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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事

BSZN-0484-2015/01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办事指南

 

2015-01-01发布

2015-01-01实施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发布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划拨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事项代码:

0484

三、办理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规定: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使用现有建设用地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除应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向市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规章:

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

上海市人民政府(具体工作由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土局)承办)

(二)办理权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城市规划确定的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两侧的建设用地:

(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审批)

2.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和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3.跨区(县)的建设项目;

4.其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

(三)审批内容

对法律规定的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如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项目等,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的,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报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四)法律效力

对于需要划拨供地的各类项目,应当办理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凭《关于批准建设工程收回土地使用权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按规定申领《划拨土地决定书》,并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后方可用地。

(五)审批对象

符合国家划拨供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

五、审批条件

(一)本审批事项准予批准的条件:

1、报审要件真实、有效;

2、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应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机系统自动判读)。

3、审核建设项目应经投资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

4、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应办理土地预审。

5、审核建设项目用地应取得规划用地规划许可证。

6、土地不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司法或行政强制以及违法用地等情况。

7、项目不在国土资源部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目录范围。

8、项目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2001年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9、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应已完成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程序。

(二)本审批事项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上述条件。

2、与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不符的其它情况。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材料

(一)申请单位条件

以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所核定的建设单位名称为准。

(二)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提交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报件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填写准确、字迹清楚、图章有效

2

关于用地审批有关事项的申请

原件

1

纸质

字迹清楚、图章有效

3

建设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4

投资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意见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通知及附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6

具备房屋土地权属调查资质机构作出的、并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附勘测定界图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7

经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确认的地籍图

原件

4

纸质

真实有效

8

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9

上海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

10

涉及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须提交规土部门出具的收地审核意见书和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

复印件

1

纸质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三)申请文书名称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批准文件

八、审批期限

受理期限:

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办理期限:

2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

(一)批准的

批准决定:

《关于批准XXXX建设XXXX工程收回土地使用权和该项目供地方案的通知》

内容:

项目名称、土地情况、申请许可日期、供地方式等。

主送:

申请人

公开:

主动公开

(二)不批准的

不批准决定: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内容:

项目名称、申请许可日期、不批准的理由等。

主送:

申请人

公开:

依申请公开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局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局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审批的平等权利;

3.在依法设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我局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并要求我局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在提交申请材料的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局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局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局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依法改正;

5.我局如不能在法定或承诺的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6.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和公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有权要求我局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7.我局实施行政审批,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者我局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向申请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申请人有权拒绝并依法提出投诉或者举报;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局提出行政审批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局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局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局行政审批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需要对行政审批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局对申请人取得我局行政审批后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十二、申请接收方式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

接收部门名称: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行政许可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12号窗口

(二)接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

30~11:

30下午13:

30~16:

30

注:

可预约延时至17: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三、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黄浦区北京西路89号2楼综合业务受理大厅

(二)电话咨询

(021)63193188*20001

我局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申请单位可以通过电话等方式向我局咨询申请办理的有关事项。

1)对于申请单位提出的疑问,有明确答案的直接予以回答;网上有相关宣传资料或者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提供其查阅途径;对于答案不明确的先予以记录,并与申请单位约定答复方式。

申请单位要求提供依申请公开材料的,请其向信息公开窗口申请。

2)窗口应当将答案未明的咨询问题1日内移交经办处室。

经办处室在5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按照约定的方式答复申请单位。

十四、投诉渠道

(一)信函投诉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监察室

地址:

北京西路99号邮编:

200003

(二)电话投诉

(021)63193431

(三)网上投诉

十五、办理方式

(一)业务描述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对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窗口将申请材料交由办理机构。

办理机构审核与处理后做出相关批文持续有效的决定。

受理窗口根据决定结果制作文书并送达申请人。

1.办理环节:

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向申请人送达。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审批不予受理通知书》,载明不予受理理由(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需要告知有权受理机关名称),向申请人送达。

申请人可以在受理申请决定前撤回申请,需要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报告。

需要申请人签收测绘材料凭证,经登记后退回材料,并根据需要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可以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完成受理送达。

2.审查方式:

(1)审核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

(2)审核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大机系统自动判读)。

(3)建设项目涉及未利用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未利用土地是否在“圈内”、“区内”以内,区县征询意见回复应说明项目是否在“圈内”、“区内”以内;以内的,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应明确“区内”新增土地的面积,未明确的,按项目涉及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4)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计划、规划是否批准,内容是否与提交资料相符;不相符的,不予许可。

(5)审核上报的具体项目是否符合禁止供地和限制供地目录的要求,符合的,不予许可。

(6)审核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要求,不符合的,不予许可。

(7)与建设项目一并报批的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使用国有土地,需退还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建设单位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达成协议;确无法退还原土地使用权人的,经规划部门明确范围后,收回土地使用权;临时使用集体土地的,建设单位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使用。

(8)根据土地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审查拟收回土地的权属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房地产抵押(房地产抵押不影响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但收地通知原则抄送房地产抵押权人)。

(9)数据录入,拟订收地请示、用地批文、收地通知和收地公告等文件;根据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与区县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回复审查拟收回土地的原用地情况、取得方式;在拟订收地公告与收地通知时,根据原土地使用权人取得方式,确定收地公告期限为一个月或六个月;〔出让的(不含存量补地价等,具体见沪房地资法[2003]52号),需公告六个月〕;已达成补偿协议的,不公告,直接发收地通知,批文抄送原土地使用权人;需缴纳新增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发出缴费通知。

需要协作办理的,提出协作办理意见,协办部门提出协作办理处置意见返回主办部门;不需协作办理的,许可部门直接办理,20个工作日完成。

(二)适用情形

书面审查并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十六、决定公开

除保密事项的许可决定外,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在许可决定和许可证制作完毕后,扫描上传至局机关网站(http:

//),向社会公开。

附录1办事流程示意图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理流程图(外部)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理(外部)流程图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理流程图(内部)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办理(内部)流程图

附录2申请书(示范文本)

上海市建设用地行政事务审批申请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

申请单位(盖章)

单位法人

代码

申请单位联系电话

申请单位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报人姓名

联系电话

填报人身份证号

用地项目

名称

土地权属

报告成果号

项目名称

代码

审批分项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审批

1313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报批

1111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方案(立项)审批

1314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报批

1112

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确认审批

农转用、征收

土地审批

1335

农转用、征地项目报批

1133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市批)

1131

分批次农转用征地项目审批(国批)

1134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市批)

1132

单独选址项目审批(国批)

土地储备审批

1241

土地储备审批

建设项目

用地审批

125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254

招标、拍卖、挂牌用地审批

1252

协议出让用地审批

1253

国有土地租赁用地审批

1255

国有土地划拨审批

1336

使用集体土地审批

1337

农民建房用地审批

1356

临时使用土地(征用)

1363

存量房地产补地价

建设项目供地实施审批

1261

有偿使用合同的签订

1262

划拨决定书核发、换发

建设用地

批准书

1271

建设用地批准书核发

1272

建设用地批准书换发

建设项目

调整审批

1281

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调整、撤销审批

1282

出让合同调整、撤销审核

备注

 

行政许可通用文书

收件凭证

编号:

(同收件编号)

今收到你(单位)申请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收件材料清单附后)。

请在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查询预审结果。

预审结果为需要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的,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领取有关通知书。

预审结果为受理的,自今日起即为受理,本凭证即为受理凭证,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证书、图章。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收件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清单

编号:

(同收件编号)

序号

名称

应收份数

实收份数

备注

收件人: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编号:

(同收件编号)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请补正下列材料:

1、

2、

3、

……

请于收到本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送交本机关许可受理窗口。

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由我局统一销毁,不予领回。

联系人(经办人):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注:

本通知用于收到补正材料后的受理,如补正材料时再次出具收件凭证可不再出具本通知。

 

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编号:

(新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年月日补正了以下申请材料:

1、

2、

3、

......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予以受理。

本机关将于受理之日起按规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届时,本机关将在“上海规划国土资源网”网站()发布许可决定,请在看到网上信息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许可处办理领取许可决定书。

依法需要听证和专家评审的,或者经批准延长审查期限的,所需期限另行告知。

联系电话: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编号:

(同后一次收件编号)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了申请(许可事项名称)事项(收件编号:

)的有关材料,并于年月日补正了申请材料(收件编号:

),经审查,因存在下列第种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1、该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

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3、不具备法定的申请主体资格;

4、补正的申请材料仍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5、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收到本决定后,请在60个工作日内至本机关许可处领回申请材料,逾期不领回申请材料的,本机关不代为保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

 

行政许可延长审查期限通知书

编号:

(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因故不能在(法定期限)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10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特此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特别程序告知书

编号:

(同受理编号)

(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你(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申请(受理编号:

),现因需要进入(听证、专家评审)程序,所需时间为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上述期限不计入行政许可实施期限,原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相应顺延。

特此告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符合《》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关于(许可事项名称)事项的申请(受理编号:

),经审查,因不符合《》第  条第  款第  项规定的 (法定条件或标准)                           

                      ,本机关决定不予行政许可。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符合()规定,准予变更。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本机关于年月日受理了你(单位)提出的关于(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的变更申请(申请表编号:

 ),经审查,申请事项的(变更原因和事实),不符合()规定,不准予变更。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

编号:

纳入许可流水号系统

      :

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因(依法应予以注销的具体情形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注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编号:

       )。

请于  年月日前,持原许可证到本机关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办理注销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或住建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联系电话:

受委托人:

住址:

联系电话:

现委托在申请事项中,作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为(代为提出、变更、放弃行政许可申请,接受询问,行使陈述申辩权利,要求和参加听证,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等等)

委托人:

(签名/盖章)

年月日

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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