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检测实施细则93施行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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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检测实施细则93施行资料

1内容与范围

1.1本细则规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检测的基本项目、要求和方法。

1.2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的安全评估检测。

2术语

2.1安全评估

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情况进行了解,对使用保养情况记录进行检查,对钢结构的磨损、锈蚀、裂纹、变形等损伤情况进行检查与测量,并按规定对整机性能进行载荷试验,由此分析判别其安全度,作出合格货不合格结论的活动。

2.2使用年限

建筑起重机械自合格出厂日起到规定使用周期止的年份数。

2.3重要结构件

建筑起重机械钢结构的主要受力构件,因其失效可导致整机不安全的结构件。

3安全评估主要依据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189-2009);

(2)《起重机械通用项目检验实施细则》(HSQS/OD1-QZ-1-2015);

(3)《检验检测方法的确定及应用程序》(HSQS/PF-8-2015);

(4)《检验检测安全管理程序》(HSQS/PF-11-2015);

(5)《检验报告/原始记录控制程序》(HSQS/PF-21-2015);

(6)《仪器篇》(HSQS/OD1-4)。

4评估规定和准备4.1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

4.2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安全评估:

(1)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

(2)施工升降机:

出厂年限超过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机;出厂年限超过5年(不含5年)的SS型施工升降机。

4.3对超过设计规定相应载荷状态允许工作循环次数的建筑起重机械,应作报废处理。

4.4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评估应以重要结构件及主要零部件、电气系统、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等为主要内容。

4.5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的重要结构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塔式起重机:

塔身、起重臂、平衡臂(转台)、塔帽或塔顶构造、拉杆、回转支承座、附着装置、顶升套架或内爬升架、行走底盘及底座等;

(2)施工升降机:

导轨架(标准节)、吊笼、天轮架、底架及附着装置等。

4.6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前,应将各重要结构件之间的连接处进行分解,检测部位应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层等,显露出钢材和焊缝的本体。

4.7安全评估程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备安全评估检测委托受理。

对于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检测事项,评估检测委托单位应填写《HSQS/QR-63

(2)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请单》、《HSQS/QR-231

(1)评估的塔式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和《HSQS/QR-230

(1)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对于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事项,评估检测委托单位应填写《HSQS/QR-63

(2)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请单》、《HSQS/QR-232

(1)评估的施工升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和《HSQS/QR-230

(1)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2)设备安全评估检测委托单位资料提供。

委托单位应提供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应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使用履历记录等,并应符合本细则附录B、附录C、附录D的要求;

(3)安全评估任务安排。

安全评估业务部门接到委托单位提供的上述4.7

(1)和4.7

(2)所述资料后,安排称职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异议后与委托安全评估检测单位约定安全评估检测时间。

若需变更约定的安全评估检测时间,则由双方另行商定。

(4)在设备解体状态下,应对设备外观进行全面目测检查,对重要结构件及可疑部位应进行厚度测量、直线度测量及无损检测等;

(5)设备组装调试完成后,应对设备进行载荷试验;载荷试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a)场地应坚实、平整,轨道和基础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b)环境温度-15℃~+40℃,风速不超过8.3m/s;

c)电源电压误差为额定电压的±10%;环境温度为-15℃~+40℃;

d)试验用载荷的质量与其标定值的误差不大于1%;

e)当第a)条、第b)条、第c)条和第d)条所述内容和制造商提供的使用维护说明书所要求的不一致时,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实施。

(6)安全评估检测报告等出具。

根据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情况、安全评估检测结果等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判别,得出安全评估结论及有效期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评估报告应符合本细则附录E和附录F的规定;

(7)应对安全评估后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唯一性标识。

4.8评估结论应分为“合格”和“不合格”。

4.9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的最长有效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塔式起重机: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630~1250kNm(不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1250kNm以上(含1250kNm)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3年;

(2)施工升降机:

SC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2年;SS型评估合格最长有效期限为1年。

4.10评估用仪器设备应齐全、完好、适用,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4.11评估检测人员至少应有三人组成,分别具备机械、电气和无损检测等相关技术专业职称或执业证书的技术人员。

当建筑起重机的机械结构的无损检测委托具备无损检测资质的单位实施的,则评估检测人员至少应有两人组成且分别应具备机械、电气等相关技术专业职称或执业证书。

评估检测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5安全评估检测用仪器设备(见表5-1)

评估用仪器设备的操作方法按照已制定的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或使用说明书执行。

表5-1安全评估用仪器、仪表及工具

序号

设备名称

精度

1

钢卷尺

±1%

2

钢直尺

±1%

3

塞尺

±1%

4

温湿度计

±2%

5

游标卡尺

±0.02mm

6

数字兆欧表

±2%

7

数字万用表

±2%

8

经纬仪

≤6〞

9

称重仪

±1%

10

超声波测厚仪

±0.5%

11

无线静态应变测试分析仪

±1%

12

无线动态应变测试分析仪

±1%

13

超声波无损检测仪

不低于《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JB/T10559-2006)中规定的相应要求

14

磁粉裂纹检测仪

可清晰完整地显示A、C、D型标准试片上的刻槽

15

直线规

±0.1mm

16

公法线千分尺

±0.02mm

17

齿厚卡尺

±0.02mm

6评估检测内容、要求和方法

6.1基本要求和方法

6.1.1钢结构安全评估检测点的选择应包括下列部位:

(1)重要结构件关键受力部位;

(2)高应力和低疲劳寿命区;

(3)存在明显应力集中的部位;

(4)外观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5)钢结构承受交变荷载、高应力区的焊接部位及其热影响区域等。

6.1.2安全评估应采取下列方法:

(1)目测:

全面检查钢结构的表面锈蚀、磨损、裂纹和变形等,对发现的缺陷或可疑部位做出标记,并应进一步检测评估;

(2)影像记录:

用照相机或摄像机拍摄设备的整机外貌,拍摄重要结构件的承受交变荷载或高应力区的焊接部位及其热影响区域,拍摄外观有可见裂纹、严重锈蚀、磨损、变形等部位;

(3)厚度测量:

采用超声波测厚仪、游标卡尺等器具测量结构件的实际厚度;

(4)直线度等形位偏差测量:

用直线规、经纬仪、卷尺等器具进行测量;

(5)载荷试验:

整机安装调试完成后,通过载荷试验检验结构的静刚度及主要零部件的承载能力,通过载荷试验检验机构的运转性能、控制系统的操作性能及各安全装置的工作有效性。

6.1.3当按本细则6.2条所列的评估方法不能满足安全评估要求时,安全评估也可采用下列方法:

(1)当重要结构件外观有明显缺陷或疑问,需要作进一步评估检测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无损检测方法:

a)磁粉检测(MT):

检测铁磁性材料近表面存在的裂纹缺陷;

b)超声检测(UT):

采用直射、斜射、液浸等技术,检测结构件内部缺陷;

c)射线照相检测(RT):

利用X或γ射线的穿透性,检测结构件内部缺陷。

(2)对重要结构件有改制或主要技术参数有变更等情况,可采用应变仪测取结构应力,分析判别结构的安全度的应力测试方法。

6.2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

6.2.1结构件锈蚀与磨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

a)起重臂主弦杆;

b)塔身节主弦杆;

c)塔帽根部及顶部连接拉杆座;

d)平衡臂(转台)连接处;

e)回转支承座连接处;

f)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

(2)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臂架节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70%,且必须包括中间的2节臂架节,每节臂架节主弦杆检测不得少于2处;

b)塔身基础节主弦杆检测不得少于2处,其他塔身节抽检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20%,每节检测不得少于1处;

c)塔帽(A字架)主弦杆根部抽检不得少于2处,顶部连接拉杆座不得少于1处;

d)平衡臂(转台)连接处抽检不得少于2处;

e)上下回转支承座连接处抽检各不得少于1处;

f)对其他重要结构件目测可疑部位进行全数检测;

g)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数检测。

(3)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等;

b)应采用测厚仪、游标卡尺等器具检测实际尺寸。

6.2.2结构件裂纹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

a)行走底盘及底座的最大受力或变截面应力集中部位;

b)回转平台支承座主要受力焊缝及变截面应力集中部位;

c)起重臂根部焊缝、主弦杆连接焊缝部位;

d)平衡臂(转台)主结构连接焊缝部位;

e)塔身节主弦杆连接焊缝部位;

f)塔帽或塔顶构造主弦杆连接焊缝部位;

g)附着装置主结构连接焊缝部位;

h)顶升套架爬爪座、主弦杆支承横梁等连接焊缝部位等;

i)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

(2)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检测部位抽检数量各不得少于1处;

b)塔身基础节主弦杆连接焊缝、塔身加强节或特殊节主弦杆部位抽检数量各不得少于2处;

c)其他塔身节抽检数量不少于总数的20%,每节主弦杆连接处检测不得少于1处;

d)当检测发现不合格的,应加倍对同类焊缝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数检测。

(3)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等;

b)可采用渗透或磁粉检测方法,进行探伤检测;

c)发现疑问时可采用超声检测或射线照相检测等方法进行无损检测。

6.2.3结构件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塔身节主弦杆直线度偏差、对角线偏差、塔身垂直度;

b)起重臂、平衡臂、塔帽、顶升套架主弦杆直线度偏差;

c)目测有明显变形的其他构件。

(2)检测数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a)塔身节应全数目测检查,对发现的可疑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对目测未见异常的塔身节,随机抽查不得少于3节,每节测量不得少于2根主弦杆的直线度,并应测量每节的对角线偏差;

b)起重臂应全数目测检查,对发现的可疑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对目测未见异常的起重臂,随机抽查不得少于3节,每节测量上下各不得少于1根主弦杆的直线度;

c)对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

d)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数检测。

(3)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采用直线规、卷尺等器具测量直线度偏差,采用卷尺测量塔身节的对角线偏差;

b)设备组装后,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的垂直度偏差。

6.2.4销轴与轴孔磨损及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

a)目测有明显磨损及变形的重要结构件销轴与轴孔;

b)起重臂、平衡臂臂架节间及其根部连接、拉杆连接、塔帽根部连接等经常承受动载荷的销轴与轴孔。

(2)检测方法:

在设备解体状态,采用游标卡尺、内外卡钳等器具测量销轴与轴孔的实际尺寸。

6.2.5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及防护设施的检查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查检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a)主要零部件包括制动器、联轴节、卷筒与滑轮、钢丝绳、吊钩组等;

b)安全装置包括各类安全限位开关与挡板、小车断绳保护装置、动臂变幅防臂架后翻装置、小车防坠落装置、缓冲器、扫轨板、抗风防滑装置、钢丝绳防脱装置等;

c)电气系统包括电气控制箱、电缆线、电气元件等;

d)防护设施包括走道、工作平台、栏杆、扶梯等。

(2)检测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对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及防护设施的外观状态进行目测检查;当目测有疑问时,应采用测量器具进行检验。

检查检测各部件的磨损变形情况、钢丝绳断丝情况等。

检查电箱外观,应完整并能防漏水,应设置电气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的规定要求,电缆应无老化破损;

b)设备部件组装后,应通过载荷试验对整机及其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进行功能试验,应采用绝缘测量仪器检测电气系统的绝缘性能,同时应检查防护设施的安全状态。

6.3施工升降机安全评估

6.3.1结构件锈蚀与磨损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部位应包括以下内容:

a)导轨架标准节主弦杆

b)吊笼立柱、顶梁与底梁;

c)齿轮、齿条;

d)目测可疑的其它重要结构件部位

(2)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抽检标准节数量不少于总数的10%,每节检测不得少于1处;

b)每只吊笼立柱、顶梁抽检各不得少于1处,底梁抽检各不得少于2处;

c)对齿轮、齿条及其它结构件目测可疑部位进行全数检测。

d)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数检测。

(3)检测方法:

设备解体状态,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浮锈和油漆等,用测厚仪、游标卡尺等器具测量实际尺寸。

6.3.2结构件裂纹检测应符合下列内容:

(1)检测部位应包括以下内容:

a)标准节主弦杆与水平长腹杆连接焊缝

b)吊笼主立柱与顶梁、底梁连接焊缝

c)目测可疑的其它重要部位

(2)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标准节抽检数量数量不得少于总数的10%,每节检测不得少于1处;

b)每只吊笼主立柱、顶梁连接焊缝抽检各不得少于1处,底梁连接焊缝抽检各不得少于2处;

c)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进行全数检测。

d)当检测发现不合格时,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抽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的,应全数检测。

(3)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将待检测部位去除污垢、油漆和浮锈等;

b)可采用渗透或磁粉方法进行探伤检测;

c)当发现疑问时,可采用超声检测或射线照相检测等方法进行无损检测。

6.3.3结构件变形检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检测应包括下列部位:

a)标准节主弦杆直线度偏差及截面对角线偏差

b)吊笼结构在笼门方向投影的对角线偏差,吊笼门框平行度偏差

c)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

(2)检测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标准节应全数目测检查,对发现的可疑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对目测未见异常的标准节,随机抽查不得少于2节,应测量截面对角线偏差及主弦杆直线度偏差;

b)吊笼结构应全面目测检查,对发现的可疑部位应进行检测;对目测未见异常时,选择一台吊笼测量其笼门方向投影的对角线偏差和吊笼门框平行度偏差;

c)目测可疑的其他重要部位应进行全数检测;

d)当检测发现不合格,应加倍对同类部位进行检查;如再次发现不合格,应全数检测。

(3)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在设备解体状态,应采用直线规、卷尺等器具测量直线度偏差,采用卷尺测量对角线和平行度偏差;

b)在设备组装后,用采用经纬仪测量导轨架的垂直度偏差。

6.3.4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及防护设施检查、检测:

(1)检查、检测部位应包括以下内容:

a)主要零部件:

包括制动器、对重导向轮、天轮架滑轮、吊笼门与导向机构等。

b)安全装置:

包括防坠安全器、各类限位开关及其挡板、围栏门机械连锁、安全钩等。

c)电气系统:

包括电气控制箱、电缆线、电气元件等。

d)防护设施:

检查内容包括走道、工作平台、栏杆、扶梯等。

(2)检查方法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备解体状态,应对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及防护设施的外观状态进行目测检查;当目测有疑问时,应采用测量器具检验,检查检测有疑问部件的磨损变形情况等。

应检查电箱外观,应完整并能防漏水,应设置电气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的规定,电缆应无老化破损;

b)设备组装后,通过载荷试验对整机及其主要零部件、安全装置、电气系统进行功能试验,应采用绝缘测量仪器检测电气系统的绝缘性能,同事应检查防护设施的安全状态。

c)防坠安全器的寿命年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坠安全器》(JG121-2000)的规定,并应按《吊笼有垂直导向的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GB26557-2011)、《货用施工升降机第1部分:

运载装置可进人的升降机》(GB10054.1-2014)、《货用施工升降机第2部分:

运载装置不可进人的倾斜式升降机》GB10054.2-2014和《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规定对防坠安全器进行现场坠落试验。

6.4评估判别

6.4.1壁厚判别

(1)对重要结构件因锈蚀磨损引起壁厚减薄,当减薄量达到原壁厚10%时,应判为不合格;经计算或应力测试,对重要结构件的应力值超过原设计计算应力的15%时,应判为不合格。

(2)结构件特殊部位的锈蚀与磨损检查应按表6-1进行判别。

表6-1结构件特殊部位锈蚀与磨损检查判别标准

特殊部位位置

判别指标

判别结论

水平臂变幅塔机小车导轨面

Δ≤30%

合格

Δ>30%

不合格

施工升降机导轨架标准节导轨面

Δ≤25%

合格

Δ>25%

不合格

施工升降机传动件

齿轮

Δ≤4.5%

合格

Δ>4.5%

不合格

齿条

Δ≤4%

合格

Δ>4%

不合格

轴孔与销轴直径磨损变形量

Δ≤3%

合格

Δ>3%

不合格

注:

Δ为磨损变形率,指磨损变形量占原尺寸的百分比。

其中的齿轮齿条按常规的模数m=8考虑,齿轮按跨齿数为2齿的公法线长度测量磨损变形率,齿条用标准圆棒和游标卡尺测量磨损变形率,有特例的可参照作相应修正。

设计另有规定的按设计要求进行判定。

6.4.2裂纹判别

(1)当采用磁粉检测方法进行焊缝表面或近表面裂纹的探伤时,焊缝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无损检测焊缝磁粉检测》(JB/T6061-2007)和《无损检测焊缝渗透检测》(JB/T6062-2007)中规定的1级要求;当采用超声检测方法进行焊缝内部探伤时,焊缝应达到现行行业标准《起重机械无损检测钢焊缝超声检测》(JB/T10559-2006)中规定的2级要求。

根据焊缝的特征当采用其他合适的无损检测方法进行内部探伤时,应根据相应的检测标准进行合格判别。

设计另有规定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判定。

(2)重要结构件表面发现裂纹的,该结构件应判为不合格。

(3)施工升降机的齿轮齿根处出现裂纹的,该齿轮应判为不合格;施工升降机的齿条齿根处出现裂纹的,该齿条应判为不合格。

6.4.3变形判别

(1)重要结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时,该结构件应判为不合格。

(2)重要结构件主弦杆、斜杆直线度误差应按表6-2进行判别。

表6-2重要结构件主弦杆、斜杆直线度判别标准

检测项目

判别指标

判别标准

主弦杆直线度

≤1‰

合格

>1‰

不合格

斜杆直线度

≤1/750

合格

>1/750

不合格

注:

设计另有规定的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判定。

(3)结构件形位偏差应按表6-3进行判别。

表6-3结构件形位偏差判别标准

检测项目

判别指标

判别标准

标准节截面对角线偏差

≤1.5‰

合格

>1.5‰

不合格

施工升降机吊笼结构在笼门方向投影的对角线偏差

≤1.5‰

合格

>1.5‰

不合格

施工升降机吊笼门框平行度偏差

≤1.5‰

合格

>1.5‰

不合格

注:

对角线偏差是指构件两对角线测量值之间的最大差值与对角线测量平均值的比。

平行度偏差是指以一构件轴线为基准,另一构件轴线和此基准平行方向之间的最大测量差值与两构件平均间距的比。

设计另有规定的按设计要求进行判定

6.5塔式起重机整机判别

6.5.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塔式起重机应判为不合格:

(1)重要结构件检测有指标不合格的;

(2)按本规程附录E中有保证项目不合格的。

6.5.2重要结构件检测指标均合格,并按本规程附录E中保证项目全部合格的,可判定为整机合格。

6.6施工升降机整机判别

6.6.1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施工升降机应判为不合格:

(1)重要钢结构检测有指标不合格的;

(2)按本规程附录F中有保证项目不合格的。

6.6.2重要结构件检测指标均合格,并按本规程附录F中保证项目全部合格的,可判定为整机合格。

7评估结论、报告、标识

7.1应根据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资料情况、检查检测结果等,依据本细则要求,对设备进行安全评估判别,得出安全评估结论及有效期,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7.2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设备评估概述、主要技术参数、检查项目及结果、评估结论及情况说明等内容。

主要检测部位照片、相关检测数据等资料应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

7.3安全评估报告中情况说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1)对评估结论为合格,但存在缺陷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注明整改要求及注意事项;

(2)对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应注明不合格的原因。

7.4对评估后的建筑起重机应进行“合格”、“不合格”的标识。

标识必须具有唯一性。

8异议处理

如果委托单位对安全评估结果有异议,并在接到《安全评估报告》后书面提出申诉意见,本中心应当按HSQS/PF-14-2015《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执行。

9工作安全

安全评估过程中的安全事项按HSQS/PF-11-2015《检测安全管理程序》和HSQS/OD7-AQ-8-2015《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导则》执行。

10工作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处理

当被评估建筑起重机械出现下列情况时,工作人员应停止安全评估工作或终止部分项目的安全评估:

(1)环境条件发生变化,难以保证安全评估的质量与安全;

(2)安全评估所用的仪器设备发生故障,难以保证下续安全评估质量;

(3)其它可能影响安全评估质量或影响人员、设备安全的情况。

11附录

附录AHSQS/QR-63

(2)起重机械委托检验申请单

附录BHSQS/QR-230

(1)评估设备的基本信息表

附录CHSQS/QR-231

(1)评估的塔式起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DHSQS/QR-232

(1)评估的施工升降机主要技术参数表

附录EHSQS/QR-QZ-68B

(1)塔式起重机安全评估检测报告

附录FHSQS/QR-QZ-69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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