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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队医院聘用员工管理规定

总队医院聘用员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进一步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提高聘用员工的素质,规范员工的招聘录用、教育管理、解聘辞退、福利待遇等,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

本规定所称聘用员工是指:

由医院支付劳动报酬的医院原非编职工;社会招聘人员;本院转业、退休回聘干部;临时招聘的其他勤杂人员。

第3条:

医院员工的聘用和管理工作服从院党委的统一领导,成立聘用员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政委任组长,副院长、副政委任副组长,医务处、政治处、院务处、护理部主要领导及分院政委为成员。

在政治处设立员工管理办公室,政治处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机关三处一部相关人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员工聘用和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4条:

政治处是医院聘用员工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员工的招聘录用、解聘辞退、劳动合同、教育管理、职称办理、执照注册,并牵头组织考评工作;医务处、院务处、护理部分别负责对员工的培训使用、业务指导等工作;院务处负责办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工作;用人单位负责员工的日常教育、管理、带教等工作。

第二章聘用原则、条件

第5条:

严格执行定岗定编管理制度,遵循“缺一补一”的招聘录用原则,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录用聘用制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聘用员工的,由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机关业务和主管部门审核,由政治处提交院首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增加用人编制。

第6条:

招聘工作原则上每半年集中组织一次,安排在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进行,急需招聘的视情可另行办理。

每年3月、9月份由用人单位上报新年度聘用人员计划。

第7条:

用人单位需聘用人员时,先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相关业务部门同意后,报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政治处分别会同医务处、院务处、护理部进行考核,提交首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录用。

第8条:

员工的招聘要坚持任人唯贤、择优聘任的原则。

招聘的基本条件是:

1、政治觉悟高,现实表现好,政审合格,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强,自愿到医院工作并能胜任拟聘岗位。

2、年满18周岁,第一次签订合同,普通工作不得超过30周岁,专业技术人才原则上不得超过40周岁。

3、五官端正,身体健康,男身高160厘米以上,女身高155厘米以上,体检合格。

4、医疗、药剂、医技、医工、护理、会计、文员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凭。

其中医疗类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药剂、医技、医工、护理类人员原则上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会计、文员及其他从事设备维修人员原则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收费员、司机、电工、维修工等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其它勤杂工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以上人员还必须同时持有国家认可的执业证书或相应的上岗证书。

5、同等条件下,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及贫困地区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9条:

应聘医疗专业岗位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医师。

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能独立处理本专业常见病或常见专业技术问题。

2、主治医师。

能熟练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临床经验和抢救危重病人的能力,具有对危重病人及疑难病例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提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意见。

在县级以上医院从事本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已取得主治医师任职资格。

3、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能熟练运用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具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和独立对危重病人及疑难病例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提出正确的诊断和治疗意见,抢救成功率高。

已取得副主任医师或主任医师任职资格。

第10条:

应聘药剂专业岗位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药士。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较熟悉药品调剂的程序。

2、药师。

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药品调剂的程序,具有一定的独立完成处方调配的能力,并掌握一定的药剂质控方法。

已取得药师任职资格。

3、主管药师。

专业知识面广,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前沿知识,熟悉药品调剂的程序,能独立完成处方调配,能发现处方用药中的不合理性,基本掌握常用药剂的配制及质控方法。

已取得主管药师任职资格。

4、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专业知识面广,了解本专业的最新进展和动态,能独立完成处方调配,能发现处方用药中的不合理性并予以纠正,熟悉并掌握常用药剂的配制及质控方法。

已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第11条:

应聘护理专业岗位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护士。

了解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能独立处理急、危重病人,掌握常用药品的使用。

已取得相应职务任职资格。

2、护师。

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能正确运用护理程序为病人服务,能指导护士工作,能协助医生提出正确的诊治方案。

已取得护师任职资格。

3、主管护师。

能熟练运用本专业知识,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能对危重病人及疑难病例进行综合分析,动态掌握病情并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协助医生提出正确的诊治方案。

能正确运用护理程序为病人服务,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能从事、指导临床一线护理工作,已取得主管护师任职资格。

第12条:

本院转业、退休干部及本院干部、员工的配偶可适当放宽年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三章聘用程序、方法

第13条:

员工的录用程序一般按报名、审查、考核、体检、研究、录用等程序进行。

1、报名。

招聘人员采取用人单位提名推荐、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等形式。

应聘人员填写《武警广东省总队医院员工应聘报名登记表》,经业务部门审核后报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

2、审查。

应聘人员必须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证书及执业注册证明、户籍所在地政府人事劳动部门介绍信或毕业学校分配部门推荐信、未婚证或计生证原件及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开招聘人员除外),交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审核。

3、考核。

所有聘用员工必须通过面试答辩、理论及技能考核,由政治处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进行。

其中医疗、药剂、医技、医工类人员由政治处会同医务处进行考核;护理类人员由政治处会同护理部进行考核;会计、收费员、司机及其他公勤人员由政治处会同院务处进行考核。

4、体检。

招聘对象初步确定后,由医务处组织体检,体检费用自理。

5、研究。

经审查考核和体检合格后,由政治处将拟招聘人员提交医院首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6、录用。

录用对象在医院发出录用通知一周内,持身份证、学历证书、执业证书及执业注册证明、未婚证或计生证、党(团)组织关系介绍信、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体格检查资料等原件及复印件到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办理录用手续。

第14条:

聘用员工办理录用手续时,必须交纳向医院财务办公室交纳违约保证金。

其中,享受副高以上待遇的交纳3000元,享受中级待遇的交纳2000元,享受初级待遇的及其他公勤人员交纳1000元。

第15条:

聘用员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个月(本院转业、退休回聘干部不设试用期)。

试用期满,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在对其全面了解的基础上签署意见,并及时到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延长试用期,工资福利仍执行试用期待遇。

试用期内未能达到要求的,可延长试用期,但延期试用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聘用员工试用期满后,经考核不合格者,3天内办理辞退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签订、解除与终止

第16条:

凡被聘用的员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书,由政治处代表医院与聘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并送地方劳动合同鉴定部门鉴定,由聘用员工、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各执一份,地方劳动合同鉴定部门备存一份。

聘用员工正式录用时间从劳动合同书签订之日算起。

第17条:

劳动合同必须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互惠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第18条:

聘用员工劳动合同期首次签订期限为1年,续签一次2年为一个期限。

签订劳动合同书应严格依据签订人在合同期的综合考评结果和医院的编制用工情况,实行优胜劣汰,促进该类人员合理流动。

第19条:

聘用员工合同期满,由本人提出续聘劳动合同书面申请,用人单位根据聘用人员申请及表现,综合考评结果,提出是否续聘意见,经机关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报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审定,办理合同续签手续。

本人不提出续聘申请的,合同期满后即终止合同关系。

第20条:

聘用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报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核准后,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政治立场不坚定,散播消极、反动言论的。

2、违反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胜任本职工作的。

4、发生严重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

5、聘用期满后本人不提出续聘申请或医院不同意续聘的。

6、年度综合考评结果不合格,护士连续两次未通过晋级考核的。

7、长期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住院一个月以上,不适合担任本职工作的。

8、因所在单位撤销、合并或精简,无法继续安排工作的(医院发放三个月基本工资作为补偿)。

9、违反医院规章制度,造成较坏影响,或工作失职,对医院造成重大损失的。

10、工作期间参与第二职业或搞不法传销的。

11、连续旷工3次以上,或擅自离岗1天以上的。

12、年缺勤、请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以上,或休假期满愈期不归的。

1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14、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的。

15、参加非法组织及其活动的。

16、在聘用期内不能履行合同相关规定或有其它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条件的。

第21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员工可以向医院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1、用人单位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2、聘用制员工应征入伍或经用人单位同意考入院校读书的。

3、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的。

4、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5、其他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事项的。

第22条:

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任何一方不愿续签合同,即为合同终止。

用人单位或受聘人员要求终止合同,应当在不损害双方利益的情况下,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聘用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者按有关规定进行仲载。

第23条:

合同期未满自动离岗,个人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罚以3000元的违约金,并扣发当月工资。

第24条:

聘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或与医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被辞退者在3天内携带用人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财物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到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办理辞退(职)手续并离院。

第五章培训考核

第25条:

聘用员工要严格遵循“先培训、后上岗”的规定,严格执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不得无证上岗。

岗前培训由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牵头,机关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26条:

聘用员工在岗期间,要认真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鼓励和支持聘用员工参加地方统一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27条:

聘用员工在岗期间,可由医院根据专业需要选送参加学习进修。

凡选送学习进修的,须与医院签订五年劳动合同。

聘用员工终止劳动合同或因违规违纪问题被医院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根据未履行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比例返还培训费用。

第28条:

政治处每年会同机关业务指导部门对聘用员工的德、能、勤、绩、廉、体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主。

年度考核结果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进行评定。

考核评定按优秀不超过员工总数的20%,合格为大多数,不合格为个别掌握。

考核结果作为年终奖励、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第29条:

每两年由护理部组织实施对聘用护士进行级别考核,并实行末位淘汰制,连续两次未能晋级的,合同期满后不予续聘。

第30条:

在医院工作满一年以上,并符合基本条件的聘用员工,有资格竞聘科室领导(科室主任、副主任和护士长)岗位。

第31条:

竞聘科室主任、副主任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武警部队,政治合格,德才兼备,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原则上应该是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

2、经过院校系统学习培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热爱医疗事业,学科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4、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带领科室人员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和完成各项任务,善于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5、担任科室主任的必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担任科室副主任的原则上须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6、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32条:

竞聘护士长对象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武警部队,政治合格,德才兼备,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公道正派,遵纪守法。

2、热爱护理事业,基础理论扎实,知识面广,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善于协调处理各种问题。

3、原则上具有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护理工作5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的3年以上)。

4、原则上具有护师资格证书,取得三级以上聘用护士资格并经卫生部门注册。

5、年龄不超过40周岁。

第33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室领导予以免职:

1、科室主任年龄满55周岁、副主任年龄满50周岁、护士长年龄满45周岁的。

2、年度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或综合考评成绩接近末位,不适合继续担任相应科室领导的。

3、个人提出辞职的。

4、因身体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工作,任职内病休累计达半年以上,或连续病休达3个月以上且需继续休养的。

5、任职内所在科室发生严重医疗责任事故、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行政责任事故且负有领导责任,或个人有违纪行为产生严重后果的。

6、科室一年内发生3起以医疗投诉,经查属实的。

7、因其它问题不适合担任科室领导职务的。

第六章教育管理

第34条:

聘用员工纳入医院正规化管理,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制”,科主任、护士长(或其他用人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机关业务主管部门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医院领导为第三责任人。

第35条:

聘用员工正式录用后,医院统一组织的军事训练,培养部队意识、军人素质和纪律观念,并编入卫勤保障分队,参加医院平时的卫勤保障工作。

第36条:

聘用员工在医院工作期间,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刻苦钻研专业知识,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自觉参加医院组织的政治教育和集体活动。

第37条:

聘用员工原则上实行集中居住,统一管理。

聘用制员工应积极参加所在科室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所在科室定期对聘用制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进行讲评。

第38条:

在聘用员工中发展党、团员,参照现役干部有关规定办理,已加入党团组织的,在聘用后15天内党、团组织相关材料及介绍信送政治处组织办审核登记,编入所在科室党、团支部,参加组织生活。

第39条:

聘用员工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所在科、系、政治处逐级审核批准。

聘用员工应当实行晚婚,即:

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

第40条:

聘用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和规定。

没有生育指标的育龄夫妇应当落实避孕措施,用人单位每季度、医院每半年对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孕情普查。

第41条:

聘用员工在聘用期间违反法律法规,所产生的一切政治、经济等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所在科室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

第42条:

聘用员工与医院签订合同并在医院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可享受有薪假期(公休假、计生假、法定假和放射假)。

1、休假。

聘用员工在医院工作期间享受公休假10天,在医院工作满10年(含)以上的,享受公休假20天;工作满20年(含)以上的,享受公休假30天。

2、婚假。

实行晚婚的聘用员工,除享受规定的假期外,在结婚的当年增加晚婚假7天。

3、生产假。

女员工怀孕7个月起不值夜班。

计划生育第一胎,必须提前将计生部门审批的个人生育申请书、户口所在地发出的生育指标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交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给予产假3个月,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为晚育),另增加晚育假10天,一胎多胞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4、流产假。

在生育计划内,怀孕不满2个月流产的给予流产假10天;满2个月以上至4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流产假20天;满4个月以上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流产假40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或早产不成活的给予流产假60天。

5、节日假。

聘用员工根据本科室工作安排享受国家法定假期,即: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和双休日。

6、事假、病假。

聘用员工在享受规定假期后请假的视为事假。

经医院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聘用员工患病可以休病假。

请事假或病假20天以内的按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基本工资和月劳务奖,超过20天的,扣除当月工资及月劳务奖(工伤除外)。

7、放射保健假。

从事放射性工作岗位的可享受放射保健假,假期计算方法及报批程序与现役干部相同。

第43条:

员工请假必须填写《聘用员工请假报告表》,由用人单位领导、系领导和机关业务指导部门领导逐级签写意见后报送政治处批准。

接到准假通知后方可离队,休完假期归队后应及时向政治处销假。

第44条:

用人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停止或中止员工休假。

确因工作需要未能安排休假或未能休完规定假期的,可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并从所在科室成本中扣除。

中途停止休假的,要及时向政治处报告,否则按休完假期处理,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七章福利待遇

第45条:

聘用员工在医院工作期间享有与医院其他人员同等的政治待遇,聘任的科室领导享有与同职别现役科室领导同等待遇。

聘用制员工的工资及其它福利费用纳入各用人单位成本核算。

各单位应根据人员编制合理用人,减少人力资源浪费。

第46条:

聘用员工的工资由级别工资、院龄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补贴四大部分构成。

工资发放标准执行《医院聘用员工工资对照表》,绩效工资及其它节日补助分别由医务处核算办和院务处财务办按规定发放。

第47条:

聘用员工辞职(退)时,工作满整月的按月工资足额计发,不满整月的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

第48条:

聘用员工工资设8级10档。

员工聘用第一年按对应级别第一档执行,在医院工作每满2年以上且年度考核合格者,调整一个工资档次。

医院原“非编职工”按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其他聘用人员计算院龄,每一年增加工龄或院龄工资10元。

第49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提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或军队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的。

2、获总队或广州市以上党委机关表彰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

3、连续3年被医院评为优秀员工的。

4、在预防重大事件、事故中有突出贡献,使医院免受重大损失的。

第50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晋升工资档次:

1、出现过医疗等级责任事故的。

2、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不服从工作分配的。

4、受行政警告处分不满12个月的。

5、连续病休30天以上且需要继续休养的(工伤残者除外)。

第51条:

聘用员工不能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又达不到解除《劳动合同》的,可视情况降低工资档次,工资档次降低从批准之日的第二个月起执行:

1、工作懒散,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2、服务态度差,收受患者或家属红包,损害服务对象被投诉经查属实的。

3、发生严重医患纠纷,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52条:

聘用员工在医院工作满一年并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的,享受医院有薪假期,并按规定享受节日补助。

女员工休产假期间领取基本工资和补贴,停发奖金。

第53条:

聘用员工在聘期间,未担任科室领导的中级职务以下人员,由医院提供集体宿舍和床位住宿。

医院无法提供住宿的,每月发给住房补贴200元。

医院提供宿舍住宿但本人不住的不发享受住房补贴。

在医院工作满5年以上中级职务人员或满8年以上初级职务人员可安排单间住房。

第54条:

聘用员工担任科室领导的,在有住房的情况下,按以下规定安排住房或发给住房补贴:

副高以上职务且担任科室主任的安排三房一厅;副高以上职务且担任科室副主任、护士长的安排二房一厅;中级以上职务且担任科室副主任、护士长或副高以上未担任科室领导的安排单间。

以上人员须按规定交纳房租费。

不能提供以上住房的,医院每月分别发给住房补贴500元、400元、300元。

医院提供宿舍住宿但本人不住的不发享受住房补贴。

第55条:

聘用员工在医院工作满一年后,每年可免费进行一次常规体检。

门诊检查和住院治疗实行优惠,门诊检查个人自付30%;住院治疗个人自付20%。

第56条:

聘用员工本人因身患重病、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突然罹祸等特殊困难的,由员工本人通过所在单位向政治处写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政治处审核,报院党委批准后,给予一定的特困救济。

第八章社会保险

第57条:

聘用员工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满一年后,本人自愿申请的,可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58条:

参保标准及办法按(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和(粤地税发[2001]117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执行。

第59条:

聘用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单位支付的保险金由医院按规定比例支付,并从用人单位成本中逐月扣除,个人支付的保险金从本人工资中逐月扣除,并随着社会保险基金政策的调整而调整缴纳金额。

第60条:

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聘用员工辞职(退)应向医院补交辞职(退)后一个月保险金(含单位、个人支付部分)。

第61条:

购买社会保险的聘用员工,合同期未满自动离岗或被院方解聘的,当月即停止购买社会保险,并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由院方支付的保险金。

第62条:

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聘用女员工,在生育小孩出院后一个月内,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出生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难产的附带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由负责办理社保的部门向市社保局申请领取生育保险。

第63条:

对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由医院按武警部队和广东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档案管理

第64条:

聘用员工的人事档案,统一组织挂靠省、市人才交流中心,管理费统一由医院支付。

聘用员工的技术档案,由政治处和业务指导部门共同建立和管理,主要包括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及考试(考核)材料,综合考核、教育培训、科研活动、奖励处罚等情况。

第65条:

聘用员工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种先进评比,被评为先进个人的填写奖励登记表入档,由医院统一放给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的物质奖励。

第66条:

聘用员工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后,由政治处员工管理办公室协助当事人将技术档案复印件交其本人转至新单位或省、市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章附则

第67条:

各用人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聘用员工量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68条:

番禺分院员工的聘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69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问题,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70条:

本规定由政治处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发布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附:

《总队医院聘用员工工资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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