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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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安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加强对从事安全评价机构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工作,保证安全评价质量,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评价活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实行资质认可管理制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承担安全评价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评价
第四条依法必须实施的安全评价包括:
(一)下列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
1、国家建设项目划分标准规定中的大中型建设项目;
2、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3、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4、大量生产和使用Ⅰ级、Ⅱ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5、大量生产和使用石棉粉料或含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6、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7、按有关规定需进行评价的矿山建设项目;
8、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确认的危险、危害因素大、构成重大危险源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建设项目。
(二)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申领定点批准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申领《经营许可证》进行的安全评价;
(四)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申请定点生产资格进行的安全评价;
(五)企业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年一次的安全评价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装置每两年一次的安全评价;
(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改建、迁建项目(工程)的安全评价;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
第五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建设项目(工程),不能投入生产和使用,不能通过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未按规定通过安全评价的生产、储存和经营单位,不能投入建设、生产和经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得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编制程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评价报告应做到数据完整可靠,附图附表齐全,对策措施具体可行,评价结论公正清晰,对委托方有指导作用。
第七条安全评价工作的收费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按行业自律标准执行。
第八条安全评价项目委托单位应当主动配合评价机构实施安全评价,按要求提供评价所需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三章安全评价机构管理
第九条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建立、健全评价工作责任制,健全与完善评价报告的质量控制程序和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评价报告,对评价结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安全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在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前,应当组织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人员对项目现场进行检查、测评,并填写《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附件一)。
对达不到安全评价基本条件的项目不得实施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承担安全评价项目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合同,明确评价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上须标明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编号,外省评价机构还应标明其登记编号。
第十三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的评价报告编制程序,认真落实评价报告的编制、校核、审核、批准四级校审制度。
所有评价报告必须经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交付委托单位。
第十四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对被委托评价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确认符合要求后,将评价报告和整改确认书一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对于在安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评价机构有义务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评价机构技术人员的配备应满足所承担安全评价项目对不同专业人才的需要。
每个项目直接参与的评价人员中,具有评价资质的人员应不少于2名。
第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不得设立任何形式的分支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安全评价项目转包或分包。
第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承担和完成的评价项目以《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附件二)的格式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第四章资质管理
第十八条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并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的专业特长、资质条件确定其业务范围。
评价机构必须按照评价资质证书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安全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申请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应满足《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局13号令)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资质申请表》(甲级资质申请表依照国家局统一格式,乙级资质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三份;
(三)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加盖印章);
(四)机构章程;
(五)全体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及基础专业证书复印件;
(六)省内办公场所的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及复印件;
(七)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工作简历;
(八)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申请甲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一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验。
经审验通过的,组织有关专家按《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现场审核表》(附件四)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
(三)初审合格的,上报国家安监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申请乙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有关材料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一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验。
经审验通过的,组织有关专家按《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现场审核表》的要求对申请单位审查。
(三)审查合格的,颁发资质证书,并报国家安监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停业、破产或有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三)法定代表人或办公场所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甲、乙级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均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四条在本省境内从事安全评价的外省评价机构必须到省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登记,并填写《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入浙登记表》(附件五),经核实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方可从事安全评价工作。
登记时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国家安监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及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外省评价机构在本省从事安全评价工作必须遵守本省有关规定、行业规范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每年对安全评价机构(含在本省从事安全评价的外省评价机构)组织一次资质审核,并对各评价机构当年度的评价报告组织抽检。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评价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向原发证机关建议吊销其资质证书等处罚。
(一)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的;
(三)低价承揽业务,导致评价质量达不到相关规定要求的;
(四)超出评价能力承揽业务导致不能按期完成安全评价的;
(五)资质条件及备案情况发生变化而一个月内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
(六)安全评价报告严重失实、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书的;
(七)所完成的安全评价报告未能给委托方提出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的;
(八)不严格履行合同或协议书的;
(九)诋毁、中伤其他评价机构、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十)未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浙江省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的;
(十一)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监督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予以吊销或建议国家安监局吊销其资质证书的处罚:
(一)转借评价资质证书或转包安全评价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接安全评价项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安全评价报告严重失实、出具虚假证明或报告书,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九条评价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向国家安监局建议取消其注册资格:
(一)涂改、仿造、转借《注册资格证书》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和弄虚作假、故意降低评价标准的;
(三)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安全评价机构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
检查日期:
项目名称
评价类型
检查内容
检查结论
评价范围、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
外部环境
总平面布置
生产工艺
仓库、罐区、堆场等存储设施
生产车间
生产环境
设备、管道安全状况
安全设备、设施
公用设施
涉及的主要产品
涉及的主要危险化学品
顾客特殊要求
其他情况
综合结论
检查人签字
整改建议
委托方意见
注:
检查结论和综合结论填写基本符合安全条件、整改后可符合或不能达到安全条件
整改建议填写整改、重建或搬迁
附件二:
安全评价项目月度登记表
登记单位(盖章):
年月日
评价项目名称
参与评价的安评人员(不少于2名)
行业
类别
投资额(万元)
评价费用(万元)
评价期限
本月评价中发现的重点安全隐患:
附件三: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
申请表
申请机构:
(盖章)
申报类别: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填表日期:
年月日
填报要求
3.内容不应有缺项,数字及时间采用阿拉伯数字、公历填写。
2.采用计算机打印填表,签字之处应由签字人签名,一式三份并附电子版光盘一张。
3.无论其所申报的业务范围是否相同,安全评价机构甲乙级资质不得重复申报,同一家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
4.申请业务范围按“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编号填写。
5.表中安全评价人员为取得《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
6.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按照《甲级资质安全评价人员相关基础专业对照表》确定。
安全评价业务范围分类
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02)划分安全评价业务范围。
一类: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2.金属、非金属矿及其他矿采选业
3.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管道运输业
4.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燃气生产及供应
业,炼焦业
5.烟花爆竹制造业
6.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仓储业
7.水利工程、水力发电业
8.火力发电,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二类:
9.黑色、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10.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运输业,道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水上
运输业
11.公众聚集场所
12.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13.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
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邮政、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14.食品、农副食品、饮料加工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
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15.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家具
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及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16.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注:
1.公众聚集场所包括住宿业、餐饮业、体育场馆、公共娱乐旅游场所及设施、文化艺术表演场馆及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
2.民用爆破器材、武器弹药制造业和核电的资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声明
本机构自愿申请从事安全评价活动,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本机构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及资质申报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准备,基本达到了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申报要求,愿意接受对本机构申报乙级资质的核查及审查。
本机构安全评价人员符合国家有关从业规定;提交的乙级资质申报材料是真实、准确的;如能获取资质,将严格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开展安全评价,遵守职业准则、职业道德,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
(签名)
(机构盖章)
年月日
安全评价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E-Mail
法人执照(证书编号)
注册资金(开办费)(万元)
安全评价人员数量
业务范围
(编号)
一类:
二类:
机构简况:
安全评价人员情况汇总表
安全评价部门负责人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时间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以上所列人员下表不再填写
安全评价人员情况
姓名
职务
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时间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注:
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应全部填写(可另附页)
安全评价人员简历表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现住址
电话
手机
E-Mail
毕业院校
毕业时间
所学专业
最终学历
身份证号
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学习及工作简历:
签字:
年月日
人事(档案)管理部门(盖章)
年月日
注:
1.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人员应全部填写;
2.学习简历从大学开始(包括大学毕业后的后续教育),并注明所学主要专业课程;
3.工作简历主要指所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简历。
技术专家情况汇总表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称
所学专业
从事专业
从事专业
时间
(可另附页)
工作设施、设备目录
序号
名称
型号
数量
状态
用途
备注
(可另附页)
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
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签字:
(盖章)
年月日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审查决定意见:
年月日
资质证书编号:
批准业务范围(代码):
注:
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意见由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签署。
附件四:
浙江省安全评价机构现场审核表
单位名称:
地址:
法人代表:
申报类别:
审核日期:
年月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一、审查考核内容
序号
项目
标准分
评定分
备注
1
基本情况
1.1
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是否达到100万元以上(申报甲级资质注册资金300万以上)
3
△
1.2
安全评价机构是否有专用的工作场地,工作场所是否达到150m2以上
3
△
1.3
安全评价机构是否有专用的计算机
4
1.4
安全评价机构是否建立电子信箱
2
1.5
申报材料是否属实
3
△
1.6
是否建立相关评价工作数据库(如危险化学品数据库等)
3
2
人员情况
2.1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文件是否合法、有效
3
2.2
是否设立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
4
2.3
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有正式任命文件
4
2.4
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4
2.5
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评价人员资格
4
2.6
安全评价机构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相应专业学历
3
△
2.7
所配备专职评价人员的专业及数量是否与业务范围相适应
5
2.8
各岗位工作人员是否有正式的任命书
3
2.9
安全评价人员是否有合法的聘用合同
3
2.10
安全评价人员人数是否达到了相关的要求
5
△
2.11
安全评价人员是否全部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4
2.12
评价报告审核人是否具有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5
2.13
相关业务人员的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是否齐全
3
2.14
是否建立了技术专家库
4
2.15
聘用安全评价技术专家是否有正式的聘用合同(协议)
3
2.16
所聘的技术专家是否具备相关专业技术经历
5
注:
1、备注栏有“△”者为否决项,下同。
2、考核标准分为200分,得分率达到80%以上者为合格。
3
组织机构
3.1
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组织机构是否齐全合理
3
3.2
是否设有专门的质量监督机构(或专职人员)
3
3.3
是否设有专门的分析、测试机构
3
3.4
是否设有专门的资料档案管理机构(或专职人员)
3
4
人员管理
4.1
是否建立明确的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2
4.2
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5
4.3
机构内部各部门负责人是否具有明确的岗位职责
2
4.4
各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是否熟悉其职责
3
5
质量保证体系
5.1
是否建立了评价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
3
△
5.2
是否有明确的质量方针
3
5.3
是否有明确的质量目标
3
5.4
安全评价机构内部是否编制了质量管理手册
3
△
5.5
各部门人员是否了解、掌握并严格执行质量手册、并按照质量保证控制程序进行工作
5
6
质量控制程序
6.1
是否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程序(总体)
3
△
6.2
是否建立评价工作质量保证控制程序
5
6.3
是否建立合同评审程序
3
6.4
是否建立评价过程质量保证程序
5
6.5
是否建立预评价大纲、预评价报告管理程序
3
6.6
是否建立质量申诉及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3
6.7
是否建立内审程序,并按照程序定期开展内审工作
3
6.8
是否建立管理评审程序,并按程序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工作
2
6.9
是否建立检测检验工作的运行与质量保证程序、文件管理控制程序、文件审批修订程序、文件借阅程序、评价工作质量跟踪服务程序
每缺一项,倒扣一分
7
管理制度
7.1
是否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3
△
7.2
是否建立保密制度
2
7.3
是否建立质量申诉处理制度
2
7.4
是否建立定期业务培训、业务交流教育制度
3
7.5
是否建立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制度
2
7.6
工作人员是否学习、掌握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
3
7.7
是否建立人员能力评价、业绩考核与奖惩管理制度
3
8
档案管理
8.1
是否建立安全评价人员技术业绩档案,技术卡片
3
8.2
安全评价人员业绩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2
8.3
安全评价人员技术业绩档案管理是否完整齐全
2
8.4
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档案
5
8.5
收集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并能满足评价工作需要
3
8.6
是否建立评价工作原始数据档案
2
8.7
是否建立安全评价技术文件档案
3
8.8
安全评价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是否严格、规范
3
8.9
是否将安全评价工作的全部原始记录存入档案
3
8.10
安全评价技术文件档案原始文件是否有完成人的签字
3
8.11
安全评价项目合同是否保存完整
2
9
评价工作前期准备情况
9.1
是否已经接到安全评价项目
2
9.2
已完成的安全评价是否全部通过技术审查
是/否
9.3
已完成的安全评价是否没有技术审查被否定的
是/否
9.4
是否与其他评价机构合作开展过安全评价活动
2
总计
200
二、审核整改意见
被审核单位名称
整改意见
整改要求
被审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三、审核意见与结论
审核组
成员签名
审核组
组长签名
年月日
附件五:
外省安全评价机构入浙登记表
年月日
评价机构
名称
主管部门
通讯地址
经济类型
在浙办公场所
邮编
资质证号和行业范围
注册资金
法人代表
技术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手机
主要检测
仪器设备
在浙评价人员名单
省安
全生
产监
督管
理局
意见
登记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