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法规阐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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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阐释
宗教政策法规阐释
宗教的长期性
宗教作为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的根源。
恩格斯说:
“宗教是在最原始的时代从人们关于他们本身和周围的外部自然界的错误的、最原始的观念中产生的。
”它是自然力量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压迫,以及人们认识上不能理解和不可抗拒而求助于超自然的神秘力量的消极表现。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在人类社会的历史进程中,宗教从原始的自发宗教或自然宗教发展到人为的宗教;从多神教发展到一神教;从部落的民族的宗教发展到世界宗教,对人类社会生活和精神生活有着重要的影响。
宗教存在的根源在于现实社会,而现实社会的矛盾斗争和不平衡发展的长期性,决定了宗教根源存在的长期性。
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宗教存在的根源消除,宗教的消亡也是必然的,但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程度,以及人们的认识水平,还远没有达到足以消除宗教根源的程度,宗教还有其存在的条件。
马克思说:
“只有当实际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
只有当社会生活过程即物质生产过程的形态,作为自由结合的人的产物,处于人的有意识有计划的控制之下的时候,它才会把自己的神秘的纱幕揭掉。
”恩格斯也说:
“当谋事在人,成事也在人的时候,现在还在宗教中反映出来的最后的异己力量才会消失,因而宗教反映本身也就会随着消失。
理由很简单,因为那时再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反映了。
”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宗教仍将长期存在。
江总书记指出,“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消除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但宗教存在的其他社会根源和自然根源、认识根源的消失,则需要经历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期。
从长远看,随着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人们不断掌握自然界的奥秘和自己的命运,对客观世界、生命运动和宗教本质的认识不断趋于科学和理性,有利于宗教最终走向消亡,但这个过程是十分复杂的,绝不是短时期内可以达到的。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在我国剥削制度和剥削阶级的消灭,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
但是宗教赖以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仍然存在。
由于人们意识的发展总是落后于社会存在,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旧思想、旧习惯不可能在短期内彻底消除;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极大提高,物质财富的极大丰富,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建立,以及教育、文化、科学、技术的高度发达,还需要长久的奋斗过程;社会发生的剧烈变化,人们载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空虚等情况,贫困、疾病、灾害、犯罪等等带来的社会不安和痛苦,以及生命和宇宙中还存在的许多尚未作出科学结实的现象,都可能成为促使人们到宗教中去寻找精神依托的原因和理由。
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阶级斗争;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人们感到还有许多不确定的因素和宿命论观念,在人们的头脑中还大量存在。
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
马克思主义认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但这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
正如江泽民同志深刻指出的:
“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
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世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
”
共产党人是唯物主义者,不信仰宗教,但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并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的自由,同时坚持以科学的观点和方法对待宗教,努力认识和掌握宗教自身规律。
必须正确认识社会主义主义条件下宗教存在的长期性,既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的力量去发展宗教。
宗教与迷信的区别
迷信泛指对人或事物的盲目信仰或崇拜。
在我国历史上长期活动的卜筮、相术、风水、算命、拆字、召魂、圆梦等大多产生或流行于封建社会,习惯上称为封建迷信。
宗教信仰与迷信从认识论上的确有共同之处,它们都相信和崇拜神灵或超自然力量。
但是迷信不属于宗教范畴,其区别在于:
第一、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客观规律。
宗教在适应人类社会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了特有宗教信仰、宗教感情和与此种信仰相适应的宗教理论、教义教规,有严格的宗教仪式,有相对固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有严密宗教组织和宗教制度。
而迷信既没有共同一致的崇拜物,也没有既定的宗旨、规定或仪式,也不会有共同的活动场所。
迷信的对象可能是神仙鬼怪,也可能是山川树木。
迷信一般是指神汉、巫婆和迷信职业者以巫术所进行的看相、算命、卜卦、抽签、拆字、圆梦、降仙、看风水等活动,群众去看相只是为了预卜前途命运,并不是把它作为自己的世界观;迷信职业者不过是利用这些活动骗人钱财,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
第二、宗教是一种文化现象。
宗教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不断吸收人类的各种思想文化,与政治、哲学、法律、文化包括文学、诗歌、建筑、艺术、绘画、雕塑、音乐、道德等意识形式相互渗透、相互包容,成为世界丰富文化的成份,迷信不具有这些特点。
第三、宗教有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进行管理,开展规范的宗教活动。
在国家法律范围内,宗教组织正常的宗教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都受到保护。
国家宗教政策鼓励宗教发扬各自的优良传统和积极因素,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而迷信只是少数迷信职业者图财害命的骗术,某些迷信组织更是藏污纳垢、残害群众,甚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
国家在对待宗教信仰和迷信有明确的政策界限。
国家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障一切正常的宗教活动,坚决打击一切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迷信活动。
对于一切以看相、算命、看风水等为业的人员,应当教育、规劝和帮助他们劳动谋生、自食其力,不要从事这类利用迷信骗人的活动,如不遵守,也应当依法取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下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违法犯罪的人,要坚决依法打击。
对印刷、传播看相算命、抽签卜卦一类书籍、印刷品的,要严肃查处。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内容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同以往一切宗教观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建立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基础上。
其基本内容包含基本理论和基本政策两个方面。
一是从理论上揭示了宗教的本质和宗教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客观规律。
分析了宗教的社会作用,论述了宗教与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关系。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的本质是对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的反映。
“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间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的力量的形式。
”(恩格斯在《反社林论》)认为宗教的产生和存在的最深刻的根源是社会根源,在阶级社会,宗教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它为剥削阶级所利用,成为其麻醉人们精神的工具,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宗教的消亡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二是表明了工人阶级政党对待宗教的态度,并提出了一系列处理宗教问题的方针政策。
强调宗教和科学社会主义世界观是对立的,不能让宗教思想影响和侵蚀党的肌体,反对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
认为宗教对国家来讲是私人的事情,但对工人阶级政党来说就不是私事的原则。
解决宗教问题要服从争取社会主义斗争的总任务,工人阶级掌握政权后要彻底实现政教分离和宗教信仰自由。
同时也提出了要向共产党员和人民群众进行无神论教育。
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的对宗教的基本看法和态度,是工人阶级政党关于宗教、宗教问题以及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理论与方针政策的总和。
中国共产党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
(1)宗教有其发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不能用行政力量去消灭宗教,也不能用行政力量去发展宗教。
(2)宗教信仰自由受国家宪法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3)要宣传无神论,但不能把有神论和无神论的区别等同于政治上的对立。
要坚持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4)国家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制止和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5)我国宗教方面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对抗性的问题,要严格区别、妥善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
(6)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宗教对外友好交往,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不允许境外任何组织、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
(7)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要支持他们加强自身建设,自主开展活动,充分发挥作用。
(8)爱国宗教界人士是团结信教群众、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
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
(9)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要树立公民意识,把爱国与爱教结合起来,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进行活动。
(10)所有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都必须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四句话”
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提出,在宗教问题上要强调三句话:
一是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999年,江泽民同志在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暨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了“三句话”:
“要全面正确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以利于宗教工作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服务。
”江泽民同志“三句话”成为宗教工作的方针,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成功经验的科学论断,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重要发展。
2001年12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江泽民同志在三句话的基础上加了一句,就是坚持独立自主自原则。
并对每句话的主要内涵作了新的概括、新阐述和新发展。
这“四句话”:
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
”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
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
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依据我国宪法,信教的公民与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
(2)宗教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活动。
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损害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干预正常的宗教活动:
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更不允许利用宗教进行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3)各宗教一律平等。
我国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论信众多寡、影响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占统治地位的宗教。
政府对这些宗教一视同仁,不加歧视。
(4)宗教与国家政权分离。
按照这一原则,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家的行政、不得干预司法、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不得干预婚姻、计划生育等等。
国家政权也不能被用来推行或禁止某种宗教。
(5)国家保护一切在宪法、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的正常的宗教活动。
各宗教团体自主地办理各自的教务,并根据需要开办宗教院校、印发宗教经典,出版宗教刊物,举办各种社会公益服务事业。
在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和按宗教习惯在教徒自己家里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
国家保护宗教团体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的权利。
(6)无神论与有神论之间相互尊重。
任何人都不应到宗教活动场所进行无神论的宣传,或者在信教群众中展开有神还是无神的辩论;任何宗教组织和教徒也不应在宗教活动场所外布道、传教、宣传有神论、散发宗教传单和其它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出版发行的宗教书刊。
(7)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我国宗教事务由中国人自己来办,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和控制,成为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个原则。
我国的宗教团体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
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并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与世界各国宗教组织或宗教人士进行交往。
对出于宗教感情的外来援助、捐赠等只要不附带干涉我国内部事务包括宗教事务的条件,宗教组织可以接受。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指政府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宗教方面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和行为,以及社会公共活动涉及宗教界权益的关系和行为的行政管理。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要求和体现,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1991年中央制定的6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并就依法管理的内容、目标和方法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这标志着我国宗教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
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按照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根据我国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实践的经验总结,对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内涵作了全面和深刻的阐述。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必须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政策文件进行。
宗教必须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
政府是行政管理的主体,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保证正常宗教活动的有序进行,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要旨是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更好地全面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片面理解为是限制宗教。
依法保护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的教务活动,保护信教群众正常的宗教活动,是依法管理的重点。
任何干涉或侵犯正当的宗教信仰、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宗教界的合法权益,都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所不允许的。
一旦发生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同时,要制止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为了使宗教活动纳入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这也符合各宗教的利益和信教群众的利益,有利于支持和鼓励宗教团体办好教务,加强自主管理。
依法管理对政府来讲,不是去包办或干预宗教团体的内部事务。
就宗教团体而言,也不能超越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现行政策规定。
“四个维护”的基本内容
“四个维护”即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最初来自党中央指导处理宁夏西吉伊斯兰教哲派械斗时提出的“要高举两面旗帜”,即高举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的旗帜。
随后又在党中央指导班禅转世工作中,明确提出:
“在我国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都应当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
在我们国家,任何人,任何团体,包括任何宗教,都绝不允许违反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制造民族分裂,破坏祖国统一。
这是最基本的行为准则。
”
近年来,在一些人借口宗教问题引发事端中,往往是非对抗性矛盾和对抗性矛盾交织在一起,使问题更加复杂。
一旦处理不当则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冲突。
但实践证明,鲜明地高举“四个维护”的旗帜,就比较容易教育和争取大多数群众,孤立和打击少数坏人;比较容易把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个维护”也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行为准则。
如果谁背离了这个准则,宗教就会被引入歧途,失去在我们国家应有的地位,也就根本谈不上“相适应”。
中国共产党处理同爱国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
在我国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党同爱国宗教人士的关系不因世界观的不同而排斥他们,与他们“求同存异”,并建立了共同政治基础上的统一战线。
广大宗教界人士为我国社会主义革命与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出了贡献,他们当中绝大多数人士是爱国守法的,与党和政府长期团结合作,同心同德,荣辱与共,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
1991年1月,江泽民同志在邀请各全国性宗教团体领导人到中南海作客时,提出了党同宗教界人士之间关系的原则,即“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
这是几十年来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实践的高度概括,同时也是新时期我们党处理同宗教界人士关系的原则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实践证明,只有在政治上真诚团结合作,才能真正做到在信仰上互相尊重;而只有在信仰上互相尊重,才能有效巩固和加强政治上的团结合作。
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只要我们继续坚定不移地执行这个原则,就一定能够团结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不断巩固和扩大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发展。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由于历史条件的局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问题没有作过全面论述,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也缺乏成功经验。
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革命导师主要着眼于从意识形态、社会政治的角度,以阶级、阶级斗争的观点和阶级分析的方法研究当时的宗教及宗教问题,而对于工人阶级掌握国家政权以后,特别是进入社会主义社会以后的宗教问题,虽然提供了一些认识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并进行了一定的科学预测,但毕竟没有充分的实践。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的基本理论,结合中国的现实并根据当时革命发展的需要研究宗教问题,谨慎而稳妥地处理宗教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们党在探索社会主义道路的过程中,也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关系在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但最终得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科学论断,这既是重大的理论创新,也是卓有成效的实践创举。
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出发,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宗教工作的成功经验作出的科学论断,是我国宗教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的正确方向。
综观我国和世界的宗教历史,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宗教都要适应其所处的社会和时代才能存在和延续。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宗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存在和活动的,必须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这既是社会主义社会对我国宗教的客观要求,也是我国各宗教自身存在的客观要求。
“相适应”本质上是解决社会主义时期的宗教问题,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宗教问题认识上的深化和理论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各个方面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由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宗教存在的阶级根源已经基本消失,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政治上讲我国宗教不再是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利用的工具,而成为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
宗教界的爱国人士和广大信教群众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成为爱国统一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
199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吧爱教和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
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还指出:
“宗教是一种历史现象,在社会主义社会中江长期存在,如果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卜相适应,就回发生冲突。
这种适应,并不要求宗教信徒放弃有神论的思想和宗教信仰,而是要求他们在政治上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同时,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宗教教条,利用宗教教义、宗教教规和教道德中的基本积极因素为社会主义服务。
”1999年在与出席全国政协九届二次会议的民族、宗教委员座谈时,江泽民同志进一步提出了“相适应”的含义:
一是信教群众要遵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法律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宗教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二是宗教活动要服从、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宗教界人士要爱国、进步,要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发展多作贡献。
2001年11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江泽民同志发表了重要讲话,进一步阐述了“相适应”的理论,概括为“两个基础”、“两个要求”和“两个支持”。
“两个基础”,即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符合包括信教群众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做好宗教工作的政基础:
我国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进步,也为社会主义社会发挥其积极因素打下了一定的基础。
“两个要求”,即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拥护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要求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从事的宗教活动要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最高利益和民族的整体利益。
“两个支持”,即支持宗教界人士努力对宗教教义作出符合社会进步要求的阐释;支持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与各族人民一道反对一切利用宗教进行危害社会主义祖国和人民利益的非法活动,为民族团结、社会发展和祖国统一多作贡献。
加强爱国宗教教职人员的培养
宗教教职人主要是指各宗教中主持宗教仪式,带领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活动或者掌管教务,有一定称号的人员。
如佛教中的比丘、比丘尼、喇嘛、活佛;道教的道士、道姑;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牧师等。
目前,我国务宗教教职人员约30万人。
宗教教职人员由于其特殊的地位和影响,往往能起到党和政府所不能起到的作用。
在我国现有各宗教团体和重要宗教场所的负责人,大多是年事已高的宗教界人士,他们长期以来与党和政府合作共事,在处理宗教方面出现的矛盾和纠纷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信教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各宗教培养了一批年轻的宗教教职人员,有的担任了团体或一些宗教活动场所的重要职务。
但是,从总体来讲,我国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后继乏人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有的宗教面临这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一些地方宗教团体班子老化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无论是从宗教自身发展的需要,还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发展方向,保证宗教领导权牢牢掌握在爱国爱教的人士手中,支持和帮助宗教团体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爱国守法、有较高宗教造诣的宗教教职人员,已经成为宗教工作中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工作。
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一个行之有效的教育培训方式是坚持举办各类读书班、学习班、研讨班和参观团。
使他们了解国家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有关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认清国际国内形势,提高认识,开阔思路。
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一个主要的途径是办好现有的各级各类宗教院校。
目前,我国各宗教的宗教教育已经逐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体系,在培养爱国教职人员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需要进一步加强宗教院校的建设,使之成为培养宗教人才的基地。
培养爱国宗教教职人员,一个重要的环节是鼓励和支持各宗教团体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