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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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0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单位:

2014年1月16日

一、国家法律

序号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事项

生效日/最新修订日

颁布部门

法规/标准编号

相关条款说明

适用部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分厂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52号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五十条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分厂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

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分厂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年5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

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四十八条中内容“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分厂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分厂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第一条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确定工会的权利与义务,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分厂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

第二十二条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分厂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

全国人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二号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四条)

分厂

9

二、国家法规

1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1991年4月14日

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91]化劳字第247号

全部条款

分厂

2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1998年10月8日

化学工业部

化学工业部令

第10号

全部条款

分厂

3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12年8月1日

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第53号令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分厂

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9年5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549号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分厂

6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011年12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591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分厂

7

《工伤保险条例》

2004年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75号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四条

分厂

8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年4月10日

公安部

公安部令

第6号

第五条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仓库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仓库竣工时,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六项)

 第十二条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章储存管理

第四章装卸管理

第五章电器管理

第六章火源管理

第七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分厂

9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397号

第六条、第七条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分厂

10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11年12月1日

国家安监管理局

国家安监管理局令

第41号

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

第25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共12项)。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

分厂

11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2010年7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3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5项)

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分厂

12

《电气安全工作规程》

1987年1月2日

电子工业部

电子工业部(87)电生字8号文

第二章电气安全工作基本要求、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变电站值班工作

第三节变电站交接工作

第四节电气设备的巡视和检查

第三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四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技术措施、

第十章 事故的处理和管理

电仪

1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年9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9号)

第三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第十三条

分厂

14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996年7月1日

劳动部

劳部发[1996]140号

第二条、第三条

第八条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并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压力管道的技术规程、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三)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压力管道管理人员、检查人员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对其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在用压力管道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单位进行定期检验。

第十五条

分厂

15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

2002年12月18日

国家安监

总局

国家煤矿企业监察局

安监管人字

[2002]123号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六、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年应进行安全生产再培训。

七、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八~十一、十七、十九

分厂

16

《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2002年4月18日

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2002〕

1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

新的《职业病目录》出台后,1987年由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中的职业病名单9类99种同时废止。

分厂

17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2007年6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2号

第四章起重机械使用

分厂

18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2012年3月1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

第44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五条 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资质证书分三个等级。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档备查。

第二十一条 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四)井工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培训,或者委托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

第二十三条 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分厂

1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93号)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四项)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六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九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

分厂

20

《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2年2月14日

安监总局

财政部

财企[2012]

16号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九条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二十条安全费用应当按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九项)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四章

分厂

21

《关于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通知》

2005年10月20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危化字〔2005)155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范围:

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化学品以及根据危险化学品分类判据判定为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

登记单位范围:

生产、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使用剧毒化学品和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

分厂

22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2004年4月8日

国家安监管理局

安监管危化字

[2004]43号

所有条款

分厂

23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2003年4月24日

国家质监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监总局令

第46号

第四章气瓶充装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分厂

24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2005年9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40号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六项)

第五条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第九条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七项)

第十一条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

分厂

25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

国务院

国务院令

第445号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第十九条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

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2年备查。

第三十六条

分厂

26

《劳动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年9月1日

国家安监总局

安监总局令

第1号

第三章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依法向本单位提出配备所需劳动防护用品的要求;有权对本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工会的监督。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并对纠正情况进行监督。

分厂

27

《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6年7月26日

财政部

安监总局

人民银行

财建[2006]369

第五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四项)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分厂

28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2003年10月1日

质检总局

国质检锅

[2003]213号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

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

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第二章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三章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分厂各工段

29

《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2000年1月1日

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

质技监局锅发

(1999)154号

第2条、第116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7条

第130条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及时安排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并将压力容器年度检验计划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及检验单位。

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检查,检验单位应负责完成检验任务。

第131条在用压力容器,按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评定安全状况和办理注册登记。

第139条

分厂

30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7月1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0号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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