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事业单位 房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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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事业单位

房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参照杭州市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行政事业单位是指我区各级各类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下属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是指上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及其土地,包括没收、接收、接管、划拨、国家投资以及其他形式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土地和房产等。

本办法所称房产租赁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及场地、建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廉租房、经济租住房、直管公房、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单位房产、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房产不列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学校房产和医院、卫生院房产管理分别由区教育局和区社发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由杭州市滨江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机关事务中心)统一调配使用,首先满足办公用房的需要,剩余房产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对外招租。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需出租的房产,应在出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同意后,报区机关事务中心审批。

单位房产出租审批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2、房产出租审批表(详见附件1);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对外租赁,由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财政局和监察局共同配合管理。

机关事务中心负责房产出租的规范操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公开招租;财政局负责房产出租收益收缴监管工作;监察局负责房产出租操作规范性和合理性监督。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按管理统一、处置公开、利用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招租。

1、区机关事务中心根据需要出租房产的面积、具体位置、出租年限和周边市场价格等基本情况确定拍租底价。

对于难以确定拍租底价的房产,由机关事务中心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出租房产进行租金评估,其评估费用由机关事务中心按预算管理原则在部门预算中列支,并依据评估确定拍租底价。

2、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机关事务中心要求和《房产出租审批表》等基本情况制定拍租方案或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执行,按市场规则和行业规则进行公开拍租。

 3、公开拍租的竞租方一般应不少于3家(含3家),最高竞价者为中标人;竞租方少于3家或公开拍租流拍的,由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机关事务中心重新组织拍租或协议谈判租赁方式解决。

 4、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租赁期限一般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5、租赁合同统一按《高新区(滨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详见附件2)文本格式签订,由机关事务中心与承租单位或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鉴证方签章。

合同与《房产出租审批表》分别送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备案。

第七条对在本办法出台前签订的未到期租赁合同,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合同到期后,由出租单位收回;对原合同租赁期限过长、租金价格明显不合理的,由出租单位按法律程序中止出租合同,收回房产。

房产收回后需继续出租的,统一由区机关事务中心按本办法实行公开招租。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房产收益和日常管理。

1、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房产出租收入,按章纳税,全额缴入区财政局预算外收入专户。

房产出租中的重大维修和改造费用按预算管理的原则在部门预算中列支。

2、出租房产的物业管理、日常维修等费用支出,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

3、区机关事务中心应加强对出租用房的管理,包括出租用房的维修、保养、租金收缴、各种税费缴纳等。

第九条严肃纪律,落实责任。

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产管理,未按本办法规定要求,擅自将房产用于出租、房产出租收入未缴入财政专户、违规私设“小金库”或以福利等形式抵减租金的,一经查实,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街道及其它单位涉及房产出租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房产出租审批表

出租单位(盖章)

房产地址(座落)

产权

单位

面积

(平方)

其它

情况

原承租

单位

租期

年租金(万元)

用途

出租意向

租期

用途

起拍

底价

其它

产权单位意见(盖章)

区机关事务中心意见(盖章)

拍租结果

拍租单位(盖章)

 

租期

年租金(万元)

用途

备注:

此表一式四份,出租单位将此表连同租赁合同各一份分别送区财

政局、区监察局备案。

附件2

高新区(滨江)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人):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承租人):

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区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公平、诚信、等价有偿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项,订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建筑面积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使用。

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租的房屋做了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二、该房屋租赁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该房屋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___元,月租金总额(大写)_______________,¥元。

  四、该房屋租金年内不变。

自第___年起,月租金每年递增___%。

  五、租金支付方式以先租后用的方式进行,付款时间,逾期收取每日租金%的违约金。

  六、乙方保证所租赁的房屋作为房使用。

  七、租赁期内,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并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八、甲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乙方装饰及添置设施除外),并负责对房屋及其附着物的定期检查,承担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

因甲方延误房屋维修而使乙方遭受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如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乙方应立即负责修复或予以经济赔偿。

  九、甲方维修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应提前___天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

因甲方不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该房屋发生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概由乙方负责。

  十、乙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

  十一、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使所租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十二、租赁期内,甲方如需出让该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

  十三、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该房屋,由此而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1.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甲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3.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4.拖欠租金累计三个月以上的;

  十四、自本合同签订之日___天内,甲方将出租的房屋交乙方使用。

如甲方逾期不交房屋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原日租金___倍的违约金。

  十五、租赁期内,甲方无正当理由,提前收回该房屋的,甲方应按月租金的___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按月租金的___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十六、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全部出租房屋。

乙方如需继续租用的,应提前___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意向,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七、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归还该房屋。

如乙方逾期不归还的,则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___倍的违约金。

 十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

但补充条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十九、本合同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

将合同副本三分送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备案。

二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

2、

3、

4、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鉴证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杭财综〔2009〕535号

关于印发《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6]56号)、《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08]7号)、《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杭财综〔2009〕536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

房产出租办法通知

抄送:

蔡奇市长、杨戌标副市长、市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财政厅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2009年6月1日印发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一、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行为,维护国有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财政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杭州市市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市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国有(公共)房产(以下简称房产)用于出租的,应按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房产出租是指各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办公性用房、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四、单位将占有或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应当经审批后统一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五、房产出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具体操办。

六、以下房产的出租暂不适用本办法:

1、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房产;

2、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

3、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所占有或使用的房产。

房产出租审批

七、单位新增出租或原租赁到期的房产,应在出租或到期的三个月之前,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八、单位房产出租审批应提交以下资料:

1、房产出租申请报告(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理由以及对承租人的行业要求等);

2、房产出租审批表(附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权证复印件;

4、原房产租赁合同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九、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由市财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程序。

招租方式和程序

十、出租房产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根据其房产价值并综合考虑房产所在地段、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对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出租房产的租赁建议价格。

参与出租房产租金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市财政局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通过招投标方式予以确定。

十一、市级行政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其评估费用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向市财政局结算。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评估可在确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委托,其评估费用由各单位自理。

十二、公开招租的方式以拍租为主,一般每两个月组织一次,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与市产权交易市场内的承拍机构统一签订委托协议。

十三、承拍机构在公开拍租前的20个工作日内,就有关出租房产信息在杭州日报、杭州财税网、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等媒体进行公告。

对经审核符合条件意向参加竞拍的承租人,在交纳保证金的前提下,安排不少于2天时间的现场踏勘。

十四、公开招租的房产应当确定租赁底价。

底价在房产租赁建议价格的基础上,由单位和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拍租前一小时内共同确定,确定的底价必须严格保密。

十五、房产租赁合同按规定的范本要求,由单位与承租人之间签订,并报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需事先报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

十六、房产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租期,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七、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房产,应由单位书面申请,经产权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出租房产坐落在杭州市区范围以外的,可暂不进入杭州市产权交易市场,但仍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招租。

(二)出租给市级机关、财政补助及财政适当补助的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高于评估建议价。

(三)出租给市级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可按双方协议价租赁,但租金不应低于评估建议价。

(四)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房产,租赁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评估建议价。

十八、对于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原则上仍应以原租赁建议价再次实行公开招租。

对以原租赁建议价公开招租两次以上无人参与竞拍的房产,可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市财政局审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建议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一般不得低于原租赁建议价的80%。

十九、房产招租工作结束后,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将有关招租资料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租金收入和出租房产管理

二十、各类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产的租金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十一、房产出租收入由单位按照自然年度向承租人收取,缴纳相关的税费后直接上缴财政专户。

房产出租当年的第一期租金,在签订合同时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的租赁期限,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

房屋使用移交之日起一个月为装修期,不计租金。

),以后在每年的11月底前收取下一年度的租金。

经市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招租的房产,第一期租金由承拍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向承租人收取,并在办理房产交接完毕的三个工作日内直接上缴市财政专户(应缴纳的税费和履约保证金转交出租单位)。

二十二、出租房产的移交使用在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

承租人按规定付清第一期房屋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五天内,办理房产交接手续。

二十三、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

租赁期满后,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等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二十四、承租人在承租期内不得擅自转租房产。

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二十五、房产的产权单位、占有或使用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终止合同。

二十六、对于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收回出租的房产,应当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二十七、因政府统一规划拆迁或不可抗力等特殊因素影响,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经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

二十八、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的期间内,如原承租人愿意继续租赁的,单位可与原承租人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人声明该临时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二十九、原出租房产租赁到期不再出租的,单位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房产的产权单位和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财政局将根据单位人员和房产配置情况研究确定。

三十、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房产出租的管理,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擅自出租房产;

(二)将房产以联营等名义取得固定经济利益,逃避房产出租管理;

(三)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费用、换取福利等方式抵交租金收入;

(四)租金收入未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未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未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小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三十一、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的房产租赁情况,书面上报其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三十二、各有关部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的独立执业,社会中介机构和承拍机构不得违规操作。

三十三、市财政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对出租房产和招租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级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收缴全部出租所得。

三十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三十六、房产出租情况年度统计报告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订。

三十七、对不适合办公等要求的零星房产,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经市财政局审批后,报市政府同意,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三十八、本办法自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

杭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审批表

房产占有或使用单位(盖章)

出租房屋

坐落地址

出租房屋

建筑面积(m2)

土地使用

面积(m2)

产权单位

出租房屋

目前状况

(自用、闲置、出租等)

原承租单位

原租期

原租金(万元/年)

用途

原招租方式

本次出租意向

租期

用途

其他

产权单位意见:

(盖章)

年月日

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门意见:

(盖章)

年月日

注:

本表一式四份,出租单位将制表连同相关资料经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将二份送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备案,一份送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纳入公开招租,一份市财政局留存。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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