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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行业调解显优势债券纠纷巧化解中国法院网

 

北京法院

2018年多元调解十大典型案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

案例一:

行业调解显优势债券纠纷巧化解

【典型意义】

在当前宏观经济去杠杆、债券市场打破刚性兑付的背景下,信用债市场违约频发,金融机构间矛盾纠纷日渐增多。

行业协会了解金融政策要旨、行业运营规则、金融企业境况,拥有一批具有深厚行业背景、专业优势和实践经验的调解员,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具有行业自律和专业优势。

本案中,行业协会面对复杂金融纠纷,以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推动各方最终达成调解方案,解决了一起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的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E机床公司是一家大型国企,发行了“E机床”企业债券。

米某找到X基金公司,投资3000余万元设立了Y资管计划,购买了“E机床”债券。

Z证券公司是Y资管计划专户托管人。

X基金公司以“E机床”债券作为质押,分别向A、B、C、D四家公募基金公司融资。

A、B、C、D四家基金公司成为“E机床”债券的逆回购交易对手方。

因E机床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该债券到期后无法兑付,X基金面临本金和收益无法实现的危机。

受该违约债券影响出现连环违约,A、B、C、D四家基金公司以及其背后的大量基金投资人损失很大。

针对此情况,监管部门强力介入,力求将Y资管计划的损失总规模控制在最低范围内,但最终损失规模仍高达3.2亿元。

X基金公司担心日后无力赔偿几家基金公司的损失,拒绝给专户托管人Z证券公司下指令分配专户剩余财产。

为挽回损失,A基金公司和B基金公司先期对X基金公司提起仲裁,要求其以专户财产以及固定财产赔偿损失,并轮候司法冻结了专户财产。

C基金公司和D基金公司见此情形,也拟提起仲裁,要求X基金公司赔偿损失并分配专户剩余财产。

几家基金公司矛盾一触即发,媒体纷纷关注报道,对整个基金行业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影响,对基金公司背后的投资人也将造成严重损失。

【调解经过与结果】

为了维护基金行业秩序,消除负面影响,在相关当事人的强烈要求下,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介入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该协会严格遵照《基金法》规定,依法依规、采取多种措施开展工作。

一是将各方拉回调解的轨道。

为了防止局势进一步激化,协会介入后第一时间协调A、B向仲裁委申请中止仲裁,有效缓解各方对立局面。

二是选派精干的专业调解员。

由法律部总监牵头、资深律师担任调解法律顾问,组成精干调解团队,出具法律意见,审核法律文书,确保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发挥行业协会熟悉行业规则的优势。

一方面先后主持开展一对多、多对多的调解会议几十次,了解各方诉求;另一方面与各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交流,晓之以情、动之以理。

四是灵活运用多种司法机制助力调解进程。

在调解过程中,协会建议资产委托人米某及时将投资指令等进行公证;在签署调解协议前,就法律适用问题与法院进行深入沟通,就调解协议方案的合法性征求法院意见;在调解协议签署会议上,邀请法官见证各方签署过程,确保法院对调解协议作出司法确认裁定。

最终,Y资管计划违约事件涉事七方当事人在基金业协会调解下,共同签署了调解协议,法院给予司法确认。

按照调解协议,B和A配合管理人、委托人在约定时间内将冻结账户和资金解冻,托管人Z证券按照管理人和委托人出具指令进行划款。

目前,管理人X基金公司、委托人米某已将Y资管计划账户中的7000余万现金按照比例偿还给A、B、C、D。

至此,Y资管计划违约事件各方之间的纠纷在调解协议框架下得到解决。

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后续债务追偿机制,X基金公司已经完成“E机床”破产重整的债权申报工作。

【调解员体会】

本案涉及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额大、社会影响面广,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优势和专业知识优势,组建专业调解团队介入调解,灵活运用各种调解手段,保证了纠纷公平、公正、及时、有效化解,避免了因部分债务人受偿,引起另一部分债务人不满的不稳定事件,提升了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专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王会伟

行业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相比,有其自身独特的性质和优势。

通常认为,行业调解具有专业性、权威性和成本低等优势。

本案例凸显了行业调解的三大优势。

从专业性来看,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凭借其了解金融政策、熟悉行业规则等专业优势,选派具有丰富经验和专业知识的调解员,推动纠纷各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从权威性来看,某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主体地位,有助于调解成功。

协会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由法院作出司法确认裁定,赋予了协议强制执行力,提高了行业调解组织的权威性。

从成本比较来看,诉讼成本相对较高,行业调解可以将费用支出、时间耗费等成本降到最低。

本案例显示,行业调解介入纠纷得以化解,损失总规模控制在最低范围内,基金公司背后的投资人的损失降至最低,各方合作关系得以维持和存续,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

行业调解属于专业调解,除具有普通调解的功能外,还有其自身独立的价值,能够将纠纷解决在行业内部,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促进经济社会协调有序发展。

推动设立行业调解组织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人民法院应当鼓励和推动相关行业协会设立调解组织,协助其完善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发挥其自治和服务功能解决涉及行业领域的纠纷,以满足人民群众化解纠纷的多元化需求。

 

案例二:

放水养鱼图发展调解共赢促和谐

【典型意义】

法律的刚性与社会矛盾的复杂性、多样性,司法程序的复杂、漫长与当事人便捷、高效解决纠纷需求之间的矛盾一直存在。

调解的介入为缓和上述矛盾提供了有效路径。

本案是一起大标的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因案情复杂诉讼已经历时两年,双方当事人均为诉讼所累,希望尽快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

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联手,分析判决后强制执行可能给当事人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引导当事人从互利共赢,促进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达成和解。

【案情简介】

甲公司委托银行向乙地产公司发放1.5亿贷款,用于某地产项目开发,乙地产公司以其在建工程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

因乙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乙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并对乙地产公司在建工程的处置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依法受理了该案。

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乙地产公司因资金紧张,将部分作为抵押物的在建工程以期房形式出售,与多个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多名业主担心房屋买卖合同履行不能,针对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行政行为提起多个行政诉讼,导致案件中止审理一年多。

后行政诉讼中业主一方败诉,法院确认抵押登记行政行为合法有效,本案恢复审理。

【调解经过及结果】

案件进入诉讼已经两年,甲公司急于兑现不良债权,乙公司债务缠身经营陷入困境。

为稳妥化解这起纠纷,在征求双方当事人同意基础上,法院邀请某商事调解中心金融借贷领域专家调解员与法官共同进行调解。

调解员与法官首先对该案进行了研判,一致认为:

该案如果以判决方式结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将面临重重困难,一方面乙地产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强制执行会使该公司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甚至陷入破产危机;另一方面执行抵押物房产势必引起多名业主提出执行异议以及后续诉讼,执行不会顺畅,也易引发群体性不稳定因素。

通过调解给予乙地产公司一定的履行义务缓冲期,让乙公司有机会调整经营,盘活资金,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障甲公司债权实现,也能够使乙公司逐步实现良性运营。

确定调解方案后,法官和调解员分头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法官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和相关法律,调解员从互利共赢、合作发展的角度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经过多次沟通,甲公司同意延展履行期限,乙公司表示一定积极筹款,按期履行债务,这起涉案标的大、各方争议突出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员体会】

用调解的方式解决金融机构放贷问题,给债务人企业再生机会,使债务人有机会自觉履行调解书的内容,相较被动强制执行效率大大提高,社会效果也更佳。

同时,调解员与法官配合开展调解,法官立足案件事实释明法律,调解员立足行业情况提出方案建议,是调解方式的创新,也加大了调解成功的几率。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

本案有两个特点:

一是作为纠纷中“疑难杂症”,已不宜采取“外科手术式”的判决方式,或者说更加适合于强调辩证施治的“中医式”调解方式;二是针对纠纷的具体情况,由金融借贷领域的专家调解员会同法官共同处理纠纷,如同专家“会诊”,快速找到了纠纷之“症结”所在。

一方面,本案的借款方依法享有权利,但这种权利很难通过常规的诉讼程序得到快速实现,且与购房业主的利益纠缠在一起,不易切割;另一方面,作为被告的地产公司如果获得还款的缓冲期,则很可能盘活资产,恢复正常经营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本案法官和专家调解员着眼于这些特点,紧密配合,找到了能够让双方当事人摆脱困境的“一揽子”解决方案,使该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三:

规则先行助调解判决示范促共识

【典型意义】

法治社会的调解应当是在法律框架内、规则指引下的调解。

本案中,行业调解组织发挥专业优势,很快找到了纠纷的症结所在。

同时,调解员在法官指导下,发挥类似案件裁判规则的示范作用,向双方当事人释明诉讼风险,快速促成了和解。

【案情简介】

某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社会保障事务所联合,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团体保险,被保险人为何某等单位员工,保险期限为一年,投保险种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门诊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

之后,何某等43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义务。

但在申请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存在免责事由予以拒绝。

经多次交涉未果,何某等43人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及结果】

法院在立案前将案件委派给某行业协会调解组织调解。

调解员发挥熟悉保险规则的优势,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很快找到了纠纷的症结所在。

双方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中免赔设定未做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向何某出具的保单中在“其他约定”处写明:

承保人不承担被保险人投保前既往症的保险责任,何某等43人所申请理赔的医疗费中包含既往症的费用,因此保险公司拒赔。

在找到主要矛盾焦点后,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对涉及该保险公司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进行了比对。

就既往症约定是否产生效力问题,该生效判决认定“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履行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以法律规则和生效判决为基础,调解员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

其向保险公司指出,何某等43人情况与该判决情形一致,保险公司败诉风险极大,建议保险公司进行正常赔付,没有必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耗时费力且损害商业信誉;向何某等人指出,诉讼请求中包含自费医疗部分的金额,不属于正常赔付范围,且不属于争议的既往症范畴,建议放弃该部分的请求。

经过多次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扣除自费医疗部分后正常理赔。

何某等43人撤诉,纠纷圆满解决。

【调解员体会】

作为保险行业协会的调解员,既要熟悉保险合同相关专业知识,还要学会以类案裁判规则为基础进行调解,增加调解的公信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方案,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专家点评】

华南农业大学人文与法学学院副教授赵蕾

本案中,调解员充分发挥了行业调解的专业优势,以法律规定与相关裁判为基础,与法官紧密对接,促成了纠纷的妥善化解。

第一,调解员充分发挥保险行业调解的专业性优势,迅速找到了本案的突破口,即“双方在投保时对保险合同中免赔设定未做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第二,打破了长期以来对于调解的认识误区,调解不是“和稀泥”,也不是“各打五十大板”,而是在法律规定、案件事实与生效判决基础之上的一种快速、灵活而且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此外,本案遵循了世界ADR所奉为圭臬的“法律阴影下的谈判与调解”,即调解协议的达成主要是以法律规则和生效判决为基础的原则。

第三,法官与调解员紧密对接、相互配合,调解员在法官的指导下,对涉及该保险公司类似案件的生效判决进行比对,从而找到本案的调解之法。

法院与行业调解组织的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不仅可以节省当事人成本,快速解决纠纷,而且还可以提高调解的公信力,提升当事人的调解满意度,值得借鉴与推广。

 

案例四:

抽丝剥茧辨曲直循循善诱化纠纷

【典型意义】

退休法官具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在案件事实查明、争议焦点归纳、调解协议促成等方面具有突出优势。

本案中,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细查案件情况,把握当事人心理,找准矛盾焦点,充分释明裁判风险,一次性一揽子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避免了后续诉讼案件,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

【案情简介】

申请人甲物业公司与被申请人乙公司共同使用甲物业公司电表线路,导致甲物业公司缴费不能按民用电标准计费。

经协商,双方分开电路,分用电表。

2017年有关部门审批了甲乙分用电表问题,甲物业公司与乙公司遂签订《热力站电费差价补偿协议》,约定由被申请人乙公司支付申请人甲物业公司电费差价补偿款5万余元,分两期支付,乙公司支付第一期补偿款3万元后,未支付余款,甲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调解经过及结果】

法院将该案委派一名有丰富审判经验的退休法官调解员进行调解。

调解员意识到本案诉争款项金额不大,乙公司拒绝付款应当另有隐情。

经细致了解,早在2014年,甲物业公司变频器烧毁,怀疑系乙公司断电所致,虽乙公司否认,甲物业公司仍在2014年供暖季断电导致乙公司不能正常供暖,双方矛盾升级。

为确保广大居民正常供暖,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情急之下同意甲物业公司提出的变频器损失由自己负担一半的要求,并将1万元现金交予甲物业公司。

恢复用电后,甲物业公司却未给乙公司开具1万元的收据和发票。

鉴于四年前的1万元未得到甲物业公司合理解释及不开具发票等原因,乙公司才拒绝支付余款。

而在调解过程中,甲物业公司对上述1万元之事多次强调“不是一码事,与本案无关”,回避的态度导致双方争吵不断,难以围绕争议事实展开实质性调解。

鉴于上述情况,调解员判断双方的纠纷根源在于1万元修复费用,虽然从法律关系上讲该款项与诉争协议并无直接关系,且就变频器损失乙公司是否实际支付、是否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均难以查实,但如不能一并解决此问题很难打破调解僵局。

调解员在与双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中了解到,甲、乙公司有多年的合作关系,调解员决定以维护企业声誉、维系合作关系为突破口,一方面向乙公司客观分析了其举证瑕疵及诉讼风险,另一方面则引导甲物业公司要实事求是、诚信经营。

最终,甲物业公司经核查认可了乙公司支付1万元变频器损失费用的事实。

甲、乙公司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承诺立即支付剩余电费差价款2万元,甲物业公司同意将乙公司之前付的1万元做如下分配:

退还乙公司3000元并就已支付的7000元向其开具发票。

双方纠纷在本次调解中一次性解决。

【调解员体会】

退休法官调解员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及丰富的审判经验,化解了两家企业背后隐藏的看似不大但却长期存在的其他纠纷。

从当事人的角度,调解不仅使双方在法律框架下以更为灵活的方式达成共赢,调解过程中的辨法析理也使双方企业明晰了法律关系,了解诉讼风险,从而在未来的经营中注意规范行为。

从法院的角度讲,本案如进入诉讼也存在一些审理难点,一方面双方诉讼能力相对较低,缺乏围绕争议焦点控辩、举证质证的能力,查明事实面临一定难度;另一方面因双方另有矛盾,故存在反诉或另诉的可能性,数额不大的纠纷可能面临较长的诉讼过程,无法实现简案快审。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

当事人之间提交给法院的争议,往往只是其相互之间利益冲突的冰山一角,是表象。

对于有持续性关系的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争议而言,更是如此。

调解的争议解决之道,在于透过现象看本源。

这是调解与判决的不同之处。

对于民事审判而言,基于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的要求,法院只能在当事人限定的纠纷范围内进行审理和裁判,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超出当事人主张事实的范围,都有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前者会构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超判”行为,成为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后者则背离辩论主义的要求,使得法院裁判认定的基本事实因缺乏证据证明而被二审、再审推翻。

而调解则具有极大的灵活性,不受上述原则的制约,因此,调解人员可以通过多方沟通、了解,探究隐藏在双方争议后面的“隐秘”,从而抽丝剥茧、追根溯源,找到导致当事人之间病态关系的“症结”,并对症下药,这个“药”,就是根治当事人病态关系的良方(调解协议)。

在本案中,调解人员系具有丰富经验的退休法官,在调解时没有拘泥于所谓的补偿款争议本身,而是考虑双方当事人有长期的合作关系之事实,敏锐地捕捉到双方争议背后的“故事”,从而庖丁解牛,打破调解僵局,一举化解双方之间累积多年的恩怨,值得称道。

 

案例五:

面向未来促和解互利共赢谋发展

【典型意义】

与传统民事纠纷相比较,商事纠纷主体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更加看重维护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寻求后续合作共赢的机会。

这为搁置争议、求同存异调解方法的运用提供了空间与条件。

本案中,律师调解员充分运用其专业调解技巧,引导双方当事人放下当下争议,达成新的协议,实现继续合作,成功化解了本案争议。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甲协会,其为组织某体育赛事与被申请人乙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乙公司为该体育赛事提供赞助,甲协会在该赛事期间为乙公司做推介宣传。

甲协会诉称,其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乙公司未支付任何合作费用。

乙公司则认为甲协会敷衍客户,其预期的宣传目的没有达到。

甲协会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合作费用等共计一千万元及其相应利息、违约金和诉讼费。

【调解经过及结果】

因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对于调解员的专业能力和调解技巧有较高要求,故法院在立案前将该案委派给律师调解员进行调解。

律师调解员经过与双方沟通,了解到甲协会在体育赛事领域具有一定权威性和知名度,经常组织赛事或赛事的赞助活动。

乙公司与甲协会有合作关系,也有未来继续合作的愿望。

此次合作,乙公司承认甲协会为其作了一定推介宣传工作,但认为宣传推介活动时间过短、方式过于单一,没有达到预期的宣传目的。

找准双方争议焦点后,律师调解员认真审阅了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特别是甲协会在该赛事期间为乙公司所做的推介宣传资料,并与同类其他赛事期间对赞助商的推介宣传资料进行了认真比对,发现确实存在宣传推介时间短、方式单一等问题。

但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对于宣传推介时间及方式并没有明确具体的约定。

从证据角度讲,对乙公司不利;但从常理分析,乙公司的抗辩不无道理。

律师调解员首先从双方继续保持商业合作关系的角度出发,背靠背进行调解,指出甲协会在推介宣传活动中存在的不足,建议甲协会减少部分合作费用数额。

但甲协会坚决不同意,担心会引起其他多家赞助商的连锁反应,损害其在业界的权威。

为打破僵局,调解员另辟蹊径。

当了解到甲协会很快会组织另一场体育赛事,调解员引导双方放下对宣传推介活动质量的争执,把目光转向下一次合作,提出本案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甲协会费用,甲协会放弃违约金等其他诉请;在即将组织的下一场体育赛事中,甲协会继续为乙公司做一些推介宣传活动,具体活动方式和内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这一方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在调解员耐心细致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即将举行的下一场体育赛事达成了《合作协议》。

就本案争议,双方也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乙公司分期给付合作费用,甲协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调解员体会】

调解与诉讼的最大差异在于调解往往能够取得各方当事人共赢的结局,而诉讼可能是一场“零和游戏”,这是由诉讼的对抗性和法律规则的刚性所决定的。

作为律师调解员,通过充分发挥其法律专业知识优势和调解专业技能特长,引导当事人面向未来,实现合作共赢。

【专家点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潘剑锋

本案通过律师调解,一方面,解决了双方当事人当下的纠纷,另一方面,还促进了双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

律师调解员首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法律,力图说服甲协会减少部分合作项目费用的数额,但甲协会基于声誉和项目整体利益的考虑,没有接受这一方案。

在此情况下,律师调解员根据自己进一步了解的情况,以促进双方进一步合作的方式,巧妙地化解了双方当事人当下的纠纷,不仅纠纷得到了解决,也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面子”,业务还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真可谓一举多得。

同时,如果本案由法官在诉讼中进行调解,从规范意义上讲,是不大合适将双方将来的合作作为诉讼中调解的内容的,而律师调解员的调解则不受该约束,充分体现了律师调解的优势。

 

案例六:

乡镇政府解纠纷司法建议除隐患

【典型意义】

涉区域、涉群体类纠纷,联合乡镇政府共同化解,能够发挥基层组织行政管理职能,有效统筹各方资源,弥补法院调解力量的不足。

本案中,法院主动和乡镇政府对接,分析纠纷特点和可能引发的问题,由政府主导、联动各方开展调解工作,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效果。

【案情简介】

某村新农村建设完工、村民入住后,陆续发现不同程度的房屋质量问题,全村70余户村民联合到法院反映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工程施工承包方修缮房屋和赔偿损失。

与此同时,承包方也到法庭咨询,准备起诉70余户村民,索要房屋建设工程尾款。

该批纠纷涉及案件当事人众多,双方经过前期协商未果,村民情绪较为激动。

案件如果进入诉讼程序,需要对房屋质量问题启动鉴定,鉴定程序复杂、费用高昂。

类似纠纷在周边区域存在,不少纠纷当事人处于观望状态。

【调解经过及结果】

收到起诉材料后,法院首先进行入村走访调查和谈话,发现村民反映的房屋质量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而承包方以房屋超过质量保证期等原因拒绝维修、赔偿。

经研判,法院认为该案由政府主导化解纠纷能够使政府掌握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在解决纠纷过程中拉近政府与老百姓的距离,提升政府在老百姓中的公信和权威,因此,决定通过行政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乡政府对此案高度重视,由政府主要领导牵头,组织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法院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村委会负责人等召开协调会,商讨解决方案。

政府领导分头对接村民代表和承包方负责人,一方面引导村民合法维权,一方面要求承包方从保障群众权益、考虑长远发展等角度,重视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经过反复沟通,最终双方同意由乡镇政府选取询价公司和鉴定公司,进村入户对村民房屋质量问题进行统一勘查询价,制定赔偿数额标准和维修方案。

该方案实施后,纠纷迅速得到解决,村民和承包方均表示满意。

调解结束后,法院还在调研基础上向乡政府发送司法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政策,堵住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管缺口,预防类似纠纷的发生。

【调解员体会】

当前,涉区域、涉群体类纠纷呈高发态势。

此类纠纷由政府和法院联动化解,一方面能够协调各方力量,确保群体性纠纷在法治化的轨道内解决;另一方面能够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统筹各方力量,整合各种资源,以最优化的方式解决纠纷,促进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专家点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熊跃敏

对于涉区域、涉群体类民事纠纷,无论在审判和执行层面可能存在很大困难,法院都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切实履行司法职能,但上述类型案件,司法裁判并非首选的解决方式。

行政机关在行政职权范围内,承担着一定的纠纷解决职责。

基层行政机关在化解辖区内群体性、涉民生纠纷中具为突出优势。

本案中,基层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各方力量参与,促成了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确保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了辖区稳定。

还需提及的是,法院在案件受理前主动深入案发地了解案情,研判案件特点;在纠纷解决后,主动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促进行政机关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是法院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一种体现。

 

案例七:

解二十五载家庭积怨修同父异母姐妹亲情

【典型意义】

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看似尖锐与不可调和,但其中包含着因血缘而生的温情与关爱。

调解是解决此类纠纷最好的选择,能够有效缓和矛盾,解开心结、修复情感,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和谐。

本案中,调解员从情感认同着手、情感疏导着眼、情感修复着力,看似仅仅化解了一起简单的继承纠纷,实则在一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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