应依法使用规范汉字,涉及字母词的应严格规范。

如确需使用,应当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准确的汉语译名。

对于《现代汉语词典》中收录的以西文字母开头的字母词,已有对应汉语译名的,要使用其汉语译名。

7.关于标点符号的使用

公文中标点符号的使用应该符合2011年12月30日发布,2012年6月1日实施的最新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

公文中的点号(句号、问号、叹号、逗号、顿号、分号、冒号)、句末省略号,不得出现在一行之首;引号、括号、书名号的前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末,后一半不出现在一行之首;破折号不能一分为二,分居两行。

8.关于附件说明和附件

公文如有附件,应当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

“附件说明”的标注规范:

在正文之下空出一行居左空两个字编排“附件”二字,“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名称本身也不加书名号;如附件名称较长需回行时,应当与上一行附件名称的首字对齐。

有多个附件,使用阿拉伯数字加下脚点标注顺序,顺序号上下对齐。

附件应当另面编排,并在版记之前,与公文正文一起装订。

“附件”二字及顺序号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注意后不加冒号),附件标题居中编排在版心第三行;附件顺序号和附件标题应当与附件说明的表述一致,格式要求同正文。

如果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该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编排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注“附件”二字及附件顺序号。

需要注意的是在正文中写明报送、批转、转发、印发等字样的公文,在其生效标志后附的内容不是公文的附件,不在“附件说明”中列出,不按附件处理。

9.关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和印章

加盖印章的公文成文日期一般右空四字编排,印章用红色,不得出现空白印章。

单一机关行文时,一般在成文日期之上、以成文日期为准居中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使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居印章中心偏下位置,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联合行文时,一般将各发文机关署名按照发文机关顺序整齐排列在相应位置,并将印章一一对应、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最后一个印章端正、居中下压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印章之间排列整齐、互不相交或相切,每排印章两端不得超出版心,首排印章顶端应当上距正文(或附件说明)一行之内。

不加盖印章的公文单一机关行文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一行右空二字编排发文机关署名,在发文机关署名下一行编排成文日期,首字比发文机关署名首字右移二字,如成文日期长于发文机关署名,应当使成文日期右空二字编排,并相应增加发文机关署名右空字数。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署名,其余发文机关署名依次向下编排。

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的公文单一机关制发的公文加盖签发人签名章时,在正文(或附件说明)下空二行右空四字加盖签发人签名章,签名章左空二字标注签发人职务,以签名章为准上下居中排布。

在签发人签名章下空一行右空四字编排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时,应当先编排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其余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依次向下编排,与主办机关签发人职务、签名章上下对齐;每行只编排一个机关的签发人职务、签名章;签发人职务应当标注全称。

签名章一般用红色。

成文日期是公文生效的时间,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年份应标全称,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特殊情况说明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或签发人签名章、成文日期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解决。

10.关于附注

附注是对公文使用时需要注意的其他事项的说明,如请示性公文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下发的公文可在附注处注明公文的传达范围和是否公开发布等。

附注不是对公文内容的解释或注释。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附注的位置要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居左空两字,用圆括号括入,回行顶格。

11.关于版记

版记中的分隔线与版心等宽,首条分隔线和末条分隔线用粗线(推荐高度为0.35mm),中间的分隔线用细线(推荐高度为0.25mm)。

首条分隔线位于版记中第一个要素之上,末条分隔线与公文最后一面的版心下边缘重合。

如有抄送机关,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之上一行、左右各空一字编排。

“抄送”二字后加全角冒号和抄送机关名称,回行时与冒号后的首字对齐。

同一系统内同级机关之间用顿号分隔,不同机关之间用逗号分隔,最后一个抄送机关名称后标句号。

如需把主送机关移至版记,除将“抄送”二字改为“主送”外,编排方法同抄送机关。

既有主送机关又有抄送机关时,应当将主送机关置于抄送机关之上一行,之间不加分隔线。

印发机关左空一字,印发日期右空一字,用阿拉伯数字将年、月、日标全,后加“印发”二字。

2012版国家标准规定,版记置于最后一面,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

双面印刷的公文,版记一定要在偶数页上。

骑马装订的公文,不管前面的空白有多少,版记也要放最后一面。

12.关于页码 使用阿拉伯数字,编排在公文版心下边缘之下,数字左右各放一条一字线;一字线上距版心下边缘7mm。

单页码居右空一字,双页码居左空一字。

公文的附件与正文一起装订时,页码应当连续编排。

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的,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

13.关于公文字体字号

公文的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 用3号黑体字标示。

发文机关标志 推荐使用小标宋体字,用红色标识。

字号由发文机关以醒目、美观、庄重和不大于上级机关为原则自行酌定,最大不能等于或大于22mm×15mm。

发文字号 3号仿宋体字。

签发人 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的签发人姓名用3号楷体字。

公文标题 用2号小标宋体字(宋体加黑)。

主送机关 用3号仿宋体字。

公文正文 一级标题使用3号黑体字,二级标题使用3号楷体字,其他部分全部是3号仿宋体字。

非正式文件材料可根据需要做字号调整,字体起醒目作用,不变为宜。

附件说明 用3号仿宋体字。

附件 “附件”二字用3号黑体字。

附注 使用3号仿宋体字。

抄送机关 用4号仿宋体字。

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 用4号仿宋体字。

页码 用4号半角宋体

 

近年来国家公布的相关规范标准

《出版物上数字用法》GB/T15835—2011 2011-07-29发布,2012-11-01实施。

《中国人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GB/T28039—20112011-10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