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在供给侧改革方面的分析和展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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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在供给侧改革方面的分析和展望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在供给侧改革方面的分析和展望

 

  

 

 

 

 

 

 

 

   

 

 

 

 

 

一2016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供给侧改革成果分析

十八大以来,国家和省推出一系列关于供给侧改革的举措,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

根据市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结了近年来在创业就业、劳动力转移、人才引进、社会保险等方面推出的改革举措,并争取在未来不断提高配套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争取为促进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

(一)鼓励创业,提高就业供给质量,为深圳经济发展提供新的活力

1.大力扶持自主创业

为进一步扶持自主创业、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联合出台《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对深圳市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深圳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自主创业给予场租补贴、初创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带动就业补贴和优秀项目资助。

2.加大创业人才培养力度

为促进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实施了《关于做好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8号),以需求为导向,科学地设置创业培训课程,完善创业培训质量评估,提升培训的效果和创业者的创业能力,使培训更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文件规定对深圳市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随军家属、残疾人以及深圳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中毕业学年内的在校学生创办企业参加创业培训给予补贴,培训标准是每人最高1000元,创业实训补贴标准是每人最高2500元。

2015年以来,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开展系列“送培训进校园”活动。

同深圳大学、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等几所高校联合举办了高校毕业生创业系列讲座、创业意识培训、创业沙龙等活动,并定期组织创业指导专家上门进行交流和专业指导。

3.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

为充分发挥创业导师在促进创业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深圳市创业导师队伍建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创业导师服务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1号),规范创业导师队伍建设、招募、服务内容和组织实施,并规定根据导师提供的服务和效果给予每半天不超过600元、每天不高于1000元的工作补贴。

同时,鼓励创业导师提供志愿性的服务,给予每次不超过200元的交通伙食补贴。

近年来,深圳市健全了各高校的创业指导机构,配备了专(兼)职创业指导人员,强化了创业指导师资的队伍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的“三到位”。

深圳各高校将创业指导课程列入了教学计划,并通过举办创业指导校园行、创业政策宣讲会、成功事例报告会、优秀校友汇报会等各种形式,增强在校大学生的创业意识,激发其创业热情。

2016年上半年,共计招募创业导师100名,顺利开展了创业导师进基层系列活动。

4.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为加快深圳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深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1〕2号),对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考核与管理进行规范。

深圳市现已认定17家孵化园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并有2家创业孵化园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

已认定深圳大学创业园、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创意创业园两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园。

创业园区内设有小额担保贷款服务点,创业指导专家驻点园区接受咨询,提供专业水平的创业指导和服务。

深圳市信息职业技术学院也正在加紧规划创业孵化园区。

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将助推更多有志于自主创业的青年学子实现创业的梦想。

5.鼓励高校毕业生在中小微企业就业

出台《关于做好深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人社规〔2016〕9号),文件规定:

“1.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深圳市中小微企业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应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2.中小微企业招用初次就业的深圳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一次性招用补贴,标准为每招用一人补贴1000元;3.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实现初次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可按深圳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不超过1年期的社会保险补贴。

6.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积极搭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平台,每年举办线下、线上校园招聘会,春季高校毕业生双选大会,高校毕业生就业双向选择大会等各类专场活动,多次开展“一企一岗·互济共赢”活动招聘会,已经形成了常态化工作机制,持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招聘活动达成合约意向的比例不断提高。

在挖掘传统招聘专场方式、提高成效的同时,还积极探索适应新形势的更好的人岗匹配的就业促进方式,加强与社会机构的合作,加强“互联网+”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积极作用。

深圳各高校也有针对性地举行专场招聘会。

7.实施劳动者技能提升计划

及时部署省技能晋升培训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2015年4月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委联合转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4〕128号)、《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进一步明确补贴对象、申请流程及补贴支付方式,并在全市设立13个受理点,受理省技能晋升培训补贴申请。

2016年前三季度,共向2万人发放技能提升培训补贴3884万元,企业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员工达7.1万人。

(二)加大劳动力转移力度,为深圳经济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1.建立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为异地务工人员提供综合服务

2009年5月8日,在全国率先建立农民工就业服务中心,面对全市异地务工人员开展多层次、多元化、规范化的就业服务。

该中心承担了“就业管理、权益维护、文化教育、党团活动”四大功能,设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就业信息、公益培训服务、社会保险业务指引、优秀农民工入户等六大服务窗口,为深圳市异地务工人员提供“一站式”服务。

2.深入落实第八届“区洽会”劳务合作协议项目

重点抓好湛江、河源、汕头、汕尾、阳江、梅州等粤东西北区域富余农村劳动力转移深圳就业工作。

2015年1月至2016年8月,湛江、河源、汕头、汕尾、阳江、梅州六市在深圳市就业人口新增农村劳动力分别为0.36万人、0.86万人、0.21万人、1.1万人、0.17万人、0.71万人,分别完成第八届“区洽会”协议任务的90%、86%、105%、92%、85%、89%。

3.加强对异地务工人员就业服务,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和“南粤春暖”行动

2015年至2016年8月,市、区两级人力资源部门共为异地务工人员举办免费招聘会1864场次,进场招聘企业累计19.6万多家次,提供就业岗位361万个,进场求职人数269万人次。

积极为外来劳动者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免费就业服务,建立供求市场信息资源库,整理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有效引导劳动者就业,实现农民工公共就业服务公益化。

4.加强区域劳务合作,促进异地务工人员转移来深就业

2015年、2016年,深圳市先后在省内清远阳山、汕尾、陆丰等地组织举办大型劳务合作招聘会及校企对接会6场,提供就业岗位2.52万个,达成就业意向0.48万人,并与当地政府和职能部门及多所技校达成劳务合作和校企对接协议。

以落实泛珠区劳务合作协议和精准扶贫劳务对接任务为重点,扎实做好深圳市与河源、汕尾的劳务合作工作。

多次前往汕尾、陆丰、陆河等地走访接洽,精准掌握识别贫困人员的基本情况,为人岗匹配、人员输出奠定了基础,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引进人才,提高劳动力供给素质,为深圳经济发展提供更大的潜力

1.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引进的人才更符合企业需求

近年来,深圳市积极改革创新人才引进政策,取消了对人才的专业、工种、指标、申办方式、户籍性质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对在职人才引进统一采用综合评价、量化积分的引进入户方式,探索突破传统的、单一模式的人才评价方式,强调以人才的实际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企业、市场、社会认可为原则,建立以学历、技能、纳税、居住、社保、发明创造、社会贡献等要素构成的社会化人才综合评价体系。

同时,开展了企业评定的技术技能人才引进工作,对企业认定并急需的技术技能人才,直接认可企业评价结果并予以引进,进一步拓宽了人才引进渠道,所引进人才也更为贴近企业实际需求。

2.定期组织开赴外地招聘毕业生,积极协助解决企业人才招聘难问题

深圳市每年组织企业分赴重庆、厦门、武汉、西安等各大城市的重点高校招聘优秀应届毕业生,现已成功举办了十八届。

近年来,深圳市积极创新招聘方式,建立了依托PC端和移动互联网的深圳市招聘市外毕业生服务APP平台,帮助企业扩大招聘信息发布范围,使企业不再受招聘地点和招聘时间限制,延长招聘时效,提高了招聘成功率,为企业提供了宽裕的选才空间,为企业解决人才招聘难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3.大力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企业引进的海外人才如符合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不限国籍、户籍等条件,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孔雀计划”的意见》(深发〔2011〕9号)以及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9号)的通知,按人才确认的A、B、C类不同层次可分别申请300万元、200万元和160万元的奖励补贴,同时还可享受居留、出入境便利、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税收、医疗和保险等8个方面的优惠政策。

截至9月30日,2016年深圳市共确认孔雀计划人才456人,累计共确认孔雀计划人才1820人,累计核发奖励补贴资金1932人次,涉及金额3.55亿元。

企业引进外国人、港澳台人员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时,可为企业提供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服务,并为其引进海外留学人员提供落户服务。

此外,各类企业可参展每年4月举办的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海归招聘会及外籍人才招聘会板块,引进海外人才。

各类企业还可参与或关注中国海外创新人才大赛,积极与携带创新创业项目的海外人才对接。

4.鼓励留学人员来深创办企业

一是根据《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创业前期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初创企业如符合要求,可申请30万元至100万元的创业前期费用补贴。

二是每月两期在深圳人才园举办“海归人才智路演、创业大讲堂”系列公益活动,为海归创业者搭建创业指导、产品展示、项目对接的平台。

2016年共受理196家留学人员企业的申请,最终有181家企业进入评选范围。

目前,拟资助名单已报市财政委审核。

不断推进留学人员创业园建设,新增6家留学人员创业(产业)园。

积极组织留学人员申报2016年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和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2016年共有7名留学人员分别入选。

2016年前三季度,深圳市共引进海外留学人员7478人,其中办理入户深圳手续4778人,占引进总人数的63.9%。

5.利用境外资源协助企业引进海外人才

深圳市四个驻海外高层次人才联络处不定期举办人才推介会,协助深圳市科研机构、企业发布人才招聘和项目需求信息,推荐海外高层次人才和项目与深圳市企事业单位对接。

另外,近期会同市经贸信息委面向企事业单位征集赴独联体国家招聘人才需求,并拟与国家外国专家局驻外机构建立联系,面向当地人才做好信息发布和项目对接工作。

各类企业进行海外招聘时,可协助其发布信息或与海外人才做好对接工作。

(四)减轻负担,降低企业人工成本,为深圳企业发展提供更强的保障

1.工伤保险浮动费率为企业减负

2015年12月发布了《关于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26号),通知规定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自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现行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以下简称费率)的50%下调费率。

2016年1月1日至6月30日,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参保单位的基准费率分别由0.4%、0.8%、1.2%调整至0.2%、0.4%、0.6%,再按规定确定各参保单位向上或向下的浮动费率。

据测算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全市用人单位累计少缴工伤保险费5.15亿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深圳市已于2016年7月1日起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一类至三类,重新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对工伤风险较低、费率水平较低、参保人数占比高的本市一类至四类行业,其基准费率统一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下调30%执行,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0.28%、0.49%、0.63%;对工伤风险较高、费率水平较高、参保人数占比低的本市五类至八类行业,其基准费率统一按国家基准费率标准下调40%执行,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6%、0.78%、0.96%、1.14%。

与2015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本市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深圳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按基准费率政策初步测算,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

2.失业保险方面降费率和稳岗补贴双支持企业减负

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自2015年12月起,深圳市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已各降低50%。

同时,深圳市实行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

据测算,2016年失业保险降费率可为用人单位及参保个人减负约32.74亿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的要求,按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该年度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岗补贴。

截至6月30日,申报工作结束。

据统计,2015年共计56480家企业、2016年共计70983家企业通过审核及公示,预计两个年度补贴总金额约28.5亿元。

3.生育保险降费率支持企业减负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根据缴费及对应待遇分设一档、二档、三档三种形式。

用人单位为其本市户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为其非本市户籍职工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二档、三档中选择一种形式参加。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以本人月工资总额8%的标准按月缴费,其中单位缴交6%;二档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7%按月缴费,其中单位缴交0.5%;三档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按月缴费,其中单位缴交0.4%。

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至三档总体平均缴费率已远低于国家规定的职工医保缴费率(8%)。

根据《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厅、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务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意见》,深圳市生育保险费率自2015年10月起已由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1%下调至0.5%。

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生育保险费累计为企业减负约13.43亿元。

4.养老保险实施最低费率标准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明确规定,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8%,深圳市个人缴费比例为8%。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地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应在13%~15%,目前深圳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13%,已按省厅要求的下限标准执行,这一比例在全国也是较低的,极大地降低了企业负担。

2013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市自2014年1月1日起,以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下限。

同时规定低于此执行标准的地区可逐步过渡,并明确规定深圳、惠州、清远、东莞、中山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过渡。

按省厅的规定,2015年深圳市的缴费基数下限应为2408元/月,目前,深圳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执行的仍然是深圳市养老保险条例规定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2030元/月),低于省厅要求的水平,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负担。

5.稳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完善欠薪保障制度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规定,充分考虑企业经济状况和承受能力,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幅度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调整机制,在草拟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时,更加稳慎地把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频率和幅度,防止最低工资标准增长过快,超出企业的承受能力。

2016年最低工资标准不作调整,维持在2015年的水平。

2014年市政府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拓宽了欠薪隐匿或者逃逸的认定范围。

随着新政策的实施,2015年深圳市欠薪垫付单位数、涉及人数及垫付金额相比2014年同期大幅增加。

通过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欠薪保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深人社函〔2016〕716号),要求各区建立健全欠薪保障财务制度,完善欠薪案件处理机制,不断提升欠薪保障工作水平。

加大对收取欠薪保障费的研究力度,力争能早日完成数据测算,在欠薪保障制度保持稳定且保证基金有足够支付能力的基础上,根据研究结果向市政府提出暂停、下调等调整欠薪保障费征收标准的建议。

二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供给侧改革举措展望

在未来的工作中,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改革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配套措施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各项政策落地、落细、落实。

对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基础性公共项目,向民间资本全面开放。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切实抓好“降成本”工作,实打实地把企业人工成本、税费负担降下来。

着力营造良好氛围,加快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全过程支持和保姆式、专家型服务,让每一位企业家都能安心投资、顺心办事、舒心创业。

(一)以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目标,更加注重推动落实就业创业各项任务

就业是第一位的任务。

要坚定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情况,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一是健全完善政策体系,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

加强就业创业政策研究,完善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重点加大对新就业形态的支持和保障力度,促进就业增长,提高就业质量。

二是做好重点群体就业工作,继续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帮扶摆在工作的突出位置,切实发挥好政策效应。

三是突出抓好创新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开展市级示范性孵化基地评选。

实施大学生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升计划。

引进专业人士和机构参加政府创业指导专家团队,积极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帮扶工作。

四是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提升信息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巩固就业信息化建设成果,强化就业指导培训,增强基层服务能力。

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就业创业服务专项活动。

同时,密切关注经济和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就业失业动态监测,研究应对新业态影响,努力防范失业风险。

五是继续开展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工作,降低企业负担。

(二)以实现更加公平可持续、提升民生福祉为目标,更加注重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社会保障是稳定器、安全阀。

要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障可持续性,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持续发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一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做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研究分析和应对准备,保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平稳运行,理顺深圳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运作机制;推进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接续。

二是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完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启动《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

推进“三医”联动,强化医保在医改中的基础性作用,落实与分级诊疗相结合的罗湖区试点医疗保险总额管理制度,理顺医疗服务价格比价关系;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探索按疾病诊断分组(DRGs)付费;推进医保智能审核系统建设,扩大医疗保险移动支付试点医疗机构范围;探索活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完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和《工伤保险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规范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三是提升社保经办服务水平。

深入推进社保登记制度改革;继续推进社保经办同城通办,实现服务标准化、管理扁平化;持续扩大政府购买服务,丰富社保经办服务渠道;拓展线上服务,推进“电子社保”;优化养老身份验证方式,加快推进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稳步推进“移动执法”;全面加强基金风险防控。

(三)以服务创新驱动、打造深圳质量深圳标准为目标,更加注重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

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全面推进各项人才工作,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

一是落实人才优先发展若干措施。

完善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等相关配套政策,推进全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项目建设。

建立完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动态评估和退出机制,扩大博士后分时租用新能源车试点范围。

二是完善以“孔雀计划”为引领的海外人才政策体系,优化留学回国人才引进服务,积极探索实行外国专家和外国人就业“两证整合”,推动被注销户籍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服务工作便利化。

三是推进技能人才队伍提质增量。

完善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等载体建设,优化技能培训补贴公共服务,继续实施“技能菁英”工程和“鹏城工匠”评选,开展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能人才职业贯通试点,加快技工院校教育改革发展,推进中德先进制造技师学院筹建工作,积极做好第44届世界技能大赛备战和参赛工作。

四是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

细化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加快推进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建设,大力引进国际知名猎头机构。

五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各项任务,在光启高等理工研究院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遴选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大型骨干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开展职称自主评价试点。

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管理。

开展符合国际惯例的工程师制度课题研究。

(四)以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保障有质量的稳定增长为目标,更加注重从源头有效预防化解劳资纠纷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贯彻落实《深圳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施方案》,加强源头治理,健全更加多元高效的劳动关系调处机制,确保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一是加强形势分析研判。

开展新业态劳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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