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应用实施的指导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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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应用实施的指导意见.docx

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及应用实施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展改革委、网信主管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各有关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是引导我国各地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是促进信息资源汇聚、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基础支撑,是推进我国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智能技术规模化应用的必要条件,也是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保障。

为贯彻落实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和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精神,落实《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办高技〔2014〕1770号),加快形成智慧城市建设的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强重点标准的研制和应用,开展智慧城市评价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和评价对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引导支撑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提升智慧城市建设水平为核心,坚持以实效为导向、标准为基础、创新为动力、评价为抓手,着力完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加快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工作,强化标准应用实施,形成并不断完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发挥智慧城市评价工作的引导与规范作用,指导各地智慧城市建设,确保智慧城市建设质量,提升城市智慧化水平。

二、基本原则

统筹规划,科学有序。

突出国家智慧城市顶层设计的整体规划的科学性,协调各方资源,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集中研究机构、企业和专家的力量,推动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和应用实施。

合理安排,分步实施。

建立健全开放发展、动态更新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支持核心关键急需标准、基础通用标准、重点领域国际标准的研制。

鼓励成熟的部门及地方率先开展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验证及试评价工作,总结经验,为在全国范围智慧城市评价标准应用推广的全面推开形成样板。

示范推动,标杆引领。

鼓励地方积极参与智慧城市国家标准的应用实施工作,支持标准应用实施的试点、示范。

充分结合地方特色,集中优势资源,科学准确评价试点城市智慧城市建设成果,形成标杆,以点带面,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

总结经验,持续改进。

在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的建设和应用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积累经验,不断改进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提升应用水平。

三、主要目标

建立并完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加快制定核心和急需标准,确保智慧城市涉及的总体、支撑技术与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安全与保障标准基本健全,到2017年完成20项急需的智慧城市标准制订工作,到2020年累计共完成50项左右的智慧城市领域标准制订工作,同步推进现有智慧城市相关技术和应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大力开展智慧城市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推动智慧城市标准应用及试点示范。

建立并完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不同特色的城市发展需求,制定科学有效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

通过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完成城市智慧化水平的提升。

2015起至2016年同步开展整体指标及成熟领域分项试评价,2018年初步建立我国智慧城市整体评价指标体系,到2020年实现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全面实施和应用。

四、标准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一)标准体系框架

根据《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的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在梳理现有相关标准和研究标准需求的基础上,初步提出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框架,包括总体、支撑技术与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与宜居、管理与服务、产业与经济、安全与保障等七个大类。

标准体系框架详见图1。

(二)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由能力类指标和成效类指标组成一级指标。

每个一级指标下包含若干二级指标评价要素。

2015到2020年通过试评价工作逐步完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总体框架试行稿见图2,2020年正式发布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图1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框架(试行稿)

图2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试行稿)

五、重点任务

(一)建立并完善标准体系

基于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框架,加快推进智慧城市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重点制定智慧城市术语、参考模型、评价指标、顶层设计、数据融合、城市公共信息与服务支撑平台、网络安全等基础性、关键性标准。

进一步征集地方、产业的智慧城市标准化需求,深入分析智慧城市相关现有技术标准和应用标准,优先支持急需的智慧城市基础性、共性标准立项和研制。

同时,收集标准示范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难题和新需求,促进标准制定与实际应用结合,不断完善智慧城市标准体系框架,尽快建立健全我国智慧城市标准体系。

(二)建立并完善评价指标体系

按照《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及《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评价指标制定的总体要求》(详见附件1、2),开展各领域分项评价指标的研制工作,鼓励智慧城市建设过程中评价指标较为成熟的部门于2015年底发布第一批3-5个领域的分项评价指标,并逐年扩展其他领域的分项评价指标研制工作,加快形成我国整体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

创新和完善智慧评价指标体系制定工作机制和手段,鼓励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工作平台,提升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建设的工作成效。

(三)推动标准体系应用实施

宣传贯彻智慧城市标准化总体工作思路,开展重点及核心标准应用示范,促进地方和城市知晓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的进展和方向,了解智慧城市目前可用的标准资源。

结合地方标准化需求,编制智慧城市标准应用指南,开发智慧城市标准咨询培训和标准服务支撑工具,支撑地方实施智慧城市国家标准。

(四)推动评价指标体系应用实施

结合分项评价指标和相关标准制定,同步开展智慧城市评价工作,落实评价指标的应用实施,鼓励地方依据智慧城市评价指标开展自评价工作,促进地方智慧化水平的提升。

2015年至2018年,由相关部门依据所制定的分项指标,组织开展年度智慧城市分领域评价工作。

2019年至2020年,国家统筹开展智慧城市综合评价工作。

(五)开展宣贯培训工作

加强智慧城市标准化的宣贯工作,积极开展智慧城市标准的培训活动,通过定期组织召开宣传培训活动、高峰论坛、研讨会等,加大智慧城市标准及评价指标的宣传力度和范围,提高智慧城市标准化工作的影响力。

(六)大力推进国际标准化工作

继续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结合我国已取得的国际标准化地位、国际标准研究等成果,发现并吸纳地方标准化领域的人才,向国际输送我国专家力量,使国家标准化工作与地方紧密结合。

将我国智慧城市取得实效的标准化工作经验和优秀案例推向国际,与国际标准化工作顺利接轨,进一步夯实我国在国际标准化工作中的主导地位。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机制

按照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在国家“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部际协调小组”的统筹协调下,充分发挥“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协调推进组”、“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总体组”及“国家智慧城市标准化专家咨询组”的作用,加强智慧城市标准化综合协调,形成从标准研制、宣贯、评价、认证的长期长效机制。

鼓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及管理手段配合完成标准应用实施的推进工作。

(二)加大资金投入

各有关部门及地方在各类专项中给予智慧城市标准的配套资金支持,促进形成多渠道资金投入、多主体参与的格局。

(三)重视人才培养

地方积极配合智慧城市标准体系及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的应用实施宣贯培训工作,选拔一批地方标准化工作人才参与智慧城市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研制工作。

(四)推进国际交流

支持有关单位参与和主导智慧城市国际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推进国际城市间标准化合作机制的建立,广泛开展国际交流合作。

附件:

1.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2.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分项制定的总体要求

国家标准委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22日

附件1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试行稿)

按照《关于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4〕1770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本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为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各分项制定提供统一依据和参考。

一、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工作总则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要符合《指导意见》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能够体现智慧城市特点和特征,符合我国国情,经济适用、导向清晰,体现各部门管理及服务重点,满足城市长远可持续发展需求,并能适度与国际接轨,可用于合理、客观地评价智慧城市建设现实水平与未来方向,引导我国智慧城市建设不断深化。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设立原则应包括:

人本性:

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强调以人为本,从城市主体-人的需求和感受出发,评价民生服务的便捷化、公共治理的精准化、生活环境的宜居化和基础设施的智能化水平,从而反映智慧城市的总体目标和方向。

科学性: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设立应理论与实际情况相结合,反映出智慧城市中最主要、最本质与最有代表性的元素。

指标体现市民、企业等用户主观感受,评价方法和技术角度应尽量创新,以能获取有关数据为导向,尽量避免非科学性和非合理性的因素。

系统性: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要系统全面,从多角度、多层次描述智慧城市发展程度。

各指标之间具有逻辑关系,从不同的侧面反映出生态、经济、社会子系统的主要特征和状态,反映生态-经济-社会系统之间的内在联系。

每个子系统由一组指标构成,各指标之间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共同构成有机整体。

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层次性,自上而下,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深入,形成不可分割的评价体系。

可操作性:

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应具广泛代表性,方便操作,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要与我国的社会背景、物质基础以及人们的思想意识与文化相适应,易于实践推广。

可扩展性:

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应是开放的和可扩展的。

对于原有其它领域内的评价指标与方法技术可以融合到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之中。

同时,智慧城市的评价指标体系与评价技术也可以向其它领域或评价对象开放,在公开的使用环境中不断的成熟与完善。

二、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为指导和推进我国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构建及具体评价工作的开展,提出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模型及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一)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模型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模型,如图1所示。

该模型说明:

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由能力类指标和成效类指标组成;智慧城市评价指标既包括来自不同分领域的、带有领域特色的指标项,也包括适用于城市整体评价、不属于特定领域的通用指标项。

图1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模型

其中,能力类指标往往是客观性的指标,体现建设、管理与应用水平,主要包括信息资源、发展机制、网络安全、创新能力共四个方面的保障水平;成效类指标反映智慧城市建设的主要目标和方向,体现给市民、企业、政府等用户带来的实际影响和用户的主观感受,主要包括基础设施智能化、公共服务便捷化、社会管理精细化、生活环境宜居化及产业体系现代化共五个方面的城市建设成效。

(二)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

根据图1中的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模型,提出如下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框架,如图2所示。

图2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图

三、总体框架说明

(一)总体框架组成

在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中,能力类及成效类指标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均作为一级指标,每个一级指标下包含若干二级指标评价要素,每个二级指标评价要素代表对一级指标某一个侧重面的考量依据。

各分项制定中可根据领域特性和需求、参考二级指标评价要素确定相应的二级指标项。

总体而言,总体框架共包含9个一级指标、36个二级指标评价要素。

(二)总体框架指标说明

在智慧城市评价指标体系总体框架中,能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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