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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优先权

农业承包合同优先权

  篇一:

农业承包合同

  篇一: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个人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土地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土地亩、每亩承包费_______元承包给乙方。

  二、合同期限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三、承包价格:

本合同期限内按每亩_____元,在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结清。

结不清收回土地,若有诚信,可续签,价格再议,本合同长期有效。

  四、结算方式:

以现金结算,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承包的土地不能有任何争议、纠纷和债务。

  六、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享有独立的生产自主权、经营权,但不能改变土地用地性质,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方式,乙方要认真管理好甲方的土地,不得让别人占用,及时除草,不能留下杂草,保养、平整好每块土地,不得损坏。

  七、违约责任:

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见证人:

  年月日篇二:

农业土地承包合同书

  土地承包合同书

  甲方:

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快发展市新型高新生态农业及其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现甲方向乙方发包位于县的土地10万亩土地,由乙方承包建设新型高新生态农业生产及发展用地“生态农业发展基地”。

现甲乙双方就承包合同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土地用途:

  构造新型高新生态农业、生物农业及集科研、科教、旅游观光为一体的新型高新生态农业裙带(大庄园)。

  三、承包范围及面积:

  甲方将位于县的土地面积约10万承包给乙方,东至南至西至北至为界,具体界限以红线图和双方划定的界线为准。

  三、承包期限:

  承包期50年(最好70年),从20XX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四、租金计算方法:

  1、生地即新开垦的土地荒地,前七年免地租金,以后每亩每年(rmb),每十年递增20%,即第二个十年元(rmb),依此类推。

新开垦的土地(耕地)应享有国家补贴,此款由甲方协助乙方申请办理领取。

  2、熟地即已开垦种植的土地,前三年(开发期间)免交地租,以后每年每亩20%,依次类推。

  3、乙方将承包的土地分三年开发,第一年开发10000亩至30000亩,第二年开发不少于40000亩,余下的土地第三年开发完毕。

以上用地以实际开发面积为准计算租金。

未缴租的土地甲

  方有权继续种植短期作物,但不能种植长期作物,否则开发时不做任何青苗补偿,缴租后甲方需在四个月内移交土地给乙方使用,逾期租金抵下一年地租,并补偿乙方投资损失。

  五、缴款方式:

  1、每年的承包金一次性付清,即每年的1月10日前缴清下一年度的承包金,乙方不得拖欠。

否则甲方有权干扰乙方下一年度的生产及追究由此引起的损失及滞纳金。

  2、双方签下合同后十日内,乙方需向甲方缴纳合同保证金,100万元(rmb),待乙方三年内开发完毕退还给乙方。

  3、承包范围内的山坟、树木、财产及地面影响种植的附着物等的清场费由甲方负责清理,清场后办理移交手续,给乙方进场。

  六、甲乙双方的义务及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保证对所发包的土地拥有完整的发包权。

  2、签订合同后甲方以收到乙方合同保证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需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给乙方(祥见《承包法》第23条、38条),每1000亩办一个证,第一批办证30000亩(即三十个),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之后乙方每开发10000亩甲方就负责办10000亩权属证书。

依此类推。

  3、乙方进场后,甲方派出人员协助乙方向有关部门做好《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补贴的各项工作,如种子、肥料、农机工具资金等的申请补偿事项。

乙方新开垦的土地(耕地)按当地享有每亩1500元的补贴,该款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领取。

  4、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立项及生产经营等的各项手续,立项名称:

  5、乙方的生产、生活用电、用水需按当地居民供水、供电标准收取。

  6、教育村民不得在承包范围内放牧,不得破坏乙方的生产和一切财物设施。

  7、甲方保证提供乙方从公路到租地内管理中心有十二米宽以上的道路通行(用地),道路两旁的绿化费用由乙方负责。

  8、甲方确保提供给乙方承包范围内有三箱电源的使用

  9、在合同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承包金或相关费用。

  

(二)乙方责任:

  1、自觉遵守国家和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法规和制度,并教育员工遵纪守法,文明生产。

  2、负责土地承包范围内的各种水、电、路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

  3、按时缴清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和电费、水费及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有关税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缴。

  4、负责本单位的消防,用电、用水及生产安全。

5、承担生产中引起的有关法律责任。

  6、积极推广科学管理及科学种植,更好更快地发展新型高新生态农业。

  7、积极参与地方城市精神文明、文化的建设,为地方政府贡献财力和物力。

  七、经营管理:

  1、在承包合同期内,乙方全权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乙方可根据生产需要对土地进行具体改造、规划和建设(包括将低洼田改为蓄水鱼塘等),土地使用权、种养权、经营权,全部归乙方所有。

  2、乙方如因开发需要建设办公住宅(工人宿舍)科研科教、旅游休闲设施、饲料加工厂、牧场、仓库等永久性设施,甲方应协助乙方向当地国土等有关部门办理准建审批手续。

  3、除有关国家政策规划必须禁止或需办理特种经营许可证的项目外,乙方可自立农业生产项目和经营管理。

  八、土地的征收和补偿:

  

(一)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及市政府建设需要征用该土地时,乙方应按国家规定积极配合征

  地谈判,随时搬迁。

  

(二)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征地,因市政府征地时,甲方应本着有利于乙方发展的原则,做恰当的土地置换或搬迁,协调乙方向征地方争取合理的投资补偿、青苗费及搬迁费的有关补偿。

  (三)补偿办法:

  1、征地补偿时,土地的补偿归甲方所有,地面上的一切作物和建设的补偿及经济损失和搬迁费归乙方所有。

  2、补偿洽谈,属甲方获得的补偿由甲方与征地方协商,属补偿给乙方的由乙方与征地方协商。

甲方需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补偿手续。

  3、在当年7月1日前征地的当年的承包租金全部免除。

当年7月1日后征地的,当年的租金免缴半年。

  九、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即视为违约,如遇地震、雪灾、洪灾病虫灾害、风灾、战争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

  2、如甲方违约的,甲方必需赔偿乙方已投入的全部资金(乙方投入的全部资金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后方能为准),并按投入资金处罚50%。

  3、如乙方违约,甲方即收回土地,并接管土地上的所有作物和附着物并不不予乙方做任何补偿。

  十、合同的终止和变更:

  1、本合同期满或土地被征收后,合同自然终止。

  2、如遇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任何一方无法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双方都应按实际情况协商提前终止或变更合同。

  3、合同期满后,不动产归甲方所有,可动产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有意继续承包则双方协商取得共识后延长合同期或另订合同。

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4、承包合同期内,乙方有权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或与第三方合作(见《承包法》第39条),若乙方需要转让或变更本合同,须报甲方同意。

十一、其他:

  1、为维护甲方的经济发展,甲方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组织客商进入本园参观时,乙方应免收门票,热情接待和介绍。

篇三:

林业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

  林业承包合同(农业承包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__县__乡__村__组(以下简称甲方):

  __县__乡__村__村民(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国土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和提供林产品的作用,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央(83)、(84)一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承包内容、面积和地点甲方将座落在__的林地(山地)__亩,发包给乙方植树和管理,四界是:

南至__,北至__,西至__,东至__。

  第二条^承包期限承包期为__年,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林木收益分配

  1.承包林地内原有林木,成材林木(成材林木的标准,按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实行___:

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2.承包期内乙方新植树木,成材林木实行___:

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3.对原有林木的修枝材、脚材,按___:

___分成,甲方得___成,乙方得___成。

由乙方承担修枝劳务。

承包期内新植林木的修枝材、脚材,归乙方所有。

乙方修枝要严格按照林业部门的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第四条^种植密度、采伐与纳税1.承包期间,乙方必须保证承包林地范围内,每亩植树不少于___株,树苗由乙方自备(或由甲方提供)。

  2.在承包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采伐树木。

如一方需要采伐时,应由双方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按批准采伐的方式(如择伐、间伐或渐伐)进行采伐。

对采伐后的空地,实行谁采伐谁补种的原则,由采伐方在采伐当年或次年完成更新造林。

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并做到包栽包活。

甲方如将应由自己补种的树木委托给乙方补种的,应向乙方支付劳务费,费用由双方议定。

  3.采伐税实行谁采伐谁负担,应纳税方应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部门纳税。

  第五条^双方的义务

  1.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

乙方应做到“三有”,即有专人护林,有房屋岗棚,有护林器械。

  2.乙方不得在林地野外用火,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和进行其它毁林行为。

  3.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

一旦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4.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扶持资金、物资或贷款,甲方必须及时、合理分配给乙方。

  5.承包期内的林木治虫费用,由甲方承担__%,乙方承担__%。

  第六条^奖惩1.承包期内,如果林木被盗伐,乙方未发现或未抓住盗伐人的,被盗伐一株,乙方应向甲方赔偿人民币__元。

如乙方发现或抓住偷树人的,应交给甲方处理,按所盗伐树木对盗伐人作价罚款__倍,罚款全部(或部分)奖给乙方,被盗伐的树木归甲方所有。

甲乙双方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的,砍伐一株,罚款__元给对方。

2.甲方如克扣上级发放用于造林、育林的资金、物资和贷款,除应如数补齐外,还应向乙方偿付相当于其价值的__%的违约金。

  3.如因乙方的责任造成火灾,对于烧毁树木,应视乙方责任的大小,决定其应付赔偿的数额。

  第七条^不可抗力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乙方承包林地内林木的损失,经调查证实后,对损失部分林木双方均不负责。

  篇二: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

  篇一:

王卫明与王刘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卫明与王刘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XX)辉民初字第1730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卫明,男。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刘凯,男。

  委托代理人徐汉国,辉县市百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保成

  委托代理人李全清,男,1958年1月19日生。

  原告王卫明为与被告王刘凯、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20XX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0XX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原告王卫明及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汉国,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全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系亲弟兄关系,原告母亲曾有亩承包土地,由于母亲年迈,无力耕种,便商定由原告及被告之父每人亩帮母亲耕种。

1998年被告父病故,其母改嫁后未离家,且不再承担原告母亲靳香如的吃粮问题。

无奈,母亲靳香如要求把被告父耕种母亲的亩耕地转给原告耕种。

20XX年4月18日经村委会调解员魏xx及家长王xx等人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关于老人土地问题,收麦后王刘凯不再管了,应由叔叔王卫明耕种,王刘凯不再包奶奶粮食。

从20XX年秋至今,原告母亲的承包地一直由原告耕种,且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一直由原告领取,20XX年3月原告发现粮食直补款比往年少了,经了解得知第三人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父亲原耕种的亩耕地又划回了被告名下,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划给了被告。

经原告与第三人多次协商未果。

20XX年5月份,原告向辉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将该亩耕地及粮食直补款裁决归原告所有。

辉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20XX)辉农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现耕种的亩原属原告母亲耕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原告所有,并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刘凯辩称,原告起诉不实,原、被告双方从未就原告母亲靳xx土地承包经营权作过任何约定,所以不存在归还原告的问题,20XX年原告母亲靳xx即去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受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由靳xx耕种的土地因丧失了承包经营主体,应由发包方负责收回。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依法继承。

发包人(第三人)参照辉县市百泉镇司法所的司法建议主持双方平均耕种原告母亲的承包地是发包人职权范围内合法、有效的行为,应予尊重。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述称,原告在起诉书中陈述不客观,所谓的分耕土地协议书是在原告经常与被告母亲因房产问题发生争吵,被告母亲房xx无法正常生活的情况下,邀本族家长和我村党支部副书记魏xx经多次调解达成的。

按照协议约定,原由被告家耕种靳香如的亩耕地在被告上学期间暂由原告代耕,不作为土地承包权的转让。

20XX年原告未经村委会及房荣花同意,私

  自采取不正当手段将两家分耕靳香如的土地中由被告耕种的亩土地变更到自己名下。

侵犯了被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的诉、辨意见,本院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为: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可以依法继承;2,原告是否取得了原由被告耕种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3,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应否支持。

  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20XX年4月18日家庭协议书一份,显示原告母亲住房由原告负责,被告向原告支付其奶奶住房款500元,其分得奶奶的土地不再耕种。

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对耕种原告母亲的亩耕地早在签订该协议时已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2,证人王xx、王xx当庭证言各一份,两证人均证实由于被告母亲再婚后不让原告母亲住房导致了20XX年4月18日协议的出现,两证人均是协议见证人,达协议时被告表示耕种其祖母的亩土地由原告永久耕种;3,20XX年9月6日由靳香如及其妹靳xx、赵xx、王xx等参与的靳香如《后事安排》一份,显示靳香如表示因老大(被告父)不让其住房,对其生活不管不问,决定将老北院连同桐树及一切财产归老二所有。

据此原告认为,该《后事安排》中的一切财产包括由被告耕种的亩耕地,靳香莲当庭证言一份,证言内容与原告提供的《后事安排》一致;4,20XX年4月20日、20XX年3月6日辉县市百泉镇财政所对原告下达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现通知书》各一份,其中20XX年4月20日通知书显示原告接受直补耕地面积为亩,而20XX年的通知书中显示原告接受直补面积为亩,辉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百泉信用社活期存款折复印件一份,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本案第三人直接参与下于20XX年侵占了应由自己耕种的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予返还。

20XX年8月2日原、被告署名的协议一份,显示原、被告间家务事两清。

  被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1995年4月8日分地地亩帐复印件及分地账单,20XX年4月27日、20XX年4月20日、20XX年3月6日对被告母亲方xx下达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现通知书》三份。

其中,20XX年的《通知书》显示被告母受补贴面积亩,20XX年为亩,20XX年为亩。

据此被告认为,三份直补单显示的地亩数虽发生过变化,但被告对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未发生过变化,其次,原告提供的20XX年8月2日协议书也认可了此前的家务事(包括原、被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再存在争议。

  第三人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材料:

1,辉县市百泉镇司法所20XX年9月18日致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委会司法建议函一份,显示建议村委会将争议土地平均分配给原、被告耕种;2,辉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20XX)辉农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一份,裁决书显示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组证据材料本身不持异议,对该证据证明目的及第2组证据材料均提出异议,认为协议书是在被告上学期间无力照顾祖母的情况下让祖母到原告家生活的,而耕种祖母的0,175亩土地仅是让原告暂为代耕,不是永久性让原告耕种。

两个证人均不清楚被告当时的处境。

原告提供的《后事安排》仅是靳xx对其后事的安排包括靳xx当庭证言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兑现通知书》本身被告不持异议,但20XX年直补单显示原告的土地数量是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原告通过不正当手段擅自变更的,故对原告据此证实其应有土地数量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原告提供的20XX年8月2日协议被告表示认可。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异议与被告一致。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本身均不持异议,但同时认为被告据此不能证实原告耕种原由被告耕种的亩土地系原告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对于第三人提供的司法所建议函原、被告均不持异议。

被告与第三人相互对对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表示认可。

  本院综合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协议书被告虽对其真实性虽不持异议,但该协议是在该争议土地承包方靳xx不在场的情况下达成的,原、被告双方无权对靳香如耕种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作出约定,故本院对其效力不予确认。

第二组证据材料王少令等二人证言与协议书相吻合。

  故对其效力亦不予确认。

原告提供的后事安排因未涉及原、被告争议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本案缺乏关联性,应视为无效证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本身均不持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除百泉镇司法所建议函外,与被告提供证据基本一致,而原告对该建议函不持异议,被告对第三人所有证据材料表示认可,故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的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卫明与被告王刘凯系叔侄关系,被告系原告兄王xx之子。

1995年第三人百泉镇大官庄村民委员会分给原告之母靳香如亩口粮田。

因靳xx年事已高,村委会将亩口粮田一分为二即由原告耕种亩,被告之父王xx耕种亩,但承包经营权主体仍为靳1998年被告之父王xx去世,其家庭无劳动力耕种,20XX年4月18日原、被告达成协议,由王卫明耕种原分在被告父名下的亩靳xx的口粮田,王刘凯不再包奶奶(靳xx)粮食。

20XX年靳香如因车祸身亡。

20XX年原分在王xx名下的亩耕地所产生的税费及种粮补贴仍由王刘凯承担或享有。

20XX年原告王卫明要求村委会给付种粮补贴,村委会向其支付20XX年—20XX年的种粮补贴。

后被告就此事向上级政府进行信访,经百泉镇政府出具意见,村委会又将争议土地及种粮补贴付给被告王刘凯。

后王卫明向辉县市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XX年7月1日辉县市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20XX)辉农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驳回了王卫明的仲裁请求。

原告起诉我院后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而20XX年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虽约定被告不再耕种其父耕种靳xx的亩耕地交由王卫明耕种,但协议双方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双方无权对该承包经营权归属作出约定。

因此该协议书仅应视为代耕协议。

20XX年靳xx去世后,承包经营权主体已不复存在。

靳xx与村委会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终止。

依照法律规定,发篇二: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

  目录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第六章

  第七章总则管辖与参与人仲裁组织证据申请与受理调解和仲裁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者之简签订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各类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县(市、区)、乡(镇)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以下简称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

  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对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审理合同纠纷,应遵循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审理合同纠纷,应以事实为依据,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

  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管辖与参与人

  第七条合同纠纷案件由发包方所在地乡(镇)仲裁委员会管辖;乡(镇)仲裁委员会对标的较大、案情复杂的合同纠纷,认为需要由县级仲裁委员会办理的,可以报请县级仲裁委员会办理。

  合同纠纷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到县(市、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发生合同纠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和承包者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完善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和承包者是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第九条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代为参与案件的处理。

委托他人代理,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他人代理后,当事人参与纠纷处理的资格不变。

  第十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答辨、反请求和变更请求;

  

(二)委托律师和他人代为参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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