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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

文件编号:

版次号:

A/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及有关信贷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分为表内不良信贷资产和表外不良信贷资产。

(一)表内不良信贷资产,是指按照《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的不良信贷资产,具体包括各类不良贷款、汇票承兑垫款、贴现未收回款项、信用证垫款和对外提供信用担保的垫款。

(二)表外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央行票据兑付置换的不良信贷资产、央行对三峡库区支行专项借款置换的不良信贷资产和XX商业银行筹建发起人出资置换的不良信贷资产以及已核销呆账贷款。

(三)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规定的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新增不良贷款是指从正常、关注类调入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不良贷款向下迁徙是指次级贷款转为可疑、损失类贷款,可疑贷款转为损失贷款。

第二章职责及分工

第三条不良信贷资产实行分级监测、管理和处置。

支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总行资产保全部负责全行不良信贷资产的经营管理。

第四条经营机构职责:

(一)负责逐笔监测不良信贷资产的变化情况,进行成因分析,拟定化解不良信贷资产的对策和方案;

(二)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日常管理,包括分类认定、数据统计、分析报告、档案管理等;

(三)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催收,具体承办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保全、以资抵债、诉讼等处置工作。

第五条支行不良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分级监测不良信贷资产的变化情况并对辖内监测情况进行分析;

(二)负责辖内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并为基层经营机构清收和管理不良信贷资产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和法律援助;

(三)负责上收支行管理不良信贷资产的集中清收、诉讼和处置;

(四)负责支行不良信贷资产清收任务的下达及考核工作。

第六条总行资产保全部职责:

(一)负责分析全行不良信贷资产现状及变化情况,提出下一步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全行不良信贷资产管理办法的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

(三)负责上收总行管理的大额不良信贷资产的集中清收、诉讼和处置。

第七条支行除设立职能部室负责对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管理外,也可落实专兼职清收人员从事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监测管理

第八条经营机构对辖内不良信贷资产逐笔登记,建立台账,并逐户落实管理和清收责任。

第九条总行及支行对不良信贷资产采取分级监测的管理模式。

(一)总行对单户余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信贷资产逐户建立监测台账,按月监控。

(二)支行对各公司类和农户、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类10万元(含)以上不良信贷资产逐笔建立监测台账,实行动态监控。

第一十条监测重点。

对债务人、保证人和抵(质)押物应明确不同的监测重点。

(一)债务人监测。

重点监测债务人主体资格是否仍然有效、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现状及变化情况,以及债务人是否出现重大风险事项。

(二)担保监测。

重点监测保证人担保资格、信用状况和担保能力,如保证人担保能力下降,应督促债务人重新调整或落实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

抵(质)押担保的监测重点是抵质押物的现状,市场价格和变现能力,抵(质)押人有无使抵(质)押物价值减少、擅自转让、出租或其他处分行为。

第一十一条建立不良信贷资产报告制度。

支行按季分析不良信贷资产的变动情况并报送不良信贷资产情况分析报表和分析报告,总行按季通报。

第一十二条不良信贷资产分析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

本期不良信贷资产余额及相关比例、与上期和年初比较的变化情况及原因;对重大变动和异常情况进行重点分析。

(二)行业分布情况。

各行业不良信贷资产余额、不良占比情况。

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房地产及土地整治等行业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进行重点分析。

(三)投向情况。

对企事业单位(包括企事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集体合作组织)、自然人一般农户(包括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助学贷款)、银行卡、住房按揭、汽车、自然人其他贷款、贴现及承兑汇票垫款等投向形成的不良信贷资产做出必要的分析。

(四)最大十户不良信贷资产情况。

对辖内最大十户不良信贷资产客户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分析新增和变化情况。

(五)新增不良贷款情况。

对当年新增不良信贷资产,特别是当年新发放贷款形成不良的,应详细分析形成不良的内外部原因。

(六)贷款迁徙和清收转化情况。

分析各类贷款形态之间的迁徙转化情况,重点分析向下迁徙原因以及现金收回、贷款核销、以物抵债等清收处置情况。

(七)对不良信贷资产变化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加强不良信贷资产管理的措施和意见。

第一十三条档案资料管理。

不良信贷资产的档案资料,包括借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据、抵押(保证)合同、催收通知、还款承诺等应严格按《XX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整理,补充完善,专人负责,立卷保管,归档备查。

第一十四条表外不良信贷资产(除法律法规规定债权与债务或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已完全终结的情况外)应视同表内资产管理,定期进行贷后管理、利率管理、催收管理、担保时效和诉讼时效管理。

加强清收,做到清收对象明确、清收目标明确、清收措施明确、清收责任明确,尽量减少或避免损失。

第四章处置管理

第一十五条不良信贷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不良信贷资产的收回、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同时积极探索委托清收、资产置换、打包处置、包装推介、债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处置不良信贷资产。

第一十六条不良信贷资产收回是指以货币资金形式收回不良信贷资产本息。

具体标准为:

(一)以货币方式直接收回不良信贷资产本息;

(二)处置抵押物后,以现金收回不良信贷资产本息;

(三)处置其他资产后,以现金收回不良信贷资产本息。

第一十七条不良信贷资产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借款人归还本息的可能性。

其认定标准为:

通过资产重组、债务转移等方式后,借款人还贷能力增强,按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标准,能划入正常或关注类。

第一十八条不良信贷资产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情形。

其标准为:

(一)被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不良信贷资产重新落实了符合要求的借款主体;

(二)原担保手续不符合法律法规的不良信贷资产或原不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不良信贷资产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第一十九条不良信贷资产以资抵债是指在收贷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抵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资抵债的标准按《XX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应以信贷资产损失最小化为目标,采取责任清收、岗位清收和集中清收相结合,以岗位清收为主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不良信贷资产清收顺序:

不良信贷资产收回时按照合同约定顺序收取本金和利息,没有约定的,属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内的,按先利息后本金的顺序收取;属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按先本金后利息的顺序收取。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总行及支行定期或不定期对全辖不良信贷资产经营管理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支行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不良信贷资产的真实性。

正常贷款中是否隐藏有不良贷款,是否按风险分类要求如实认定和反映不良信贷资产。

(二)新增不良信贷资产是否经过有权部门认定,有无违反不良贷款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审批权限等行为。

(三)是否按规定对不良信贷资产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有无弄虚作假等现象。

(四)不良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清收盘活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

(五)是否认真执行不良信贷资产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总行按年下达不良信贷资产清降任务,明确清收责任,制定考核办法,考核办法一年一定。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对每笔不良信贷资产均应客观公正分析不良成因并进行责任认定;新增不良信贷资产原则上在形成不良后三个月内完成责任认定并追究:

(一)支行所属机构权限内审批的,由支行稽核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尽职调查评价,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二)超支行所属机构权限审批的,按属地原则由驻片区稽核办事处或总行审计稽核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尽职调查评价,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三)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监察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十五条表外不良信贷资产日常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将按照《XX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擅自放弃表外不良信贷资产相关的权益、截留、隐匿或私分表外不良信贷资产项下回收的现金和其他资产;

(二)利用内部信息,暗箱操作,将表外不良信贷资产处置给自己或与自己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机构或人员,非法谋取小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利用虚假评估、虚假拍卖等方式低价处置表外不良信贷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超越权限和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处置表外不良信贷资产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表外不良信贷资产丧失债权或诉讼时效;

(六)伪造、篡改、隐匿、丢失、毁损表外不良信贷资产档案资料。

(七)其他违反表外不良信贷资产处置和管理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XX商业银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外部法律法规

(1)《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2005]72号)

(2)《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6]23号)

2、原有制度

(1)《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试行)》(XX商行发[ⅩⅩ]40号)

(2)《XX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试行)》(XX商行发[ⅩⅩ]94号)

(3)《XX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XX商行发[ⅩⅩ]80号)

3、相关内控体系文件

(1)《XX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基本制度》

(2)《XX商业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

(3)《XX商业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

(4)《XX商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5)《XX商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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