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制度协议之欧阳育创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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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制度协议之欧阳育创编

合伙经营协议书  订立此协议的合伙人:

  1、姓名:

身份证号码:

  2、姓名:

身份证号码:

  合伙双方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第一条合伙内容  双方自愿合伙组建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规模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3年,自月日起,至月日止。

合伙期满可续订合伙合同。

  第五条出资金额、方法、期限  

(一)合伙人出资。

合伙人以现金方法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75%的股份;合伙人以现金方法出资,合计人民币元,享有25%的股份。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月日以前交齐。

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取消其合伙资格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

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富,不得随意请求联系。

合伙终止后,合伙双方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分派与债务承担  合伙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派:

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派。

  

(二)债务承担:

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富归还,合伙财富缺乏清偿时,以投资额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任何一方对外归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承担的部分。

  (三)对公司在职(全职)的股东以工资的形式支付其劳动酬报,其具体工资额度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而定。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需供认本合同,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供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焊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

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呈现;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③产生合伙人难以继续介入合伙商行的事由。

  退伙前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固然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焊接公司中的全部财富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产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年夜过失给合伙商行造成损失;③执行合伙商行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富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富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看待,不然以退伙看待转让人。

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焊接公司财富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商行的合伙人。

  合伙人或他人可以入伙、退伙、转让,但须经双方同意,并规画增加出资额的手续或订立入伙、退伙、转让的弥补协议;弥补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财务、管理、重年夜活动  焊接公司在经营期间应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由担任保管和收银,担任记账。

当月盈余于次月1至10日前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焊接公司的收支款项应统一在焊接公司设立的账户中流转,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由双方确定后,列入备忘录或弥补合同中。

  焊接公司的所有工作人员的录用及工资标准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焊接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管理等制度由合伙双方协商确定。

  重年夜的合同、决策、开支、经营等活动须经合伙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备忘录上签字。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焊接加工业务)、购进经常使用物料;  4、支付合伙债务;  5、出差使用经费。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几多,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派权;  3、合伙人分派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富归合伙人共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富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人共同所有,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焊接公司进行交易。

  (三)禁止私自挪用、转借、转让商行的货物及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合伙经营的继续  

(一)合伙如有以下事由之一,应延续合伙经营:

  1、合伙事业有赢余;  2、合伙事业有转机;  3、合伙人要求延续;  4、合伙事业有很年夜的前景。

  

(二)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商行名称继续经营原商行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三)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富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终止后的事项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业违反法令被裁撤;  5、呈现法令、行政律例规定的合伙商行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介入清算。

  2、清算如有赢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派剩余财富顺序进行。

固定资产和不成分物,可作价买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

在价格相等的情况下,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价款介入分派。

  3、清算后如果亏损,不管合伙人出资几多,先以合伙共同财富归还,合伙财富缺乏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合伙人之间如产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成长的原则予以解决。

协商不成的,一方可经退伙法度退伙,或可依法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全体合伙人讨论弥补或修改。

弥补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印)之日起生效。

  合伙人签名(盖印):

  签名时间:

___月___日  合伙人签名(盖印):

  签名时间:

___月___日

时间:

2021.02.04

创作:

欧阳育

时间:

2021.02.04

创作:

欧阳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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