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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工院发〔2015〕38号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具有正式学籍的本科生、专科生及各类在我校进修、培训人员。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本规定中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

(二)公正、公开、公平、程序正当的原则;

(三)处分与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过错和危害结果相当的原则。

第五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学校不因当事学生或其代理人的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对违纪的学生,应当根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做出如下处理:

(一)违纪情节轻微,主动承认错误,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于或减轻纪律处分;

(二)违纪情节较轻,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较大损失或较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学校和他人利益或声誉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多次违纪的,应当从重纪律处分。

第八条违纪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但须给予批评教育,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九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期限,一般为半年。

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处分期限可为半年。

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无论因何种原因休学,休学期间不计入留校察看期内,复学后继续察看。

在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以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均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留校察看的察看期限从做出决定之日起计算,系(部)可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出提前、按期或延期解除留校察看,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一)留校察看期间内表现良好的,经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初步意见,由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察看。

(二)留校察看期间没有违纪行为的,由本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初步意见,学生工作处进行审核并报请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期解除察看。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有违纪行为,但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视情节轻重可以延长察看期限三个月或半年。

第十一条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可将其处分撤销。

受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积极改正错误,表现优秀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部)考察提出初步意见,报学生工作处研究同意,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可将其处分撤销。

第十二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因退学或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没有提出申诉的,自处分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逾期不离校者由学校保卫部门强制处理。

按规定提出申诉的,学校允许暂缓办理离校手续。

在提起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主动劝阻他人违纪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十四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后果特别严重或性质特别恶劣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违纪的;

(四)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

(五)伪造、销毁、藏匿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七)在校期间曾受过处分,第二次违纪时应比照第一次处分从重处分,在校期间曾受过两次处分,第三次违纪时,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受违纪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当学年参加学校和系(部)各种奖励的评定资格;

(二)取消其当学年未发放的各类奖学金、资助金,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离校前必须一次性偿还贷款或与银行签订还款确认书;

(三)取消其当学年获得的各项荣誉称号,受处分之后一年内不能担任学生干部;

(四)有其它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一节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于过失犯罪并宣告缓期执行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者,根据公安机关的处理结论和本规定予以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听劝阻,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利用、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对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制作、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音像制品、书刊、画报、色情网页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从事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对制造、运输、买卖毒品,或引诱、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收藏、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参与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组织者或骨干分子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节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肇事、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一)肇事者

不遵守纪律,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以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事件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或策划者

1、教唆他人打架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为打架者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策划、组织和指挥打架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人者

1、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或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使用锐器或刀具威胁对方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使用锐器或刀具实施侵害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先动手或者持械打人的,侮辱、殴打教职工或寻衅报复打人的,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5、本款规定中轻微伤、轻伤、重伤的认定标准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予以认定。

(四)偏袒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打架事态扩大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对打架斗殴事件不予制止且参与一方的行动、构成帮凶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怂恿或变相怂恿他人打架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群架者

引发或组织3人以上打群架的,对当事人从重处分,对组织者或引发人从重处分。

(六)组织或指使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教职工,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过失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且尚不构成犯罪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二条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三条窃取、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捏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的;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调戏、侮辱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以写恐吓信等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蓄意投放有毒、有害物质,伤害他人身体,或危害公共安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敲诈、勒索、抢劫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节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以盗窃、抢夺、敲诈勒索、诈骗、贪污、冒领等非法手段侵占公私财物者,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300元以内(含300元)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1000元以内(含1000元)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的,参照作案者所受处分处理。

(五)盗窃三次及以上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拾物不还、非法占有他人遗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毁损公共财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内(含800元)者,给予警告以上直至记过处分;

(二)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800元以上2000元以内(含2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故意毁损公共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实验、实习等教学、科研活动中,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伤害、毁损国家珍稀保护动、植物,故意毁损花卉树木,破坏草坪,污损学校公告、墙壁、桌椅、门窗等公私财物者,故意毁损公共图书、资料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过失毁损公共财物者,如果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并赔偿有关损失,积极弥补过失,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虽过失毁损公物,但在事后故意逃避责任者,参照故意毁损公物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节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数的学生,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达2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3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4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4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学时按教务部门规定的实际开课计划计算。

第三十条未经批准,擅自离校,开学不按时到校注册或虽经请假但逾期不归者,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1日以上3日以内(含3日),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3日以上7日以内(含7日),给予记过处分;

(三)7日以上14日以内(含14日),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14日以上,按学籍管理规定给予退学处理;

(五)出具假证明请假离校者,按擅自离校论处,在同等条件下加重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二条偷窃、伪造、变造、买卖或者非法取得学校公文、证件、证书、证明、成绩单、印章、保密文件材料和个人档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泄漏国家秘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课堂、实验室、图书馆和计算机房管理规定,经劝阻不听,妨害他人学习、工作等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节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组织、煽动罢课、闹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一经发现,除没收其赌具和赌资外,并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赌博提供赌场、赌具、赌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酗酒闹事、起哄、喧哗、摔砸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四)有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学校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

(二)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

(三)宿舍内饲养宠物,经告诫不改的;

(四)在宿舍内留宿异性者;

(五)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私改电表、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违章电器者;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七)未经批准进行经营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八)在学生宿舍或公共场所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

第三十八条在网络上发生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网络上发生下列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在网络上散布、传播不负责任的虚假信息,给他人的学习、生活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者;

2、利用网络恶意传播信息垃圾,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和工作者;

3、不服从网络管理,对网络管理人员进行侮辱谩骂者;

4、通过网络泄露他人隐私,造成恶劣影响者;

5、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6、明知他人从事网络违法违规活动,为其提供便利者;

7、在网络上公开肆意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8、其它网络违规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恶劣后果者。

(二)在网络上发生下列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在网络上发布、传播反动言论,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网络上制造、传播谣言,造成恶劣影响者;

3、擅自利用网络进行串联,宣传或鼓动非法集会和游行示威等活动,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

4、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淫秽图片、文字信息者;

5、利用网络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恶意修改、破坏数据信息,造成严重后果者;

6、利用网络窃取、泄露保密资料,造成严重后果者;

7、利用网络进行的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三十九条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或经批准成立的学生团体,从事违法、违规和违纪活动的,视情节轻重,对其组织者、策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参与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四十条冒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侵害学校利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二条在学校内组织宗教活动,经告诫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四十三条学生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四十四条从事或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第四章违纪处理权限及程序

第四十五条学生的违纪行为,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查清事实,收集证据,经系(部)办公会议研究,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学生违纪处分材料送交学生工作处。

涉及多个系(部)学生的违纪事件,由学校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对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学生工作处、保卫处可直接组织调查,收集证据,相关系(部)按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六条学生违纪处分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实的调查结果及处分意见材料;

(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三)其他旁证材料(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

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应当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四十七条学生违纪处理权限:

(一)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或处分决定;

(二)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系(部)研究作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后,系(部)公布;

(三)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系(部)提交初步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学校公布;

(四)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系(部)提交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批准,学校公布;

(五)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可直接对违纪者做出处分决定;

(六)学生工作处要对违纪处分的结果和过程进行认真审查,对不当处理有权提出异议和要求重新审议。

第四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四十九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学生所在系(部)对违纪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后,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和认错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处可直接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经本人书面申请,各系(部)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

(三)学校和系(部)等有关部门依据处理意见,在相应的权限范围内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的对象、事实、依据、结果,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期限;

(四)处分决定做出后,由系(部)将处分决定书送达给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收,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学生本人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系(部)负责送达的工作人员邀请二名以上的教师或学生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把处分决定书留置学生本人宿舍或其他经常居住地,即视为送达。

以上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在学校公告栏公布处分决定。

自公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五)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六)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七)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程序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八)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九)处分决定在学校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个人隐私、国家秘密等情况的除外。

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一条处分批准单位负责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抄送以及公告张贴工作。

学生的处分材料由学生所在系(部)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真实完整地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级、本数。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的修订、补充、解释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201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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