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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版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

评标定标标准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

目录

一、总则

二、组建评标委员会

三、评标定标程序

四、评标准备工作

五、商务标的初步评审

六、详细评审

七、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

九、废标条件

十、附则

一、总  则

1、编制依据

本办法根据下列依据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令第12号);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七部委令第30号);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

(5)本招标工程实际情况;

2、评标办法类型

本办法属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3、适用范围

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定标适用本办法。

4、与招标文件的关系

本办法是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评标定标原则

本招标工程评标定标活动遵循下列原则:

(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2)依法评标定标原则

(3)评标活动严格保密原则

(3)反不正当竞争原则。

6、监督和投诉

6.1评标定标活动及其当事人接受依法实施的行政监督和公证。

6.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评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投诉。

6.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在有效投诉期内提交投诉书。

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投诉人是法人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其中文译本。

二、评标定标程序

7、评标定标程序

评标定标活动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准备工作;

(3)初步评审;

(4)详细评审;

(5)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

(6)公开随机抽取中标候选人的排名顺序;

(7)确定中标人。

8、特殊情况的处置程序

8.1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评标委员会原则上应当执行连续评标的原则,按本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当不可抗力发生或被有关监督机构依法责令暂停或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必要休息等特殊情形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连续进行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定义为准。

8.2关于评标中途更换评委

除非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否则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不能到场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的;

(2)发现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3)发现某评委违反有关规定,继续参加评标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有关监督机构责令更换评委的;

(4)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更换评委情形的。

退出评标的评委,其已完成的评标行为无效。

由招标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产生方式另行确定替代者进行评标。

8.3关于评标活动中止

如果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某项重要评标标准存在违法等情形,以此标准进行评标可能造成评标结果的不公平或背离了招标投标活动的目的或造成评标无法进行,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做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建议评标活动中止且招标失败,由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

三、组建评标委员会

9、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9.1评标委员会将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组建;

9.2本招标工程分别组建商务标评标委员会和技术标评标委员会。

9.3各评标委员会分别设评标委员会主任一名,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评标前由评标委员会成员通过民主方式推选产生或者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指定。

9.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0、评标委员会职责:

10.1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交评标报告。

10.2各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包括分工、协调、组织学习熟悉相关文件资料等工作。

10.3商务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审,技术标评标委员会独立负责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评审,对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有连带关系的评审工作,由各评标委员会按照分工协作原则进行评审并及时相互告之。

各评标委员会对各自评审结果负责。

10.4各评标委员会完成各自负责的评审工作后,共同汇总评审结果并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也可以由先结束评审工作的评标委员会将其负责的评审结果交由后结束评审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汇总,再由后结束评审工作的评标委员会汇总各评审结果后负责推荐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

10.5各评标专家对每份投标文件的评审实行“主审-复审-集体审议”三级评审制,在评审前由评标委员会主任组织。

采用随机抽签的方式确定每份投标文件的主审和复审评标专家。

主审及复审评标专家评审完成后,将主、复审意见报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审议,主审与复审意见不一致的,由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集体审议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评审意见。

主、复审评标专家对其所评审的投标文件评审完成后应分别签字确认。

11、评标委员会成员回避原则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12、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评标纪律

12.1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充分发表自己的评审意见并可保留自己的评审意见。

评标不受任何干预,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12.2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含评标委员会主任)享有同等的表决权。

12.3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所投的备选标(替代方案)进行评审,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和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

不符合中标条件或者未进入公开随机抽取的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12.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全部投标,并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12.5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12.6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评审所有的投标文件,对于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将可能导致其被评为废标或者评为不合格等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2.7投标人拒不按照本方法第18条款有关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拒不对投标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投标人的量化。

对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2.8评标委员会对同一招标项目只能做出一种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成员对评标结论如有异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表决。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12.9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出书面记录,发现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情况应当向监督部门反映。

12.10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12.11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2.12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12.13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评审活动未结束,无正当理由不得中途退出评标委员会。

12.14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12.1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还享有并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政策法规文件规定的权力、义务和评标纪律。

四、评标准备工作

13、熟悉相关文件资料

13.1评标时间:

为保证评标工作的实施和质量,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足够的评标时间。

评标工作持续到夜间12点仍不能完成的,将启动隔天评标方案,对隔天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清点封存所有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公证机构在场的,并请公证机构共同封存),统一安排食宿,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隔断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与外界的联系、防止泄密及外界对评标工作的干扰。

交易中心将给予配合。

13.2评标委员会主任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的目标、招标的范围和性质、主要合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商务条款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掌握评标办法、标准、条件和评标过程中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熟悉评标表格的使用。

13.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要的重要信息、数据、辅助工作人员和设备,包括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预算文件、成本预警价书、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重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必要时将组织评标委员会熟悉工程场地情况。

14、清标工作

14.1清标工作是对投标人的投标价格文件所进行的基础性数据分析与整理工作,本招标工程清标工作具体内容指本办法第18.1条款所述工作。

14.2本招标工程在评标工作开始前,不另行组织清标小组进行清标,由评标委员会在投标文件评审过程中自行负责清标。

15、暗标编码

本工程技术标投标文件第二部分(施工组织设计)采用暗标评审,评标工作开始前,由工作人员负责分别对该部分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及暗标编码,并就暗标编码与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做好暗标记录。

在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均完成暗标部分评审后,工作人员方可向评标委员会公布暗标记录。

暗标记录公布前必须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五、商务标的初步评审

16、初步评审内容

初步评审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计算最低成本价D值;第二部分为投标文件错误分析和修正;第三部分为投标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审;第四部分为确定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17、计算最低成本价D值

最低成本价D=K×B×Q1+C×Q2

B:

成本预警价。

成本预警价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截标前五天向投标人公布。

K:

成本预警价修正系数。

K值取值范围为:

0.98,0.97,0.96,0.95,该值在开标会上由招标人当众公开随机抽取确定。

Q1:

成本预警价在计算最低成本价时所占的权重,Q1值的取值范围为:

20%,25%,30%,35%,40%五个值。

该值在开标会上由招标人当众公开随机抽取确定。

Q2:

投标人的平均投标报价在计算最低成本时所占的权重,Q2=1-Q1

C值:

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

投标人平均投标报价C值计算:

在开标会上所有唱标人的劳保费按丁类计算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去掉投标报价高于成本预警价以及等于和低于成本预警价的投标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后排序最前的20%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后剩余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

去掉的投标人数=投标报价高于成本预警价的投标人数+(投标报价等于和低于成本预警价的投标人数×20%并四舍五入取整数,当不足一家时取一家)。

最低成本价、投标人的平均投标报价、成本预警价、投标报价的取值和计算均以万元为单位,取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最低成本价(D值)一经确定,在后续的评审中无论出现何种情况都将不改变最低成本价(D值)。

上款所述投标报价均指劳保费按丁类计算的投标报价。

18、投标文件的错误分析和修正步骤与要求

18.1评标委员会按照本办法第18.3条款界定的内容逐项进行投标文件错误分析和整理。

本条款所述工作为清标工作内容。

18.2对投标文件存在错误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18.3条款界定的原则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修正结果予以确认。

18.3投标文件错误分析和修正的内容及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数额为准。

(3)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投标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前后不一致时,以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填报的为准。

(5)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前后不一致的,以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填报的为准。

(6)投标文件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工程质式、建筑面积、层数有错误的,以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为准。

(7)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含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工程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含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工程项目名称或计量单位不一致的,以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为准。

(8)管理费、利润、风险包干费计费基数与该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或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应费用累计数额不一致的,以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或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应累计数额为准,修正相应计费数额。

(9)各项报价表中出现:

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不一致的,以标出的单价金额为准,修正合价金额,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金额为准,修正单价金额;

出现填报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各项目或各项目中的各子目相对应的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各项目或各项目中的各子目相对应的工程量和投标人标出的单价金额为准,修正该项目合价金额;

对该发生的项目或项目中的子目未填报或漏报价时,评委对相应项目计算漏报项目价格。

前款中所述的漏报项目价格等于各项清单计价表或各项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各项目或项目中的子目未填报或漏报所对应的工程成本预警价。

漏报项目价格仅计入在评标价格中供评标时使用。

(10)各项报价表中,各项费用金额累计不等于小计或合计金额的,以各项费用金额累计为准,修正小计或合计金额。

(11)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表中的单价或消耗量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和消耗量不一致时,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单价和消耗量为准,修正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表中的单价和消耗量。

(1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应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包干费之和不等于该项目综合单价的,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包干费之和为准,修正该项目综合单价。

(13)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应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包干费之和不等于该项目综合单价的,以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及风险包干费之和为准,修正该项目综合单价。

(1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不一致的,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对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综合单价。

(15)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各项目金额或综合单价与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对应项目的合计金额或综合单价不一致的,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相对应项目的合计金额或综合单价为准,修正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相对应项目的金额或综合单价。

(16)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各项清单计价合计(税金除外)与相对应的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相对应的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为准,修正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相对应的清单计价合计金额。

比如,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金额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合计金额为准,修正单位工程费汇总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金额。

(17)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单位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相对应的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为准,修正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单位工程费金额。

(18)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单项工程费金额与相对应的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相对应的单项工程费汇总表中的合计金额为准,修正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单项工程费金额。

(19)投标总价表中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与工程项目总价表中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工程项目总价表标出的合计金额为准,修正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劳保费按丁类计取的投标总价按照“该价款=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各项工程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劳保费总和-各项工程劳保费按丁类计取的劳保费总和)×(1+税率))”的原则修正。

(20)规费、其他措施费、工程担保费、税金计费基数与该工程报价中相应项目累计数额不一致的,以投标报价文件中相应项目累计数额为准,修正相应计费基数。

(21)投标人填报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数量、单位、规格型号、产地、技术参数(标准)等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或漏报的,以招标文件要求的为准进行澄清修正,但所报的单价不变。

19、投标偏差评审步骤与要求

19.1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偏差(包括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界定标准审查并逐项列出投标偏差。

前款中所述细微偏差界定标准详见本办法第31.4条款,重大偏差界定标准详见本办法第30.1款。

19.2对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废标处理;对投标文件存在细微偏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前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补正。

20、确定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步骤与要求

20.1评标委员会完成本办法第17条款、第18条款、第19条款规定内容评审后,应当明确初步评审结论,确定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

20.2经初步评审后,没有被废标的投标文件即为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并按投标人经修正后的评标价格由低到高排序。

20.3确定投标人的评标价格

评标委员会按“经修正后劳保费按丁类计取的投标总价+漏报项目价格”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

20.4按照本办法第17条款、第18条款、第19条款有关规定进行修正后的投标文件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经确认后的投标报价即为该投标人的最终投标报价。

投标人一旦中标,经确认后的劳保费按企业核定类别计取的投标总价即为中标价。

20.5如果经过初步评审,所有投标均被判定为不合格,则表明招标失败,评标委员会应建议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六、详细评审

21、详细评审内容

详细评审内容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为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详细评审,第二部分为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详细评审。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详细评审内容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报价、其他措施项目清单投标报价、其他项目清单投标报价、规费清单投标报价、设备清单投标报价及税金计取的合理性、不平衡报价等内容进行评审。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详细评审的内容是对项目管理班子配备及施工业绩信誉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评审。

21.2评标委员会仅对经初步评审合格且经修正后的评标价格由低到高排序并对排序在同等合理低价范围内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

21.3若在同等合理低价范围内仅有一家投标人的,则只对该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若在同等合理低价范围内,无有效投标人的,则对最接近同等合理低价范围上限值的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

若最接近同等合理低价范围上限值的投标人仅一家的,则仅对该投标人进行详细评审。

若最接近同等合理低价范围上限值的投标人有二家或二家以上的,则对实际家数进行详细评审。

上款所称同等合理低价是指在最低成本价(D值)及最低成本价(D值)以上一定幅度范围内的报价,即同等合理低价范围=D~D×(1+F)。

F为同等报价幅度,F值取值为1%。

22、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详细评审步骤与要求

22.1由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细评审的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有资料包括报价分析说明资料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分析、评审,审查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等。

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投标报价详细评审时,应当依据工程成本预警价、材料设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和相应工程预算资料。

22.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详细评审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该项目投标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

22.2.1投标人降低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进行竞标的。

前款中所称的各项不可竞争费用是指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临时设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建筑税金、规费、其他项目清单中属招标人部分的材料购置费及预留金和属于投标人部分的工程担保费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22.2.2投标人填报的企业管理费低于按现行相应取费标准的65%计取的;投标人填报的利润低于按现行相应取费标准的55%计取的;投标人填报的风险包干费的包干系数低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工程成本预警价中计取的风险包干费的包干系数的。

22.2.3投标人填报的夜间施工费、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风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点交及场地清理费出现一项(或多于一项)费用低于按现行相应取费标准的70%计取的;或赶工措施费(缩短工期措施费)低于按现行取费标准的75%计取的。

22.2.4投标人填报的人工单价低于闽建筑[2007]15号文规定的相应标准的。

22.2.5当投标人填报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低于按福建省建设厅最近期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最近期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的75%计算的价格(福建省建设厅最近期未发布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按福建省建设厅最近期发布的相类似或相近项目的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75%计算的价格作为评审依据)时,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对此没有提及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的,或提交的相关分析说明(证明)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的。

以机械闲置或机械已折旧完毕为由降低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的也应当认定为不能合理说明降低理由。

22.2.6当投标人填报的各项设备费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工程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各项设备费的。

22.2.7当投标人填报的工程量清单中各子目材料费低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公布的工程成本预警价书中相应各子目材料费的。

22.2.8当投标人直接采用定额或采用相类似定额换算计取的企业人工、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低于现行相应定额消耗量时,或采用补充定额(含企业定额)计取企业人工、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时,或错套定额时,投标人没有提供测算分析资料的,或测算分析资料提供的消耗量不能满足设计图纸、规范或行业标准的,或提供的测算分析资料不能合理说明降低消耗量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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