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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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现将《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难题请及时向总行(合规风险部)反馈。

 

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及操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xx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xx合行或本行)支农服务水平,规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制度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户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细则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还包括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

第四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

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或者是城关镇所辖行政村围,经法律或者相关部门核准领取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人)登记证书》,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活动的农村住户和虽然没有领取相关证件,但有相对固定场所、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三个月以上、外雇人员在7人以下的农村住户。

第五条农户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适用本行相关规定。

第六条

第七条本细则中农户贷款分为农户大额贷款和农户小额贷款。

农户小额贷款指金额在3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消费贷款或5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生产经营贷款。

农户大额贷款仅相对农户小额贷款而言。

第八条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

第九条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

根据总行制定的“小额、流动、分散”农户贷款发展战略,各分支机构应积极创新产品,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十条

第十一条各级信贷人员应增强主动服务意识,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发展战略目标,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为本行创新抵押担保方式,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开展农村消费、教育信贷提供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农户贷款管理流程包括建档、农户等级评定、营销、受理、调查、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容。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鼓励各支行设置农贷大厅实施集中办贷,优化农户小额贷款操作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管理模式,对3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可以使用“丰收小额贷款卡”或本行自行设计的“三合一”格式合同;对其他农户贷款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的管理模式,由客户经理上报各级有权人进行授信、审批。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各支行应努力提高办贷效率,在办公场所或农村公共场所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在总行授权围加大支农、惠农力度。

第十八条

第三章贷款基本规定

第十九条贷款条件。

第二十条

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

一户家庭指由登记在同一户口簿的共同生活居住、共同经济核算、相互合作发挥作用的成员组成的单位;登记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成员,因结婚而建立的生育家庭如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可视为组成另一户家庭;

(二)

(三)借款人应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国公民,以信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借款人的年龄应低于60周岁(含),因业务发展需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且身体健康的年龄上限可以适当放宽至65(含)周岁,但需经支行行长(或分管信贷副行长、行长助理)审批;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年龄应低于65周岁(含);

(四)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本行各机构经营网点服务辖区;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借款人当期在金融机构无不良余额(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还需提供配偶个人信用报告),近三年不得出现经营性贷款逾期记录(如属特殊原因需提供相关证明或经总行业务部门审批同意);

(七)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八)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企业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以农户个人名义申请贷款不得用于本行已授信企业生产经营;如贷款资金用于非本行已授信企业生产经营的,必须提供相关营业执照,并对其经营状况及资金需求的合理性进行调查分析,按照农户经营性贷款进行管理,但经营企业具有集团客户特征的,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名义申请经营性贷款,优先支持农村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的使用名称申请经营性贷款,具体管理要求按本行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贷款用途。

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

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第二十四条

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贷款。

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划分。

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指本行发放给农户用于不属于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等生产活动的所有贷款,主要包括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餐饮业、服务业等生产或流通活动的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

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xx农村合作银行房地产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贷款种类。

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

按期限长短分类,农户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各支行应积极参与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以及本行各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农户小额贷款(一般控制在10万元及以下,最高不超过20万元)应在农户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计算机系统测算与公议授信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最高贷款额度。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贷款期限。

根据农户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对于生产经营周期较长的农户贷款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贷款利率。

根据农户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在总行制定的利率文件框架下合理确定每笔农户贷款的利率水平。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还款方式。

根据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

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一)分期还本付息方式主要有:

固定金额还款、分期递减金额还款、分期不固定金额还款三种,本行目前主要采用固定金额还款、分期递减金额还款两种;

(二)分期还息到期还本方式,根据结息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按月结息、按季结息、按年结息、利随本清到期还本四种。

对应的结息日分别为每月、每季末月、每年末月的二十日,其中每年末月的二十日也为利随本清结息方式当年度未结清本金的结息日。

结息方式的约定。

1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及存单质押贷款可实行按年结息;单笔贷款金额10万元以上、30万元及以下的,一般实行按季或按月结息;单笔贷款金额30万元以上的,一般实行按月结息,特殊情况经支行审批可实行按季结息。

各支行须根据辖实际制定按月结息方式的推进计划和审批制度,确保按月结息贷款占一定份额,并逐步提升。

(三)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四)

第三十五条实行农户贷款业务“十严禁”制度。

第三十六条

(一)严禁向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产业、产品和项目进行授信和发放贷款;

(二)严禁向不符合授信(贷款)条件的客户,或向所提供的担保人或物不符合担保要求的客户进行授信或发放贷款;

(三)严禁向同一家庭一个以上自然人发生保证或信用贷款(个人消费信贷除外),严禁在各分机构网点多头发生贷款(质押及按揭贷款除外);

(四)严禁发放用途不符合规定的股本性投资贷款或用于验资、开立存款证明、保证金和从事有价证券、期货、待投机性交易的贷款;

(五)严禁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以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条件向关系人进行授信或发放贷款;关系人是指董事、监事、行各级负责人、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六)严禁信贷人员直接经办或审批(审查)其本人或与其有直接关联关系客户的信贷业务;

(七)严禁超权限、逆程序、跨地区(存单质押贷款及经有权人审批的跨地区贷款除外)进行授信或发放贷款;

(八)严禁信贷人员账外经营、垫款还贷、操纵客户的存贷款、搭借贷款、发放借、冒名或发放、违规、违纪贷款;

(九)严禁信贷人员擅自进行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有权部门审批除外);

(十)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经营行为。

第四章受理与调查

第三十七条各支行要根据农户建档评议工作要求,主动深入村居走访辖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和农户评级、授信经济档案。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农户申请贷款业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经签字或签章(指模)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

第四十条

(一)申请人主体资料,包括: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资料,包括第二代居民或户口簿、其他有效证件证明等;

2、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资料;

3、申请人有稳定收入的需提供相应收入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税务凭证或税单、公积金查询记录单、工资单或单位收入证明、有关资产证明、银行对账单、财务报表、银行存款帐单等证明复印件;农户小额贷款〔指10万元及以下〕申请人经贷款调查人实地调查了解其经营情况和真实财务状况,可以客户信息表或调查情况记录为准;

4、30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足以证明其经营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摊位证、租赁协议等和经营围的有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个人名义申请贷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性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章程或合伙经营协议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属特殊行业的还需提供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6、从事项目承包的要提供项目建设施工合同、项目承包保证金支付凭证、项目承包协议等;

7、从事运输的要提供运输许可证、行驶证;

8、挂靠企业经营的要提供挂靠经营协议书;

9、借款申请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50万元以下各支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风险控制需要自行规定),以信用或保证担保方式的还须提供申请人主要财产所有权事实情况的书面证明;

10、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业务申请资料包括:

1、《客户信息表(对私)》(可采用客户管理系统打印替代);

2、填写完整并由客户签章的《借款申请书(对私)》;

3、调查岗认为需要查询征信信息的,相关被查询人同意征信查询打印的授权资料;若银行消费类贷款(含按揭贷款)2年出现累计逾期记录6次以上的或最高逾期3期以上的,须出具相关银行的有效证明或信贷调查人员详细调查意见;出现经营性贷款不良记录若属特殊情况须出具相关银行的有效证明;

4、需要提交的其他业务申请资料。

已进行农户建档评议授信且采用本行“三合一”合同文本的农户小额贷款,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下如确认以客户(信贷)管理系统中维护的资料为准,可无须提供《客户信息表(对私)》和《借款申请书(对私)》。

(三)担保相关资料包括:

1、自然人提供担保的,参照申请人提供主体资料,其中:

对同一借款人担保额度在50万元及以上的保证人必须提供主要财产所有权事实情况的书面证明和婚姻状况证明,如为共有或按份共有的应计算其名下实际财产金额,各支行应根据风险控制需要从严要求另行作补充规定;村理事担保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一次性提供资料;

2、企事业单位提供担保的,须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贷款卡、章程及验资报告、近两年及近期财务报表;

3、需要提交的其他业务申请资料。

第四十一条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后,客户经理应对以下情况进行初审:

第四十二条

(一)申请人是否属于本分支机构及服务区域;

(二)根据申请人借款申请与身份资料,判断是否符合农户贷款对象;

(三)查询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与本行信贷管理系统,了解申请人及关系人是否存在不得受理的不良信用记录;

(四)申请人述的贷款用途是否明确、符合规定;

(五)申请人是否具有授信额度,若未授信则发起授信程序;

(六)申请人能否提供符合业务要求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贷款申请人经初步审查符合对象要求的,必须根据相关授信工作尽职规定和要求履行尽职调查职责,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面谈文字记录应由面谈人签字确认。

面谈记录材料应纳入信贷档案。

第四十四条

面谈文字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或经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

第四十五条调查人员根据申请人的述与提交的材料对贷款申请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方式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同时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具体调查要求如下:

第四十六条

(一)收集与审核申请人资料:

1、客户申请时未提交的材料,要补充收集齐全;

2、

3、收集的复印件,原则上要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加盖核对一致章,并签字确认;各类资料要互相比对,发现不一致的要调查核实;

4、

5、收集的资料必须是有效、真实的。

对于客户提交已经超过有效期、未经年检或与调查情况不符的资料要求客户重新提供;

6、

7、企事业单位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须加盖提供单位的公章;

8、

9、对于非首次发生业务的客户或最高额项下继续发生的业务,仍需审验其主体相关资料,且必须收集最新发生变更的资料。

10、

(二)调查核实申请人基本情况:

1、调查核实申请人身份、年龄、职业学历、品行、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构成、婚姻状况、配偶基本情况、工作单位情况等,并通过人行个人信用报告了解借款人的诚信记录,判断其是否符合主体资格;

2、

3、申请人从事企业投资经营的,调查核实企事业单位主营地址、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集团或关联企业;从事农村个体工商经营的,调查核实主要经营地址及经营项目;

4、

5、调查核实申请人资产负债状况及收入情况,包括申请人本人的收入情况、配偶的资产负债和收入情况,分析评价借款人资产、负债和收入的可靠性、稳定性,综合评判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6、

7、有稳定收入的,要核实收集的收入证明;

8、

9、从事企业经营的,要收集相关纳税证明或财务报表;

10、

11、有资产出租的,要收集相关出租合同;

12、

13、收集其他能证明其收入情况的材料;

14、

15、调查核实借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分析、核实交易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并通过相关资料分析交易的真实性;

16、

17、调查核实申请人还款来源、还款方式,参照《xx农村合作银行客户现金流量管理办法》分析其还款能力;

18、

19、分析担保人的担保资格、担保能力及意愿;采用抵(质)押的,分析抵(质)押担保的合法有效性,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20、

21、需要调查的其他情况。

22、

已进行农户建档评议授信的小额农户贷款,以上资料如确认以评级授信系统中维护的资料为准,可不必提供。

第四十七条调查人员在全面调查核实后,应及时将相关客户信息在信贷管理等相关系统进行维护,并形成以下调查意见:

第四十八条

(一)10万元及以下贷款应根据《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建档评议工作实施细则》和《xx农村合作银行农户评议授信实施办法》要求经评议授信,在授信额度初步确定同意给予贷款的限额、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如不同意,应简要说明理由

(二)10万元以上(或超审批权限的10万元及以下)小额贷款,要在借款审批书调查人意见栏中,对借款人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同时结合信用等级评定及贷款项目风险等情况初步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担保要求等,形成简略的调查评价意见。

如不同意,应简要说明理由

(三)对于大额贷款,须结合信用等级评定及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具体容要求如下:

1、调查报告必须全面真实反映调查情况;

2、调查报告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充分评估并揭露风险,尤其要借助“三品”(人品、产品、押品)分析借款人实际风险情况;

3、报告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含信用等级评定),

(2)借款人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情况,(3)借款用途,(4)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5)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6)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7)风险防措施及调查结论;

4、调查结论必须包括调查人意见中明确贷款的初步方案,如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及本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等,如不同意,应简要说明理由;

5、调查报告必须由调查岗双人签字确认。

第四十九条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第三方的资质条件须经总行业务部审核,行长或分管行长审批同意。

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

第五十条

第五章审查与审批

第五十一条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根据总行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以授权书形式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审批,同时各支行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及信贷人员的风险把控能力做到充分转授权,各机构及信贷人员应在授权围按本行有关审批管理规定进行独立审批,以提高办贷效率。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经评议的农户贷款采取批量授信形式,实行本行相关信贷系统线上审批,经授信审批后,在客户经理信贷审批权限的贷款由客户经理独立审批。

超客户经理信贷审批权限的贷款业务,应逐级上报审批。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调查岗调查完毕后,根据调查结果在“信贷管理系统”中进行“申请资料”维护,并将贷款审批书一式三份,连同调查报告以及收集的各项申请资料一并移交审查岗进行业务审查;但客户经理审批权限采用“三合一”格式合同的贷款业务无须提交审查岗。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七条审查岗应按照《xx农村合作银行授信工作尽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对个人贷款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退回调查岗;对须补充资料的,要求调查岗限期补齐后再审查;对于审查通过的则在审批书上签署明确审查意见,简要综述贷款审查容和总体贷款风险判断,并提出明确、合理的结论,并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五十八条

具体审查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容:

(一)审查提交资料是否齐全,是否在有效期或存在明显的伪造、变造情况;

(二)审查借款人是否具备贷款主体资格;

(三)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主体资格,抵(质)押物是否符合抵(质)押要求;

(四)审查调查报告规性、完整性,以及审查报告中提出的观点是否有充分的佐证材料,是否客观合理;

(五)审查贷款具体业务品种、当事人、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担保方式和还款方式是否具有科学合理性,是否符合本行信贷制度规定;

(六)移交审查岗的申请资料,需同时提供档案原件(或电子扫描件)。

审查申请材料是否与信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一致。

审查人员完成审查,在《借款审批书》上按规定简略写明审查意见,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上的贷款还须出具《xx农村合作银行贷款风险审查表》。

第五十九条各级审批人员通过分析贷款调查报告容,结合审查人员意见,按照审批权限对贷款逐级审批。

第六十条

审批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则上审批须逐级进行,不得省略环节审批、超权限审批、逆程序审批,但审批人确实因出差、培训等特殊情况无法审批,可报上一级审批;

(二)审批人员主要根据调查报告、审查意见的分析评价容进行审批;

(三)审批人员要明确提出是否办理的意见,对于业务具体金额、利率、期限、担保方式、合同签订形式以及其它风险控制另有要求的,必须在审批书上明确注明;意见表述不明确的视同同意下一级信贷审批人员已明确的意见;

(四)上报总行审批的业务必须报送下列资料:

1、审批书;

2、完整、真实的申请书;

3、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料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组织代码证、个人明等;

4、调查报告;

5、审批人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六十一条在办结时限以前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总行将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贷款违约率变化等异常情况,通过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调整各级审批人员的审批权限和总行审批政策,从而加强个人贷款的管理。

第六十四条

第六章 贷款发放

第六十五条办理农户贷款业务,贷款经办人员应根据《借款申请书》(对私)和经有权人审批的《借款审批书》(采用“三合一”合同文本的,以面谈记录为主),按照有权审批人的审批意见,认真审核信贷档案资料,具体包括贷款资料的齐全性审核、贷款资料的有效性审核、贷款审批条件落实情况审核等,与借款人当面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及各类补充协议,采取担保方式的应与担保人当面签订担保合同。

同时本行在相关信贷管理系统中采取指纹识别、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借冒名贷款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借款人经确认后,贷款经办人员应提请借款人与担保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本行对信贷资金的监督管理权利及借款人的义务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第六十八条

(一)属于未到期最高额借款合同,如采取受托支付方式的,续借时应根据原借款合同条款决定是否需要补签借款补充协议,原合同担保人应该在借款补充协议上签字确认,确保合同条款符合“三办法一指引”规定要求。

(二)新版合同(省联社2011年版)不必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直接在借款合同上明确贷款支付方式。

1、属最高额类借款合同,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1、本合同贷款资金单笔支付金额超过XX万元人民币(大写),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方式。

2、贷款资金低于上述支付金额的,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

2、属非最高额类借款合同,如采取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本合同贷款资金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3、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的借款合同,在合同“其他约定事项”中填写“本合同贷款资金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第六十九条贷款经办人员与农户签署各类个人借款合同与担保文书时,贷款监督岗应认真核对签字人身份,对有关合同上签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予以当面确认,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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