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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类疫苗管理责任制度

篇一:

二类疫苗管理制度

二类疫苗相关管理制度

单位成立疫苗管理机构,制定相应制度。

业务由业务主任、疫苗专干具体负责。

一:

采购

接种单位应从有疫苗销售资质单位采购,每年应索要疫苗销售单位相关资质、销售人员身份证明、销售人员委托书,二类疫苗备案表等资质并保存。

采购每月一次,采购计划由各分站列出,上报至总站,总站进行汇总,报业务主任和单位负责人签字。

采购的二类疫苗效期应大于现在时间三个月以上。

所采购疫苗由疫苗销售单位全程冷链配送到总站,总站专人核对疫苗数量、批号、效期及盖有销售单位公章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包括发票、销售清单、冷链记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进口疫苗需要),并对相关证明保存,保存应超过疫苗效期三年。

对于通过验收的购入疫苗及时、准确登记。

二:

存放

疫苗存放按照品种、批次不同进行存放,疫苗存放不得与冷链设备内壁接触,疫苗间留有1-2厘米的空隙,疫苗存放环境温度控制在合理范围内,温度记录要求每天两次,冷链设备要有专人管理,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做好记录。

三:

分发

总站向各分站调拨疫苗时要保证疫苗处于合理温度环境中,调拨人填写发放记录、冷链运输记录并保存,全程配送是由疫苗专业冷链车配送。

调拨人应主动向各分站发放同批次疫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冷链运输记录、进口药品通关单,各分站接收人员现场核实温度、疫苗数量、批号等相关信息是否与相应资料相符,相符后签字接收,同时必须将相关资料按调拨日期保管。

发放疫苗原则为:

先近效期,后远效期;先进先出,后进后出。

四:

统计

每月各分站除提交下月二类疫苗使用计划外,还有将本月使用完二类疫苗数量以及现有二类疫苗库存数进行现场核查,上报到总站,由专人进行统计。

年底,各分站与总站进行二类疫苗核对,做到“帐、物、簿”相符。

五:

损害赔偿

由于接种二类疫苗出现的异常接种反应所造成的损害赔偿事宜,总站协调二类疫苗销售企业负责赔偿。

篇二:

二类疫苗规章制度

篇一:

二类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二类

疫苗采购管理制度

一、疫苗管理人员

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采购计划

单位应当根据预防

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

供应方式等内容,提前1个月上报。

三、疫苗采购

(一)必须从市疾

控中心采购疫苗;

(二)接收或购进

的疫苗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批签发检验报告书、生产批号、有效期和生产日期;购进进口

疫(来自:

WwW.:

第二类疫苗管理责任制度)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的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

苗有效期2年备查;

(三)接收疫苗或

购进疫苗时,应查看疫苗的冷藏条件。

在规定的冷链要求下运输的疫苗,方可接收;

(四)认真做好疫

苗购进验收记录,切实做到票、账、货相符。

购进数量、供货单位、购货日期、质量情况(温

度)及验收人签名等。

购进验收记录的填写,必须真实、完整,不可漏项,并妥善保存2年

备查。

四、疫苗贮藏与运

(一)应设有独立

的疫苗贮藏室,与生活等区域分开;环境应卫生、整洁、明亮;设有相应的冷藏、防潮、防

辐射、防鼠、防盗等设

施设备,并达到疫苗贮藏规定的温度;

(二)拆零疫苗应

保留原包装及标签,不得同其它拆零疫苗混放;

(三)疫苗应按品

种、批号分类码放,并按照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有计划地分发,分发时应按规定填写出

库记录;

(四)报废疫苗需

分开存放,并立设明显标志;

五、发现假劣疫苗

或质量可疑的疫苗,应当及时报当地药监部门,不得继续销售、使用或作退、换货和销毁处

理。

篇二:

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上饶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市第二类疫苗购销和使用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接种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

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及《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

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所有

使用的第二类疫苗品种全部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第三条全市第二

类疫苗供应实行以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的疫苗品种目录、规格、厂家、价格的准入制(以下

简称招标目录)和逐级供应制。

第四条坚持“公平、

公正、公开”原则;坚持“质量优先、择优竞价”原则;坚持逐级供应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成立上饶

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及各县级卫生局相关人员

组成,负责组织第二类疫苗招标采购、监管协调、配送供应等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

卫生局疾控科,负责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1)制定集中招标

采购工作方案;

2)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一招标采购工作;

3)审定招标采购

目录;

4)审定需要发布

的招标文件、通告及招标采购活动相关信息;

5)负责监督招标

采购活动中各自职能履行情况;

6)受理招标活动

的投诉举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7)对第二类疫苗

购销使用、配送供应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对疫苗使用、配送供应等环节中

存在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处。

第三章招标采购

第六条全市第二

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由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理领导小组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招标

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招标采购活动,包括招标公告发布、受理企业申报、申报

资格审核、挂网竞价、价格谈判、组织专家评审和招标结果公示等。

第七条各县级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内传染病流行情况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需要,确定所需第二类疫苗

的采购品种、数量和剂型,经核准后书面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第八条市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根据各地上报的第二类疫苗需求品种,会同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辑全市第二

类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并征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意见,报市第二类疫苗使用管

理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集中招标采购。

疫苗评审专家组就全市第二类疫苗所需的品种、规格,在应标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企

业中选择证照齐全、质优价廉、冷链条件、商业信誉及售后服务好的第二类疫苗生产(批发)

企业作为疫苗供应单位,对每一品种、规格的第二类疫苗确定1至3个生产(批发)企业和

每一种疫苗的供应价格,并在市卫生局网站上公布中标的招标目录,并依法与中标的疫苗生

产(批发)企业签订供应合同,约定疫苗的品种、规格、价格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目录

根据市场需求及往年的供应情况等因素进行及时招标后调整。

第四章疫苗流通

第十一条全市第

二类疫苗实行按招标目录逐级供应。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级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与各预防接种单位之间分别签订第二类疫苗供应协议。

第十二条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在中标的疫苗供应企业和中标的品种目录

内,自主选择所需疫苗品种、规格和供应商,并科学、合理地制定第二类疫苗需求计划,每

两月逐级上报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招标目录内的第二类疫苗供应

单位中,根据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的不同需求进行批量采购,并保证疫苗

及时足额供应到位。

第十三条市、县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必须使用全市招标目录内的疫苗,严禁使用非招标目录内

的疫苗。

第十四条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不得直接向各县辖区内的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

心不得向无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和个人供应第二类疫苗(不含暂未取得预防接种资质,但经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临时从事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五条在招标

目录内确定的疫苗供应商不得私自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

不得向疫苗使用单位及个人进行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全市第

二类疫苗销售实行限制加成率管理,各流通环节进销加成率为: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全市

招标目录内疫苗实际购进价格为基价,根据疫苗的价位,加成率为5-10%;县级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成率不能超过25%。

第十七条辖区内

预防接种单位(包括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预防接种门诊、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

卫生机构),接种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指导价格。

如按照限制加成率管理,第二类疫

苗最终接种零售价超过了物价部门或疫苗生产企业制定的最高零售价,由市卫生局逐级下调

加成率。

各预防接种单位第二类疫苗接种实行全市统一价格,由市卫生局在网上公示。

第十八条市、县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预防接种单位应确保第二类疫苗货款及时回笼。

乡镇预防接种单位在所

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30天内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所采购的第二类疫苗到货后60天内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支付货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所采购的第二类到货后90天内向疫苗供应商支付货款。

第十九条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在统一采购全市第二类疫苗时,应当向中标的供苗单位索取药品批准证明复印

件(要有企业印章);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如需要第二类疫苗的证明文件可

分别向

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索取相关文件的复印件(要有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

进口疫苗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要有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

索取的上述证

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二十条市、县疾

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在购进或供应第二类疫苗时,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

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购销单

位、数量、价格、购销日期、产品包装以及外观质量、储存温度、运输条件、批签发合格证

明编号、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

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第五章疫苗储存与运输

第二十一条市、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第二类疫苗要严格按照《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

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确保冷链运转。

第二十二条县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对有可能不能在效期内用完的第二类疫苗,应及时向上级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书面申请调剂或退货,由上级疾控机构在其辖市、区范围调剂使用或向供

苗单位退货,防止疫苗批量浪费。

第六章疫苗接种及异常反应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应坚持“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并认

真执行接种前告知、签字后接种,接种单位必须在接种点醒目位置公示疫苗销售价格和疫苗

接种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预防

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在实施第二类疫苗接种前,应当告知受接种者或者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

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情况,

接种后做好留观和接种记录。

对于因有接种禁忌

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预防接种工作人员应当对受种者或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

第二十五条属国

家免疫规划疫苗受种者,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首先应推荐第一类疫苗的接种,若其监护人

要求自费选择接种同品种第二类疫苗的,预防接种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费用承担、异常反

应补偿

以及预防接种有关注意事项。

严禁在受种者或其监护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用第二类疫苗代替

第一类疫苗接种。

第二十六条根据

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需要在辖区内进行群体性预防

接种的,应报请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技术方案和实施方案认证,并经本级卫生行政

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第二十七条预防

接种单位在接种过程中出现异常反应、疑似异常反应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

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报告后,对

需要进行调查诊断的,交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

重大异常反应由市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家组调查诊断。

第二十八条预防

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及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作出诊断。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

人无权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结论性诊断,对擅自作出诊断引起的纠纷,由其承担相应后

果。

县级及以上疾病预

防控制中心应当成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

并及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对经

县级以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调查诊断或经市级以上医学会鉴定为预防接种异

常反应病例所涉及的补偿,按照《江西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市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助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处理第二类疫苗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各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第二类疫苗异常反应的调查工作。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市、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联合有关部门对第二类疫苗购销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

发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预防接种单位采购使用全市非招标目录内并统一配送的第二类疫苗

或违反疫苗加成率规定的,一经查实将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以违纪金额两倍的罚款,同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各县

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协同当地财政部门或会计核算中心,加强对各乡镇预防接种单位的第二类

疫苗购销票据的审核把关,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购进疫苗

并配

篇三:

疫苗管理制度

疫苗

管理制度

一、疫苗管理人员应掌握疫苗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贮藏、养护等方面知识,并经过有关培

训方可上岗。

二、疫苗计划

(一)接种单位应

当根据预防接种工作的需要,制定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和第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计划应

包括疫苗的品种、数量、供应渠道与供应方式等内容;

(二)每年3月底

前向区疾控中心报告下一年度第一类疫苗的需求计划,区疾控中心每年4月中旬前上报区卫

生行政部门和市疾控中心,市疾控中心汇总后报市卫生局;

(三)第二类疫苗

的购买计划提前1个月逐级上报。

篇三: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发?

201X?

31号

********卫生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二类疫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杜绝二类疫苗预防接种不规范行为,减少和避免群众误解及投诉,保证疫苗使用的安全有效,保障群众身体健康。

根据********?

201X?

34号文件、******?

201X?

123号文件及?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和?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

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二类疫苗预防接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采购管理,确保疫苗质量

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一类疫苗外的其他疫苗,是预防疫苗针对传染病的重要措施。

本单位应当根据预防接

种工作的需要,制定二类疫苗的购买计划,向县卫生局和县疾控中心报告并获得批准后,再自行从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采购。

本单位二类疫苗的进购必须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二类疫苗进货合同,并索取相关文件备案,不得在没有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进购疫苗。

同时将二类疫苗纳入单位药库管理,严禁以个人名义采购、接种二类疫苗,购买疫苗往来必须用单位转账支付,杜绝现金支付。

二类疫苗的运输和储存,必须严格在冷链要求下运行,以确保疫苗效价不受影响。

二、规范接种程序,确保安全有效

本单位要严格落实二类疫苗接种“知情同意、自费自愿”的原则。

在二类疫苗与一类疫苗接种安排上,遵照一类疫苗免费接种、优先接种的原则,不允许用二类疫苗代替一类疫苗。

要在严格掌握适应症、履行告知义务和知情同意、手续完善的情况下接种二类疫苗。

防疫专干不得诱导或强迫接种二类疫苗,严禁在受种对象或其监护人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接种二类疫苗。

防疫专干在接种二类疫苗时,要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防疫专干从即日起立即清点库存二类疫苗,登记造册后将剩余二类疫苗退回原购买单位,并确保与购买单位无经济纠纷。

清点工作必须在本月10日之前完成。

防疫专干要严格接种报告,每半年将本单位接种二类疫苗的品种、受种人数向县卫生局和疾控中心报告。

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疾控中心提出申请报县卫生局,县卫生局请示汇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市卫生局备案。

严格禁止个人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三、规范疫苗宣传,杜绝夸大诱导

接种二类疫苗的建议信息,由国家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传染病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

我院要积极宣传国家一类疫苗接种相关政策,在做好一类疫苗接种服务的基础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科学规范告知二类疫苗接种知识,群众自由选择。

防疫专干应当遵守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并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不得在接种门诊内张贴、发放二类疫苗宣传材料。

四、夯实工作责任,强化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

我院要高度重视二类疫苗的使用与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好?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和?

预防接种工作规范?

,切实加强二类疫苗接种的全程管理,从现在起本单位采购、使用二类疫苗一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防疫专干具体执行的安全责任管理体系,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

今后,凡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因接种二类疫苗,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实存在问题,将予以通报批评,限时整改,必要时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本单位相关评优资格。

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给予相关人员相应的处分,必要时将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卫生院

201X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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