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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介入輔導方案對單親兒童之輔導效果研究

摘要

本研究主要在探討國小單親家庭兒童的行為困擾,經過小團體輔導後之成效比較。

本研究是以本校四、五年級學生,經老師推薦、家長及兒童本身同意後,選擇男女共計八名學生,為研究對象。

本研究採取單組前後測的實驗設計,讓兒童參與每週一次,每次一小時,共計十次之小團體輔導,並以「情緒感受及行為習慣自我評量表」以及「行為困擾量表」、「教師語句完成測驗」、「兒童語句完成問卷」等四項工具分別進行前測、後測及追蹤測,並填寫「活動總回饋表」。

其中前兩項及「活動總回饋表」係以「量」的觀點來分析;而後兩項以「質」的觀點來分析。

本研究發現單親兒童經小團體輔導後:

1.國小單親兒童的行為困擾程度並無顯著差異。

2.團體成員能更具體的說出負向情緒的來源。

3.成員對父母的離異仍相當在意,但多數能與家人發展出新的正向關係。

4.在情緒困擾方面,大部分成員認為自己變得比較快樂。

5.在參與團體後,成員多了些對象可以分享心中秘密。

6.大部分成員對學校生活抱持正向感受

7.有半數成員的老師認為參加團體對孩子的行為或情緒有影響。

8.經電話訪談家長,發現單親家庭親子相處的時間非常少。

根據上述之發現,本校提出對單親兒童加強輔導之建議。

                   

 關鍵名詞:

國小兒童、單親、小團體輔導

高雄市左營區明德國小

多元介入輔導方案對單親兒童之輔導效果研究

目錄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第二節研究目的與假設

第三節名詞釋義

第2章文獻探討

第一節單親家庭對兒童的影響

第二節認知行為理論與因應策略

第三節離異兒童小團體輔導效果研究

第三章研究方法

第一節研究設計

第二節研究對象

第三節輔導方案

第四節研究工具

第五節研究程序

第六節資料處理

第四章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團體方案對成員的輔導效果之分析

第二節成員對團體之回饋資料分析

第三節教師與家長意見之分析

第五章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結論

第二節建議

參考書目

 

多元介入輔導方案對單親兒童之輔導效果研究

第一章緒論

第一節研究動機

一、研究動機

家庭原是一個人人格養成的重要場所,而父母更是孩子安全感建立的重要對象,但是,近十幾年來由於社會變遷快速,家庭結構有了巨大的改變,許多孩子在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時,就因為父母分居、離婚、死亡或工作關係而面臨與父親或母親分離,只能與雙親之一生活的重大挑戰。

在面臨這項重大的生活變動時,孩子常因為父母未能適當的提供支持與說明而產生心理困擾與行為困擾,國內外相關研究顯示,單親兒童以來自離婚的家庭所產生的問題較其他類型的單親家庭為多。

周意茹(民84)指出單親兒童有較多的行為困擾,尤其以父母離婚的單親家庭最嚴重。

Tuckman(1966)檢視心理治療機構兒童之記錄,發現父母離婚兒童比父母死亡之兒童有更多的攻擊性與反社會行為。

Bray(1988)、Ferri(1984)和Zill(1988)亦相繼研究出一致的結果:

繼親家庭子女會比一般家庭子女表現較多的內在行為問題,如沮喪、焦慮等。

因此,單親家庭兒童常常有自我概念較差、有較多不合理的認知信念、人際關係較差,在學校適應困難與行為困擾等特質(陳慶福和鍾寶珠,民87;楊妙芬,民84;鍾永吉,民86)。

根據以上這些研究結果可知,單親家庭兒童若未得到妥善的輔導常造成其未來生活適應困難並對人格的成長造成許多負向的影響。

本校鄰近海軍軍區,學區內約有半數學生家長從軍,因軍人常駐在外,單親家庭頗多,為協助單親家庭兒童建立正向自我概念,提升生活適應能力,故擬定一項多元介入輔導方案,透過教務、訓導與輔導三處室協力,並納入家長與社工等社區資源,期望為學區內單親家庭兒童提供更完善的輔導服務,同時,可供其他學校實施單親兒童輔導之參考。

本研究旨在發展一項多元介入輔導方案,並探討此方案對本校學生中單親家庭兒童之行為困擾的影響。

第二節研究目的與假設

一、研究目的

根據上述研究動機,本研究之研究目的如下:

(一)根據文獻探討並配合本校特色發展出一項多元介入輔導方案。

(二)探討此輔導方案在降低單親兒童之行為困擾上的效果。

(三)探討此輔導方案在提升單親兒童之自我概念上的效果。

(四)探討此輔導方案在提升單親家庭父母之親職能力上的效果。

(五)探討此輔導方案在提升學校教師輔導單親兒童之能力上的影響。

(六)探討此輔導方案在增進學校教師對單親兒童之身心特質與單親家庭生活困境之瞭解上的影響。

二、研究假設

(一)本校單親兒童在「行為困擾量表」上的後測得分低於前測。

(二)本校單親兒童在「情緒感受及行為習慣自我評量表」上的

後測得分低於前測。

(三)本校單親兒童在「教師語句完成問卷」上的得分後測低於前測。

(四)本校單親兒童在「兒童自我概念量表」上的得分後測低於前測。

(五)本校單親家庭父母在「親職能力自評問卷」上的得分高於前測。

第三節名詞釋義

一、單親兒童(ChildOfSingle-Parents)

所謂單親兒童,是指因父母離婚、分居、一方死亡、遺棄、失蹤、私生或服刑兩年以上等類別之兒童。

本研究所稱之單親兒童是指就讀於高雄市左營區明德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學童且與雙親之一或其他親人居住者而言。

二、行為困擾(behaviordisturbance&disorder)

所謂行為困擾係指受試者在平常生活適應上所遭遇的種種困擾問題。

本研究係採李坤崇、歐慧敏(民82)編制,由心理出版社之「情緒感受與行為習慣自我評量表」所得分數表現作為行為困擾指標,所得分數愈高即表示受試者在自我關懷、身心發展、學校生活、人際關係和家庭生活五方面遭遇的煩惱及問題愈多;反之,得分愈低,則在上述五類的困擾較少。

三、自我觀念(Self-concept)

「自我觀念」簡單的說就是「自己對自己的看法,個體的自我觀念」。

亦即個人主觀的自我評價(Dusek,1987)本研究所稱之自我觀念是指「在兒童自我觀念量表」上得分的高低,分數愈高表示愈能自我肯定,對自己愈有信心,認為自己是幸福的;反之,分數愈低表示個人愈不能自我肯定缺乏自信,對自己的看法是消極的。

「兒童語句完成問卷」係由孫幸慈(民87)相關文獻(包括Kratochwill&Morris,1993;Rotter&Rafferty,1950;郭生玉,民74)自行編製而成。

第4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以高雄市左營區明德國民小學四、五年級之單親兒童為對象。

本研究採前後測單組設計。

選取本校八名學生參與團體進行十次,在團體前、後測以「教師語句完成測驗」、「兒童語句完成問卷」、「情緒感受及行為習慣自我評量表」、「行為困擾量表」等四項工具分別進行前測、後測及追蹤測。

二、研究限制

本研究旨在發展一項多元介入輔導方案,並探討此方案對本校學生中單親兒童之生活適應應與自我概念的影響。

調查內容觸及離婚、死亡等社會禁忌,且研究受時間、人力及財務等現實環境因素之限制,未能做到全面調查研究。

所得之結果只能適合於同年齡、同性質者,能否推論至其他地區的單親兒童尚有待進一步之研究。

此外,造成單親的原因很多,家庭破碎只是一種結果,形成的歷程長短不一,也許歷程中種種因素交互作用的內涵才是真正影響兒童行為的主因。

換言之,單親兒童與何人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特徵和個性、家人相處情形、教養方式、家庭氣氛、物質環境及其他家庭情境互動所構成的功能作用,可能對兒童有很大的影響。

而本研究重心在家庭結構對兒童行為的影響,無法充分涵蓋家庭動態功能及靜態結構對兒童行為的影響,致結果的解釋上將稍受限制。

本研究根據相關文獻資料及專家意見,針對單親兒童的特質與需求編擬輔導方案;其次,在方案實施部分,採前後測單組設計方式進行小團體成長營及父母成長團體,但由於單親家庭經濟壓力及時間受限,父母成長團體不克成行,為此研究之一大限制。

第二章文獻探討

本章分做三節,第一節探討單親家庭的成因以及對兒童身心發展的影響,第二節摘錄認知行為理論以及適用於輔導單親兒童之策略,第三節探討國小單親兒童的小團體輔導研究及效果。

第1節單親家庭對兒童的影響

1.家庭的功能與單親家庭的形成

人類自出生起即受家庭的保護及雙親的撫育,家庭是嬰兒生活中最重要的文化生態環境,舉凡家庭的氣氛、父母的教養方式、親子關係、手足關係、婚姻關係等家庭因素,對於兒童的認知、社會、情緒及人格的發展,均甚為重要(發展心理學,民86),父母肩負了兒童行為社會化與促進子女健全發展的責任,兒童經由父母之關愛與照顧獲得生命生存、情愛表達及人格建立,經由父母之約束而培養道德感與自我控制力。

一個功能健全的家庭,可以塑造人格健全發展的兒童(謝文彥,民85)。

一個重視管教且給予愛的溫暖的家庭,培育出的孩子有較禮貌、少攻擊性且順從。

(魏麗敏,民81)。

西方國家的研究結果亦顯示,生活於家庭結構完整及父母婚姻關係穩定的兒童,通常具有足夠的安全感且情緒顯得較平穩。

儘管家庭具有重要的功能,但是隨著社會變遷與人際關係的複雜化,促使家庭結構改變,形成了愈來愈多的「單親家庭」(single-parentfamilies)。

單親家庭的成因有:

父母一方死亡、因犯罪而入獄或遭遺棄(desertion)、因感情因素而分居或離婚、未婚媽媽生養孩子,都會造成單親家庭。

民國八十五年內政部相關的數據顯示:

離婚率由民國七十年的千分之零點八升高至八十四年的千分之一點六;民國八十六年,內政部公佈我國離婚率再攀新高;由此數據推知:

單親家庭中約有一半是因為父母離婚。

許多國內外的研究顯示,單親兒童中以來自離婚的家庭所產生的問題較其他類型的單親家庭為多。

周意茹(民84)指出單親兒童有較多的行為困擾,尤其是以父母離婚的單親家庭最嚴重。

劉永元(民77)的研究指出:

父母離異兒童的行為困擾明顯多於父母死亡之兒童。

Tuckman(1966)檢視心理治療機構兒童之記錄,發現父母離婚兒童比父母死亡之兒童有更多的攻擊性與反社會行為。

Glueck(1975)和Kalter(1977)研究發現父母離婚的兒童有較顯著的攻擊及行為問題。

Bunyon和Jackson(1988)指出經由婚姻衝突導致離婚,使孩子失去一方父母,比經由死亡而失去一方父母對孩子造成更大的傷害。

呂民璿、莊耀嘉(民81)以犯罪處置機構的2400名青少年為樣本,進行單親家庭與青少年違規犯罪行為研究,結果發現:

離婚、分居的單親家庭青少年違規犯罪的情形比父母死亡的單親青少年稍微嚴重,但卻比完整家庭的青少年明顯的嚴重。

從以上諸研究可略知:

父母離婚所造成的單親兒童在行為困擾上比父母一方死亡或分居者嚴重。

單親家庭的父母如果日後又與他人結婚,會形成結構更複雜的繼親家庭,使孩子再面臨適應問題,在孩子的心中並不覺得繼親家庭相當於與親生父母同住的美滿家庭。

即使如單親家庭如此高(約占所有家庭的五分之一)的美國,Kantrowitz和Wingert(1990)發表,在1985年,約有三分之一的孩子生活在繼親家庭中,而繼親家庭的結構、家人互動模式及功能仍與原生的核心家庭有差別。

Kaplan及Porkorny(1970)以及Rosenberg(1965)研究得到繼親家庭子女的自我意像較低的結果,Dahl、Mccubin和Lester於1976研究發現繼親家庭子女明顯的表現出較多的退縮傾向及神經症狀。

Prosen和Farmer(1982)、Kupisch(1984)調查結果是:

在一般人心中認為繼親家庭不如第一次婚姻家庭理想,他並指出有些宗教團體不支持繼親家庭。

Gardner(1984)敘述繼親家庭中的孩子,常會表現出敵意及憤怒等反應。

Bray(1988)、Ferri(1984)和Zill(1988)亦相繼研究出一致的結果:

繼親家庭子女會比一般家庭子女表現較多的內在行為問題,如沮喪、焦慮等。

在開放的西方國家對繼親家庭的功能尚感質疑,更何況我們台灣社會,一般而言,繼親家庭的孩子對自己的家庭背景頗介意,其自尊方面的表現較一般家庭為差(王鍾和,民87)。

繼親家庭表面上雖是與父母同住,然大多也存有單親家庭孩子的身心問題,所以在本方案中暫且將繼親家庭視作單親家庭,列入輔導範圍。

另外,在今日,未婚生子亦是造成單親家庭的主因之一,此種家庭經常處於貧窮邊緣,且當事人常覺得被另眼看待,情緒易受干擾,同時,常會對單獨撫養子女之責任感到孤立與不公平(謝文彥,民85)。

所以,本輔導方案所探討的單親兒童心理問題,直接以父母離婚的孩子為主。

二..兒童面臨家庭破碎的悲傷過程

Felner,Stolberg和Cowen(1975)指出父母離婚與死亡是小學階段所面臨的兩大危機,此危機會擾亂了個人與外在環境之間的均衡狀態。

兒童視父母的離異為生命裡一次重大的失落,通常會出現沮喪、注意力不集中、學業退步及攻擊行為,有時甚至有行為退化的現象。

(Duncan,1992)。

在父母關係不穩定、家庭解組或家庭遭受類似離婚、喪親等重大變故下成長的孩子,因失去依賴及安全感,而產生挫折、孤獨感。

同時出現擔心害怕、驚慌、恐懼等情緒感受,甚至自卑自貶覺得自己無價值(Aronld&Carnahan,1990;Kalter,1991;Zapf,1996)。

家庭面臨破碎,對任何孩子都是傷痛的打擊,兒童所經歷的悲傷過程,通常會呈現階段性的反應(HozmanandFroiland,1977)、(Margolin,1996):

(1)震驚與否定階段:

(shuckanddenialstage):

失去父母任一方對兒童而言,意味安全保護的減少或喪失,甚至會面臨生存的威脅,兒童乍聞噩耗會覺得難以接受。

此階段會產生震驚、失神、慌亂的行為。

甚至把否認轉化為孤立,試圖將自己與同儕、老師和環境孤立起來,將自己置於幻想世界中,否定現實。

(2)憂鬱、悲傷階段:

(depressionstage):

此期兒童易陷入回憶的情境,原有的和諧快樂已被破壞,且因支持力量的消失,使生活面臨更多的壓力及不確定感。

此期兒童會產生退縮、幻想、憂愁及悲傷,悲傷的情緒可能轉變為憂鬱,過份憂鬱型的小孩會發展出一種負面的自我印象(self-image),覺得人生沒有希望。

(3)憤怒階段和害怕:

(angerstage)

成為單親兒童的事實,引起個體深深的失落感。

此階段會產生怨恨和憤怒,認為那是不公平的,經常會發展出分離焦慮。

有些因自責引起罪惡感,試圖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攻擊與父母離異有關的人。

(4)困惑階段:

(confusedstage)

這個階段的孩子正處於複雜的情緒中,感受也特別強烈。

理智上覺得應該要愛父母親,實際上有時卻會對父母親表現出厭惡或憤怒的情緒,因此,這階段的孩子陷在錯綜複雜、愛恨交織的情緒中,極感困惑。

(5)接受階段:

(acceptancestage)

兒童於瞭解人事變化的必然現象後,將會接受這殘酷的事實,重新接觸生活中的親人或團體,展現更成熟、更積極的想法及作法。

本階段是兒童適應生活的一個契機。

在有關父母離異兒童的長期性研究證實,兒童在面臨父母離異的生活壓力時,會有三個主要現象發生:

(一)幾乎所有的兒童都會在父母離異時出現適應的問題;

(二)父母離異後的因應策略與個人的特質、性格有明顯的相關;(三)超過三分之一的父母離異兒童會處在一段長期的內心衝突中,同時產生沮喪和行為困擾等(Hetherington,1989;Wallerstein&Kelly,1989)。

三.兒童因應之道

整體而言,不論面臨父母死亡、分居或離婚,大部分的兒童會經歷否定、認為不公平憤怒、協議、沮喪憂鬱及接受的反應過程。

有些人會跳過其中某些歷程,也有人會停滯於某一階段而無法超越。

國外許多針對單親兒童所做的研究指出:

兒童面臨家庭破碎時的反應與他的當時心智發展有密切關係(WallersteinandKelly,1980)。

青少年遭遇父母離婚,由於年齡較大認知較成熟,且生活層面較廣,生活型態擴展,開始要求獨立自主,此時同儕的影響超過家庭對他的影響,較能以開放的態度接受父母離婚的事實,但這階段也是重要的性別認同期,需要指導及效仿對象,他們會擔心自己與異性的社交,同時也擔心離婚的悲劇會在自己身上重演(WallersteinandBlakeslee,1989)。

學齡兒童因限於口語能力,不容易將內在的感受表達出來,所以往往他們會藉著行為改變來表達自己的感受。

這群兒童由於缺乏完整的愛、歸屬感及生活的照顧,使他們在學校生活中,往往顯得孤獨、冷漠與自卑、不熱衷於各項活動,人際關係欠佳,學業成績也往往不理想,甚至有部分兒童出現竊盜、蓄意破壞、逃學、仇視別人、具暴力傾向等問題,(楊妙芬,民84)若是我們無法提供兒童一些宣洩情緒和想法的管道,以及教導他們如何因應家庭的變故,兒童將受到更嚴重的傷害(Duncan,1992)。

Hetherington(1981)認為父母離婚事件發生的頭一年是兒童適應的危機期。

所以,兒童需要有人來協助其度過此段危機階段(謝麗紅,民79)。

Morganett(1994),Thompson和Rudolph(1992)也引證如果在父母離異階段,父母能提供一段調整期給孩子,老師能針對兒童的年齡、性別、父母離異年限、因應技巧的能力和自尊心等影響兒童適應的變項,適時予於幫助,對其轉換歷程將有明顯的影響。

但因為國小階段的兒童,情緒發展漸趨分化、敏感,又因認知的成長,此階段最怕和別人不一樣,怕受到譏笑與批評,使之壓抑不受歡迎的情緒表現,也學會演飾自己的懼怕、憤怒、悲傷及煩惱,身處破碎家庭所帶來的情緒困擾,常因刻意壓抑而造成心裡長期的傷害。

所以,小學老師必須能敏感的察覺到孩子的異常表現。

單親兒童在校的表現,並非盡是負面的,根據桃園縣輔導主任曾家樓(民80)從事單親兒童的輔導六年多所做的觀察,歸納出單親兒童在校的表現可概分為八種類型:

(一)內向型:

覺得自己沒有寄託,沒有歸屬感,很溫順。

(二)情緒不穩型:

個性偏激、喜怒無常、破壞性強、好引人注意。

(三)英雄型:

行為好、功課棒、人緣佳、讓人覺得他很完美。

(四)孤獨型:

不關心他人又閉鎖自己,下課時喜歡躲在角落。

(五)自暴自棄型:

形式隨便、自卑感重、衛生習慣不良。

(6)自我主張型:

喜歡帶頭唱反調,常不加掩飾的表達強烈情感。

(7)剛愎型:

個性倔強、妒忌心強、常模仿父母的言行對待同學。

(8)躁鬱型:

喧鬧卻又鬱悶,常使老師措手不及。

本方案極希望在發現班上單親兒童的心理問題後,級任老師與輔導老師能適時給予兒童精神的支持與心理建設,輔導他們瞭解父母離婚的真象,處理失落感,去除憤怒與自我譴責,接受父母離婚的事實,建立對現實生活抱有合理的期望,使父母離婚的生活危機視作生活挑戰,產生積極正面的力量。

然而,要給予適時且貼切的輔導,必須能原則性的瞭解兒童此時對父母離異的看法,這就必須從心理年齡去探討,也就是兒童面對家庭結構遽變時的心智認知層面,根據皮亞傑的認知發展理論,兒童的認知能力與其心理成熟度及年齡有密切的關係。

Band和Weisz(1988)認為兒童對壓力事件的因應策略與他的年齡及壓力事件的強度有關,一般而言,年齡較大的兒童,較傾向去適應壓力情境,而年齡較輕的兒童,比較傾向去改變壓力情境。

通常適應壓力情境比改變之需要比較成熟的認知,亦即年幼兒童只能被動的逃避或抽離壓力情境,而年長或認知能力較成熟的兒童較能調整自己的認知型態來適應壓力情境。

(引自孫幸慈,民87)。

近二十年,心理學家們開始注意到兒童的認知過程,認為如果能夠引導兒童產生自我寬恕的想法,將能協助其在面對自責和充滿罪惡感的情境時,減低自我責備的程度。

針對其認知能力,輔導員可以概括的瞭解兒童目前所處的階段,予以適當的協助。

依據皮亞傑的認知發展理論,Tedder,Libbee及Scherman將父母離婚兒童分為四組,

(一)兩歲半歲至六歲;

(二)七至八歲;(三)八至十一歲;

(四)十三歲至十八歲,列出父母離婚對於不同年齡組兒童所造成的影響,極其因應表現,以及一年後的影響:

四.單親家庭對兒童身心發展的影響

下頁是於1981年將Wallerstein及Kelly的研究,所製的「父母離婚對不同年齡組兒童的影響」表。

 

父母離婚對不同年齡組兒童的影響

年齡

反應

2.5~6歲

(學前期)

7~8歲

(潛伏期前期)

9~12歲

(潛伏期後期)

13~18歲

(青春期)

情感

易怒、激烈、

分離焦慮、攻

悲傷、憂愁、

恐懼、被剝奪

感、失落感與

憤怒。

失落感與拒絕,無助

與孤獨,羞恥、擔憂

、受傷的感覺。

失望。

 

表現

幼兒退化行為

,攻擊與破壞

行為、幻想。

哭泣、幻想、

獨霸,不與他

人分享。

直接反對父親、母親

或雙親;易怒、要求

多、嚴訓的態度;偷

竊;身體症狀;與雙

親關係緊張。

對當前情況採

取開放的態度

,投入社會活

動。

因應

方式

無適當的因應

方式,因而常

使用攻擊。

無健康的因應

方式以避免痛

苦。

嚴肅而清楚地看父母

離婚事件,以許多適

應方式掩飾其情感;

沈溺於遊戲之中。

更為自恃,獨

斷獨行。

學業

成就

尚未就學。

與其他兒童沒

有差別。

明顯地低劣。

與其他兒童沒

有差別。

對父母

離婚的

歸因

自責。

多數認為父母

離婚與自己有

關聯。

少數認為父母離婚與

自己有關聯。

認為不是自己

造成父母離婚

的。

認知

對所發生之事

感到迷惑。

對所發生之事

感到迷惑。

對所發生之事有清楚

地了解。

對所發生之事

有清楚地了解

(1年後)

父母

離婚

的影

多數的情況惡

劣。

65%變好,或

接受父母離婚

之事實,23%

轉劣。

25%擔心被雙親遺忘

拋棄,75%在教育與

社會成就上重新變好

,但孤獨感更惡化。

多數兒童皆恢

復以往的表現

,但面臨一些

認知上的疑問

由上表可發現:

孩童在在十二歲之前遭遇父母離婚,會造成兒童極強烈的傷害。

根據國內對國小單親兒童的研究資料發現:

單親家庭對於子女的影響,包括社區及學校適應困難、自我概念低落、行為困擾、人際關係不良、社會關係困擾以及情緒壓抑(引用孫幸慈87)。

以下分項探討單親家庭對兒童身心發展的影響:

(1)情緒反應:

單親兒童有較多的情緒困擾,例如被剝奪感、失落感,以及憂傷、恐懼、孤獨、受傷、羞恥、罪惡感與憤怒等負面情緒。

故心理學家對單親所引起兒童的情緒反應,中外皆有一些深入的研究:

Loewenstein(1979)認為父母離婚不是單一事件,而是漫長的過程。

使兒童沮喪、對外界心存敵意。

Wallerstein及kelly(1979)發現父母離婚使兒童常顯出故意而強烈的憤怒,對自己的身份感到擾亂不安而孤獨。

Skeen&Mckenry(1980)研究發現,對父母離婚含有強烈怒意的學童,即使在一年之後,仍有顯著的行為衝突、麻煩以及心裡沮喪。

Leader(1978)、Singer(1976)研究發現離婚會使兒童產生分離焦慮(separationanxiety)及害怕被遺棄的恐懼感(fearofabandonment)。

Nadelson(1981)、Santrock&W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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