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3766996 上传时间:2022-11-25 格式:DOCX 页数:6 大小:23.6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

《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docx

医疗事故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邱道,住址闽清XX村50号,身份证号码35012419

被答辩人:

福建省立医院,住址福州东街134号,法定代表人林才经

答辩人因与福建省立医院医疗纠纷一案,对上诉人福建省立医院不服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0)鼓民初字第4143号判决,提出答辩状。

答辩意见如下:

一.对上诉人提交的上诉状的真实性质疑

感谢一审被告姓董的委托代理人董什么教会了我们什么叫先盖章后写字,本上诉状的签名朱字很真实地写在印章的上面而不是被印泥覆盖;还有印章与上诉人名称中“医”字繁简体之别;另外更重要的是其签名应该是朱某某而非上诉人的法人代表林才经。

这些事实恳请审判长明辨后驳回上诉。

二.对于“体检不可能造成体检人死亡”的反驳

不知这个观点是出自上诉人还是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什么等,若是上诉人,老百姓有理由建议政府将其早日关门歇业,因为作为一家拥有众多专家教授的著名三甲医院,如果连这点医学常识都弄错,实在没有存在的理由了,不管医学家认不认为,反正我认为了;若是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什么的观点,那要怀疑其是否是超权限代理。

通过网上搜索可知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什么的第一学历为医学专业,其履历当过医生﹑教师,这都是些有良心的职业,可经过一审到现在我怀疑其是否没有空闲停下来量一量心,我们善意提醒:

不要到心真的凉了才发现。

老百姓为什么去医院体检?

难道真如董什么在一审时所言是为了从医院拿一张证明身体毫无问题的报告?

错!

是为了找出身体上还未表现出症状的疾病,早发现早治疗,使疾病消灭在萌芽阶段,这才是健康体检的真正意义。

如果作为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连这点不仅是医学常识而且是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能推定出的事实都不懂,那我无语了,相信人﹑魔﹑仙三界都无语了。

不管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信不信三界都无语,反正我信了。

让我们再退一万步,甚至全人类中除了中国少数没有医德的医生、没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外每人都退一步,假定这观点是对的,那会导致怎样的医学与法律现象?

对!

那就是医院体检可以随便做,报告可以随便出,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权可以肆意侵犯。

因为体检人若在2个月内死亡或发病(死亡都无关系了何况疾病)就不是体检行为造成了;而体检人若在2个月外死亡或发病,按照该观点的逻辑又可推称是疾病早期查不出,左右横竖都与体检行为无关,黑白通吃,玩公检法于股掌间,更别提普通百姓了,比铁道还铁道。

这从本人在上诉人医务科反映本纠纷时,该科长蛮横的态度“爱告,告去,法院……”可知一二,结果也印证了他们确实可通过医疗系统的内部操作影响法官的判断。

三.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第1点的反驳

上诉人称是受害人自行放弃胸部CT,这种颠倒黑白、掩盖事实的指证是上诉人在严重地做伪证,还请合议庭予以认定并严惩,事实与证据如下:

1)体检指迎单。

指迎单上特别注明全身CT扫描在急诊二楼CT室检查,而且本次体检为贵宾式体检,有专门的导诊服务员带领。

上诉人在一审时辩称CT分两处科室进行,可我们事后咨询了相关医务工作者,现在的全身CT检查根本无须分开进行,特别是以上诉人所具备的医疗条件绝对可以在一台机器上完成检查,体检指迎单铁证如山地证明了全身CT检查是在一台机器上进行的。

退一万步,就算CT分两处进行,那导诊服务员的失误难道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吗?

由此可见上诉人在一审中就在做伪证了。

2)受害人在体检前一天晚饭后至抽血等需空腹检查项目检查完毕才进食,导致受害人当天上午尿液不足,致使尿常规检查所需的样本到下午受害人才能提供,这个事实可从答辩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可佐证。

诚如一审合议庭所质问一审被告,作为完全自费(自掏腰包检查病情)的患者为什么会连一个小小的尿常规检查都不愿放弃而去放弃大头且更具检查价值的CT检查呢?

还请上诉人给个起码能让脚指头信服的理由,别以为世界上除了你们外的人都没大脑。

3)再来看看上诉人在本纠纷历程中各阶段的丑陋嘴脸。

A在发现漏诊后我们第一次找上诉人解决纠纷时,上诉人的当事自然人江启钦竟辩称只是多收了钱。

B第二次找上诉人解决纠纷时,上诉人的医务科与体检科的负责人诱骗我们要提供给他们发票和费用清单原件后才能谈解决方案。

C市级医学鉴定时上诉人代表称是电脑故障引起。

D省级医学鉴定时上诉人代表承认存在漏诊,但称受害人的死亡可能是非肿瘤原因引起。

E一审时上诉人辩称CT分两处进行,漏诊是由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

F现在上诉人竟到了睁着眼睛说瞎话的地步,昧着良心无耻地说是受害人自行放弃CT检查。

上述AB两项本人可对着神圣的宪法、民法,对着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对着圣经、古兰经、佛经、道德经起誓:

本人所述如有谎言,愿受良心谴责,甘受法律惩罚。

CDF三项有铁证如山的书证——两份鉴定书中的医方观点与上诉状中的上诉理由,E项有视听证据——一审开庭录音。

综上事实与证据所述,上诉人做伪证的手段很卑鄙、性质很恶劣,恳求合议庭明辩并加以严惩!

四.对上诉人上诉理由第2、3点的反驳

从这两点可以看出什么?

对!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在断章取义,但这只是表象。

农村人虽然没多少文化,但他们深知做人可以无知但绝不能无耻!

一边是“小小的感冒发烧不可忽视,否则会引起急性脑膜炎甚至死亡”的医学专家忠告,一边是在发生过错后又咆哮着“误诊误治漏检不会延误病情”,这与历史传说中“既做婊子又立牌坊”是何等的相似!

立牌坊吗?

代理人,就算你是通过作弊、欺骗、行贿等手段取得资格证也起码认得方块字吧,那请你们对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五十六条,对照《执业医师法》第十四、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六条,漏诊不违法吗?

难道法院送达的你们认可的闽医鉴字[2010]115号鉴定书中没有第八点、分析意见第一小点“医方存在过错”的内容?

至于存在的损害事实,先撇开死亡的事实,难道法院送达的作为你们的证据榕医鉴字[2010]43号鉴定书中没有第八点、分析意见第一小点“影响后续诊治”吗?

这份证据亦证明了上诉人第3点上诉理由是不成立的。

而因果关系请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再查看《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关于“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我们通过媒体了解到有这样的案例:

消费者到商家滑倒致伤(死亡更不用说了),商家是要赔偿的;一个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同别人吵架致心脏病突发而死,对方是要赔偿的。

这是为什么?

回头看你们的资格证,达到一减千足金的纯度了吗?

是笑话?

还是悲剧?

我们宁愿相信这是笑话而不是悲剧,因为若是悲剧,不是你们的悲剧,不是律师界的悲剧,而是社会、民族的悲剧!

根据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之精神,我国现行法对精神损害赔偿系采用非限定主义,自然人凡因他人之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肉体之巨大痛苦者,均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许自幼丧父丧母,不能体会“百行孝为先”“首孝悌次谨信”的传统美德。

在此我就告诉你们,你们的侵权行为不仅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且也给受害人的亲属造成了精神损害:

由于你们的漏检行为,致使受害人2009年9月24日起误诊误治引起的颈部剧痛导致至死未能睡过一次超半小时的睡眠,你们能体会一个近八旬老人所承受的这种痛苦吗?

由于受害人直到2009年10月14日才被诊断出肺癌,多位子女不能在生养自己的慈父病危之际尽份孝道,造成一辈子的遗憾!

这些精神损失能用金钱衡量吗?

如果能,我们愿意向你们购买。

五.对两份医学鉴定书的质疑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只是一份民事证据资料,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就其证据效力来讲,也是一般证据而非宪法,法庭对其是否采信,采信多少,依然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毫无疑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不是天然的有效证据而法庭务必采信的。

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是否采信,采信哪些部分,都需要依法审查认定。

众所周知,医疗纠纷中的医学鉴定是典型的老子鉴定儿子,具体到本案,上诉人的法人代表林才经同时高居卫生厅的副厅长,并且卫生厅的正厅长亦曾在上诉人处任职过,还有省医学会还与卫生厅同处一个大院办公,因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公正性,有效性可想而知。

下面就来看看专家们是如何避重就轻地做出“合法”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1)市级鉴定书中的第八点、分析意见中第一小点“影响后续诊治”是客观公正的,而第二小点“最终死亡与漏检无直接关系”存在瑕疵,最终死亡是指自然规律的最终死亡还是受害人的2009年10月17日的死亡?

若是指自然规律的最终死亡,则该观点无疑是客观正确的,因为不要说是漏检就是故意杀人与自然规律的最终死亡都是无关的。

但是法院委托的鉴定显然是要专家鉴定受害人的2009年10月17日的死亡与漏检的关系,因此无直接关系的观点是偏激的,退一步就算无直接关系,那间接关系呢?

因此据此分析意见做出的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因为我们在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查不到四级医疗事故中与受害人相关的人身损害的类似后果,受害人体内既没有被遗留手术刀也没有被善意地做了痔疮手术,唯一的人身损害就是死亡,因此按法应鉴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省级鉴定书中的第八点、分析意见中第一小点“医方存在过错”是客观公正的;而第二小点“死亡与过失无因果关系”则是荒唐的、没有科学依据的,是完全主观判断,也不符合科学推理的逻辑原理。

漏检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能推定出的事实,专家应分析的是漏检在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中占多少比例的责任,可惜由于体制的原因,良心与医德都偏离了轨道!

下面打个浅显易懂的比方来证明漏检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①体检—→漏检—→肺癌—→死亡(由于体检排除肺癌导致误诊误治)

②天气预报—→漏报—→阵雨—→院子里东西被淋湿(主人相信预报出门)

很显然,上面两个例子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我们很容易判断天气漏报与东西被淋湿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因为如果有预报会下阵雨,主人可以不出门或将东西提前收拾好。

同理,就算我们没有医学常识一样可推断漏检与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如果没有漏检,受害人就不会在其生命的最后一个月到处乱求医(误诊误治),而且按现在的医学条件,受害人经对症治疗延长生命是大概率的事件,甚至有治愈的可能。

另外提醒合议庭注意,一审开庭审议完我们对省级鉴定书中的第八点、分析意见中第二小点提出了书面质疑,提供了大量的晚期肺癌患者经对症治疗可延长生命、提高生命质量甚至治愈的实例证据,其中有许多是参加鉴定的专家所在单位的医务人员甚至可能是其本人(名单一念而过记不住)发表的学术论文,是什么令他们见人说人话见鬼说鬼话了呢?

费解!

费解!

还有我们至今还未收到医学会有关我们对其分析意见质疑的答复!

而且上诉人当天参加鉴定的代表——上诉人的肿瘤科主任也承认了晚期肺癌患者经对症治疗很可能延长生命的观点以及承认了上诉人存在漏诊的事实,可惜有良知、有医德、有主见的良医在这个社会太少太少了。

也是在这位有医德的主任医师那里,我们听到了来自上诉人方面的第一声表歉意的话语以及对死者的敬畏,随后的放射科主任及当事人江启钦亦表了歉意。

因此“过失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的观点显然是个经不起推敲的悖论,该鉴定书关于因果关系的论述是没有事实依据的,是不符合推理原理的悖论。

因此该鉴定书鉴定内容是不全面的,其缺乏应有的客观公正、严谨性和科学性,明显偏袒医方,因此,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3)省级医学会的专家组成大部分是副主任医师,而市级医学会的专家组成则大部分是主任医师,这个事实可从答辩人申请法院调查的证据佐证。

众所周知,对于医学鉴定的科学性、权威性应以专家的技术职称而不是其所依附的鉴定单位级别决定。

另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人是医学会,属于非自然人,无须对鉴定结果负责,绝对的公正是不存在的,除了在制度上加以规范外,主要还是依靠专家的医德、道德和良心来予以控制,因此一审法院认为省级医学会的鉴定更具权威是欠妥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法行函(1998)63号《关于对医疗事故争议案件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中明确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系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从此规定可知:

鉴定结论只是卫生行政机关认定和处理医疗事故的依据,而非民事诉讼中的证据。

若要成为证据使用,还需符合法律上对证据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采信鉴定报告时,应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和其他证据进行全面权衡,充分考虑其它事实和证据,综合评判而不宜直接采纳。

4)两级医学事故鉴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存在瑕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应在60日内做出鉴定,可两级医学事故鉴定都远超

60日的时限,详见两份鉴定书。

综上所述,无论是福州市医学会的还是福建省医学会的鉴定书都只是本案证据之一,鉴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该上述鉴定书有什么高低之分,而且该两份鉴定书都存在明显错误,答辩人在一审开庭时当庭提交大量足以反驳鉴定内容的书证,可惜一审审判长以太专业为由让我们质询医学会。

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突破民事审判新难点》讲话中对医疗事故鉴定作过专门阐述: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认定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必要条件”。

我们恳请合议庭对两份鉴定书进行审查,慎重考虑我们的意见对鉴定书予以抉摘真伪,还答辩人一个公道,给社会一个交代,留民族一个希望!

六.关于执业医师资格证

上诉人为何不提供另一直接当事人——CT医师的执业医师资格证,难道是非法行医,还是传说中的实习生甚至农民工?

还有,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体检报告的总审核医生江启钦的执业医师资格证,经答辩人申请的卫生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证明江启钦是属于超范围执业。

七.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对于第一项判决,我们虽然认为判决数额低,我们善良地相信一审合议庭使用的法律秤砣是公平的。

其实就是赔再多也难以弥补我们的精神创伤,这项判决更大的意义在于对过错方的法律威慑。

我们不反对只是为了尽快忘却此灾难,摆脱难以忍耐的痛苦。

对于第三项判决,我们认为一审合议庭适用法律不当,之所以适用法律不当在于将间接证据——鉴定书置于直接证据前头,没有充分考虑其它事实和证据。

诚如前文所述,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更为妥当。

一审判决书中合议庭亦提出“由于被告的过失,导致邱祥的病情延误治疗而加快其死亡”,但遗憾的是没有继续推导,进一步推导的结果就是上诉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死亡是存在因果关系的,这种逻辑判断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的,因此我们认为上诉人应对受害人的死亡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恳请二审合议庭对此进行纠正!

对于一审诉讼费的分担比例我们认为是不合理的,作为完全无辜的受害方,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投入了大笔的律师费、鉴定费、诉讼费,再加上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就本案一审判决来讲,从经济角度分析对答辩人是毫无价值的,真真切切是老百姓打不起官司!

亦证明了当前存在百姓不得不采用“不合法”的“医闹”形式来维护合法权益的合理性,因此从维护社会正义的角度还请二审合议庭对此进行全面纠正!

八.对上诉人的忠告

上诉人应从本案中汲取深刻教训,杜绝以后发生类似的悲剧。

由于上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结果,应该说是答辩人、上诉人双方及任何善良的人们都不愿看到的。

医院的漏检行为,我们以农村人单纯的心态相信是属于过失而不是故意,但就是这些上诉人平时也许不以为然的、已经习以为常的对医疗常规和医疗规章制度的轻视和疏忽,无意间让一位善良的老人在弥留之际还要承受由于误诊误治导致近个月的毫无质量的生活,葬送了受害人极有可能看到曾孙的面世(距受害人死亡3至3.5个月长、次孙媳妇先后生育了曾孙、曾孙女)的可能性,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承认过错是改正过错的前提,我们强烈希望上诉人从本案中汲取教训,而不是对已经发生的过失行为百般辩解,甚至采用做伪证的手段不愿承认、捏造事实诬蔑受害人。

愿上诉人真正端正态度,在以后的救死扶伤工作中,以对生命敬畏和尊重的人道主义精神,更严格地执行各项医疗规范,把过失减少到更少,杜绝类似悲剧的发生,则是百姓之幸!

联想到与医疗纠纷类似的侵权行为——交通事故,为什么它没有象医疗纠纷那样引发大量的社会矛盾?

对!

那是因为有中立的交警部门存在。

再看医疗纠纷,凭良心说说医学会中立了吗?

我们同意上诉人的地位是很强势的,这可从上诉人宁愿花大笔的律师费也不用同我们协商洞察,当今有权势的养宠物成风,我们通过猜想也知道就算上诉人花钱养两条狼狗、哈巴狗、看门狗也不会愿意对他们的过错买单;我们也相信上诉人代理人的执业能力之高犹如黄河河床在世界江河中的高度,不过再高也要以事实与法律为基础。

俗话说:

“出来混的,迟早要还”,我们将把本案从始至终的一切资料呈现在亿万网民面前,亿万网民会喊你们来“征服”的,历史终将证明邪不压正!

此致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工程科技 > 能源化工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